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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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我们注意的力量”(pp.20f.)。如果这是指一种直接描述的话,那么,看来它与我们文章中的陈述是等同的,我们的陈述取自梅茨格,他也摘引了缪勒的话,而铁钦纳(Titchener)的三个术语更加清楚地带出了目标-自我的关系(object-Ego
relation)。当我们引入自我时,我们将讨论与坚持类似的特征,但是,有意义的是,如果我们不是被迫地去提及自我的话,我们甚至无法开始关于环境场的讨论。环境场的特征是一个自我的场,这种自我直接受该场的影响。
同质刺激强度的效应
然而,我们必须回到自己的问题上来,即雾的外表和刺激强度的关系问题。由于我们的知识仍然很不完整,因此,我们可以不考虑适应性在这种关系上的效应,这里的所谓适应性,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暗适应和光适应(dark
and light adaptation)。我们可以根据梅茨格在绝对同质刺激条件下取得的结果而得出结论,坚持随强度而变化大于坚持随白色而变化。梅茨格提供了有关场中事件(从绝对的黑暗开始,逐渐明亮起来)的描述。“起初,对观察者来说,它是在沉闷减少的意义上亮起来的,而不是在黑暗减少的意义上亮起来的,观察者感到一种压力的消失,他似乎可以再次自由自在地呼吸了;有些人同时看到了空间的明显扩展。只有到了那时,它才会在黑暗减少的意义上迅速地亮起来,与此同时,充斥空间的色彩也降低了”(p.16)。由于他无法在较高的强度上产生完全同质的刺激分布,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被见到的迷雾空间的深度对刺激强度的依赖性,但是,我们看到了刺激的开始,也看到了刺激的第一次增强产生了明显的扩张。这种扩张再次与自我相关;只要注意一下从压力下解脱出来就行了,这种压力恰恰是刺激的首次结果。
梅茨格的仪器设备
现在,让我们简要地描述一下梅茨格的仪器设备。观察者坐在经过仔细粉刷的墙的前面,墙的面积为4×4平方米,距离为1.25米。如果观察者直接坐在墙中央的对面,那么这堵墙便不会全部进入观察者的视野,它与水平方向大约200度视角相一致,并与垂直方向的125度视角相一致,而墙的侧面仅仅填满了116度的视角。由于观察者坐在置于房间地板上的一把椅子上,凝视着地板上方约1.5米的一个点,所以,墙壁的维度在任何一个方向上都是不充分的;因此,朝向观察者的两侧必须加到所有的四条边上去,从而使引入的异质尽可能地小。实际上,墙壁和两侧结合在一起的几条边一开始就看不见,或者过了很短的时间就看不见。照明是由一台幻灯机提供的,这台幻灯具有一组特殊结构的透镜。
微观结构的刺激
迄今为止报道的结果是从上述仪器中获得的,只要照明强度保持在一定水平以下便可以了。然而,如果明度增强,就会发生某种新的情况。雾就会聚集成规则的曲面,这种曲面从各个侧面将观察者包围起来;它的外表如同天空一般朦胧,而且是与天空相似的,因为其中央也稍稍扁平。雾的边缘的外表距离与正常条件下见到的墙壁边缘的外表距离是大致相同的。如果明度进一步增强,面就笔直地伸展成一个平面,它的外表距离可以十分明确地增加,一直延伸到实际距离以外。
为什么会出现从充满空间的雾向一个平面转变呢?梅茨格的实验(该实验由于太复杂而不能在这里描述)提供了答案。原因在于粉刷过的表面的“粒子”,或者,根据接近刺激的原理,原因在于下述的事实,即在较高强度的情况下,刺激分布不再完全是同质的,而是具有我们称之为一种微观结构(microstructure)的东西。现在距离刺激物体的微观结构当然是不受明度控制的;为什么接近的微观结构却有赖于明度呢?答案可以在调节(ac-modation)中找到。由于微观结构,异质如此之小,以致于消失,如果眼睛不是完全聚焦的话,而且,只要明度较低,调节便不再完善——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稍后讨论。我们暂且接受以下事实,即只有当接近刺激不再完全同质时,一个面才可以被看到,而微观结构对产生这一效应来说是充分异质的。
空间组织的某些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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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始的三维知觉
这些事实揭示了心物组织的若干基本原理:在最简单的可能的刺激条件下,我们的知觉是三维的(three
dimensional);我们见到,充斥着中性色彩的空间伸展至或多或少不确定的距离,这种距离可能随着刺激强度而变化,尽管这一点尚未确定。
这一简单的事实废除了对下列问题的若干答案,该问题是:尽管我们的视网膜是二维的(two
dimensional),为什么我们能够看到一个三维的空间呢?事实上,贝克莱(Berleley)提供了一个他认为是结论性的证据,即我们不可能“看”到深度,我们的深度知觉(Perception
of depth)不可能是感觉的(sensory)。“我认为,大家都同意距离本身无法直接被看到。因为距离是一条线,其一端指向眼睛,它在眼睛的“领地”中仅仅投射一点,该点同样保持不变,不论距离是短是长”(p.162)。
为使这一论点成为结论性的,就需要两个相互依存的假设。首先,它包含了恒常性假设(constancy
hypothesis),认为我们可以通过逐一考查其个别点来调查整个知觉空间。空间未被作为拓展中的过程来处理,而是作为独立的局部过程之和来处理。其次,该论点把刺激分布的维度与刺激结果的维度关联起来。由于视网膜是二维的,因此被见到的空间也必定是二维的。但是,视网膜是大脑三维视觉的界面(boundary
