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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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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此事尚需更广博之原则,为之补充,方可以特殊方法,
医治其特殊弊病。盖在联邦条例下之情形,已曾发生一种纸
币与法律混乱之流行性病。其时所订关于债务之法律,只对
债务人有利,而在债权人视之几不舍将其财物没收。职是之
故,宪法遂定有关于追溯既往法律,直接税分配额,国会可
调整钱币之价值,各州不得发行信用借款,并除金银外,不
得以其他物品作为法币,以及损害合同义务等条款。
      以言所拟设立之政府,其性质虽属代议政体,但并不能
谓为民主政府。汉密尔顿厌恶人民政府之心理,早为众所周
知,无待赘言。但当时不信任人民之人,非仅汉密尔顿一人
而已。盖关于民主政治之骚动与愚昧情形,制宪会议亦曾一
再讨论及之,此乃当时之情势所使然。梅狄森对此曾谓:“凡
吾国人中最具识见之士,多已认为联邦条例之弊病,乃由于
国务会议不获稳定,正义不获伸张,情势混乱,及各州力量
多占优势之情形,有以致之”。抑有进者,民主政治在一七八
七年时尚被人视为一种激进思想,要知法国之试行民主政治,
尚在其六年之后。且美国亦直至十九世纪中叶始推行民主政
治,实非始自十八世纪末叶。故自各方面言之,在召开制宪
会议之时,与会人士所设想之政府形式,自亦为当时环境之
产物,其时鼓吹民主政治较力者,仅哲佛森、潘恩、亚当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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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且皆非制宪会议之出席代表,由此即可规知当时之实际
环境。但费城制宪会议所制定之美国组织系统,实亦有助于
 日后民主政治之发展,例如关于参议员之直接选举,黑人在
法律上之选举权,及妇女参政权,是皆为日后宪法上之修正
案所订定。
      宪法全文亦明白反映当时不信任民主政治之实情,汉密
尔顿且曾专撰一文,列举改良人民政府之各项条目,此即划
分政权,监察与平衡制度,法官毋泰职守应予终身任职,及
代议制之联邦政府是也。此外,汉密尔顿,梅狄森所撰之文
字,复列举下述各项安全措施,规定修正程序之困难,间接
选举参议员及延长参议员之任期,各州参议员人数均等,间
接选举大总统,大总统之否决权,及实行对于美国立法与行
政行动之司法检察等事项,以示限制人民之权利。参政权资
格虽无财产上之限制,但对于选举众议员之资格则限为有选
举州议会议员资格之人为之。实际上此一规定即使大部分成
年男子丧失其资格。
      次如司法检察制度,汉密尔顿亦认为足以防止民主革新
之措施,故汉氏复认当时所讨论之宪法,特规定直接授权国
家法院,由其根据宪法,以解释各项法律,所以美国政府在
机构上并无关于联邦司法权方面之争执,尤其是关于使立法
行动无效一事。若干人士虽认为此系司法机关侵夺立法权,
惟此一规定似已有殖民地为先例,并为多数开国元勋视为美
国新政体所应具之必要部分。倘此一见解固属真确,则汉密
尔顿所撰之文,吾人亦应注意及之。其言有谓:“若不以评判
立法行动之权授予法院,则成文宪法之意义将尽失”。倘不以
此言为然,则不窗承认代表政权可以高出其委托人,奴仆可
以高于主人,人民代表可高于人民,执有政权之人,不但可
以作其权力范围内之事,且亦可作其禁止作为之事。准此而
论,故解释法律一事,各国多已定为司法方面之任务。宪法
乃一国之根本法律,法官惟须依据宪法之条款,而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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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抵触时,自可宣布其无效。且法官任期毋泰职守,可以
终身任职,其酬劳在任期内不得减少,地位既属不同,则自
可不致作出损害个人权利或特殊阶级权利之行动。人民若不
以其圣神权力,废除或修正宪法上之规定,则个人与社团皆
受其束缚,非仅法院而已。以言法院撤销立法行动之权,则
直接可以废除不贤明之法律,间接亦可限制有怀疑性之措施。
虽吾人亦承认此举有时或将引起不便或甚至有失公正之处,
但各界有识之士多认为此可保障法院之地位。且就多方面而
论,维持司法权之独立已为任何政府所欲采取之措施,稗在
执行法律时,可获得坚定与公正之保障。反之,关于司法方
面之种种理论,则亦并未说明法院可不凭其判断力而行使其
意志,或对立法事项凭一己好恶而定其效力。
      关于削减法官职权一事,自亦应有所说明,最高法院且
亦主张加以限制,但姑不问其功过如何,司法检察制度兹已
成为美国宪政上所公认之部分,诚如最高法院之最初历史所
载,其行宜布无效之权,初仅偶一为之,惟自一八六O                        年起
始见其行使次数日多,故吾人之立论,仍应服膺汉密尔顿之
言。
      上述分析之言,自不能遍及全书,但由此亦可窥知本书
之内容,进而作整个之研究。实则美国历史上之文献,亦要
以本书为最丰富,可以供国人作详细之研究。联邦制宪会议
之精神,本在设立一政府,使之可以充分保证政治统一与经
济繁荣,而不损及各州或个人之权利,此则亦以本书所论为
最明显。凡此皆非仅系专门学术而已,实亦与每一美国人民
