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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部分

专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第6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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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了投入产出方法,该方法在许多重要的经济问题中得到运用

  1972

  约翰·希克斯(John R。 Hicks,1904…1989),英国人

  肯尼斯·阿罗(Kenneth J。 Arrow),美国人,1921年出生

  深入研究了经济均衡理论和福利理论

  1971

  西蒙·库兹列茨(Simon Kuznets,1901…1985),美国人,生于俄国

  在研究人口发展趋势及人口结构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关系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1970

  保罗·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美国人,1915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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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贝尔经济学奖(3)     

  发展了数理和动态经济理论,将经济科学提高到新的水平。他的研究涉及经济学的全部领域

  1969

  拉格纳·弗里希(Ragnar Frisch,1895…1973),挪威人



   简·丁伯根(Jan Tinbergen,1903…1994),荷兰人

  经济计量学的奠基人,发展了动态模型来分析经济进程

  经济计量学模式建造者之父,发展了动态模型来分析经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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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1)     

  诺贝尔机构

  诺贝尔基金会,是根据阿尔弗雷德·诺贝尔(Alfred Nobel)遗嘱的规定建立起来的。他的这项遗嘱于1895年11月27日,也就是在他1896年12月10日去世前大约一年时,在巴黎签署的。管理这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是由瑞典国王于1900年6月29日颁布的。因此,这个基金会的出现,是在阿尔弗雷德·诺贝尔死后大约三年半的时候。



   受这一章程的制约机构是:

  (1)诺贝尔基金会及其理事会和董事会;

  (2)四个奖金颁发机构:瑞典皇家自然科学院、皇家卡罗琳医学院、瑞典科学院和挪威议会的诺贝尔委员会;

  (3)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分别负责每项奖金事务(其中包括上面提到的挪威议会的那个委员会,它本身就是一个奖金颁发机构);

  (4)四个诺贝尔学会,分别对每家奖金颁发机构负责。

  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各有三至五名委员,分别由所属的机构指定。每个委员会可以召集专家参加评议和推荐工作,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增选临时委员,临时委员有权参与决定。

  委员和专家们,可以从超出奖金颁发机构本身的范围去挑选,而且不分国籍。委员会的职能是为对口的相应奖金颁发机构,进行筹备工作和提供咨询意见;但挪威委员会由于本身就是奖金颁发机构,因此其职能有所例外。

  诺贝尔学会分别由每个奖金颁发机构建立,以便对奖金的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以各种方式推行基金会的宗旨。后一项职责现在变得更加重要。这些协会及其写在括号里的成立年份如下:

  自然科学院诺贝尔学会(1905),下设物理学部(1937)和化学部(1944)。

  卡罗琳医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生物化学学部(1937)、生理神经学部(1945)和细胞研究与遗传学学部(1945)。

  瑞典科学院诺贝尔学会,下设诺贝尔现代文学图书馆(1901)。

  挪威诺贝尔学会,下设一座收藏关于和平与国际关系方面书籍的图书馆(1902)。

  组织、管理与财务

  诺贝尔学会的负责人和职员,由奖金颁发机构讨论选择。这些任命均不分国籍。

  诺贝尔基金会的理事,由各奖金颁发机构挑选,总共有十五名理事,每个奖金机构选择三名。理事们选举产生基金会的董事会成员,但正副董事长不在此内,他们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会的其他主要任务是,审阅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员们的财务报告,并对董事会当年的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基金会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组成。他们从董事会的成员中,选举一名执行主任。董事会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基金和基金会的其他财产。

  执行主任是基金会的行政负责人。他负责起草基金会投资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资和人事等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管理基金会的各种财产。他还负责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隆重授奖仪式的安排工作。

  自从1926年以来,基金会在斯德哥尔摩有了自己的办公大楼,即坐落在斯图尔街十四号的诺贝尔大厦。

  从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三千一百多万瑞典克朗。根据章程规定,将这笔钱的大部分用做“主要基金”(即奖金基金,约二千八百万克朗),剩下的一小部,用来设立“建筑物基金”(行政大楼和每年举行授奖仪式使用的大厅租金)和“组织基金”,五项奖金部门各有一份“组织基金”,用来支付各自的诺贝尔学会的组织费用。

  主要基金的增长,是通过每年将它在当年所获净收入的十分之一作为附加资金,通过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利息,以及通过把这些无法分配的奖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为资本而取得的。每年将主要基金得到的净收入,扣除前面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后平均分成五份,交给各奖金颁发机构使用。各奖金颁发机构,都将自己摊到的那份金额的四分之一,留下作为与奖金颁发有关事宜的费用,其余部分则交给各自的诺贝尔学会,每份金额的四分之三,构成奖金的款项。

