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伦理学-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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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他们的生活方式,探寻他们的风俗习惯,研究他们的组织机构。他和印第安人建
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于1847年被易洛魁人中的塞内卡部鹰氏族收养为其成员,这是
印第安人对友好的外族人的一种优礼。
摩尔根著述颇多。其中《古代社会》是他毕生最重要的著作,1877年首先由美
国亨利·霍耳特出版公司印行。该书以大量的事实说明:从实质来考察,男女两性
的婚级比氏族更古老。可以把家族分为如下五种顺序相承的不同形态,每一种形态
都有其独具的婚姻制度:(一)血婚制家庭:这是由嫡亲和旁系的兄弟姊妹集体相
互婚配而建立的。(二)伙婚制家族:这是由若干嫡亲的和旁系的姊妹集体地同彼
此的丈夫婚配而建立的;同伙的丈夫们彼此不一定是亲属。(三)偶婚制家族:这
是由一对配偶婚姻而建立的,但不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婚姻关系只有在双方愿
意的期间才维持有效。(四)父权制家族:这是由一个男子与若干妻子结婚而建立
的;通常由此产生将妻子幽禁于闺房的风俗。(五)专锅制家族:这是由一对配偶
结婚而建立的,专限与固定的配偶同居。这样,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婚姻家庭史的
略图。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摩尔根及其主要科学成就给予崇高的评价。马克思于1881年
5月至1882年2月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很赞赏这部书,因此他对该书写
下了十分详细的摘录和批语,打算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但马克思
没有实现自己这一心愿就逝世了。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根据马克思的《摩
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写出了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经济
发展状况的密切联系中。考察了婚姻家庭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批判了资产阶级唯
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婚姻家庭观点,揭示了阶级社会婚姻家庭的矛盾和实质,科学
地预见了未来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学说。
历史已经证明,婚姻家庭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永恒不变的。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受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人类的两
性和血缘关系借以建立、赖以确定的社会形式。具体地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
一种社会形式,其结果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家庭是存在于夫
妻及其子女后代等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婚姻是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
关系;家庭既体现着这种以两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又体现着另一种以血缘为特征
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组
成了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5年就说过:“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
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时,家庭便成为
从属的关系了。”'注'尽管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同现代婚姻家庭相距甚远,但在
当时生产力极端落后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婚姻家庭却为原始人提供了唯一现实的活
动范围,成为全部社会关系直接的承担者。以后,随着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交
换剩余产品和进行劳动协作成为社会的普遍需要,客观的经济发展冲垮了原始的血
族团体,并代之以新的地区团体,原始婚姻家庭被排挤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这
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变革。但历史的发展是充满矛盾的。在原始血族集团被摧毁的同
时,却诞生了真正的家庭,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
最发达的民族所做的考察,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
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
夫一委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
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注'这就清楚地表明,婚姻家
庭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特定的、基本的社会关系。
肯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就是肯定婚姻家庭的社会本质,肯定婚姻家庭是
社会的范畴,不是自然的(生物学上的)范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变化,只能决
定于客观的社会规律,而不能决定于那些在生物学领域中起作用的自然规律。换句
