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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世界现代后期宗教史-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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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定,罗马尼亚天主教会分为一个拉丁教省和一个希腊礼教省,各包括 

四个主教区,此外还有亚美尼亚教会。协定第12条第二段规定了教士要对国 

家忠诚。1927年9月27日,立陶宛同圣座签定了政教协定。捷克斯洛伐克 

因世俗化而对天主教会不友好,1925年的胡司节庆几乎造成同圣座关系的破 

裂。双方于1928年2月2日达成临时协定,涉及主教任命和教区划分问题。 

1933年6月5日奥地利的联邦宪法第三部分第30条把奥地利与圣座政教协 

定中的一些条款提高到宪法组成部分的地位,因而使其具有宪法之不可违反 

性质。第3条第3、4段中,政府许诺对私立天主教会学校进行财政支持,并 

为公立天主教学校的发展提供条件。然而宗教婚姻的民法效力问题(第7条) 

在实践中遇到自由派、马克思主义者及国家社会主义者的联合抵制。南斯拉 

夫于1935年同圣座签署了政教协定,但是正教的塞尔维亚人的强烈反对导致 

政府的垮台。 

     ②西欧与南欧。在实行政教分离的西欧及南欧国家里,持政教分离观点 

的是政治左翼。对于法国来说,1905年的“政教分离法”在实践中被证明是 

行不通的。1920年圣座同法国又恢复了外交关系,但根据协定,教皇在任命 

法国主教前要通知法国政府。法国议会于1923年12月13日发表声明,教皇 

庇护十二世于1924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教区组织问题的通谕《重大责任》, 

表明双方在教会财产管理这个棘手问题上达成默契。1925年2月3日法国议 

会宣布双方同意在阿尔萨斯和洛林两省维持1801年的政教协定。1926年双 

方又签署了两个协议。葡萄牙于1918年同圣座恢复了外交关系,在卡莫拉独 

裁统治下政教关系恢复友好。1926年7月18日的法令废除了1911年《政教 

分离法》中的某些令人讨厌的条款。1933年3月19日通过的宪法受到天主 

教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在第46条中,它宣称天主教会为国教,宣布宗教自 

由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以及同圣座保持外交关系。1928年4月15日双方签 

署协议重建葡属印度教会,1929年4月11日签署调解梅利亚波尔教区局势 

的协议。这些协议解决了保教权问题。 

     意大利自统一以来越来越成为一个敌视教会、主张政教分离的国家。国 

立学校没有宗教指导,国立大学不设神学系,民法婚姻具有强制性。然而一 

战后,意大利同圣座之间的关系又逐渐得到改善。1919年1月在圣座的支持 

下意大利天主教人民党成立了。1929年2月11日双方签署的《拉特朗条约》 

的宗教协定(又称“政教和约”),旨在解决意大利国内政教关系。在该协 

定中,意大利政府承认罗马具有神圣的性质,意大利政府有责任禁止一切有 

悖于此性质的设施及事件;罗马天主教主教的任命要由意大利政府和圣座双 

方共同决定,罗马教皇有权任命主教及各级教士,但意大利政府有从政治上 

对候选人提出异议的权力,主教要在国家元首前举行宣誓效忠的仪式;对于 

教士任命,意大利政府有权表示保留,而且如果政府认为某个教士不适于继 

续担任其职务并提出具体理由,地方教会当局应在三个月内对政府的指控作 

出答复;天主教会具有法人资格,对教会财产有自由处理权;被没收的教产 

应归还教会,圣座许诺对教产占有者进行补偿;但如果教会财产管理出现混 

乱情况,政府有权在通知地方教会当局后将教产予以扣押;天主教会的婚姻 

同民法婚姻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院只能判决分居;意大利政府承认国 

内的“天主教行动”(即“公教进行会”);国家保护天主教会的特殊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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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会的精神权力、公开礼拜、教会事务的管辖权等;没有地方教会主管 

的同意,任何教士都不得在意大利国家担任公职或者在公共机构或公司担任 

公职;背教的或在接受审查的教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担任教育部门的职 

务或在任何能与公众直接接触的部门担任职务;任何教士都不得参与政治活 

动;天主教指导被视为公共教育的“基础和王冠”,宗教课程在意大利全国 

中小学中为必修课,而且也被应用于大学教育;国家许诺修改法律以适应《拉 

特朗条约》的条文精神。 

      《拉特朗条约》的附件Ⅳ即“经济契约”,是意大利政府考虑到意大利 

统一给教皇国造成损失而对圣座进行补偿的协定。意大利政府自愿付给圣座 

而圣座同意接受一亿七千五百万里拉赔偿作为最终赔偿,其中七千五百万里 

拉为现金,一亿里拉为债券,圣座每年从中得到百分之五的利息收入。 

    ③德国。一战后德国战败割地赔款,天主教会的损失也不小。 《凡尔赛 

和约》使德国天主教会失去了斯特拉斯堡、梅茨两个主教区,涅森—波森和 

库尔姆的大部分,以及布列斯劳的部分地区。但泽自由市也脱离了德国,圣 

座于1922年在此设立了一宗座代牧区,1925年设立了自由教区。德国由君 

主立宪改为议会民主制政体。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生效,它规定了国 

家与教会、教会与学校的关系。它关于教会与学校关系的基本立法保证了德 

国教会在学校教育中相当程度的自由和潜能。魏玛共和国的政教体制既使双 

方组织上分离又促成相互间的合作。魏玛宪法中宗教社团地位的基础是宗教 

自由。声称不存在“国家教会”。魏玛共和国把政教分离原则视为保护国家 

和教会双方不受对方干涉的保障。教会继续作为公共机构发挥某些社会职能 

作用,而且这种地位也可以赋予其他宗教团体。宪法第137条第3款保证了 

宗教团体的自由度和自决权,允许它们在一定范围里建立自己的独立司法权 

并通过它们建立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在魏玛共和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教关 

