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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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联系。 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就会使客观环境相应地发生一系列变化。 由此可见,犯罪行为的实施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且还必然会使客观物质环境发生某种变化。客观环境的变化,是犯罪分子作案过程的客观反映,是确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如果客观环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就说明不存在某种犯罪现场。因此,客观环境的变化,也是构成犯罪现场的一个基本因素。应该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客观环境的变化是清晰明显的,容易被人们的感觉器官所感知,而有的犯罪现场比较隐蔽,不容易被人的感觉器官所感知,需要借助科学仪器,才能认识客观环境所发生的某些变化,例如不借助于科学技术手段,很难发现和提取罪犯遗留在现场物体上的汗液手印。(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素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没有人的行为,就没有犯罪。 所谓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一般特征,还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抢劫行为、盗窃行为、强奸行为、贪污行为,等等。 任何犯罪行为必然使客观外界事物发生一定的变化,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只有当某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并且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又一个基本因素。 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反映;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前提。没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就没有犯罪现场。 如果某种场所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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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为没有任何联系,就不能称其为犯罪现场。在侦查实践中,对于大多数的现场来说,确定其是否具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并不困难。 侦查人员根据现场上的各种现象和被害人、事主的陈述,不仅可以判定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而且还可以判断发生的是何种犯罪行为。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还有些现场,在现场勘查之前对其是否为犯罪行为所致,很难作出判断。 比如爆炸现场,是灾害事故,还是犯罪分子破坏,在勘验结束之前往往无法作出结论。 又如某些尸体现场,究竟是自杀现场,还是他杀现场或灾害事故现场,有时也需要通过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之后才能确定。 由此可见,在侦查人员所勘查的现场中,既有犯罪现场,也有非犯罪现场,二者的根本区别,就看是否具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不仅要判明现场是否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而且还要判明所发生的是何种犯罪行为。
二、犯罪现场的分类
犯罪现场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现场分类的意义就在于使侦查人员能够认识各类现场的不同特点,并且根据各类现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勘查方法,以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在实践中,犯罪现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又称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是按照现场在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来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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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场所。 比如在命案现场中,犯罪分子行凶杀人的地点和尸体所在地;盗窃现场中,被撬的房间和隐藏赃物的处所等。在主体现场上,由于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停留的时间比较长,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多,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特点,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方法和具体过程,对侦查工作有重要价值。 因此,在现场勘查中,应当把主体现场作为勘查的重点。 当一起犯罪案件存在多处现场时,应当全力找出主体现场;如果一起犯罪事件只存在一个现场时,则应尽力弄清现场的中心部位。 对主体现场和现场的中心部位,应反复认真地进行勘查。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同犯罪行为有联系的其他场所。 包括犯罪分子作案前进行窥视、“踩点”或隐身的场所;准备犯罪工具的场所;作案后隐藏赃物,销毁犯罪工具、凶器的场所;进出作案地点的行走路线,以及其他遗留有关痕迹、物品的场所。关联现场与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着犯罪事件的发展过程,是犯罪现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犯罪实施的全过程和搜集犯罪痕迹、物证具有重要意义。 侦查实践表明,有些狡猾的犯罪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在作案时,常常对主体现场或现场的中心部位加以伪装或破坏,而对关联现场则容易疏忽大意。因此,在现场勘查时,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要尽力弄清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全部场所,在重点勘验主体现场的同时,要重视对关联现场的勘验。 特别是,当主体现场被伪装或破坏的情况下,仔细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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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现场,往往能够获得重要的证据材料。(二)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是按照现场的保护状况来划分的。