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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书屋2004-06-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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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场,肯定是有一番争论的,但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我们就不能看到那时候的领导讲话和普通群众“举手表决”和“掌声通过”的情形。
  有了文字当然是好事,人们可以汲取更为久远的经验,可以更广泛地传播自己的思想和意见,但“治人者”几乎从文字诞生的那天起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仓颉造字“天雨粟,鬼夜哭”。比如,在口口相传的“说话”阶段,皇帝爬灰、皇后偷汉,只可能在后宫以及几个亲随大臣之间流传,而且用不了几年就会湮灭无闻,而现在史官把它记录下来,刻在龟甲和兽骨上,这些秽乱宫闱的秘事就不再是几个宦官咬着耳朵互相传播的小道消息,而是一件铁板钉钉的千古事实。于是,各种各样的封禁办法,形形色色的书报审查,名目繁多、骇人听闻的文字狱从此史不绝书。
  文字发明以前当然也有不让人说话的先例,但除了派人盯梢、雇人告密以外,没有什么好办法。周厉王统治时期,文字有了,但还不至于有报纸,他的残酷暴虐国人不能公开批评,就逢人讥讪嘲弄。厉王大怒,就在卫国雇了一些跳神的老婆子,监视他们,“以告,则杀之”。这是最早的政府打压言论自由的例子。但从理论上讲,这个办法愚蠢透顶,如果以一双眼睛盯一张口计,全国就得有一半人口被训练成卫国的老婆子——况且百姓不能说话,但还“道路以目”(用挤眼睛来表情达意)。所以,不出三年,国王就被流放到山西去了。
  除了盯梢、告密,当然还有更彻底的钳制人口的办法,那就是割喉咙。割喉咙又称“罗马刑”。但与我们想象的正好相反,不论在罗马,还是欧洲其他地区,割喉从来都不是独立的行刑方法,往往只是临时的加重刑罚的手段。只有非洲、亚洲、中美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的一些原始部落还使用“割喉刑”,但目的不是压制舆论,而是用于祭祀神灵。只有历史上的某些政权才将其列为自己制服思想犯的行刑方法。史料记载,从1975年到1978年,“红色高棉”用刀割断了成千上万人的喉管,有些行刑者甚至重新启用了一种古老的割喉办法,那就是用尖利的棕榈树叶划开犯人的喉管,然后在颈动脉旁来回不停地拉。
  用棉花塞嘴、用布条堵口或用竹筒封喉,比起割喉咙当然轻得多,但目标是一致的,那就是不让人说话。而经验告诉我们,一个有言论自由(用报纸说话)的国家绝对有“口论自由”(用喉咙说话),而一个有“口论自由”的国家则不一定有言论自由,但一个连“口论自由”也没有的国家则绝对不会有言论自由。因此,历史上凡有远见卓识的民主政治家,无不对言论自由给予极大的信任。杰弗逊有一句名言:“如果让我在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和一份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出于对天赋人权的敬畏和尊重,也鉴于以往国家剥夺个人表达权的沉痛教训,在这些伟大人物所创立的、对人类的文明进步曾起过或仍然起着巨大作用的历史文件里对言论自由都有明确的阐述:《人权宣言》认为,“无拘束地交流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只要他对滥用法律规定情况下的这种自由负责”(第十一条);《世界人权宣言》的创立者也认为:“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与传递消息、思想的自由”(第十九条);美国宪法的起草者做得更绝,正文部分凡七条二十一款,无一字一句提及言论自由,但在修正案中则以第一条的位置不容置疑地写道:“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因为在起草者看来,保障言论自由对政府来讲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文里没有提到言论自由,而修正案也没有像一些暴政国家通常做的那样,反过来又对宪法已经规定的自由作出限定,而干脆说“不得制定”。
  国家或社会将天赋的说话和表达意见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然是好事。只要不与天赋人权相悖,任何基于自由目的的法律都是对个体生存空间的拓展和延伸。因此,历史上凡有理性的政府对异己言论从来都是有容乃大,虚心接纳的。孟夫子倡言“君视民若草芥,则民视君若寇仇”,言词峻急,但梁惠王并不以“危害国家安全”而降罪;司马迁将“开国之父”刘邦写成无赖儿郎,并指斥当朝元首汉武帝“好大喜功,残民以逞”,也并没有见他以“煽动”罪身陷囹圄;唐诗人李白喝得烂醉,作“天子呼来不上船,自称臣是酒中仙”,也并没有见当地警察机关因“扰乱地方治安”行政拘留之。只有丧心病狂的当权者才惟我独尊,容不得一星半点异己的声音。好同恶异,顺昌逆亡,穷凶极恶地抓捕异议人士,当然有效,然而有限,所以古来长治久安的王朝没有一个是靠刺刀和暗探维持的。秦始皇“偶语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可惜二世而亡,前后不过十五载;国民党军统林立,特务满天,但从1927年窃取大宝算起,也只二十二个春秋,就流窜到孤岛上去了;友邦“老大哥”契卡开路,克格勃继后,辅以活埋、劳改、举家流放等措施,但在度过七十二岁的“中寿”以后,这个不可一世的帝国大厦仍然像纸房子一样地坍塌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雍而溃,伤人必多”,这是周厉王以杀止谤,周召公对他说的话。后来的“权力者”亦无不将此奉为治世的格言。可惜的是,“治人者”“奉”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行 走
  行走当然也是天赋人权。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人两条腿又不让人走路,就像我们不能假设自然赋予鸟儿两只翅膀又不让它飞翔一样。中国话讲“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就是指人走路所必须借助的工具和手段,因而缠脚就不光构成了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而且是对他们天赋人权的最直接侵犯。
