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伦理学-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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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象伪君子似的表白自己正经。”第二种类型的主人公说:“我是个老处女、但我
讨厌‘老处女’这三个字!一切和处女有关的字眼儿我都讨厌!这是我的一块心病!
我为自己处女膜的不完整而揪心。曾经有好几个男子追求过我,我也爱过他们。他
们几乎每个人都想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肯。我矛盾极了。我理解他们,我们都是
大龄青年,他们情欲是正常的。我其实也想,我也已经不小了,性的欲望常常骚扰
着我,但我不敢。不是为别人,是怕他们发现我不是处女而怀疑我过去不干净。我
打算今生不再恋爱,也不结婚。我是处女,我永远是这该死的处女!我只有不让一
个男人碰我才能证实我确实是处女……”这种盲目固守传统处女观的独身,在表现
形式上显然与前一种全盘性自由化的独身是对立的。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性伦理学
来说,都不可取。
问题的难点在于,当代中国的许多大龄青年,特别是为数众多的女性,实在是
相当被动(或者说是相当不情愿)地踏上独身之路的。其中确有一些社会因素,诸
如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所施加的影响,几乎是他们不可抗拒的。我们理解他们的
处境,但我们面对严峻的现实只能说:这是婚姻关系的社会进步历程必然伴有的社
会现象;整个社会的进步,往往要以一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
潘光旦编译的《优生原理》一书就提出富有远见的“择优的姻选”理论,指的
是男女在选择的时候,彼此立意的要觅取在某一个品性或某几个品性上高人一等的
对象。假定没有高人一等的对象,他或她就根本不预备结婚。在今日的文明社会里,
终身找不到配偶的分子不在少数。就全部的人口而论,“统计学家认为终身不娶的
人要占到10%,而在有的国家,百分数要高得多,即决不止10%。然则如果这些终
身不婚的分子,在品性上和结婚的分子有些显著的区别的话,这其间势不能不发生
择优的婚选现象,是显而易见的。
美国统计学家德勃林曾经算过,一个满30岁以上未婚男子要多活5年而在此5年
内设法完婚,他所有的机会是1/2,而同样的一个女子的机会只有1/4。当代的女
子时常发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并不是不想结婚,但合适的男子又在哪里?”这
问题是很容易答复的。在任何时代里,“合适的男子”本就不多,而在她们发问的
时候,最合适的一部分大概都已经结婚了。因此,一个女子,或因主张关系,或因
漠不关心的缘故,或为情势所迫,以致过了25岁,才开始考虑到这个问题,她的选
择的范围势必已经是非常之狭窄,她的教育造诣越高,心目中的标准越严,这狭窄
的程度就越发增加。就大体说,特别是就今日的情形说,智力与社会身份的类聚婚
姻的一般趋势和择优婚姻的趋势多少有些抵牾,而前者的地位往往不免为后者所侵
夺。因此,智力与地位低的女子反而占了便宜,而高的反而吃了亏。要补救这种不
平衡与“错配”的现象,我们以为一面应当教育男子,使他们于择偶的时候,更要
小心仔细,要审察实际的身心品性,而勿惑于浮光掠影,而一面对于智力卓越的女
子的环境要力求整顿。在教育的环境方面,要使教育的结果更能准备她们走上婚姻
与家庭的路;在社会的环境方面,要使她们更能和智力卓越的男子发生接触,发生
交际的关系。
这里,有必要再引用中国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1987年与1982年相比,农村
独身人口占全国独身人口的比例有所下降,其中男性比例下降了13。87%,女性的比
例下降了13。10%。与此同时,市、镇独身人口的比例则有所上升,尤其镇男性和市
女性的比例上升较快,前者上升了11。11%,后者上升了8。41%。
农村独身人数之所以逐步下降,根本原因在于近年来中国农村实行了卓有成效
的经济改革,生产全面增长,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而在一定
程度上增强了农民缔结婚姻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使为数众多的男性农民有钱娶媳妇。
这表明,解一决中国独身问题的根本出路,是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大力
发展生产力,不断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城镇独身人数之所以有所增加,重要原因则是,近年来中国城镇的婚姻价值观
发生了新的变化。其基本趋向是人们日益重视对象的个人素质。调查表明,居住在
小镇中的独身男性文化素质一般偏低,很多人难以被镇中的女性看中。居住在城市
的独身女性,文化素质等一般偏高。以大学毕业这一层次为例,1982年独身男性人
数为独身女性的2倍,1987年的男女之比为1。68:1。由于许多男性与低层次文化素
质的女性缔结了婚姻,致使一部分素质较高的女性成为独身者。这表明,解决中国
独身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要在加强物质文明的同时,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
地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素质。
然而,一个更为现实、也更为尖锐的难题又摆在面前:对于当代中国置身于
“独身”行列的为数可观的人们,社会将要求他们奉行怎样的性伦理?一百多年前,
倍倍尔在研究独身问题时首先强。调:即使是不完全的结婚也比独身生活好。接着,
他引证有关资料说:有一种确实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阻止老处女的凋萎行程,并
且可以使已经谢了的花儿重新回复到相当程度——这个方法就是有规律而正当的性
交。只是非常遗憾,在现今社会关系之下,这种方法,除去极少数之外,是不允许
和不能应用的。最后,倍倍尔发出如下疑问:
社会对于合理的生活方法——尤其是女性的——要求,是否使它满足?