直接有关之事。且就历史观点而论,美国宪法虽有其缺点,
但仍不失为人类自由之大宪章,其制定人皆为伟大之建筑家,
此亦无可加以否认。但制宪人士亦并不自认为已臻圆满,例
如汉密尔顿曾谓:“余对不健全之人,并不期其做成完美之工
作,各个团体集议所得之结果,内容自必极为复杂,智慧贤
愚,所见自亦各不相同,复须由十三州促成其事,故亦须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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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衷共济为之,处此情形下,欲求其尽善尽美,自亦难矣”。
      后在辩论批准宪法之时,至少又发现一极明显之重要缺
点。英美在宪法上所得之经验皆已知个人权利之重要意义,
但与各州万全之权力,则属互相抵触。革命时所采取之州宪
法及以后所并录之权利法案,亦曾特别说明公民之特免权,
不受政府之侵犯。当时政府各项权力虽已予种种限制,但费
城制宪会议所拟定之宪法,并未将权利法案列人,故在第一
届国会召开第一次会议之时,梅狄森即首先领导,将最前十
条修正案制定为“全国最高法律”之一部分,并已于一七九
一年公布施行。盖宪法若无此权利法案,即不能成为重要之
档案。此亦已为众人所公认之事实。美国人民今得个人自由
之享受,实皆出于哲佛森所踢,并非汉密尔顿之功也。
      就人事过程而论,一百五十年之时间尚属短暂,但档案
倘出诸误事人之手,则即将觉其时间之长。合众国宪法今既
成为世界政体之成文宪章,且其宪法全文及本书之理论,均
已历受时间之残酷试练,而今仍依然存在,由此当可益显其
重要意义。
                  爱德华、密德、安尔序于普林斯顿大学研究院
                                               一九三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绪论
                                                           汉密尔顿原著
      ―行宪要义―统一为立国之本―
      兹以所得经验言之,美国今之联邦政府,能力不足,已
属昭然若揭,故需请于国人之前,共商大计,以制定美利坚
合众国之新宪法。此一问题,意义重大,固不待言。盖其影
响所及,合众国之生命,各州之安全与福利,以及全国各方
面之命运,皆与有关系,允为世人所深切关注者也。时人常
言此一重大问题是否能由各界人士,经过深思熟虑与知所抉
择之后,而可建立一圣明政府;抑将永受命运之支配,遇事
顺情应势,临渴掘井,以制定其政治机构,此则尚待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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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其言行作为,加以决定之。倘所言果属事实,则当前之
危机殆可视为具有决定性之重要关头。准此而论,倘吾人权
衡失慎,则实可视为全人类之不幸也。
      此种思想可以增强爱国之心,使之兼具博爱精神。凡深
谋远虑之贤能人士更将因此而益增其忧伤时事之心。故吾人
对于本身之确实利益,倘能作明确之估计,不为与公共福利
无关之意念所迷惑,则诚属国家之幸。但此系热切求其实现
之事,非仅诚意期待而已。今所待吾人研讨之计划乃将影响
极多之特殊利益,并须改革极多之地方机构,故凡与是非无
关之各种事件,及与发掘真理无益之观感与偏见,皆应摒弃
而不论。
      新宪法所将遭遇之种种阻难,其最顽强者厥为各州之某
种阶级,每为顾全其本身利益而将反对施行改革。盖改革方
案使其在州治制度下所既获之权势与捧给,皆将蒙受削弱与
减缩之不利也。此外,尚有另一种阶级,别有野心,常欲利
用国事纷乱,以增强其本身地位,或存幸进之心,不谋国家
之统一,而欲再划分成为数个联邦,则彼可乘机夺得显要职
位,是皆新宪法所将遭遇之顽强阻力也。
      但余对上述观感,并不欲加以多所论述。盖余深知各派
人士之反对理论,仅系彼等之处境所使然,遂使之有所疑忌,
故亦不欲速即断诸为包藏野心或自私之心。且坦白言之,此
辈人士,亦可以正直之言,以激励其心志。抑有进者,各种
反对理论,虽非真知灼见,但至少亦非无理取闹,此为吾人
亦所承认者也。盖人之先入成见,每易因嫉妒与疑惧心理而
不辨是非,此亦无可置疑。究其原因虽不一,但要以成见作
祟为最多,遂致判断失实,例如社会贤达人士,辩论对于社
会具有重大意义之问题时,是非之见,既不尽同,即亦难以
获得公道之论。职是之故,凡自信见解真确之人,对此当可
引为一种教训。尤宜审慎者即吾人于反省之后,当可知主持
真理未必尽如其对方,而能仗义执言。要知野心,贪欲、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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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党见、以及其他不可告人之动机,常易使双方在争辩是
非之时,而作偏激之论,若欲平心静气,持论公正,自亦难
矣。尤以党派间之争辩,各不相让,以致恶声相向之情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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