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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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工作,积极侦查,迅速破案,严厉打击杀人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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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杀人案件的特点
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一般来说,具有下列特点。(一)多有预谋准备过程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一旦被揭露,就要被处以重刑。 而被害人在遇到非法侵害时也会殊死搏斗。 所以,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杀人的目的,逃避国家法律的惩罚,在实施杀人之前一般都要进行周密策划,充分准备。 包括杀人凶器的准备,杀人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杀人方法和手段的确定,接近被害人方式的策划,等等。 尤其是合谋杀人的案件,凶手相互之间事先必然要秘密串通,明确分工,并订立攻守同盟。这些预谋准备活动往往会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物证,在群众中有所暴露,从而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有利的条件。(二)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杀人案件,一般都有被害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通过对尸体和伤痕检验,可以判明事件的性质,杀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凶器种类,杀人的动机、目的及作案过程,等等,这是侦查杀人案件的有利条件。(三)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杀人案件的作案过程大都比较复杂,凶犯在现场上活动的时间比较长,往往与被害人之间有过搏斗,有的杀人现场,犯罪分子除了杀人之外,还实施了盗窃、抢劫、强奸、放火等多种犯罪行为,因此在现场上留有较多的痕迹物证,这就为确定侦查方向,证实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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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为图财而杀人;有的为了奸情而杀人;有的基于流氓动机而杀人;有的为了摆脱经济负担而杀死亲属;有的对批评人、检举人心怀不满而报复杀人;有的犯罪后为灭口或拒捕而杀人;有的受侮辱、迫害,出于激愤而杀人,等等,这些不同的杀人动机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某种矛盾冲突。 杀人行为的实施则是此种矛盾发展和激化的结果。 所以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某种矛盾冲突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因果联系是杀人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因果联系对于侦查人员正确判断案情,确定侦查范围,查获犯罪分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和案情分析
一、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
杀人案件的侦查通常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实践证明,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杀人案件的关键。 勘查杀人现场应抓住以下重点:(一)认真勘验尸体现场勘验尸体现场,是侦破杀人案件的首要环节。 一般做法是,以尸体所在地点为中心,对现场的每个部位和物体,以及现场的周围环境和凶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等进行全面仔细地勘验。 在勘验过程中,应细心地发现和提取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痕迹、物品,并认真地进行分析,特别要注意寻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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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以下痕迹、物品: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2。
杀人凶器。 凶犯杀人后,常把凶器(如刀、斧、匕首、枪支、绳索、棍棒等)丢弃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的河沟、水洼、草丛、厕所等处。 在勘验中要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便触摸,以防破坏凶器上的手印和附着物。在勘验使用枪支射击杀人现场时,必须设法寻找射击弹头、弹壳。 这主要应从发射地点和弹着点附近去找。 要注意检查地面、草丛、墙壁、家具、天棚、树木等物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探雷器寻找。弹头有时也可能留在尸体内,解剖尸体时应注意发现。3。
血迹。在多数尸体现场上都遗留被害人或凶犯的血迹。这些血迹不仅可以作为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证据,而且也是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的客观依据,侦查人员依据现场血迹分布的部位、形状、数量、大小、距离尸体的远近及所呈现的各种形状,可以推断凶犯行凶的过程,死者与凶手当时所处的位置、动作,凶犯有无受伤和移尸等情况。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发现和研究现场血迹。血迹通常是红色或深红色,经过一段时间,会逐渐变成褐色、棕色、灰色。 遗留在深色物体上的血迹,往往不很明显,用肉眼观察不易发现。 在寻找时,可利用阳光、蜡烛和手电筒等照明工具进行斜光检查,有亮光的地方可能是血迹。也可以利用紫外线检查,如果发生土棕色的荧光反应,可能是血迹。 此外,将联苯胺冰醋酸溶液点在可疑斑点上,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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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蓝色反应,可能是血迹。