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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人文科学认识论  -第32部分

小说: 人文科学认识论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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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们是如此普遍,以致事实上它们存在于杜尔克海姆以“强制”这个共同术语来描述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些方面的内部,至少应该区分出两个极:一个是当局和习惯强加的规范,这种规范约束个人,但个人并不参与它的制定;另一个是合作产生的规范,这种合作就是合作者参与约束他们的规范的制订。人们就会立刻看出这第二种情况就是朝着其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决定内容本身的一些系统的方向前进的。
    这些问题特别围绕在习俗或习惯与义务或规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永远是中心问题的周围。当瑟沃尔德用这句名言说“被承认的强制变习俗为法律”时,他提出了一个远比部落社会中法律的产生问题更为普遍的问题,也是人们今天一直研究的问题:人们如何从一个单单是规则的或得到平衡的结构过渡到一个规则或规范系统的呢?在法律社会学中,上面所提到的名言极其正确地指出,习俗在没有得到“承认”之前是不够的。在道德事实方面,习惯或惯例,在某种“尊敬”——对与人身有关的一种价值(不仅仅与超人身的职务或服务有关)的承认——的关系没有参与之前,也是不够的。但在刚才我们看到的规范本身决定其内容的智力运算方面,如果说逻辑确实是一种思想交流与认知合作的道德,那么,任何建立在平衡的运算结构上的演绎都带有一定的内在必然性系数,好象从动作过渡到可逆性运算就足以产生共同认知的发生与个人建构都必需的调节结构似的。最后,在习惯性图式和单独个人所有的知觉图式方面,尽管没有任何规范必然性在起作用,依然存在着属于内在平衡的“完整倾向”现象。在内在平衡中,问题不再是规范,但却是在平衡的各种高级变种中所必需的这一必然性的缓和形式。
    因此,在这种研究中似乎形成的趋势是引导人们去承认,从结构过渡到规则要有两个条件。先决条件是平衡条件:如果这一平衡来自调节,或它若是运算性就来自内在必然性,那么结构只有在它自身封闭成一个用各色各样的完整倾向来表现的充分平衡形式时才会成为必需。第二个条件与个人际关系一起出现,它再次参照平衡形式,但这次与这些集体情况有关:它们的调节或由此而生的运算是通过从对人的超人身的确认或尊敬直到对义务本身的各种不同的真正形式间的各种意识状态而表现出来的。
    9.规范领域内的历时性问题与同时性问题
    大家都相当了解语言学如何从索绪尔的著作开始渐渐把语言的历史性研究即语言的历史与演变的研究,同对作为相对独立于其历史的一个现实体系的语言的平衡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性分解开来。大家也知道,经济形势发生的危机,多么能改变价值状态并把价值与其以前的历史分开。相反,规则或规范的本质则在于引入必须的保存。这也是它们的作用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如此重要的原因。因此规范就其本性而言,是历时性与同时性之间的主要联系工具。
    尽管如此,结构与规则仍然是演进的,是逐渐形成的。甚至在逐渐获得稳定性的情况下,新的结构或规范即使不取代以前的结构或规范,也能多多少少深刻地改变它们的意义。这样,我们面前出现了一个新的跨学科比较的大问题,即按结构或规范的不同类型确定为历时性或同时性的因素之间关系的统一性和多样性问题。
    我们先从逻辑规范入手。逻辑规范可能像是一成不变的结构的原型,因为从柏拉图到胡塞尔的各种哲学都把它们同理念、先天形式、永恒的或至少是无时间性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科学社会学创始人之一孔德在他的三阶段法则中(我们没有在此讨论它的价值的必要)描述了基本概念的演化,但他认为这种演化只涉及人类理性的内容,而理性的形式,换言之,即推理的方法本身或“自然逻辑”却是不变的。今天来自科技史、比较社会学发生、心理学研究、特别是在动物生态学或动物心理学中成为必要的进化论观点的一种相当普遍的倾向却相反地使人们认为理性只是一个阶段一个阶段地构成的,而且不无理由地或不是没有理智地以这样一种方式演化:不仅“不证自明的东西”在变化,而且在一个特定阶段那些在逻辑上看来已经得到证明或很严格的东西到了下一阶段可能成为问题并因此导致了重大进步。
    反过来说,如果理性在进化,理性可能导致的逐步建构就构成一种极其可观的发展类型,也就是说,先前的结构没有被撇开,也没有被摧毁,而是作为在某一方面或在某一近似层次上有效的个别情况结合到随后的结构中去了。实验科学的情况则与此不同。从物理学算起,它们的一种理论可以被另一种理论推翻,或仅保存具有真理的很有限的一部分。但在逻辑-数学结构领域,没有一个结构是在一个历史时期被证明为有效的之后被抛弃的。错误只在于把它认为是唯一的因而是必然的结构,实际上,它随后就变成更丰富、更广大的整体中的亚结构了。从历时性与同时性的关系这个观点来看,这里就有一个例外的情况,即现时的平衡看起来像是仍继续下去的平衡的一种历史过程的产物(危机或一时的不平衡只构成成长的危机或对新问题的开放)。
