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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去古人的庭院散步-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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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元明政府屡次禁止火葬,认为它不合礼义。具体说又有两种含义。一是说它不符合等级规制。葬仪要反映死人在世时的社会地位,政府定有棺椁之品、建树之制,如果进行火葬,一炬完事,死者的等级身份无从在身后长期表现了。二是要保持尸体完整的观念。尸、首相异,那是受了极刑,是不得好死,是死者及其亲属的耻辱。战国时燕国乐毅破齐国都城,围攻即墨,燕军挖掘城外坟墓,烧死人,即墨人在城上看见,因辱及先人,愤怒十倍,人人斗志昂扬,卒有田单火牛阵破燕军的大胜(《史记·田单传》)。    
    还有焚烧仇人,以为报仇的。明熹宗裕妃张氏,受阉党魏忠贤、熹宗乳母客氏的陷害,被打入冷宫,死后还被魏、客焚化,等到崇祯帝继位,昭雪张妃之冤,才被改行葬礼(《明书·熹宗后妃》)。焚烧尸体历来是对敌斗争的残酷手段,因为重视尸体的完整与安全,政府法令予以保护,禁止损坏他人尸体,唐律专设《残害死尸》条文,规定若焚烧、支解尸体,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斗杀罪有处死刑的,有判流刑的,毁坏死尸仅比这些刑罚减一等治罪,不用说处刑相当重。这还是对平常人的处治,若子孙毁坏缌麻服以上尊长尸体则完全依照斗杀罪处刑,就有杀身之祸(《唐律疏义》卷十八)。严刑惩治毁坏尸体的人,政府保护死尸的态度极其鲜明。毁尸不行,火化亲人自然被认为是不合人伦的,不道德的,是人子的不孝行为。政府为维持纲常伦纪也不允许火葬。如清朝政府后来觉得顺治五年的允许火葬法令不对,法律就规定不许毁坏亲尸,违者处死。同治七年(1868)翰林院侍讲学士钱宝廉针对浙江民间火葬的习俗,上书请求严禁,得到同治帝批准,在执行过程中,还出现了《禁火葬录》一书。    
    历朝政府在从观念上反对火化的同时,也不能不面对现实。即使再节俭安葬,有的穷人连葬地都没有,如何让他实行土葬呢?为解决这个问题,北宋建设漏泽园,用国有土地作为乱葬场,允许没有祖坟的人安葬。漏泽园后世颇有发展,大都市尤多。漏泽园又成为火葬的逆反现象。    
    火葬产生一些社会反响,引起社会福利的发展,这是火葬先趋者们完全没有料到的。    
    自五代至今,火葬已有1000年的历史,时间不可谓不久,应该说是一种古老的传统了。不过它不是在全国普遍实行的,在时间上又是时断时续的,所以后人并不了解这种传统。对于火葬的封建伦理的认识,更使人产生对它不良的印象,实行火葬的又多是穷苦人,也让人看不惯。    
    历史上少数民族有实行火葬的,据司马光说汉人火葬是学习的羌族葬法(《续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马光《仪书》)。早期满族人实行火葬,这是前面说过的,顺治皇帝就火化了,但是他的后人以火葬为不光彩,在历史记载中故意含糊其辞,经过近人的考证才把这件事情弄清楚。所以火葬尽管不乏实行者,但卑视的观念历来浓重,要想改变它,不花大力气是办不到的。    
    火葬史表明,一种风俗的流传有曲折,流行了可能中断,中断了又会兴起,这倒符合一般事物的发展变化规律,火葬就是这样演变的。火葬手续简易,经济节省,有骨灰可供永久纪念,对个人、对社会都是少浪费财富。还有一点应当看到,就是火葬节约坟地。清代杭、嘉、湖是地狭人众的地方,农桑发展,但土葬占地面积大,与农田争土地,人们焚尸是为腾出地方,好种桑养蚕,发展生产。    
    钱宝廉说,“乡民无知,坚持蚕桑为重,营葬即有碍种桑之见”,故而有“火葬之举”(《禁火葬录》),把火葬与保留耕地的关系说得很明白。因此我们说火葬是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好葬法,它应当是有生命力的事物,在遭到严重压抑的时代都能维持下来,在人们普遍认识它的好处后,会更能流行了。在火葬问题上,改变人们的认识看来是重要的事情,有的人还没有达到几百年前火葬先行者的认识水平,这种现象能不引起深思吗?能不迅速改变吗?