话说,婚姻家庭关系不是自然的关系,而是具有一定自然条件的、特定的、复杂的
社会关系。其中,既包含着物质的,即经济的、生理的关系;又包含着思想的,即
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关系。因此,婚姻家庭是一个既属于经济基础,又属于上
层建筑的范畴。婚姻家庭作为人口生产方式的组织形式,是从最纯粹的形态上讲的,
即把人口生产系列的社会关系从整个社会有机体中抽象出来,单纯考察婚姻家庭在
这一系列中的地位,解剖它的结构。这一抽象是必要的。但人口生产从来都不是单
独进行的,它必然依赖于物质资料的生产提供的可能性。由一定婚姻、血缘关系组
成的家庭,为了满足生存和哺养后代的需要,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参与整
个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也就是说,婚姻家庭只有首先作为经济单
位,然后才能作为人口生产单位而存在,而作为经济单位,就必不可免地包含着社
会的经济关系。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其内容极为丰富。它一方面包含着社会的
经济基础成分,另一方面又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资本
主义社会的家庭时曾指出:“家庭的存在必然会受到它和以资产阶级社会的意志为
转移的生产方式的联系所制约的。”'注'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结构和家庭制度就是
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此外,婚姻家庭范畴还包括政治、法律、伦
理、道德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关系,包含着婚姻家庭观念的诸因素。
以上,我们侧重从道德哲学的角度,对婚姻原则的本质做了论证。现在,则应
具体分析一下婚姻原则所包含的性伦理内涵。
强调婚姻中性生活的伦理价值,是许多西方伦理学的共同特点。比如,1972年
国际图书年所推荐的《爱的剖析。一书,就这样写道;夫妻的性生活是重要的,甚
至可以说是其他上切的基础和支柱,如:社会、经济利益,共同的理想,子女的文
化教育等等。有的男子发现妻子性欲冷淡,或者他们不知道如何唤醒妻子的性欲,
因为他们自己并没有感到不满意。有的女子处于类似的情况下。有的人处于进退两
难的地步。有的人在考虑也许与别人同居会得到幸福和满足。有的丈夫寻找婚外恋。
有的妻子虽然不寻找婚外恋,却采取听天由命的态度,结果使夫妻生活更加痛苦,
或者抛下丈夫和子女离家出走。
自然,这种看法不是始于该书作者。霭理士早在1909年完成的。性的道德》一
书就明确指出:“真正合乎道德的婚姻的目的是这样的。无论我们用广一些的生物
学眼光来看,或狭一些的社会眼光来看,婚姻是一种性的选择,它的形成应该受性
择律的支配,而它的目的,直接则在产生因恋爱而结合一种共同生活,间接则在种
的绵延。”'注'坦率地告诉读者,10年前,当我们首次阅读该书时,曾对这一观点
做出全盘否定;理由是:它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性和社会本质。现在,我们的看法发
生了一些变化:一方面,在宏观上确应强调婚姻的社会关系本质,因之简单地把婚
姻视为性的选择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在对婚姻进行微观研究时,则应重视性生
活、性关系的伦理价值,忽视婚姻关系中的性问题显然也是不科学的。
基于变化后的认识,我们以为,霭理士关于性在性伦理中占据中心地位的如下
论述很值得重视:我们还根本没有性道德这一门东西。大家想起历来社会对于所谓
“性道德”的三令五申,一定以为这是一种很可诧异的结论。不错,我们是有适用
于性的范围的道德的。但要知此种道德大部分实在是属于资产道德的范围,而与性
的范围无干,其间的标准大半以资产为依据,而不以性的事实为依据。完全参考了
性的事实而形成的性道德,我们还没有,至少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还没有。这一层是
极容易了解的。性关系的中心事实是什么?当然是男女的恋爱,至少也是男女的性
欲;性欲或恋爱是极基本的东西,是生理的,要是没有它,男女性的结合便不可能。
所以真正的划得清的性道德起码应该拿这一点做一个基础。但是说也奇怪,我们历
来所称的“性道德”,便有根本否认这一点的尝试。它也居然使人家发生契约的关
系,替人做媒说合,它又设为种种担保,使性欲的倾向永久维持它的方位,不游移,
不见异思迁。这种种考虑不能说不周详,但若加以推敲,则知它们实在是经济范围
以内的东西;用在经济生活上固然有效,用在性的生活上,便不免不配称的可笑。
广义的经济关系,对于任何健全的性道德系统的演化,原有极重要的影响,这是谁
都不否认的,但我们要知道,此种关系是属于演化的条件一方面,而不是基础的一
部分。现在的毛病,正在把它当作了基础。
其实,道理并不难理解。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之际,都立誓永远相爱而结为夫
妻。所谓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两人通过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在性生活、社会生活及经
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夫妻关系和其他人际关系相比的首要特点即是,男
女双方以公认的形式结合为两性关系。固然,性生活只是夫妻关系的一部分,但没
有性生活的夫妻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由于性关系越来越受法律限制,因此男女双
方的性满足便成了他们结为夫妻的最重要因素,就结婚动机而言,这是一个外表看
不出的强有力的动机。从人的一般关系看,性生活是最亲密的肉体接触。有这种关
系的男女因其亲密性而构成特别的关系。由于双方以身相许,鸾凤和鸣,男欢女悦,
从而产生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感能越过性的互求性而促进他们相互
间在生活上的亲密关系,同时构成夫妻间推心置腹的相互依赖性,至少也构成一种
无男女拘束的生动的一体性。即便这种肉体上的接触缺乏人格的或精神上的爱,它
至少也能产生生物性的亲密感。如果夫妻间在人格上也互相敬爱,又保持经常的肉
体接触,那么他们相互间便自然产生一种纯朴真挚的亲密感。正因为是夫妻关系,
才得以相互无所顾忌,同吃一盘菜,连内衣也彼此抢着洗或让对方代劳。母子之间
也有这种亲密感,但那是因养护和依存的关系而产生的,而不是象夫妻那样由性的
结合而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性的结合是夫妻关系的最大特征。
所以,婚姻原则便成为性伦理学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