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作者:潘绥铭-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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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幸福的女人,是“为人妇者”,就是作为明媒正娶的妻子。哪怕对方再穷,也比下面的任何角色要强得多。因此,在妻子们对娼妓们的痛恨里,并不像妻子自己说的完全是因为娼妓破坏她们的家庭,而是隐含着一种根深蒂固的、刻骨铭心的蔑视,所以才格外地痛恨。这就像皇帝老子及其巴儿狗们因为对草民无限蔑视,所以才对“犯上作乱”有深仇大恨一样。
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差的女性,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充当—个妾而已。妾的身份和地位,虽然低于妻子,但是又高于丫鬟。尤其是,妾毕竟有一个家,有一个稳定的生活,而且还有一线希望:只要在老爷那里得宠,自己的实际地位和待遇不会比妻子低多少;如果有幸遇到大老婆死掉的机遇,自己就很可能上升为正妻。
不得不做婢女的,当然是那些最底层的女性。她们是卖身或者半卖身的,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由主人决定,把自己嫁给一个同样身份的男仆,成为一个正妻。闹不好,丫头被主人转卖掉,甚至卖到低等娼寮里的事情,实在是屡见不鲜。所以,如果丫鬟被老爷给“搞”了;如果有机会上升为小老婆,那么多数人只会觉得三生有幸,不大会出现“喜儿”的。
以上3种人都做不成或者不肯做, 那么一个女人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当娼妓,要么当尼姑。可是尼姑庵的容量毕竟很有限,物质生活也比最差的娼寮还差,所以当娼妓往往是更好的选择。
三、对娼妓业的限制但是,中国古代的社会管理者并不是一群傻瓜或者只顾贪赃枉法,别的一概不干。他们深刻地懂得当时女性的这种处境,因此总要千方百计地防止低层女性由于“贪图享受”(其实是为生活所迫)而自投娼门。这并不是什么人道主义,而是因为这样的女性一多,娶不到媳妇的男人也就必然更多,甚至“玩物丧志”沉迷于妓院的男人也会更多。这不仅仅会威胁到社会的整个婚姻家庭制度,会破坏孔孟之道“内无怨女,外无旷夫”的理想,甚至会威胁到统治阶级培养接班人的政治大业。
所以历朝历代都有许多针对娼妓的“就业资格审查”,绝不是谁想干就能干;而且“逼良为娼”一直是重罪,一直被严惩不贷。
除了这种官方控制以外,当时的以农耕为主的社会生活形态,也对娼妓业发挥了很大的抑制作用。当时,客观上具有嫖娼消费能力的男人,主要是中小地主,但是他们基本上长期生活在乡村社会中,很少进城。他们与城市生活不仅有相当大的地理空间障碍和信息沟通障碍,也有很大的心理隔阂。所以他们在“性消费”方面往往会觉得,只要自己家里有妻有妾有丫头就足够了,没有太多的“非分之想”。
与此相反,城市里的士大夫阶层的主力,其实是那些相对寒酸的书生。对于嫖妓,尤其是对于“青楼之恋”,他们往往是心有余而钱不足。官吏阶层虽然有权有势,但是毕竟要受到正统道德和许多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可能成为娼妓的常客或者主客。结果,娼妓业的“上帝”主要是纨绔子弟和泼皮浪子,而这类男人,在历史上一直就不是很多。
正因如此,中国古代的娼妓业一直有,但是也一直没有什么巨大的发展,只不过常常被一些忧国忧民的士大夫们在道德上和国难的意义上抨击,所以才使后人不自觉地夸大了历史上娼妓业的规模与影响。一句“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就像后来打不过洋人的败军之将却勇于为“守节”而斩杀自己的妻女一样,充分体现了中国文人那种当不上奴才的政治情结和色厉内荏的软骨头精神。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娼妓合法制度、性别角色制度相互结合得天衣无缝、相得益彰。我们简直无法用一个词汇来概括它,只好称之为“以男性为中心的妻妾婢妓尼和谐运作”的制度。
在今天,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它都肯定是罪恶的;但是也不容否认:在社会运行的角度上,它又无疑是和谐的与高效率的。所以今天的问题是:为什么在我们消灭了它的罪恶内容之后,难道我们就不能从那时的和谐与效率中学习一些东西吗?
第二节 当前的情况嫖娼卖淫等社会现象,在我国早已不仅仅是“死灰复燃”,而是在迅速发展,这已经是一个尽人皆知的现实。
但是,这个现实究竟有多大,内幕又如何,恐怕一般人就不那么清楚了。该有一个全景镜头了。该有一些深入的分析了。
笔者相信,在我们评价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之前,首先必须深入地了解这个现象。
这也就是这本书试图努力做到的。
一、什么叫做“性产业”?