    把这一情况同法律规范体系的情况相比,对比是显著的。一个完善的法律规范系统必然预见到自身的变化。也就是说,从构成一开始并在由它预见并蕴含的规范建构的各个阶段都有修订或改变的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说,规范的创造有一种连续性。在这方面,我们又看到了与非规范性价值或记号系统相对立的规范系统所特有的历时性与同时性的联系,但情况与理性规范的情况截然不同。第一,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新规范取代并驳斥被废除的规范,这在有效的“列入”传递序列中并不引起任何中断,但在规范的内容本身中却引起不连贯。第二,刚才所说的相对连续性仍然有赖于政治制度的平衡;发生革命时,整个制度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和前制度无关的新制度。
    在道德规范方面,连续性可能比较大些。但历时性因素与同时性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却是以与逻辑规范很不相同的语言提出来的。杜尔克海姆的倾向是把同时性事物完全从属于历史。当他以部落组织的异族通婚来解释进化社会对乱伦的禁止时,他忘了解释为什么其它许许多多同样归因于图腾制度的规范没有保存到今天。
    我们无须再多举例子来说明这里有一个具有相当普遍重要性的跨学科研究领域。归根结蒂,问题就是提出现代人依赖其历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从刚才所说的东西中可能得出的表面回答是,历史因素由于它们的永恒性并如同理性规范那样属于历史学重新找到但不创造或不加解释的不变量,因而更加重要。而使某些规范体系与先前的规范体系具有一些连续性的重大历史变化则更强调同时性重新平衡的重要性胜于连续的建构过程。实际上,有事件历史,或可见的部分是偶然的表现的历史,也有隐藏的动力或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历史。然而,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机发展远胜于事件的历史或现象的连续,因为它是逐渐的结构或组织。在其质量上,组织的各阶段都从属于一个逐渐增长的整合。所以,文明史越来越成为多学科的事业,其中科技史、经济史、历时社会学等等都应该共同分析同一变化的无数不同侧面。但这也同样是历史为什么是解释性的缘故。甚至是对那些看来是无时间性的不变量也是如此。因为不变量之所以成为不变的,只是由于要重新构成的建构和平衡过程的原因,而这些建构和平衡过程在各个领域都不一样。它们在其相互对立中和共同机制中相互阐明了自身。
三、机制与价值
    在一切生命和人文科学中,人们一直都看到所谓功能主义倾
向与结构主义倾向的对立。在生物学中,拉马克早已说过“功能创造器官”,而新达尔文主义的偶然变异与事后选择的图式则力图抽掉这句话的任何有意义的内容;相反,那些把现象型作为基因对环境压力的一种“反应”的当代概念,都企图通过一种新的综合来超越这一抉择的两项。在心理和社会学科中,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的冲突也很普遍。某些功能主义者认为“可观察之物的隐蔽结构”是出于理论家的简单抽象,而结构主义者则把行为的功能方面视为无解释性价值的次要特征。因此,揭示能在任何人的行为中协调功能与结构的共同机制,就构成跨学科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一问题自然引起了作为机能的客观或主观标志的效用或价值问题,以及能否建立一种不以先验思考为基础,而以由我们一切领域研究的相互连接产生的可能汇合为基础的一般价值理论。
    10.运转与功能、情感与人类行为学
    首先应该问的是,功能主义与结构主义的一部分冲突难道不是来自对结构的一种过于狭隘的概念吗?它只抓住结构的总体特征与内在变化特征而忘记了结构的自动调节这个基本特性。事实上忽视了自动调节,结构就披上贬低功能的静态外衣,这样给人的印象是在达到结构时,人们就揭示出某种与人类精神或任何社会的不变属性有关的永恒实体。由此便产生功能主义者对这样一种假设的怀疑,因为它确实能导致一种反功能主义。
    但是如果人们把形式或形式化结构,其调节来自理论家赋予它们的公理,和独立于理论家之外而存在的实际结构区分开,那么就该质疑,结构是如何保持和发挥作用的,这里提出的就又是结构的运转问题了。它们的调节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规则或规范来保证,如人们在第二节中所看到的。但这时,这些规则已经呈现出一种通过强制或义务系统来保持结构完整性的功能。反之,很可能有这种情况,即结构根本没有完成,在其形成过程中,其自动调节显然还不会导致一个规则系统,而是一种其运转可能带有多种变量的自动调节。尤其可能的是,结构不可能“关闭”,它经常依赖同外界的交流(请看第3节)。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功能才区别于结构,同时功能分析也成为非常必要,以致功能主义者有时竟忘记了无器官的或整体结构的功能是难于设想的。
    因此,精确揭示结构与功能的关系,确是人文科学中的一个普遍的、需要经常求助于跨学科研究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想一想,列文——他的社会心理学来自一种格式塔结构主义——是如何用这种语言来描述需要本身的,他的老师柯勒又如何就《价值在事实世界中的位置》写了整整一部著作。再想一想,帕森斯在社会学中是如何以“结构-功能的”一词来命名其方法的。帕森斯认为结构是一个社会系统各要素不受外部强加变动影响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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