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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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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审理米兰达案的福塔斯大法官(Abe Fortas,1965─1969任职)后来回忆说:“米兰达裁决完全是沃伦的决定。”在分析和讨论案情时,沃伦法官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耐心地说服其他几位大法官同意他的观点。他坚持认为,只有施行“米兰达告诫”,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嫌犯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判决书中,沃伦法官特意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米兰达告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而,即使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之中,这一越俎代庖、惊世骇俗的联邦法规也引起了很大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哈兰大法官(John M。Harlan,1955─1971任职)认为:“人人皆知,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数量众多的专家作证表明,警方提审案犯,获取口供,对于控制犯罪非常重要。”“鉴于犯罪行为的社会代价极大,这种新规则只配称之为一种危险的实验。”少数派的怀特大法官(Byron R。White,1962─1993任职)宣读异议时情绪颇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和其它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在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沃伦大法官无疑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人物。最高法院大法官人人身怀绝技,个个身手不凡,他们有的是出类拔萃的法学家,有的是名震四方的大律师,有的是誉满全美的联邦巡回法院法官。但是,正如一些人批评的那样,有些大法官几十年来或身处高高在上的法律殿堂,或埋头于艰深奇奥的法理象牙塔,常常不食人间烟火。而沃伦法官的经历则极为特殊,他实际上只是一个“行政干部”出身的“外行”。(沃伦担任首席大法官之初,当最高法院召开例行院务会议讨论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时,他让资历最深的布莱克大法官主持会议,自己只是坐在一边“旁听”。一个月后,沃伦法官才开始亲自主持院务会议。)然而,几十年来担任基层地区检察官、州司法部长和州长的独特经历,使沃伦对各级政府检察部门和警方内部的黑暗、腐败和犯罪的内幕洞若观火、深恶痛绝,对下层百姓的疾苦知之甚详、深感同情。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后,他主持做出了一系列震撼全美的重大司法判决,严格地限制警方权力,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保护,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产生了极大影响。
  在其名著《普通法》一书中,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1902─1932任职)精辟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所谓经验,显然包括法律、政治、历史、社会和法官个人的经验。一般而言,司法判决并不是一个运用逻辑和法理辨明大是大非、寻求永恒真理和绝对正义的思辨和推理过程,只能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在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冲突之间寻求一种动态性平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皆大欢喜。实际上,在错综复杂的人类社会中,任何司法裁决都不可能满足单一的利益和价值追求——如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只能是一种多元利益和多元价值观的综合平衡。
  
  三、大法官是不是有毛病?
  沃伦大法官积极推动的民权运动和“权利革命”,几十年来在美国社会中一直毁誉参半。很多人抱怨说最高法院为犯罪嫌犯提供了过份的保护。美国法律给人们的普遍印象是:罪犯的人权好像比受害人的人权更重要,保护坏人好像比保护好人还要优先,针对警方的清规戒律好像比打击犯罪分子的法律法规还要多,而美国律师则精于颠倒黑白和钻法律漏洞,再加上美国独有的陪审团制度,使美国法院的司法判决常常沦为全世界的笑柄。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社会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绝大多数美国人希望政府乱世用重典,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快打击暴力犯罪。可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民众的呼声却好像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不但不顺从民意,却反其道而行之,对待犯罪嫌犯简直就是“爱你没商量”。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Mapp v。Ohio,1961)案中裁定:警方非法搜查取得的证据在州法院的审判中一概无效。1972年,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Hamlin,1972)案中裁定:法院也应为被控刑事轻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人们禁不住犯寻思,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是不是都有点儿毛病啊?
  美国最高法院有几位开明派大法官的确有“毛病”,而且病根儿渊远流长。在美国历史和文化的深处,深藏着对官府的极度不信任、对警察滥用权力的极度恐惧和对司法腐败的高度警觉。熟悉历史的人知道,美国人的祖辈当年在欧洲大陆饱受专制暴政之苦,不得不离家出走,漂洋过海,历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才来到新大陆。当他们踏上北美大地之时并没有发现遍地黄金,生活甚至可以说是极度艰辛,但他们确实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自由,多数人通过奋斗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正因如此,他们再也无法忍受任何骑在小民百姓头上横行霸道的专制政府,为了保护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操起家伙事儿就跟英王的军队开打。
  美国的天下是开国总统乔治。华盛顿用枪杆子打出来的,但是,美国的长治久安却是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和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用脑袋瓜思考出来的。托马斯。杰弗逊当年主持起草了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詹姆斯。麦迪逊则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
  什么是宪法?用句通俗的话来解释,宪法就是管政府的法。为什么要管政府呢?因为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都有权,而权力使人腐败,绝对权力绝对使人腐败。说白了吧,因为手握大权,所以政府里的各级官员有可能全都是潜在的坏蛋和腐败分子,是潜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应当是政府里的官儿和警察,其次才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所谓加强法治,首先应当是从制度上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从制度上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胡作非为。如果统治者和执法者循规蹈矩,遵纪守法,司法者秉公判案,一视同仁,那么防止被统治者造反闹事则易如反掌。
  人类历史已经证明,官府和警察干坏事或者“好心干坏事”的本事绝对要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纳粹德国当年没费啥劲儿就屠杀了6百万犹太人;中国大陆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到文革十年动乱,陷入如山的冤、假、错案和政治迫害之中的民众一不留神就达数千万之多,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也遭受了空前可怕的破坏。
  想当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问题,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规定了很多约束政府的基本原则,诸如天赋人权、限权政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与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军队等。但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这些原则很多都是虚的。比如,如果没有言论、出版自由和新闻监督,三权分立与制衡实际上仍然很难防止官官相护、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多党竞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仍然有可能蜕变为多党勾结、三权合谋的黑暗王朝。天赋人权、限权政府等立宪原则可以在小资沙龙里吹得天花乱坠,唾沫星子乱溅,可是,如果执政党中的贪官污吏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勾结,大搞司法腐败,任意编造罪名,把在野党的头头脑脑和控告官府的小民百姓打入黑牢,刑讯逼供,秘密审判,残酷迫害,你是一点儿辙也没有的。一句话,如果没有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具体而有效的保障,宪法中的高调和好词儿全是白扯!
  
