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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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室内隐藏的,应当查明罪犯在什么时间有机会进入,隐藏在什么处所,作案后怎样离开现场的。 要注意从隐藏和出口处寻找罪犯遗留的痕迹、物品。在勘验罪犯进出口时,还应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详细的记录,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爱好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2。勘验被盗财物的保管处所被盗财物的保管处所,是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中心部位,是现场勘验的重点。 要查明被盗财物在被盗前存放的具体位置和保管情况。 如果是存放在抽屉、箱柜里的,则要仔细检查抽屉箱柜是否牢固,有无破损或漏洞,是否加锁,由谁负责保管,钥匙存放在何处。 同时,还要查明被盗财物是在什么时间放进保管处所的,哪些人了解情况;财物保管处所邻近的其他箱柜、办公桌的抽屉等是否被打开,里面的东西是否被翻动,以便从中分析犯罪分子是否熟悉现场内部情况和熟悉的程度。犯罪分子常常会在财物保管处所留下痕迹、物品,这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有着重要的价值,必须认真地进行发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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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 尤其要注意从罪犯破坏和翻动过的物体上发现手印和破坏工具痕迹。3。勘验现场周围环境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篱笆、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 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认真地进行观察和搜索。 要注意观察和了解现场周围交通和人员的来往情况,院墙的高低和门岗警卫情况,犯罪现场与左邻右舍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从中判断罪犯来去可能经由的道路,作案前可能逗留或隐伏的地点,什么人具有作案的方便条件,并注意发现罪犯遗留的痕迹和抛弃、隐藏的赃物等。应该指出,盗窃案件现场,往往由于人为和自然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或变动,对于已经遭到破坏或变动的现场更应仔细地进行勘验。 首先要详细询问事主和发现人,弄清变动情况,并尽可能把某些经过变动的物体恢复原状,然后再进行细致勘验。 尤其应注意从那些不容易被事主和发现人员所触及的物体和部位上去找寻犯罪分子留下的痕迹。对于从犯罪现场上,特别是从已经变动的现场上采取的痕迹,要注意鉴别哪些是盗窃分子留下的,哪些是事主和与犯罪活动无关人员留下的,以免发生错误。
二、详细询问事主和知情群众
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 通过询问应重点查明以下问题: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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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体积、重量和特征。 对于被盗现金,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钞票,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3。
被盗物品在平时及被盗前放置的地点,门窗是否关好,箱柜是否加锁,钥匙由谁保管,有哪些人了解这些情况。4。发现被盗时的现场情况,后来有哪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和触摸过哪些物体。5。
发案前后发现过哪些可疑情况,如是否看见有可疑人员在现场附近窥视、张望,是否有人探听有关被盗物品的情况,夜间是否听到异常的声音。 事主及周围群众怀疑谁有可能作案,根据什么?
6。
如果盗窃的是国家和集体财产,则应通过访问被盗单位的负责人员,了解该单位对被盗财物的保管制度和保管方法,以及平时对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且还要了解被盗财物保管人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来往关系等。
三、判明案情性质,确定侦查范围
判明案情性质,主要是研究和判断是内部人员作案,还是外部人员作案,还是事主故意谎报假案。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搞清了案情性质,才能决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和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侦查,从而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内盗由于犯罪分子熟悉内情,所以作案目标比较准确;行动比较迅速,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集中;作案时间选择的比较恰当,如正当该单位存有大量现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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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室内无人的时间,有的内盗分子事先做了某种准备,如把现场的门窗打开或将门锁调换,尤其是内外勾结的案件,事先往往经过较充分的密谋策划。 与之相反,外盗作案,目标一般不够准确,有的一连撬开好多抽屉、箱柜,甚至撬开许多房间;到处乱翻,见到什么拿什么,在现场上停留的时间比较长,遗留的痕迹、物品比较分散。但是应该注意,有些内盗分子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常常故意把犯罪现场伪装成外盗的模样,特别是一些“监守自盗”案件,犯罪分子借职务之便,暗中将自己负责保管的国家或集体财物盗走,然后又布设疑阵,伪造外盗现场,嫁祸于人。 另外,有些外盗分子,特别是一些惯窃分子在作案前常常经过踩点,了解被盗处所的内部情况,作案手段比较狡猾,很少留下痕迹物证,而且目标准确,动作迅速。 如果不注意,很容易被误认为内盗作案。 在实践中,有些盗窃案件,内部与外部相互交错,很难严格区分。 例如,有的原是内部人员,但已被开除、清洗、退职、调离,成为外部人员;相反,有的本来是外部人员,但由于临时借调或帮助过工作,了解内部情况;也还有内外勾结,进行偷盗的情况。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以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中所获得的全部材料为依据,对案情性质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特别要注意研究以下情况:1。
