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8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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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不可诉补贴这一不受制裁的合法保护地位。
补贴类型不同,对其实施的纪律也不同,救济方式也不
同。禁止性补贴,由于其直接扭曲国际贸易,其本身就是被
禁止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农业补贴从
《农业协议》的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提供了禁止
性补贴,该成员可直接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申诉,
无须证明该补贴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申诉成功后由争端解决
机构授权采取反措施。这一程序不排除进口成员通过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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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调查程序,采取不违反嵘反补贴协议》的措施。可诉补贴,
正如交通灯的黄色信号可能导致红绿两种可能性一样,需要
判断是否满足了对其采取措施的条件。只有对其他成员的利
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才是不能使用的。对其他成员利益的
不利影响,指补贴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
据CrATT t 994 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特别是受第2 条约束
的减让利益)丧失或受损,或者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禁止性书h}
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日替代补贴两种。
出日补贴卜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 export
perEorrnance)作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
贴。进口替代补贴( import substitution subsidies) ;是指以使用
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
件的补贴。发达成员早在东京回合就已接受对出口补贴的禁
止。进口替代补贴(当地成分补贴)在UATT1947 中不受规范,
其第3 条第8 款}b)项排除了对进口替代补贴的适用。在乌拉
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