系体制中,国家对教会的管辖权不再适用,然而某些州政府仍在继续行使这 

种权力。被罗马天主教会视为关键问题的教会学校基本上受到保护,宗教指 

导继续作为公共学校的必修课,非教会学校除外。1920年德意志帝国在罗马 

设驻圣座大使馆,取代以前的普鲁士代表团。圣座希望和德意志帝国签定政 

教协定,但由于敌视教会的自由派如社民党以及新教团体的反对,德国拒绝 

同圣座签定协议;圣座利用帝国政府同各州政府之间的矛盾,先后同数个州 

签定了协议。1924年3月24日首先同巴伐利亚自由州签定了协议;1929年 

6月14日同普鲁土签定协议;1932年同安纳特自由州签定两个协议,1932 

年10月12日同巴登州签定协议。除巴伐利亚外,德国各州主教座堂教士团 

选举主教的传统权利被保留了下来,但被限定在由圣座提出的三名候选人之 

间。在普鲁士,除科隆外又设立了帕德本和布列斯劳两个教省,新设立了亚 

琛、柏林主教区及施奈德姆尔直属区。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上台后,帝国的教会政策进入了新的时期。1933 

年3月23日的政府声明中把天主教和新教两个教会比喻为维护德意志民族的 

最重要因素,表示要尊重同它们签定的协议并维护它们的权益。特别是希特 

勒许诺他将“允许并保证”基督教会在学校及其他教育中发挥它们的作用。 

希特勒很快就使圣座明白他希望签定政教协定。1933年7月20日双方于梵 

蒂冈签署了政教协定并于9月10日交换了文本。新的政教协定适用于帝国各 

州,但圣座同有些州签定的原有协议仍继续生效;教派、礼拜自由权利以及 

教会团体的自治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教士在精神领域的作用和功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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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护;公共机构中的教牧问题得到保证;天主教会社受到保护;协定规 

定德国主教团要同帝国政府永久合作;国家允许教会的宗教指导、教派及私 

立学校等要求。宗教指导是公立学校 (包括职业学校)的必修课;天主教会 

学校的设立和维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教士的非政治化是希特勒的主要 

打算之一,所以协定规定教士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希特勒希望通过这一规定 

摧毁政治天主教。至于协定中未涉及的其他问题将由《天主教会法典》调节。 

     二战期间,在被德国占领的一些地区,天主教会受到迫害,教士遭到监 

禁和屠杀。圣座同波兰、奥地利签定的政教协定以及同捷克斯洛伐克签定的 

临时协议、同法国签定的政教协定(阿尔萨斯和洛林地区)都被视为无效。 

圣座要求同德国就其新占领区的天主教会重新签定协议的要求被拒绝。1937 

年3月14日,教皇发表《火焚的焦虑》斥责德国法西斯政府对教会的迫害。 

    ④拉美国家。拉美国家的政治局势不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状况的落后使其 

成为圣座关注的特殊地区,该地区不断出现的许多独裁政府通常对教会采取 

敌视政策,因而圣座的政教协定政策在拉美地区是很难行得通的。只有哥伦 

比亚是个例外,它于1928年到1938年间同圣座签定了数个政教协定,其中 

最重要的是1928年5月5日的传教协定。1928年同危地马拉政府签定的政 

教协定结束了危地马拉国内的“文化斗争”。圣座还于1928年同秘鲁政府达 

成有关主教任命问题的协议。厄瓜多尔在20年代一直采取敌视天主教会的政 

策,直到1937年7月24日同圣座签定临时协议。协议规定,政府保护宗教 

指导的自由;国家同教会携手向印地安人传播福音和文明,促进其社会经济 

的发展;教士不得参与政治活动。 

    ⑤在二战中,圣座难以同交战各国签定协议,只能同一些不受战争直接 

影响的中立国家订立协议。在萨拉查统治时期的葡萄牙,天主教会受到国家 

的支持。1940年5月7日,圣座同葡萄牙达成政教协定及传教协议,萨拉查 

称之为“教会与国家分离的政教协定”。根据协定,天主教会具有法人资格, 

葡萄牙同圣座保持外交关系;政府保证天主教会的活动和财产;教士享有特 

殊保护和某些豁免权;宗教指导作为公立学校的心修课,而且宗教指导要同 

基督教的原则相一致;教会可以设立私立学校;婚姻法受制于自由民事婚姻 

的原则;国家资助教会的海外传教事业。传教协议规定,葡属海外传教协会 

受政府资助;自由传教受到保护。有了这两项协议,葡萄牙国内及海外殖民 

地教合同政府之间的和平及合作关系维持了很常时间。 

    在30年代,西班牙天主教会的境遇很糟。1931年12月9日宪法对天主 

教会持敌视态度。在随后的年代里,对教会的全面战争展开了。1933年西班 

牙政府宣布废除1851年同圣座签定的政教协定。一部分军队起义反对暴政及 

恐怖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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