原始现场,是指现场形成之后到现场勘查之前,没有遭到改变和破坏,仍然保持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原始现场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方法、手段、过程和结果,遗留的痕迹物证未遭变动或破坏。 因此,这类现场对侦查破案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变动现场,是指现场形成后,由于人为或自然等原因,而使原始状态发生部分或全部改变的现场。 在实践中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变化的原因通常有:自然原因,如刮风下雨,日光的照射,水流的冲刷等;人为的原因,如事主发现出事后,急于翻箱倒柜,清点究竟丢了什么东西,或者发现亲人被害后,抱尸痛哭,周围群众急于救人、救火或争相观看等;保护现场人员措施不当,也会使现场遭到破坏。 此外,因遭到家禽、家畜和野兽等的破坏,也可能使现场的面貌发生变化。变动现场在侦查实践中会经常遇到。 这类现场由于现场的原始状态改变,犯罪分子作案时留下的痕迹物证遭到破坏,而且现场上还会出现一些与犯罪无关的痕迹、物品,会给侦查工作造成许多不利的条件。 但是,应该看到,破坏了的现场,仍可能有未被破坏的部位,变动了的现场仍可能有未变动的地方。 所以,勘查人员决不能因为现场遭到破坏,便失去勘查的信心,而不认真进行勘查。 相反,越是变动比较大的现场越应该认真、细致地进行勘查。 实践表明,有的现场看起来破坏得很严重,但是,经过仔细勘查,仍然从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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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取许多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为分析案情,制定侦破方案,以及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勘查现场人员到达现场后,在没有进行实地勘验以前,要通过询问事主、报案人和知情群众,详细了解有关现场的原始状况,切实搞清楚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和变动的原因。 比如查明发现案件以后,有哪些人进入过现场,接触了哪些部位,以及接触的方法等。 只有这样,才能够准确地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正确地开展侦查活动。 否则,如果把变动现场当做原始现场,或者把原始现场当做变动现场,就不可能使现场勘查得到正确的结果,而且往往会把侦破工作引入歧途。(三)伪装现场与伪造现场伪装现场与伪造现场,是按照现场的真伪性质来划分的。伪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在作案的过程中,为了逃避罪责或转移侦查视线,而有意制造假象加以伪装的现场。 伪装现场既包括对现场的全部伪装,也包括对现场的局部伪装,还包括伪装个别痕迹、物品,如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故意将他人的物品遗留在现场上,以转移视线,嫁祸于人。 伪装现场无疑会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给整个侦查破案工作增加一定的复杂性。 但是,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而且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不断深入,犯罪分子的活动越来越狡猾,他们伪装现场,的手段也越来越巧妙,使人不易识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伪装的手法如何巧妙,总不可能作到“天衣无缝”
,必然会漏出破绽。 只要侦查人员严格坚持现场勘查的原则,认真进行勘查,并且善于发现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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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现场中的各种反常现象,就能够及时识破犯罪分子的各种伪装,从而揭露犯罪的事实真象,达到迅速破案的目的。应该指出,现场上所出现的某些反常现象,有时可能是由于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的无意识行动所引起的,而不是有意伪装。 所以,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既要注意发现各种反常情况,又要竭力判明此种反常情况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以便正确地认定是否属于伪装现场,而不能只看到一点反常情况就认定是伪装现场。伪造现场,是指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而谎报发生犯罪行为的现场。 此类现场的基本特征是在客观上犯罪行为并未发生,是当事人有意布置的。 当事人伪造现场的动机是各式各样的,如有人为了掩饰自己的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而伪造被抢劫或被盗的现场;有的妇女为了掩饰自己的通奸行为或为了报复陷害他人,而伪造被强奸现场;有的人为骗取政治荣誉,而伪造与“匪徒”搏斗被伤害的现场,等等。 他们常用的手法是,编造虚假陈述,设置假现场,炮制假证据。 但是,假的总是假的,伪造的手段再巧妙,总会露出马脚。 当事人的陈述与现场客观环境及现场遗留的痕迹物品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必然会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因此,只要侦查人员坚持科学的态度,按照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认真进行分析判断,就不难识破假象,揭穿种种谎言。(四)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
这是按照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先后顺序划分的。一起案件有时会有若干个现场,如有的杀人碎尸案,犯罪分子将尸块和凶器等藏匿在几个甚至几十个地方,这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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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一个案件出现几个乃至几十个现场。 在勘查现场时,不仅要把各处现场全部找到,而且还要正确地判明这些现场出现的先后顺序。 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地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全面收集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痕迹物证,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所谓第一现场,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即案件的发生地点,亦即主体现场。第二、第三……现场,是指与第一现场相联系的其他场所,亦称关联现场。在实践中,首先发现犯罪事实的地点,也可能不是第一现场,而是第二现场或第三、第四……现场。 如杀人碎尸案件,首先被发现的往往是被丢弃的个别尸块,而并不是杀人碎尸的地点。 有的人把最先发现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的地点称之为第一现场,也还有人把第一现场称之为原始现场,这是基本概念上的混淆,是不确切的。有的案件,犯罪分子一次作案,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