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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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细致地研究案件材料,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毛泽东曾经指出:“指挥员的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察,和对于各种侦察材料的联贯起来的思索。”
①侦查实践表明,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认真研究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全部材料,吃透案情,这是制定侦查计划的前提。 因为只有情况明,才能决心大,措施才能正确有力。 如果不从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不从分析案件材料中作出判断和推理,只满足于一知半解,主观主义地制定侦查计划,无异于“瞎子摸鱼”
,必然会把侦破工作引入歧途。(二)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侦查计划是指挥员和全体参加侦破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案件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往往真相与假相交织在一起,使人不易分清。 所以,侦查指挥人员在组织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时,要善于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的看法应认真展开讨论,以便集中群众智慧,作出正确结论。(三)全面安排,点面结合。 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必须作全面安排,既要有重点进攻,又要有全面的工作布置,使点和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对那些案情性质还不够清楚,
①《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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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向难以确定,而存在几种可能性的案件,在制定侦查计划时,应当把几种可能性都考虑进去,相应地采取各种侦查措施。 不能只着眼于可能性最大的一种判断,而忽略或放弃可能性较小的判断。 侦查实践表明,有些案件在刚开始侦查时,认为某一方面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这种可能性却下降到次要的地位或者被排除;而某个开始时认为可能性较小的方面,却成为侦查破案的主攻方向。 因此,在制定侦查计划时,既要把某种可能性比较大的方面作为重点,又要兼顾可能性较小的方面,真正做到点面结合,统筹兼顾,周密布置,不使犯罪分子漏网。(四)要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修改侦查计划。 侦查计划是侦查人员根据对案件的初步认识而制定出来的。 侦查人员的这种认识是否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还需要通过侦查实践来检验。 在执行侦查计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而需要相应地调整侦查力量,改变战斗部署。因此,应当根据新情况和深化了的认识,及时补充或修改既定的侦查计划,以使其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完善,保证侦破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深入开展。
第四节 寻找线索,发现和认定犯罪人
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之后,侦查人员就要在既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之内,深入群众进行调查访问,摸排嫌疑线索,从中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破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侦查破案工作的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摸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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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得深入细致,侦查线索就能源源不断地反映上来,犯罪嫌疑人就会很快被发现。 经过进一步的侦查、调查,及时取证,就会很快侦破案件,查获犯罪分子。 反之,摸排工作做得不好,线索枯竭,犯罪嫌疑人发现不了,案件侦破工作就无法进展,甚至造成积案。
一、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侦查实践中通常称摸底排队,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计划所确定的范围之内,发动和依靠基层公安保卫组织、治安积极分子提供嫌疑线索和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的侦查活动。 调查摸底是寻找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措施,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贯彻群众路线一种重要形式。 其基本做法是:(一)确定调查摸底的范围在调查摸底开始之前,必须确定调查摸底的范围,即确定在哪些地区、单位、人员中开展摸排工作。 范围划的是否适当,对搞好调查摸底工作至关重要。 因为只有在犯罪分子生活、工作、隐藏的地区或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否则,必将是徒劳无益的。 由于案件的情况是各不相同的,调查摸底的范围,也必须因案、因事而异,不可能千篇一律。 在通常情况下,调查摸底范围要力求做到大小适当,点面结合,并且要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发展,随时加以调整。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漏掉犯罪分子,又能较快地把犯罪嫌疑人摸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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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在调查摸底范围确定之后,还应进一步研究拟定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这是发动群众排查嫌疑线索的前提。 因为广大群众明确了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之后,才能针对侦查部门提出的摸排内容进行思考、回忆、联想,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线索材料。 否则,如果摸排对象的条件不具体、不准确,即使范围划的很准确,也很难获得有价值的侦查线索。犯罪分子作案应具备的条件是在综合分析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所提条件的多少及具体到什么程度,这主要取决于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暴露的程度和侦查人员对案情分析判断的准确程度。 一般来说,排查对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时间条件。 犯罪时间是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的。 只有当某人具备作案时间,才能确定其为嫌疑人。 如果有确凿材料证明,某人在发案时间内没有离开工作或生活场所,就说明他没有条件亲自去犯罪现场实施犯罪行为。 侦查人员在研究确定时间条件的时候,要尽力做到具体、准确,并且应当警惕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在作案时间问题上可能设置的种种假象和骗局。2。
