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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部分

春秋大义-第1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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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法令不犯,而狱犴不用也。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非网疏而罪漏,礼义废而刑罚任也。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乎!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
    113《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
    114《礼记·三年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
    115详见:'日'滋贺秀三《中国上古刑罚考——以盟誓为线索》(收录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刘俊文/主编,姚荣涛、徐世虹/译,中华书局1992年第1版,第13页。)
    116《论语·宪问》:公伯寮愬子路于季孙。子服景伯以告,曰:“夫子固有惑志于公伯寮,吾力犹能肆诸市朝。”
    117钱穆:《论语新解》(巴蜀书社,1985年第1版,第360页)
    118比如《尚书·牧誓》说周武王在开战前宣布商纣王的罪名,其中说道:“昏弃厥肆祀弗答”。《史记·周本纪》把这句话翻译为:“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史记集解》引郑玄的注释,说“肆”是“祭名”。
    119《论语·子路》
    120《汉书·薛宣硃博传》
    121《世说新语·德行》:范宣年八岁,后园挑菜,误伤指,大啼。人问:“痛邪?”答曰:“非为痛,身体发肤,不敢毁伤,是以啼耳。”
    122《孝经·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
    123'清'王谟辑《汉魏遗书》辑董仲舒《春秋决事》
    124'汉'桓谭《新论》(《全后汉文》辑本):“《左氏传》于《经》,犹衣之表里相待而成。《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这可能是所有研究《春秋》的著作中被引用最多的一句话了。
    125《公羊传·昭公十九年》
    126乐正子春之孝确实到了一个极至了,《礼记·祭义》: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曰:“夫子之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善如尔之问也。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身,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弗敢忘孝也。今予忘孝之道,予是以有忧色也。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壹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壹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
    127可参考龚自珍对这个案例的答疑:“乙问:《春秋》假立吏,许世子狱如何?答乙:书许世子弑其君买,是拟死;书葬许悼公,是恩原之。《春秋》之吏,闻有父饮子药而死者,急欲成子之意拟之死。俄而《春秋》闻之,闻其愚孝,无有弑志,乃原之。”(见'清'龚自珍《春秋决事比》“不定律篇答问”)
    128 '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版,第70页)
    129 '法'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卷)
    130 '清'王士禛《池北偶谈》“边尚书”条:弘治末,孝宗上宾。予郡边尚书华泉(贡)为兵科给事中,疏劾太监张瑜、太医刘泰、高廷误用御药,逮瑜等下狱。大理卿杨守随谓同谳诸臣曰:“君父之事,误与故同;例以《春秋》许世子之律,不宜轻宥。”此事与泰昌时孙文介(慎行)论红丸事相类。尚书工诗博雅,为弘正间四杰之一,世但知其文章,而不知其丰裁如此。又先生仲子习,字仲学,颇能诗。其佳句云:“野风欲落帽,林雨忽沾衣。”又“薄暑不成雨,夕阳开晚晴。”而老鳏贫窭,至不能给朝夕以死,则先生清节可知也。
    131 '清'陆以湉《冷庐杂识》“丘大理”条:旗人有与父异居而后母与邻人私者,父愤不能制,语子曰:“儿为我杀之!”子夜杀后母及邻人于室,自归有司,有司论极刑,部院核拟如所论。丘持不可,曰:“《春秋》书‘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彼承父治命,手刃父仇,而以大逆论,无乃非《春秋》之义乎?”乃以两议上,诏特从末减。其平反大狱类如此。
    132 比如清代魏源辩钱大昕:“钱氏又曰:‘楚商臣、蔡般之弑,子不子,父不父也。许止以不尝药书弑,非由君有失德,故楚、蔡不书葬而许悼公书葬,以则楚、蔡二君之不能正家也。……’(《潜研堂答问》)正之曰:《春秋》之义,君弑,贼不讨,不书葬,未闻有责君不正家者。许止本未尝弑,故书葬以赦之。吴、楚狄夷之君,从无书葬之例。……”(魏源《公羊春秋论》)
    133 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10卷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版),原始出处不详。
    134 《汉书·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袄言令。
    135 转引自'美'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金克、徐崇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版,第159页)