“性产业”是西方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作为一个产业,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指各种公开的或者隐蔽的,集中的或者分散的卖淫业。它不仅包括女对男的卖淫,也包括男对女的和同性之间的卖淫。有的学者把卖淫叫做“(直接的)性服务”。
第二方面是指各种各样的色情服务业。色情服务业的概念有两大要素。
第一,它所提供给顾客的,是除了直接性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性活动服务。
至于这些性活动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要看当时当地的法律以及公众的观念,把性交这个概念解释成什么。例如,有的地方的法律和公众概念认为,性交仅仅是指阴茎直接插入阴道的行为,其他方式的性活动都不算。因此当时当地的色情按摩服务中就可能出现按摩女郎为顾客做手淫或者口交的活动,而且并不被认为是卖淫。
反之,如果法律和公众观念把口交和手淫都视为性交,那么当时当地的存在这些性活动服务的色情按摩,就不会被认为仅仅是色情服务业,而会被看作是卖淫。
第二,色情服务是指那些服务者与顾客之间存在着同在现场的直接联系的性活动,例如性交表演、脱衣舞表演、无上装酒吧等等。反之,如果仅仅是出售色情品或者性用品,一般并不视为色情服务业,因为顾客一般是把商品拿回家后才使用的,与提供服务者并不在同一现场。
“性产业”的第三个方面是指各种色情品和性用品的产销行业。卖淫业和色情服务业所出售的都是某种“劳务”,而色情品与性用品却是具体的有形商品,因此它们的制造、加工、运输、分销等等活动所形成的行业和产业,也应该算作“性产业”的组成部分。
以上3个方面,各自作为一个行业,内部都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和共同利益。3个行业总和起来,就形成了“性产业”这样一个更大的松散联合体。也有些学者把整个“性产业”都叫做“性服务业”。
在许多国家里,虽然卖淫是非法的,色情服务业和色情品与性用品产销业也受到种种限制,但是“性产业”的总体规模仍然相当大。“性产业”往往已经造就出自己的利益集团,而且已经在社会生活甚至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在目前的中国,“性产业”虽然仍旧是非法的、地下的,但是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制黄贩黄”是它的广告部门,“三陪”服务是它的展销部门, 江湖医生“治疗”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 ,而直接的“以钱买性”和“以性换钱”则是它的核心“生产”部门。不过,既然这本书主要是谈“红灯区”,那么关于“制黄贩黄”和性病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
二、这,还够不上一个“产业”吗?
我们的宣传教育,一直都把嫖娼卖淫和制黄贩黄叫做社会丑恶现象,或者叫做“沉渣泛起”。这种口号具有鲜明的道德指向和强烈的怒斥作用。但是,仅仅这样说还是不够的。它们首先和主要是一种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来说是钱在推动着其中的一切。所以,我们也不得不用经济的眼光来观察一下它们,看看它们能不能够得上一个“产业”。
嫖娼卖淫的经济规模已经有多大了呢?
1。被正式报道查处的人次这方面的数字很零乱。笔者只得分头来计算。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 。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大约212万人次。
另外有资料说,1982年-1991年累计查获31。5万人次,自从1991年以来(估计应该是到1996年底)累计查获153。5万人次 。二者相加是185万人次。如果1997年的数字持平,也是全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2年到1997年,全国累计“查处”
了大约210万人次。
这样,分头计算的结果差不多,都说明自从80年代初到1997年年底,中国累计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大约是210万人次。
官方的所谓“查处”究竟是什么意思,笔者一直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解释。据多位从中央到基层派出所的警察说,“查处”就是已经被公安部门查获并且被处理过的,而且应该是记录在案的。那么,各种各样的联防队或者保安们“抓获”的,统计进来没有呢?
即便上述数字真的把所有“被抓获”的人也包括进来了,可是人们最关心的却是:还有多少人次没有被抓获呢?也就是说,“查获率”究竟是多少呢?一本非常权威的书说: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到30%,因此那时全国每年进行嫖娼卖淫活动的人次应该是60万到80万之间 。一位专家则说,1991年前后的查获率只有1/10。
2。笔者的推算笔者认为,这实在是太乐观了。
笔者并不掌握任何机密或者内部资料,只拥有一个思路——去调查总人口,看看在所有的市民当中,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情的人究竟有多少。
笔者于1994年初, 在南方沿海的G市和H市,以及旅游城市L市,对市区里16岁到70岁的总人口进行了分层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 经过测谎检验, 获得有效答卷891份。经过对数据代表性的检验和修正,发现了以下情况:
在上述3个城市里,有1。7%的人承认,自己曾经为了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给过对方钱财或者贵重的礼物。 有0。7%的人则承认,自己曾经由于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 获得过对方的钱财或者贵重礼物。在发生率最高的H市,这两个数字分别高达3。8%和1。0%。
当然, 这样的行为, 与公安部门所“查处”的“嫖娼卖淫”可能是不一样的,这里暂不深入讨论。笔者想请人们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0。7%和1。7%,其分母可是这3个城市里从16岁到70岁的所有男男女女啊。也就是说,在H市区,有过这种类似嫖娼行为的成年人大约有4万,有过类似卖淫的大约是1万多人。在著名的大城市G市里,这两种人分别是近9万人和5万多人。如果全中国的城市里都是这样,那么有过类似嫖娼卖淫行为的人,就可能是官方所估计的数字的至少10倍。当然,上述3个城市由于其更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