  除了组织基金之外,颁发各项奖金的部门还有由它们支配的“特别基金”和“储蓄基金”,作为规定范围之内某些特殊目的的费用。

  一切基金和其他财产,均属诺贝尔基金会所有,并由它来进行管理。

  总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减去百分之三十二点五(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资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各奖金部门的经费),然后将它分成五个等份,就是每年颁发的诺贝尔奖金的金额。1901年第一次颁发的奖金,每份金额为十五万零八百克朗。

  基金会的投资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从而增加奖金的金额,作为头等重要的因素来制定。遗嘱本身曾指示执行人把剩余的财产投资到“安全的证券”方面,从而形成诺贝尔基金。在1901年最初为董事会制定的投资规则中,“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曾根据当时的情况,被解释为意味着金边证券,或者以这类证券或不动产为抵押的贷款,而这类证券和不动产,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发行或存在的。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及其在经济和金融方面的后果所引起的变化,“安全的证券”这个提法,需要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和趋势,而重新加以解释。因此,在基金董事会的要求下,原来对于投资的限制,已经逐渐有所放宽。根据这种情况,自1958年以来,基金会原则上可以不仅在证券和有担保的贷款方面投资,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动产或股票方面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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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贝尔机构与诺贝尔奖金(2)     

  诺贝尔奖金

  这份遗嘱确定了评判奖金的基本原则。遗嘱的执行人、奖金颁发机构的代表和诺贝尔家族的代表,曾共同为奖金实施制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这些指令包括在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以及各种奖金颁发单位的特别规则里;根据指令,所有这些章程和规则,都是从1900年生效的(后来有些改动),并且根据关于这项遗嘱的纠纷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它们都经过

 了瑞典政府的批准。

  按照遗嘱的规定,奖金将授给那些在前一年里曾经给予人类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国籍,只看功绩。在文学方面,诺贝尔曾规定把奖金授给“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最杰出的著作”。

  根据实施指令,“前一年”这三个字,不一定局限于只考虑在那个时间之内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还没有显露出来的成就。另外一个评判条件是,该项成就应该是已经发表出来的。

  将文学限制于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条规定,曾使颁发这项奖金的瑞典科学院,经常处于为难状态;并且使这项奖金引起了很多批评性的争论。开始的时候,这句话被狭义地按字义进行了解释,其结果是,使世界文坛很多名将一概落选。“带有理想主义倾向的著作”这个概念,后来逐渐有了改变,现在的那种广义解释,更多地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学为基础。

  某些人已经有权推荐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候选人,而另外一些人则由于受到各奖金颁发机构的邀请,从而被授予这种权利。这两类提名人的选择,都是根据能力做出的;而对于后者,还要考虑其广泛性。各奖金颁发系统的规则略有差异,但在提名权属于个人而不属于科学院或其他机构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这是为了避免引起公开的讨论和投票,从而可能给那些潜在的获奖候选人造成不必要的难堪。任何对于诺贝尔奖金的毛遂自荐,都要被作为取消资格的一个理由,这在各授奖系统都是这样做的。

  科学奖和医学奖已证明很少引起争论;而文学奖与和平奖,则因其本身性质特殊,最易导致意见分歧。和平奖常常保留。

  各授奖系统的资格规定

  〉〉〉物理和化学

  根据章程中第七款规定,下列人员有权推荐获奖人:

  (1)皇家自然科学院的瑞典或外国院士;

  (2)诺贝尔物理和化学委员会的委员;

  (3)曾被授予诺贝尔物理或化学奖金的科学家;

  (4)在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赫尔辛基大学、卡罗琳医学院和皇家技术学院永久或临时任职的物理和化学教授,以及在斯德哥尔摩大学有永久性职务的这种学科的教员;

  (5)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由皇家自然科学院选择至少六年大学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学院,担任同类职务的人员;

  (6)自然科学院认为可能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生理或医学

  下列人员有权提出获奖候选人名单;

  (1)卡罗琳医学院教学机构的成员;

  (2)皇家自然科学院医学部院士;

  (3)以前的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

  (4)乌普萨拉、隆德、奥斯陆、哥本哈根和赫尔辛基大学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5)由授奖单位根据使各国和它们的学术中心能够得到相宜名额分配的考虑,选择至少六个医学系的系务成员;

  (6)授奖单位可能认为合乎邀请目的的其他科学家。

  〉〉〉文 学

  享有获奖候选人推荐权的人员为:

  (1)瑞典科学院和其他在体制与目的方面与它相似的科学院、研究所和学会的成员;

  (2)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文学和语言学教授;

  (3)以前得过诺贝尔文学奖金的人;

  (4)在本国文学创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协会的主席。

  〉〉〉和 平

  下列人员有权提名授予诺贝尔和平奖金的候选人名单:

  (1)挪威议会诺贝尔委员会的现任或前任委员,以及挪威诺贝尔学会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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