    136 《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何以不称弟?杀也。杀则曷为不言刺?为季子讳杀也,曷为为季子讳杀?季子之遏恶也,不以为国狱,缘季子之心而为之讳。季子之遏恶奈何?庄公病将死,以病召季子,季子至而授之以国政,曰:“寡人即不起此病,吾将焉致乎鲁国?”季子曰:“般也存,君何忧焉?”公曰:“庸得若是乎?牙谓我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庆父也存。’”季子曰:“夫何敢?是将为乱乎?夫何敢?”俄而牙弑械成。季子和药而饮之曰:“公子从吾言而饮此,则必可以无为天下戮笑,必有后乎鲁国。不从吾言而不饮此,则必为天下戮笑,必无后乎鲁国。”于是从其言而饮之,饮之无傫氏,至乎王堤而死。公子牙今将尔。辞曷为与亲弑者同?君亲无将,将而诛焉,然则善之与?曰:“然。”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季子杀母兄何善尔?诛不得辟兄,君臣之义也。然则曷为不直诛而鸩之?行诛乎兄,隐而逃之,使托若以疾死,然亲亲之道也。
    137 《孟子·万章下》:齐宣王问卿。孟子曰:“王何卿之问也?”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贵戚之卿,有异姓之卿。”王曰:“请问贵戚之卿。”曰:“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王勃然变乎色。曰:“王勿异也。王问臣,臣不敢不以正对。”王色定,然后请问异姓之卿。曰:“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
    同样的说法在《礼记》里也有,还可以参考龚自珍的名文“宾宾”,其中说道:“异姓之卿,固宾籍也,故谏而不行则去。”龚自珍身处晚清时代,说这话大有借题发挥的味道。顺便一提,龚自珍还是位公羊学的专家。
    138 历史实情要复杂一些(比如异姓家臣的存在等等),这里只是简而言之。
    139 “民”字到底如何解释一直是个聚讼纷纭的问题,比较确定的是,封建社会中,不同时代里的“民”意义是不一样的,这里简化来说,不作细辨。
    140 周作人:《中国人之爱国》,收录于《周作人文类编》第1卷(钟叔河/编,湖南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5页,本文原载1907年11月刊《天义报》11、12期),这一段尤其值得一看:“夫吾果亦有爱国之说,特甚有异。俄有勒孟埵夫,生为诗人,挚于爱国,顾其有情,在于草原浩荡,时见野花,农家朴素,颇近太古,非如一般志士之为,盲从野爱,以血剑之数,为祖国光荣,如所谓‘兽性之爱国者’也。夫人情恋其故乡,大抵皆尔,生于斯,歌哭于斯,儿时钓游之地,有毕世不能忘者,天怀发中然耳。至以凶暴为雄,以自夸美,则仁者耻。虽然,俄之君主,尚为其类,生同部落,系属较深,知理之士,犹不肯力右其长,俾益荣大,而奴于主人,乃言忠爱乎?”
    141 '法'伏尔泰:《哲学词典》(王燕生/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版)
    142《梁书·高祖三王列传》
    143 '苏'托洛茨基:《被出卖的革命》,转引自'美'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金克、徐崇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版,第160页),胡克补充说:“为使这幅图画完全起见,当它适用于俄国的时候,我们必须加上这点:船员和船长只听从头等乘客的命令,而头等乘客又定期以残害的方法来消灭不满分子——这些对权力和生活条件的悬殊想得过多的人。”
    144'英'雪莱:《雪莱政治论文选》(杨熙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版)译者序注释引:马克思说:雪莱是“一个真正的革命家,而且永远是社会主义的急先锋”,见《马克思恩格斯论艺术》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3 年第1版,第261 页。恩格斯说雪莱是“天才的预言家”,见《马恩全集》中文版第2 卷,528 页。
    145 参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3 年第1版)
    146 '印度'泰戈尔:《民族主义》(谭仁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第4页)
    147 '印度'泰戈尔:《民族主义》(谭仁侠/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版,第14页)
    148 '俄'别尔嘉耶夫:《俄罗斯思想》(雷永生、邱守娟/译,三联书店1995年第1版,第68页)
    149 '美'悉尼·胡克:《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金克、徐崇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1版,第156页),胡克在此指出了三条理论上的内在矛盾:(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在一个真正没有阶级的社会中是可以没有国家的;政府的调节作用变成生产过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今天,俄国已为官方的布告宣布为一个真正没有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了。同时,不仅承认了国家的存在,而且国家性质的增强还是一种庆祝的根据。共产国际在1935年8月20日通过了一项决议,它就声明“社会主义最终的和无可改变的胜利,以及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全面增强都在苏联完成了。”从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来,这句话代表着一种在名词上的矛盾。(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行使国家的强制,作为不同于舆论的、风俗的、以及自卫的自发性表现的强制,其用以作区别的图表是在于站在其他居民之上而与之对立的武装人员的特殊团体的存在。在发现有这些武装人员的特殊团体的地方,他们不变的(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职能是在于保护统治阶级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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