在室内寻找和发现血迹,应仔细检查地面、墙壁、门窗、床铺、被褥、毛巾、家具、凶器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如果估计凶犯可能将物体表面的血迹擦去或洗掉时,可将有关物体(如地板、砖缝、家具及带有把柄的凶器等)拆开检查;检查衣着时,要特别注意衣缝、衣袋、袖口、裤脚、钮扣孔及衣服的皱折等处。 衣服表面上的血迹有时会被洗掉,但是衣服缝隙和布纹里的血迹往往反映得很清楚,所以必须仔细检查,必要时,可以将衣服拆开。勘验室外现场时,应注意检查尸体旁边的石头、砖块、木棒、草叶和树叶等物体上面是否附有血迹。 对当场抓获的现行犯和拘留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应对其衣服、鞋袜、头发和指甲缝等处进行细致检查。对已发现的血迹应妥善地加以提取。 有条件的可以提取带有血迹的原物,如凶器、衣物等。对附着在墙上、窗上、地板等物体上的血迹,可用小刀把血迹刮下来,用洁净的纸包好;对微量血迹,可取干净的棉纤维或纱布一条,用清洁水浸湿,放在血迹上吸附,晾干后,用干净纸包好。 但应注意,棉纤维和纱布条不宜过大,以防止血迹分散,失去检验条件。4。
凶犯的衣着和用品。 凶犯在作案过程中,有时会把衣服、帽子、鞋袜、手套等遗留在现场上。 根据这些物品的式样、剪裁方法、材料质量、磨损程度和附着物等具体特征,往往能够判明凶犯的身高、体态、居住地区、经济情况、职业、爱好及生理方面的特点等。 此外,在现场上还可能发现凶犯遗留的其他物品,如烟头、火柴、瓶子、报纸、钮扣、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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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袋、钥匙、钢笔、手电筒以及毛发、唾液、鼻涕、粪、尿、精斑,等等。 这些东西对于分析案情和认定犯罪也会起一定作用。 其中有的可供化验血型;有的可以帮助分析凶犯的生活习惯和职业;有的可能留下凶犯的手印,提供痕迹检验;有的可供查找商标号码、销售地区和使用对象等。实践表明,有些现场遗留物,乍看起来似乎是零散的,甚至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把它同整个案件材料联系起来,进行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往往能够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所以,在现场勘验中,对一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都应该仔细加以发现和提取,一丝一发和片纸只字也不要遗漏。5。
尸体附着物。 在死者的身上和衣着物品上,往往沾附着泥土、灰渣、树叶、油漆、面粉、杂草等物质,由于这些物质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用以判断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为了发现尸体附着物,除了认真检查死者的衣着和用品以外,还应仔细检查死者的头发、腋下、阴部及口、鼻、耳腔等隐蔽部位有无异物,并注意死者手中和指甲缝里有无毛发、皮肤、衣布片以及泥土、杂草等物。(二)细致地检验尸体尸体检验是侦破杀人案件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应由法医来进行。尸体检验分为尸体外表检验和内部解剖检验两种,其主要目的是:确定死亡的原因;推断死亡的时间;判断致死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致伤凶器的种类;判明事件的性质。尸体外表检验:1。
衣着检验:逐件详细检查死者所穿衣着状况,注意衣着是否整齐,有无凌乱、撕扯现象,钮扣有无解开或脱落;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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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衣着的质料、颜色、式样、新旧程度,有无特殊标记;衣着上面有无泥垢、血迹、粪便、精斑等附着物,附着物的形状和分布位置;衣兜内有无证件、图章、笔记本、书信、遗书、财物和票证等,并应做详细记录;对于损伤尸体还应检查衣着物有无破损,并注意破损处与损伤的部位和形状是否相符。对于无名尸体,应将其有特征的衣着和证件提取保存,以备用来查证死者的身份。 然后,将死者的衣着脱掉,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2。
尸表的一般检验:测量尸体的身长、体重,检查体格发育和营养状况;有无畸形、伤疤;全身皮肤的颜色,有无特殊的印记、斑痕、针眼及皮肤病等。3。
检验尸体现象:测量尸体的温度;检查尸斑出现的部位、颜色和浓度,指压后是否褪色;尸僵出现的部位、强度,破坏尸僵后能否再形成;有无局部干燥的现象;是否发生腐败及腐败的程度等。4。尸体各部检验:头部:头发的颜色、长度和发型;沿着毛根仔细检查头皮有无损伤、皮下出血和隆起现象,有无异物嵌入颅内;扣击头部各处,注意有无明显的骨折;若有伤口时,应将伤口周围的头发剪掉检查。颜面部:面部的颜色,有无肿胀发绀现象;上下眼睑有无皮下出血或肿胀现象,瞳孔的大小,左右是否对称;外耳道是否出血,有无损伤或异物;口鼻腔内是否有血液或其他液体流出,有无异物或特殊气味;舌尖是否伸出两齿列间,有无咬伤;口唇粘膜的颜色,有无皮下出血或破损;牙齿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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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排列情况,有无假牙和外伤性缺损等。颈项部:有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或创伤;有无索沟、掐痕、指甲痕及皮肤变色等现象。胸腹部:胸腹部是否平坦,左右是否对称,有无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伤、骨折或其他异常现象。 若系女尸,还应检验有无妊娠特征。外生殖器官:有无肿胀、外伤和出血等现象,是否附着尿液、精斑及其他异物;对于青少年女尸,还应检验处女膜有无破裂。四肢:上下肢的姿态,有无外伤或骨折;两手有无抵抗伤,指甲缝内有无血迹、毛发等异物。背部:有无外伤;脊柱有无脱位或骨折。肛门:有无外伤或粪便、尿液等。当上述检验完毕后,须捺取死者十指指纹和掌纹,以供比对之用。尸体解剖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经过尸体外表检验后,如果尚不能准确地判明死亡原因时,须按规定进行尸体解剖检验。解剖检验的一般做法:首先由尸体的下颌下缘正中部位开始至耻骨联合处,沿人体正中线作直线形切口,打开胸腔、腹腔,观察各脏器的位置是否正常,有无出血、粘连、损伤、溃烂及其他异常现象。 然后,取出心脏、咽喉、气管及食道、肺脏、肝脏、脾脏、胰脏、胃、大肠、小肠、肾、肾上腺、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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胱等脏器,逐个检查其重量、性状、表面和切面的情况,有无损伤或病变,有无积液、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