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学-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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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问题。 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战斗作风。 当刑事案件发生后,无论是白天黑夜,还是严寒酷暑,都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勘查,连续作战,直到破案。总之,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行之有效的方针。 它反映了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特点,是多年来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 只要全面贯彻这一方针,就能取得斗争的主动权,使侦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否则,作风拖拉,行动迟缓,失掉战机,就会给侦破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甚至长期破不了案。 当然,我们强调刑事侦查工作要迅速及时,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讲办案质量,盲目图快,更不能以审代侦,以拘代侦,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是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做到及时、准确,勿枉勿纵。
四、正确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侦查处在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关口,斗争尖锐复杂。搞得好,能够及时准确地制止和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人民;搞得不好,很容易放纵罪犯,伤害好人。 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正确进行,防止发生偏差和错误,侦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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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在侦查破案时,必须严格依法办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意志如果是国家的意志,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一词不过是放空炮而已。”
①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自己的统治,都必须制定自己的法律。 我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在取得政权以后,也同样要以法律为武器来镇压敌人的反抗,维护革命秩序,巩固自己的政权。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自己制定的,集中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因此,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能够使侦查活动进行得更正确,更科学,更符合人民的要求,保证胜利完成任务。要坚持依法办案,就要求在侦查破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地以刑法为准绳来分析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实施勘验、检查、询问证人、侦查实验、搜查、扣押、鉴定、讯问被告人等侦查行为时,一定要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被告人实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时,一定要符合法律定的范围和条件,并且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定期限。 坚决反对那种乱拘、乱捕、刑讯逼供等违法
①《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卷,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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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纪的行为。要坚持依法办案,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首先学法、懂法。全面领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弄清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以及各种刑罚的适用范围;懂得办案的诉讼程序,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从而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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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技术鉴定概述
第一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和作用
一、刑事技术鉴定的概念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就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检验、鉴别活动。在侦查中,刑事技术鉴定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 它对于正确地认定犯罪事实,准确地揭露和证实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刑事技术鉴定权属于公安(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刑事技术鉴定权,就是说,只有上述专门机关才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刑事技术鉴定。 当事人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但是,刑事技术鉴定又不是通过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自身来完成的,而是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来实现的。 鉴定人员(包括专职鉴定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不能擅自进行鉴定。 不难看出,鉴定权和鉴定资格是不同的,鉴定权是指行使鉴定这一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鉴定资格则是指从事鉴定所应具备的条件、身份等。 二者不能混淆。 我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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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第8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法律之所以对鉴定权和鉴定资格加以明确规定,是因为:(1)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只有由国家通过法律授予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才能有效地保证这一权力的完整性、统一性。(2)鉴定作为侦查、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必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只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鉴定权,决定是否举行鉴定,才能保证鉴定的法律上的严肃性。(3)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专门工作,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专职鉴定人员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利于总结鉴定经验,改进和提高鉴定技术。
二、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
刑事技术鉴定的对象,是指需要通过刑事技术鉴定加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2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在刑事诉讼中,通常进行的有: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枪弹鉴定、外貌相片鉴定、司法化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等。
三、刑事技术鉴定的作用
刑事技术鉴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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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侦查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案件的性质,犯罪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原因、结果以及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等等。 其中有些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识和鉴别。 所以,刑事技术鉴定在侦查中往往起着其他侦查措施所不可替代的特殊的作用。(二)
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能够为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提供科学依据。(三)
是甄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科学方法。由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的科学性,通过刑事鉴定可以审查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类型
刑事技术鉴定常常按其所能解决的问题,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类:同一鉴定。 以解决被鉴定同一客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的鉴定。 该类鉴定按被鉴定同一客体的物质反映形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
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外表结构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这是常见的一种同一鉴定。 比如根据手印、赤脚印、牙印鉴定遗留手印、赤脚印、牙印的人的同一;根据鞋印鉴定鞋子的同一;根据工具痕迹鉴定造型工具的同一;根据弹头、弹壳上的发射痕迹鉴定发射枪支的同一等。(二)
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断离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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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 这种鉴定相对来说比较少见。 它是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的分离线(或面)以及断离处的固有的和附加的特征进行的。其目的是认定被断离的各部分原来是否属于一个整体。比如对断裂的刀刃、锯断的木头、拆卸的机器零件进行的各断离部分是否原同属一个整体的鉴定,都是这种鉴定。(三)根据被鉴定同一客体(人)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进行的同一鉴定。 人的任何一种动作习惯都是人体的有关器官在大脑的指挥下,通过一个动作的反复进行而逐渐形成的动力定型所决定的。 由于大脑皮层动力定型在形成的过程中每个人的主观因素的不同,而显现出人各不同的特性;又由于其一经形成,就难以改变,而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根据人的大脑皮层动力定型所决定的动作习惯的物质反映形象是可以进行人的同一鉴定的。 目前,我们能够据以进行同一鉴定的只有笔迹(人的书写习惯的物质反映和表现)。
根据脚印中的步法特征(人行走习惯在单个脚印和成趟脚印中的反映和表现)进行的同一鉴定的问题正在研究。第二类:种属鉴定。 以解决与案件有关的物质、物品种类属性为目的一类鉴定。 这类鉴定按鉴定的对象分为文书物质材料鉴定,射击残留物鉴定,爆炸物质鉴定,金属物质材料鉴定,毒物毒品鉴定,微量附着物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等。第三类:因果鉴定。 以解决造成某种事实结果和引起某种事件发生的原因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类鉴定。 这类鉴定按鉴定所解决的问题,常见的有:死亡原因鉴定,爆炸原因鉴定,起火原因鉴定,枪支走火原因鉴定,事故原因鉴定等。 这类鉴定涉及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痕迹学、枪弹痕迹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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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鉴定学等几乎全部司法鉴定学分支学科,在刑事技术鉴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三节 刑事技术鉴定的程序
刑事技术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刑事技术鉴定人是指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犯罪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并提出判断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指派的对象是经委任专门担任刑事技术鉴定职务的人,如专门从事痕迹、笔迹鉴定的人。 聘请的对象是临时担任鉴定工作的人员,如医院的医生、学校和科研部门的有关专家、教授等。司法机关决定进行刑事技术鉴定后,即应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并向其指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被指派、聘请的人必须具有鉴定资格。 即必须具备解决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根据《刑事技术鉴定规则》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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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刑事技术鉴定通常由一个或二个鉴定人独任鉴定或合议鉴定。如果案件涉及多种专门性问题,则应分别指派、聘请对口专家进行综合鉴定或组织“会商鉴定”。
(三)
应向鉴定人提供鉴定必需的各种材料。一般要提交原物,如果因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