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变数-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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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那些左右不了的事情何必关注它呢?只能适应嘛。曹飞(09)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表示,律师协会如果出台什么政策,一般不会广泛征求意见,至少自己没有能够体会到,更不用说一些相关的政府司法部门的政策。没有参与感。反正是国家体制的问题。老百姓参政议政不可能。国家政策这方面,可能会征求很多人的意见吧,要考虑成熟之后才出台的。律师行业的一些政策主要是司法局出台的,一般不会征求你的意见的,肯定不会这么细。比如高院出来一些征求意见稿,是先打预防针,让你知道有这回事,它再提出来实施条文。这个征求意见稿并不是非得征求到很多人的意见。褚峰(08)认为政府部门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并不让人乐观。从人力资源的角度来看,公共部门与社会建立互动交流机制,特别是需要让那些具有管理专长的人士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公共管理事务中去:一个政府部门的科长、处长、局长,到区长、市长,一直在一个很单一的环境中成长,没有放眼管理的整个层面。比如现在中央对董建华要求“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政府管理的官员也应该有多个阶层的社会代表,组成一个团体来代表社会的各种声音和意见。但是现在这种参与太少了。比如交通,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得到的。我就不相信一些老的交管干部能做好。看交管局的一些人讲话就看得出来,他们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能力。他们的素质不够。他们根本没有大宏观决策的能力。他们也出去学习,但他们根本没有学到什么东西的。政府需要真正懂管理的人才,这种人才市场上很多,但是他们没有参与政府决策的途径。有些被访者也表示,政府部门也在社会的政策参与上有一些调整。比如何京(24)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开始通过网上和其他渠道征求大家的意见。虽然吕英(25)认为是交管部门“管不了了才征求意见”,但何京(24)仍然坚持“你就是逼着它这么做也是一种进步”。
相对而言,企业主群体在影响行业政策上较为自信一些。作为某个领域的私有企业主,施全(29)同样感觉对一般政策难以参与和施加影响,但感觉在将来可以与同行们一定程度上参与行业内的政策和管理:暂时不会(参与一般政策)。这种情况(作者注:指影响政策)可能在地方上比较多,在北京不会。将来在行业内部可能会多些,比如“某监会”制定的一些政策,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反馈一些意见。这些都是行业内的参与。
许刚(28)谈起他在访谈当天和朋友们议论的一件事情,一个部门以专营的方式垄断了某项业务。同时,他也表示正在发生一些变化:“慢慢在改。还不够。”许刚(28)举了一个所在行业的例子,因为一项比较武断的政策使得反对的声音比较强烈:(政策)后来还是改啦。下面没办法(执行),改了。广告行业提了很多意见,给国家计委。听证会是事后搞的,实际上是“调查研讨会”。参加的除了广告行业,还有企业,企业(这样下去)也不行,主要是协会什么的起推动作用。企业协会。个人声音还是太弱了吧。最多对记者发发牢骚。当时有很多报道,对政府形成一个综合的压力。
第五节业主维权运动〖1〗一新集体行动自20世纪90年初开始,中国的房地产业开始真正兴起。经过十余年的时间,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拥有自己的房产。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中国城市居民中,购买住房户达到了452%。也就是说,有将近一半的人住在自己所有的房子里。
第二部分:内在冲突难以释放的参与热情(2)
百姓日常生活离不开住房,房地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与其相关的拆迁、商品房价格、物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有关上述问题的不良报道层出不穷,于是,百姓开始逐步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与房地产有关的相关问题上来。在最近关于最关注的社会问题调查中,排在第二位的就是房地产、物业问题,关注度占到了89%。见东民、王星:《贫富差距扩大居首》,载中国网2005年3月1日(wwwchinaorgcn)。近年来关于房产业主与物业公司、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在相当程度上相互形成了对立面。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调查,与房地产有关的投诉已经连续几年高居消费者投诉的首位。转引自李红平、方三长:《丽江花园的标本意义》,载《南方周末》,2003年5月29日。正如蒋丽(02)所说: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是自发成立的,业主自己推动的。大家签名,推举谁谁。物业还不承认,更不会自己主动组织的,因为它相当于给自己建立一个敌人。当利益受到侵害时,不同类型的业主所做出的反应是不同的。第一种是那些财力雄厚、社会资源广泛、个人影响能力强的业主,如政府官员、企业主、明星等,这些人在受到损失时,或者不屑于花费精力去维权,或者“客大欺店”,个人直接解决问题。如果购房的资金来源不正当,则根本不敢用公开的方式去维权,或者干脆放弃维权。第二种是那些投资者,这些人惟一的目的是盈利。他们以商人的思维逻辑,将风险与成本计算得很清楚,在受到损失时,会小心谨慎,利益为重。而且,他们往往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了,一旦一个篮子出了问题,可以选择逃离。第三种是拆迁置换房的住户。随着城区的改造和市政建设的投入加大,越来越多的老住户离开了原来的住所,住进了新的小区。这些人往往个人的维权能力不高,付不起基本的维权成本。在受到侵害时,选择忍受是最安全的。所以,上述三种类型的业主都不是维权意识强烈的群体。
