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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世界中世纪经济史-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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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来区分,而不以作物来区分桑露。在受收田的年龄上,北魏15岁受田, 

70岁还田。北齐则为18岁受田,66岁还田。北周64岁即还田。隋袭北齐之 

制,唐的退田年龄降为60岁。奴婢受田,在北魏时没有人数限制,北齐与隋 

则限制人数,北周及唐均无奴婢受田之规定。其他如关于残疾者及寡居妇女 

等的优待方法等等也有所变更。唐代的均田制法令比北魏的法令要详备得 

多。 

     均田制下的露田或口分田是国家的公田。国家掌握这些土地的所有权, 

但并不直接使用或经营,而是分派给农民去耕种。除此以外,历朝政府还掌 

握了许多公田,以各种不同方式来直接使用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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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田法在300年的实施中逐渐暴露出严重的缺点,再加上外在的破坏因 

素,均田制终于在唐中叶崩溃了。 

     促使均田制崩溃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国内全部耕地面积赶不上人口的增 

长。南北朝以及隋朝,政权更迭,人口统计十分混乱。唐朝进入承平时代, 

人口增殖较快。唐高宗永徽三年 (公元652年)全国户数是380万户,到了 

天宝十三年(公元754年)便增至900多万户。到后来人口越来越多,耕地 

不敷分配,不论宽乡狭乡普遍发生给田不给足额的现象。据开元十八年裴耀 

卿上疏说,有剩田的州郡只有三四十州,只占全国州郡总数八九分之一。在 

这种情形下法定授田额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它们只代表农民可获得的耕地 

限额,绝少有人能分到足额土地。 

     均田制破产的另一个主因是私有土地的扩大。均田制是在国家掌握较多 

空荒土地的情况下,为了控制土地和人民,以便于进行剥削和增加收入,从 

而把土地分配给人民的一种办法。但是,从北朝实行均田制以来,土地私有 

和买卖的范围却在不断扩大。到唐代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例如,北朝专授给 

王公、官吏的永业田,而唐代授永业田已授到下级官吏,土地私有的范围进 

一步扩大;北朝和隋,仅允许出卖桑田或相当于桑田的永业田。而唐代则不 

但永业田可以出卖,口分田在狭乡迁往宽乡等情况下也允许出卖;北魏、隋 

对工商业者都不授田,而唐代在宽乡则授以一半的土地。工商业者并不从事 

农耕,他们得到土地自然就出租或出卖。可见,唐代对土地私有和买卖的范 

围比以往扩大了。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买卖限制的放宽,助长了土 

地的兼并之风。在官僚地主大量兼并土地的情况下,朝廷所掌握可供授田的 

土地自然就很少了。以公有土地为基础的均田制自然难以为继。 

     最后,战乱也是导致均田制破坏的一项因素。均田制需要详尽的地籍与 

户籍,记录每户耕地的还授。长期的战争往往导致地方政府地籍及户籍的丧 

失。安史之乱,战祸涉及的地方都出现这种情况,豪强乘机侵吞土地,人民 

大量流亡。到唐德宗时,均田制已彻底破产,乃用宰相杨炎之议,完全承认 

土地私有制,并以两税法课税。从此以后,土地私有已取得绝对统治地位。 

偶尔有限田与均田立法,或是未贯彻执行,或限于某局部,历时不久。例如 

北宋真宗初年的限田法,南宋理宗时贾似道的“限民名田”。 

     宋代和秦汉一样,有国家直接控制的官田和作为私人土地的所谓民田。 

官田中有官庄、屯田、营田等名目。民田中绝大部分是官僚地主占有的土地, 

至于自耕农所有的土地,在全国耕地中所占有的比重是很小的。 

     北宋王朝建立之初,因久经战乱,旷土很多,曾鼓励农民发展农业。在 

土地问题上,为了取得大地主的支持,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致使土 

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土地兼并的情形,在当时的户籍中是有所反映的。 

宋代的户籍有主户、客户、形势户 (官户)三大类。主户是纳税户,包括中 

小地主、城市工商业者和自耕农。客户分为乡村客户即居住于农村,不占有 

土地而佃耕地主土地的农民和坊郭客户即城市和城郊不占有土地的居民。客 

户不占有土地,不是纳税户,至于形势户则是当时的大小官僚,这些人占有 

全国耕地的很大部分,并且享有优免赋税的封建特权。 

     在这三种人户当中,占人数极少的官僚地主 (官户)约占全国耕地的 

7/10;大约占户口2/3的中小地主、工商业者和自耕农(主户)约占全国耕 

地的3/10。其中自耕农只占很少一部分,从占有土地总的情况来看,全国耕 

地的 70%—85%集中在地主阶级(包括官僚地主、中小地主和封建政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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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大农民占有很少或完全没有土地)。 