空间条件。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的。 只有查明某人在发案时间内曾经到过犯罪现场或者具备接触犯罪现场的条件,才能列为犯罪嫌疑人。3。
工具条件。 犯罪分子作案往往借助一定的工具,如杀人凶器、破坏工具、交通运输工具,等等。通过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痕迹检验和调查访问即可以找到或者判明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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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 持有某种工具或具有接触某种工具的方便条件,则是确定嫌疑人的根据之一。 在侦查实践中,犯罪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或嫁祸于人,往往借用或盗用他人的工具作案,或者在作案后故意将他人的工具、物品留在犯罪现场,所以在摸排作案工具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复杂情况。4。
现场遗留物条件。犯罪分子作案时往往会在犯罪现场上遗留下衣、鞋、帽、烟头、钮扣、手帕、毛巾等等物品,根据这些物品的用途和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可以找到犯罪分子。以物找人这是侦查中经常采用的方法。 因此,现场遗留物是摸排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之一。5。赃物条件。 在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持有赃物,有些赃物本身有着明显的特征,可以作为摸排的内容。6。因果关系条件。 有些刑事案件,特别是投毒、放火、杀人等类案件,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矛盾和利害冲突。 这些矛盾和利害冲突是激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因,犯罪行为的发生正是这种矛盾激化的结果。 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这种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往往能够在犯罪现场上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 侦查人员通过对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和调查访问所获材料的综合分析,可以对犯罪分子作案的动机、目的作出初步判断,从而判明犯罪分子作案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条件也可以作为排查嫌疑人的根据之一。7。
人身相貌条件。 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包括性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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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身高、体态、口音、面部特征、头部特征、说话及走路姿势、衣着打扮、生活习惯等等,这些是摸排嫌疑人的重要条件。 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身体受伤,衣服被撕破,钮扣脱落或者衣服上沾有血迹、油垢及其他异物,这些也应列为摸排内容。8。
职业、技能条件。 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职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 比如利用注射器投毒杀人,用绘画的技能伪造人民币或票证,驾驶汽车作案,等等。 这些技能条件,通常是同他所从事或曾经从事的职业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有些案件,可以把具有某种职业技能作为摸排嫌疑人的重要条件之一。9。
知情条件。有些案件从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和现场情况来看,只有了解内情、知道底细或熟悉现场情况的人才有条件作案。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直接或间接了解某种内部情况的人,作为摸排嫌疑人的条件。10。反常表现条件。 犯罪分子作案的前后必然会在心理上发生一系列变化,因而在行动上会产生一系列反常表现。例如,在作案前突然对被害人表示“亲近”
,或者故意散布某种流言蜚语;有的到处探听消息,对某种事物表示特别“关心”
;在作案后,表现惊惶不安,到处探听风声,或者突然购买大量高档商品,经济来源不明,等等。 这些也是摸排的重要内容。总之,犯罪分子应具备的条件是多方面的,在调查摸底中,凡是可以用来寻找嫌疑线索的各种因素都应充分加以利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要一个不漏地摸出来,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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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 尤其是对摸出来的重点对象,要逐个甄别核实,做到否定、认定有据。 就是说,调查摸底必须全面细致,扎扎实实,不能有半点疏漏。(三)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这是调查摸底的关键步骤。 在侦查实践中经常采用的形式就是向群众公布案情。 即将摸排犯罪嫌疑人的条件通过公布案情的形式交给群众,动员群众根据所列条件去思考、回忆、联想,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或者进行检举、揭发。 实践证明,公布案情是发动群众的一种好形式,是侦查破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它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
能够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犯罪的危害,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责任感,积极检举、揭发犯罪分子,协助侦查机关侦破案件。2。
在党的政策的感召下和群众舆论攻势的压力下,能够促使犯罪分子分化动摇,主动投案自首。那些不肯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也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惶恐不安,行动反常,更加暴露,从而为侦查破案创造有利条件。3。
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能够起到震慑的作用,使他们慑于国法的威严和群众的威力,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公布案情作为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的一种方法,应当有目标、有领导、有控制地进行,不能盲目地公布案情。 什么案件采用这种方法,什么案件不能采用这种方法,在什么范围内公布案情,以及公布案件的哪些情节,事先都必须经过慎重考虑和周密安排,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 总的要求是:既有利于迅速破案,又不至于暴露侦查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