  不光是人类,自然界的飞鸟走兽也都有行走权。但人和飞鸟不同的是,飞鸟行走靠的是空气的浮动,人则必须借助道路。道路是什么?道路是人在没有路的地方用脚踩出来的。这句话不仅强调了探索的重要性,而且还告诉人们,自然最初赐给人们的路,不是铁路、立交桥,更不是高架桥、磁浮列车,而是荆棘野地、荒榛密林,否则,就用不着踩了。
  既然自然赐给人们的路是土路、石路、山路,甚至是悬崖峭壁、大海荒漠,那么,土地的所有者——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没有路的地方架了桥,在有路的地方铺了铁轨,在地上的路不够的情况下向下挖了隧道,通了地铁,然后向使用它的人收取适当的费用就是合理的。但条件是必须向行人开通可以免费行走的通道。如果不是这样,也就是所有者霸占了自然所赐的路面,又没有给行人留下可以通行的道路,而一旦上他的路又要收取高昂费用时,这时的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就等于公开承认自己不是合法的所有者,而是“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的强盗。
  对付强盗当然不能克己复礼、温良恭俭让,否则就成了助纣为虐。因为这种狠暴行径等于剥夺了人的天赋行走权,将人们推到了自然法的境地里。而在自然法的境地里,人人都有权采取他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惩罚不义的行为。也就是说,当所有者阻断了交通,又在没有征得附近居民同意的情况下收取超过他们支付能力的费用时,使用这路面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砸断栏杆,拆毁铁轨,并开着汽车强行闯关。
  迁徙的权利是由行走的权利衍生出来的,它和居住自由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面。而居住自由最初是和土地的承继、使用有关,即人们继承了父辈或祖先的土地而自然就成了该国公民。因为不能想象要寻求政府对土地的赠与、出售、转让、租赁等经济行为的认可和保护,又不将土地置于该国政府的法律管辖之下。但这种由于使用一个国家的土地而不得不服从其法律管辖的义务是有限的,它随着土地使用的结束而结束。当地里的出产不能养活耕种者以及他的妻儿老小时,它随时可以选择别的国家或地区居住。因而有居住自由就有迁徙自由,迁徙自由就是不居住的自由。
  在我们所亲历过的人类所有管理自身的办法中,限制或剥夺迁徙自由最严酷的莫过于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最早是为防止奴隶逃跑或奴隶主逃税而设的,后来被一些半军事化的国家用于人口管制。它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这个制度基本上不承认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而是由出生地来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中的身份和地位。它毁坏了人的尊严,伤害了人的心灵,拆散了无数美好的婚姻,使数不清的英雄俊才抑郁林下,抱困终生。这是国家利用最落后的方式来对它的子民进行最野蛮地歧视,因而为今天的大多数国家所摈弃,只有在个别不开化国度里还像罂粟一样地绽放着。
  实际上,户籍制度不用说在人类社会,即使在动物界也罕有所闻。一只北方的候鸟到南方过冬,不需要办暂住证;一群东部的蚂蚁到西部产卵,即使不带户口本和准生证,也不用担心被收容遣送,更不会被打死在中转站。
  从这一意义上讲,2000年6月,牺牲在英国多佛尔港口的五十八位中国农民就不是什么偷渡客,而是为捍卫自己天赋迁徙权的殉难者。他们的死构成了人类迁徙史上最为悲情的一页。尽管在看电视之前,我已经知道了故事的结局,但当看着他们一个一个从一辆满载西红柿的闷罐车厢上拉出时,仍然难以抑制自己的悲愤。不管是荷兰的“蛇头”,还是沿海的农民,本来他们已经得到了生存所需的基本资料,但一种恒久的人类追求幸福的梦想鼓舞着他们铤而走险,使他们一时忘了“国家”是当前世界上限制人口迁徙的最大罪魁。就这样,他们也把自己当成了西红柿装上了车厢,永不回来。由此也可以看出,根植在人性深处的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何等的坚固顽强,众水不能淹没,大火也不能熄灭。
  自 卫
  每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业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每个人生下来尽管一无所有,但他至少拥有自己的身体。身体是上帝赐予每个生命的最初财产。由此衍生出来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对这最初财产的支配权。例如,吃饭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嘴巴的支配权,性爱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生殖器的支配权,迁徙的权利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脚和腿的支配权,信仰的权利则可以理解为人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因而身体是一切权利的起点,保护身体以及生命所需的各种补给和手段不受侵犯就是保护自然赐予人们的最基本的财产;反之,人若失去了身体就失去了整个世界,其他一切权利对他都毫无意义。因为人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所以自卫就是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权利的权利。中国人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意思是身体是父母给的,自己不敢毁伤,言外之意是父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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