第四种业主主要由年轻中间阶层构成,他们是物业维权的主干力量。他们大多凭个人努力挣下一笔钱,作为人生中非常重大的一次投资,在城区购买了住房,有了自己的落脚之地。许多人购房时选择了分期付款,凭的是对未来职业的信心,同时也带来了以后更多的生活压力。购买的住房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安家立命的地方,房产占去了相当一部分家庭财产和收入的比例,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动摇了整个家庭的经济基础,从利益上讲,他们的抗争意识最激烈。而且,中间阶层的教育程度高,年轻,热情,有活力,权益意识强,社会资源相对丰富,这些为他们进行抗争提供了基础。
业主维权成为当前新出现的中间阶层特有的集体性的社会参与形式。在当前情况下,除了体制内的政治选举等传统政治参与,以及偶发的、受到严密控制的群众运动,其他类型的群体性社会参与空间非常狭小,更难发现中间阶层所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参与形式。即使政治选举,中间阶层表现出的消极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其他各阶层也会有。而业主运动的主力是中间阶层,更多地体现出了中间阶层所独具的特征,对它进行研究可以为理解中间阶层社会与政治参与提供很多的启示。
中间阶层的业主维权往往采取集体行动。在业主和物业开发商之间的力量对比上,后者无疑占据了明显的优势,综合体现在雄厚的财力、强大的企业背景、严密的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当一个蚂蚁面对大象时,个人的抗争是无关痛痒的。这时,蚂蚁除了忍让,惟一的选择就是联合起来进行抗争。而大多数中间阶层已经逐渐认识到在争取利益时采取集体行动的必要性。因此,随着业主与物业双方矛盾层次的加深,出现了一种新的维权形式,就是业主联合起来集体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甚至政府部门相抗争,我们把这种集体性抗争行为称为“业主维权运动”,简称为“业主运动”。
切实利益相关,是中间阶层掀起业主运动的直接动力。
王慧(19)有过这种经历:有人发表演讲,如何如何,我就去参加。这关系到我的利益呀,我当然要参加。而且,人多力量大,我参与就能发挥我的一份作用。我问沈智(11),如果大家一起去和物业论理,很多人,多你一个不多,少你一个不少,是否还愿意和大家一起去?沈智(11)明确表示要参加。他的妻子韩娟(12)同样表示支持,并讲述了一次自己参与的集体行动经历,表明参加这些行动直接关系到他们自己的利益:我在某某学院上课,有一次我们一起把英语老师给“罢”了。那个老师课教得不好,有口音。我们先找教务处,教务处不管。后来,我们班里的同学签名,说不要这个老师了。班里大约四十个人吧,我是前十一、二个签名的。我觉着这件事情我们做得对。我们不上课,老师来了,我们就走。学院没有办法,后来就换了一个老师。业主维权运动并没有失去一般群众运动的基本特征,但它更体现出了中间阶层新的发展特征,即利益导向代替了意识形态导向。受意识形态和政治动员的影响,中国以往的群体性政治与社会参与大多数不是出于个人利益,而是受政治责任感、爱国热情、政治动员等的驱使。在当前的市场转型大环境下,中间阶层依靠个人奋斗争取事业的成功与回报,人生目标放到了个人生活上,传统的集体行动方式越来越缺乏行动动力。加上对群众运动控制严密这个因素,中间阶层逐渐疏远了集体行动的习惯。然而,中间阶层的权益意识在市场转型中空前膨胀,业主维权运动正是这种中间阶层新社会特征的集中体现。业主运动形成集体力量投入到社会参与中去,是受直接而强烈的利益驱动。正如王慧(19)认为,在受到利益侵害时,“一定不会忍,要是忍气吞声,就更被人家欺负了”。
业主维权运动也能体现中间阶层的传统知识分子品格,即追求公正。除了直接的利益攸关,“讨个说法”也是支持中间阶层进行维权运动的一种精神力量。曹飞(09)是律师,主要代理经济与民事类的案子。过去普通公民打官司的意识并不强烈,而现在逐渐增多,而且很多并不是为了获得直接利益。他告诉我:以往打官司的名人和企业比较多,现在平常百姓打官司的越来越多。除了具体的利益,他们很多就是想讨个说法,伸张自己受到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期望能引起社会关注。沈智(11)就很有“讨说法”的意识:如果我受大了侵害,我会首先发表我的一些意见。我会把自己的意见说出来。如果我认为物业错了,我会说为什么错,我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跟他讲明白。能不能起到作用,我就没有办法了。我觉着我应说的话,我就要说出来。假如这就是我的权利,我就应该维护我的权利。我并不是要他赔多少钱,但我要把这个道理说清楚。
第二部分:内在冲突角色定位(1)
任何一个组织和集体行动中里都有不同的角色。有一种说法认为,在一个社区里会有三种角色:大概5%~10%的人是积极分子,30%的人是积极分子周围的追随者,60%左右的人是一般群众,即“1+3+6”的结构模式。一旦形成了这种模式,就成为了一个社会心理意义上的而不仅是地理意义上的所谓“有机社区”。参见卢嵘:《业主在行动》,载《南方周末》,2003年8月14日。本文的研究不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