假使这个问题被否定了时,就有第二个疑问,社会能否满足这种要求?这
个问题又被否定了时,定有第三个疑问,就是对于这种要求,要如何才能
使它满足?'注'
这里,我们把倍倍尔的一连串疑问重新提出来,并把切实解决它们的希望寄托
在广大读者身上,寄托在中国两性关系的进步历程之中。
第六章 婚外关系中的性伦理
婚外关系,就其广泛意义来说。可以包括婚前关系和婚后关系;而在其严格意
义上,则指已婚者与其他人所结成的以性为核心内涵的特定关系。
婚外关系中性伦理学同样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其理论基础往往是人们对性爱排
他性的不同理解。本章即准备从这一基础理论问题谈起,进而着重研究为社会所关
注的情人现象,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婚外交往问题。此外,还拟就婚外关系的特殊形
式——同性恋所涉及的性伦理做些探索。
一、性爱的排他性
科学地揭示性爱的排他性,是确立婚外关系中性伦理的重要理论基础。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难度颇大,然而又十分诱人的课题。1987年9月,笔者曾在
北京主持过一次“性爱排他性”学术讨论会。与会者争论得相当热烈。《婚姻与家
庭》特辟专栏发表了与会者撰写的一组文章,反响颇大;同期发表的还有外地读者
的自发来稿,这表明爱情排他性问题业已引起全国各地的关注。当然,人们对性爱
排他性的观点是不尽相同的。其中,有的同志明确地对性爱具有排他性的观点提出
质疑。
作为学术上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性爱按其本性来说不是排他的。(一)性
爱的排他性不是人的本性,而是财产私有制在婚姻关系上的体现。(二)生理、心
理的自然属性是人类本能多向性的客观基础。(三)道德观念决定和制约着两性关
系的专一性内容。排他性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一种以攻为守的排他式保护。(四)
多偶婚姻形式,不仅在过去,即使到了物质文化生活高度发达的现代也还存在,证
明了古代人、近代人和现代人其本性在两性关系上来说,并非排他的。所以,性爱
的排他性不是人类的本性,现代意义上的排他性和专一性只是财产私有和由此而产
生的一系列道德观念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此类看法,在国外的一些性学著作中也可以找到。例如,日本学者大井正在
《性与婚姻的冲突》中就曾分析说:如果就性爱而论,那就是男性爱恋女性或女性
爱恋男性(同性恋例外)。所谓爱异性,就是指对所有异性的博爱。异性在现实中
往往以个性形象表现出来,作为个性的人,应该热爱无数的异性。不过,爱情的主
体是有限的个人,因此,成为性爱对象的有个性的异性会随着爱的主体能力和爱好
的层次不同而受到某种限制。爱的最低限度为一夫一妻婚姻中的性爱。如果认为性
爱的含义是多样的,那么性的关系在人格上也自然会呈现出多面性的特征。由于一
夫一妻制婚姻规范的反作用和压抑,使性爱或性的关系具有排他性,或者应该具有
排他性。现在在爱恋一个异性的条件下,人们总是把被爱异性的个性形成的各种因
素及人格的各个侧面依次地、小心谨慎地结合起来,构成爱恋的情感。因之,对一
个异性的爱也必然能够把全部的爱奉献给异性的全体,形成对异性群体的爱。关于
性爱的对象,不能下结论说只爱一个异性为好,或应该有排他性。再婚,实际即是
一种新的性爱,新的性结合;是把性爱的多样性和性关系的多层次性、多角度的方
式作为婚姻的基本条件。在性爱关系中,性关系的持续性与关系本身的多样化,并
不是矛盾的。他的结论:“性爱,本不是排他的。”
从历史上看,中国五四时期的著名学者周建人、章锡琛也都认为排他性不是性
爱的必备特点。
写到这里,似乎有必要做一个简要的申明:对于上述基本观点,笔者是不同意
的。在我们看来,性爱在本质上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尽管如此,我们仍花费较大篇
幅转述了对性爱排他性的质疑。其目的在于,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推动性伦理学更
全面地思考,更深入地揭示性爱的排他性。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曾明确肯定了性爱具有排他性。
以此为基本指导思想,性伦理学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性爱排他性的伦
理内涵。
第一,性爱排他性的心理机制。
性爱心理学一般把男女之间的爱慕,渴望同所爱的异性结成一体的性爱行为称
为恋爱。日本学者木村俊夫曾为恋爱作出这样的界说:“由于某个异性具有自己所
喜爱的个体特征,因而对其产生爱情,渴望接近、结合和占有,同时对第三者又有
排他性、独占性、封闭性的行为。”众所周知,恋爱有多种类型。例如,一方装出
一副作爱姿态从他方获取某种利益的情况;在好奇心驱使下只是从形式上模仿恋爱
的情况;单单以性享乐为目的的情况;以拥有漂亮的恋人而炫耀于人的情况,如此
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在总体上,却可以把恋爱划分为纯粹的和不纯的两大类,
即:做作的、形式的、谋私利己的、保全面子的等等情况可以划为不纯的恋爱;而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