  四、五权分立与现代民主美国制宪先贤对当时宪法中的毛病当然心中明镜。1791年,制宪先贤一口气给美国宪法增加了10条修正案,内容包括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和宗教自由,允许小民百姓拥有武器,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不得因同一犯罪两次受审,不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被告人享有迅速、公开、公正审判和得到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力,刑事案件和价值超过一定限额的民事诉讼应由陪审团审理,不得对公民进行无理搜查和扣留,不得对犯人施加残酷的惩罚等。
  美国宪法的这头10条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以公民权利来限制政府权力,用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以及保障小民百姓免遭司法腐败之害的方法逐渐确立新闻监督权和公民权,制衡和约束政府的官权,形成立法、执法、司法、新闻监督、公民权利的五权分立与制衡。其特点是用权力制衡权力,借舆论监督权力,以权利限制权力。这种精心设计的制衡、监督和限制权力的机制,比较有效地抑制了政府滥用权力的弊病。当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宪法只注重保护了白人和有钱人的人权,但不管咋地,这毕竟是“让一部份人先民主和自由起来”,使美国社会逐渐走上了现代民主的道路。
  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权,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纳粹德国是经全民投票、民主选举成立的政权,但它的政府是专制独裁、权力无限、以强凌弱和任意践踏公民人权的法西斯政府,这种民主是选票箱掩盖下的虚假民主,或者说是一种“有选举的暴政”。
  正因为存在这种“有选举的暴政”的可能性,深信洛克限权政府理论的制宪先贤对可能出现的政府“恶政”非常敏感。在制宪者影响下,美国人深信,只有严格约束和限制政府官员所代表的国家权力,尤其是严格限制执法和司法部门肆无忌惮地大搞司法腐败、轻而易举地侵犯小民百姓自由和财产的权力,充份保障新闻自由和普通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国家才有可能能走上长治久安、繁荣富强之路。相形之下,在中国人传统的国家与个人观念中,国家和社会永远都是第一位的,只要国家富强,社会安定,拱手放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似乎是理所当然。
  不过,即使在西方国家中,像美国这样不但把普通公民的权利,而且把犯罪被告人在刑事案中的权利也明文载入宪法,而总统、国会和政府官员一天到晚战战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饱受新闻媒体和民众的指责和批评,也恐怕是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在今天的美国,政府官员若想找碴儿迫害那些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新闻媒体和小民百姓几乎是不可能的事。美国社会的特点是官权弱,民权强,新闻媒体是超强。政府官员只能遵循法律法规行事,小民百姓却可以做法律没规定的任何事情,新闻媒体是各行各业中唯一受宪法明文特别保护的特殊行业,警察和执法官员的权力则受到各种法规的严格限制。
  
  五、杜绝刑讯逼供的尚方宝剑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判例严格限制执法官员的权力,这绝非偶然。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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