根据现场的周围环境和罪犯作案时间,研究具备哪些条件的人才有可能接近或进入现场。2。
根据盗窃分子所选用的进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进入现场后的活动情况,研究犯罪分子对于贮藏财物的地点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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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部情况的熟悉程度,并进一步分析哪些人具备此种条件。3。
根据现场内未被盗走的财物的种类、价值、用途及保管情况等,研究盗窃分子盗窃的目标是否准确,是有选择地进行偷盗,还是见到什么拿什么,并注意分析什么人对被盗财物感兴趣。4。
根据被盗财物的保管、使用情况,研究哪些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了解这一情况。5。
现场上发现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品,是否内部人员所留。6。
现场有无伪装,若系伪装现场,则应研究伪装的手法和目的,什么人有可能进行此种伪装。如果推断事主本人可能伪造现场,谎报假案时,可将事主所陈述的有关被盗的具体细节同现场的实际情况相对照,从中发现矛盾,暴露真相。 比如,各种痕迹物证的所在位置和分布情况是否符合犯罪分子实施盗窃活动的一般规律。 犯罪分子潜入现场的洞口,是从外面向里面挖开的,还是从里面向外面挖开的,洞口的大小与被盗财物的体积是否相符,等等。 如果被盗的是国家和集体财产,要查明被盗单位有关物资、现金的周转情况,必要时可通过清点物资和清查帐目,弄清被盗财物在发案前是否确实存在,这有助于揭穿伪装,查明事实真相。经过对上述情况的全面研究,一般能够对案情做出某种分析判断,如是内盗,还是外盗,或监守自盗,谎报假案等。但是,有的盗窃案件由于案情比较复杂,一时难以立即判明是内盗还是外盗。 遇到此种情况,就应从多方面来考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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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一切有可能进行偷盗或隐匿被盗财物的人,以及可能被盗窃分子用作藏身的地区、场所等,都列入侦查范围,也就是说,要把侦查网撒得宽一些,口张得大一些,防止盗窃分子漏网。 在重点嫌疑对象尚未暴露之前,应当对所作的几种判断同时进行工作,然后逐渐缩小侦查范围,直到最后把盗窃分子暴露出来。 决不能片面地强调某一种可能性,而忽视其他可能性的存在,或者只是在被认为可能性较大的范围内进行调查摸底,而置被认为可能性较小的方面于不顾。比如,认为内盗的可能性比较大,就集中全部力量在内部人员中进行调查摸底,而完全不考虑外盗的可能性,也不同时对这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 这样,往往会失掉战机,使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还会造成误伤好人,放纵罪犯的严重后果。为了准确地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除了要判明案件性质以外,还应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第一手材料,认真地分析研究盗窃分子作案的时间、工具、手段、过程,参加作案的人数以及每个人的个人特征,如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籍贯、职业爱好及衣着打扮等。 同时,还要研究盗窃分子是惯犯,还是偶犯,是外来的流窜犯,还是本地人作案。
四、控制赃物,查缉盗窃分子
盗窃案件时间性比较强,特别是那些惯窃犯和流窜犯,行动诡秘,流动性大,逃窜快,常常习惯于甲地作案,乙地销赃,丙地藏身。 这就要求侦查工作必须迅速及时,不给盗窃分子以喘息之机。 通常的做法是:在现场勘查结束之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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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现场勘查的同时,就不失时机地采取某些必要的侦查措施,控制赃物,发现和查缉盗窃分子。 一般的做法是:1。控制赃物的去路盗窃分子在弄到赃物之后,往往急于销售或转移,以便于挥霍享受,并消除自己身边的罪证。 针对这一特点,应及时印发失物单,通知旧货寄卖行业、银行、邮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馆、饭店、农村集市以及其他容易为盗窃分子用作销赃、挥霍和落脚的场所,通过公开管理与秘密控制相结合的办法,控制销赃,发现赃物。 如果估计罪犯可能去外地销赃时,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发通报,协助查找,并抓获罪犯。在失物单中,应详细地描述赃物的具体特征,并说明案件发生的时间,以便于识别和查寻。例如,被盗的是手表,应写明:牌名、式样、表壳、表面、字体(如罗马字、钢凸字、平金字)
、表针、表占、表带、暗记号(如表壳号码、机器号码、修配零件)
,以及磨损痕迹等。被盗的是照相机,应写明:牌名、式样、新旧程度、镜头号码、机身号码、暗记号以及其他特殊标志。在查找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变态的赃物。 有的盗窃分子在销赃的时候,往往采取改头换面,化整为零的办法,如把整匹布剪成一段一段的零布,把浅色衣服染成深色的,把手表换上另一种牌号的表壳等。 因此,必须仔细检查物品的个别特征,以便识破盗窃分子的诡计。2。组织力量追缉堵截在现场勘查时,估计盗窃分子可能未及远逃,并且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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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体貌、衣着特征,或者发现罪犯逃跑的踪迹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跟踪追缉,或设卡堵截。 在有条件使用警犬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警犬追踪。3。布置巡逻守候根据盗窃分子活动的规律特点,估计其有可能在有关场所再次作案时,应迅速布置力量,在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