surface),建立在这个界面上的力决定了一种扩展至整个三维区的过程。贝克莱的论点仅仅证明了,在某些条件下,客观上位于不同距离的两个点看上去似乎位于同一距离,但是,贝克莱的论点并未证明,这种距离必须是零,因为它没有指明两个物体出现的距离(参见考夫卡,1930年)。
与贝克莱的论点相似的一种谬论也在感觉心理学的其他领域出现了。经常被提及的这个论点是,如果一个特定的刺激样式具有一定的维度(在这些维度中,该刺激样式可以独立地变化),那末,相应的行为资料也将具有同样数目的维度,而且不会更多。因此,就我们关于光强的双重效应[白色和坚持性(white-ness
and insistency)」的陈述而言,人们可能会对一个刺激变量仅与一个知觉变量相对应的问题提出异议,尽管就我所知,该论点尚未用于这一特例。但是,该论点已经用于声学,在声学中,人们可以从纯粹的正弦曲线波(sinnsoidal
waves)频率和振幅的双重变异性中得出下列结论,即相应的听觉效果(纯粹的音调)也可能具有这两种属性。由此可见,这一论点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使电流通过电解质,那末,电解质便分解,同时产生热,这两种结果——电解质的分解和热的产生均直接有赖于电流的强度。换言之,在原因维度和结果维度之间并不存在逻辑的联系(苛勒,1923年b,p.422)。而且,不论在空间知觉还是在声学中,这一虚假的假设已经对实验和理论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一俟我们从自己的解释原理中排除了这种假设,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去说它了。
尚不清晰的原始三维空间
让我们回到三维空间上来。在三维空间的最为原始的形式中,它看上去几乎是同质的;由于雾的浓度随着距离而增加,因此也不必然如此。暂且撇开那点不谈,在整个可见的空间范围内充斥着同样的物质,也就是灰色的雾。我们的空间在正常条件下是多么地不同啊!即使在梅茨格的具有更强明度的实验中,我们的空间也是多么地不同啊!人们在一定的距离内见到一堵白色的墙,白色限于那个平面,处于观察者和墙壁之间的空间看上去并非白色,而是像“纯粹空间”那般透明。于是,我们看到原始空间缺乏正常空间所具有的那种清晰度(articulation)。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接近刺激的清晰度(仅仅是微观结构)可能产生有关知觉场的更为丰富的清晰度,空的空间(emptyspace)为一彩色面(coloured
surface)所终止。由于清晰度要求刺激的异质性,也即对清晰度负有责任的特殊的力,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下结论说,同质的三维性,即雾,是一种简单的结果,也即我们的视觉所能看到的最简单的结果。我们被诱使着去说,绝对的同质刺激在神经系统中引起最小的事件;而且,在这些条件下可能很少发生。
(
2)面是组织的强有力产物
根据前面的讨论,看来,一个面(surface)是一个高度组织的结果,它预示着特殊的力。这些力意味着异质性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如果一切参数(parameter)都具有恒常值的话,那么在一个系统内便不会发生任何事情。更为特定地说,异质刺激如何在生理场中产生力,这一点已由苛勒于1920年表明了,由于它要求某种物理…化学的详细情节,这里不得不予以省略。
由于接近刺激的微观结构,这些力产生了空的空间组织和界平面(bounding plane
surface);也就是说,颜色先前曾弥散于整个空间,现在则聚集于由实际的力所支持的一个面上,而且在空间的其余部分中消失。看到一个平面,这似乎是世界上最简单不过的事情了;我们对于使这个平面存在的力是一无所知的,这种简单的知觉是一个高度动力(dynamic)的事情,一俟维持该平面的力受到干扰,该事情就会立即发生变化。强调这一点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关于空间知觉的传统陈述(尽管这些人对于我们的知识已经作出了最有价值的贡献),基本上是非动力的,也就是说,是纯粹几何学的,每个点都有它自己的“部位记号”(localsign),而一个面的外表则被认为是与特殊分布的部位记号之和相等的。
由大脑损伤而引起的力的弱化
对产生平面的力进行干预也会改变平面的外表。我们已经看到,当刺激异质性的丧失引起力的丧失时将会发生什么情况。但是,我们还可以用另外一种方式对力进行干预。正如我们所见到的那样,实际的心物过程有赖于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让我们来使外部条件保持不变,而仅仅去改变内部条件;也就是说,让我们干预一下我们观察者的大脑,看看究竟会发生什么情况。当然,我们不能为了满足我们的科学好奇心而故意这样做。但是,意外伤害(战争提供了数目惊人的意外伤害的病例)却有助于实现我们的目标。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切脑损均影响心物过程的组织,但是,症状表现则依据损伤部位和损伤数量而有所不同[黑德,1926年;戈尔茨坦(Goldstein),1927年]。
由于我们在人类身上无法进行系统的切除实验,因此,我们必须对偶尔送到我们手上的病例进行研究。现在,正巧有这样一个病例。盖尔布(Gelb)于1920年发现两个病人,他们的组织受到损坏的地方正是我们现在感兴趣的地方。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