第四部分 民俗世风(二)第三节 先秦两汉时期几种服饰的流行

    齐桓公时齐国人一度爱穿紫色的衣服。因为桓公喜欢穿紫衣,众人跟着学,于是紫衣价格上涨,高达元白色的五倍多。桓公感到这是一种奢侈浪费,就问管管仲画像仲怎样才能禁止,管仲回答说:    
    据我所知,国君吃过的食物,臣民必须要吃它,国君欣赏的衣服,臣民也会跟着穿。现在你自己吃的是精好食品,穿的是紫色的衣裳,白狐皮的外衣,你自己这样怎么能要求臣下节俭呢?接着建议桓公不再穿紫衣,并要对群臣讲紫色有臭味,不是好东西,如此一来人们嗜紫的毛病自然消除了。桓公采纳了管仲的意见,改变服装,穿白色的衣服,戴白色的帽子,不过一年的时间,齐国人变得节俭了(刘向《说苑·反质》)。    
    楚文王熊赀(公元前689~前677年在位)喜欢戴獬冠,楚国的人学着戴,以为时髦(《淮南子》)。    
    帻的兴起是汉元帝带动的。帻在上古是不能戴冠的执事人员的一种帽子,到汉文帝时群臣贵贱人等都有戴用的,但是人们由于职务不同用料的颜色各异,形式也有小的差别,如武官用赤帻,皂吏用青帻。汉元帝额上有一撮毛发,觉得不好看,为了人家看不见,开始用帻,把一撮毛遮盖起来。他是皇帝中第一个好用帻的,自此之后,群臣效法逐渐多起来(《后汉书·舆服下》及注引《独断》)。    
    头裹巾帻人像东汉中叶大将军梁冀,废立自专,权倾内外,妻孙寿受封为襄城君,服制同于长公主。这对夫妇作恶多端,而妆饰打扮异于常人,创造出新发型、新服装。《后汉书·梁冀传》说孙寿“作愁眉,啼妆,堕马髻,折腰步,龋齿笑,以为媚态。(梁)冀亦改易舆服之制,作平上瀽车,埤帻,狭冠,折上巾,拥身扇,狐尾单衣”。这些装饰,据《后汉书·五行志》及李贤注的解释:    
    愁眉,把眉毛画得细而曲长;啼妆,在眼下流泪的地方作些化妆;堕马髻,发髻不在头顶正中,而偏于一侧;折腰步,走起路来,轻轻摇摆,像是脚不能支持身体一样;龋齿笑,战国帛画中的女性装束像有牙痛那样的笑,笑也不那么咧嘴;平上瀽车,给车装饰平顶的外罩;埤帻,帻的前脸向下;折上巾,头巾的上角折回;拥身扇,大扇;狐尾单衣,后裙拖在地上,像狐狸尾巴(《后汉书》)。孙寿的装束,所追求的是一种病态美,愁眉、啼妆、龋齿笑,都像犯病的表情,像啼哭过,折腰步大约走起路来像后世的小脚女人,这样装束和动作,给人造成一个娇弱可怜的女子形象,使人怜爱。大将军家的这种审美观为当时人所接受,于是“京都歙然,诸夏皆仿效”(《后汉书》),从梁家流行到洛阳和全国。及至梁冀被诛,他家的那些妆饰式样也为人所不屑了,消失了。    
    汉灵帝性好聚敛和挥霍,他别出心裁地玩乐,尤其是“好胡服、胡帐、胡床、胡坐、胡饭、胡箜侯、胡笛、胡舞”。皇帝喜用西北少数民族的服装、生活用具、饮食和乐器,又带动了臣下:“京师贵戚皆竞为之。”(《后汉书》)这几个故事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服饰爱好方面上行下效,国君嗜好的,贵族首先跟着学,贵族喜爱的,他的奴仆,他的同类和官僚也爱好上了,民间也随之时兴了。    
    在上者兴趣转移了,在下者随着趋于新花样。汉代民谣:    
    “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大眉,四方高半额;城中好广袖,四方全匹帛。”说明风俗的流传,从城市到乡村,从首都到地方,从社会上层到社会下层,而且是上有好者,下必甚焉,愈传得广,比原样愈厉害。    
    在服饰爱好上的上行下效风俗的出现看似是极其自然,但仍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既然装束体现人的社会身份,上层人士的着装代表他的地位,下层人士如果有条件模仿的话,就会改变形象,似乎也是上流社会的人物了。    
    同时为了和上层人士接近,仿效他们的装饰,才能入流,才可能被上流社会接纳,和上层人土混在一起。所以说在下的人向比自身层次高的人学习衣着方式,首先是为了提高社会地位。还应看到这种学习还有一个审美的因素。上层人士的衣饰,往往有它的美的成分,它或者样式新颖、美观,或者质地优良,或者人着装之后显得高雅、文明、端庄、威严、漂亮,令人倾慕。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上层人士的着装美,也会引起人们的模仿。上层社会的装饰中还有一种病态美,即如孙寿那样的装扮并不真美,但是下层人士不分美丑,通同学习。这固然有着美的欣赏水平问题,但更重要的还是思想上的奴隶主义驱使的。在古代,人们等级观念严重,低等级的人连在思想上也向往高等级的文明,因此对他们的装饰会不分美恶,一概接受。其实这种学习毫无道理,人们应当发展健康的美,向上的美,而不应当是病态的美,颓废的美。    
    上行下效,上变下也变,因此服饰习俗总在不断地变化。变异既然出自上方,在上的人的个性、爱好很能影响服饰的变异。他们如果充分意识到自身的作用,在装束上,让它有个性,美丽,大方,健康,那才是对世人、世事有益的举动。    
    


第四部分 民俗世风(二)第四节 商人、工匠的服饰礼制与习俗

    历史上的商人和工匠的服饰,历朝政府作了一些规定。    
    汉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年)下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罽。”(《汉书·高祖纪》)规定商人不能穿带有图案花纹的细绫细葛料子制作的衣服,换句话说只能穿没有花纹的低质量的服装。汉朝政府在作出这项决定时,并没有对农民或其他平民的穿着作出规划,这时对商人的“特殊”待遇是限制他们服用华丽衣裳。这是我们看到的有关商人的早期服制资料。    
    着犊鼻裤男子晋朝法令:“士卒百工不得着假髻。”(《太平御览》卷七一五)西晋妇女喜欢戴假发,男子的情况我们不清楚。这条规定是针对士卒与百工的,士卒身份低于农民,这里把百工与士卒同样看待,而法令里没有提及读书人、农民,显然不能戴假发的只是工匠和士卒,士人和农民绝不会受这个限制,表明百工地位不同于一般的平民。    
    隋朝关于人们的袍服,着重从料子的颜色上加以区别,政府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穿紫色的袍子,六品以下官兼用赤色的、绿色的,没有品级的胥吏着青色的,庶人用白色的,屠户、商人用黑色的,士卒用黄色的(《旧唐书·舆服志》)。品官、胥吏、农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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