     宋室南渡以后,土地问题更加严重。皇亲国戚、文臣武将都纷纷在江南 

掠夺土地,使土地更加集中。同时,宋代在法律上允许买卖官田,这更为地 

主扩张占有土地,把官田变成私田赋予了法律根据。封建大土地私有得到加 

速发展,使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有倾向合一之势。广大农民没有片瓦寸土, 

只有租种地主土地,忍受残酷的剥削。 

     元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 

     元代的官地主要来自宋、金的官田,两朝皇亲国戚、权贵的土地,掠夺 

的民田,以及经过长期战乱所形成的无主荒地。元政府把所掌握的官田一部 

分作为屯田,一部分赏赐王公贵族和寺院僧侣,余下的则由政府直接招民耕 

种,收取地租。 

     元代的屯田数量很大。《元史·兵志》说:“国初用兵征讨,遇坚域大 

敌,则必屯田以守之。海内既一,于是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次 

资军饷。或因古之制,或以地之宜,其为虑盖甚详密矣。”屯田面积约占全 

国耕地面积1/3。其中民屯是役使汉人屯垦收租,军屯则分给各军户,强迫 

相当于奴隶的“驱丁”耕种。 

     私田是蒙古贵族和汉族地主的占地以及少量自耕农所有的田地。 

     元统治者曾经用大量的土地赏赐贵族,也以大量的土地赏赐寺院。元代 

各朝所赐诸王公主百官寺院的土地比全国的屯田总数还大。至于蒙古贵族、 

官僚、兵将和汉族地主侵占民田土地,更是普遍和严重。据说,蒙古贵族都 

广占田土,“诸赐田者”往往在各地“驰驿征租”。在北方,很多地主都有 

数顷以上的土地,田连阡陌,家资巨万。这些大地主役使农民为他们耕种, 

收取沉重的地租。元王朝也有一定数量的自耕农。在蒙元贵族的统治之下, 

自耕农的地位十分低下,生活十分贫困。 

      (2)赋役制度 

     隋唐统治阶级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直接控制土地和人民以及保证财政收 

入,也实行了均田制。唐在天宝以前实行的基本赋役制度就是租庸调。按规 

定,每丁每年纳粟2石,是为“租”。每丁还要根据当地的出产纳绢或绫絁 

2丈,纳布的加1/5,兼纳绵2两,麻3斤,是为“调”。每丁每岁还要服役 

20日,闰月加2天,不愿服役的每日折绢3尺,是为“庸”。国家有事需要 

加役,达25日可以免调,达30日可以租调皆免。但连正役在内不得超过50 

天。所以“庸”并不是单纯的赋税,而只是不愿服役者的一种折纳。劳役可 

以用交纳实物代替,对人民有很大便利,对安定人民生活和发展生产都是有 

好处的。在唐前期的赋税制度中,作为政府基本收入的除租庸调外,还有与 

租、调性质很相近的户税钱和地税。 

     唐中叶后,随着均田制的被破坏,国家的直接税源受到了影响,赋税制 

也要随之而有所改变,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逐渐被两税法所代替。两 

税法于德宗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正式颁布,以春秋两征得名的,夏税输 

纳不过六月,秋税输纳不过十一月,国家设两税使掌其事。在当时的历史条 

件下,两税法无疑是一种比较能够解决国家财政收入问题的办法。根据有关 

史料看来,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各项:第一,过去以授田的人丁为租庸 

调的负担人,两税法则以户为负担人。不问主户(土著居民)、客户(外地 

迁来者)一律纳税。第二,两税法以原来的户税、地税为基础,租庸调和其 

它杂税一概并入两税。两税以民户的资产分九等为标准征收,没有主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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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丁男、中男的区别。鳏寡孤独贫穷人家可以免税。第三,行商者按其资 

产三十而税一。第四,两税按户等征钱,按田亩征米粟。第五,庸并入两税, 

以赋税代替徭役,因而人民免除了正规的徭役。两税法实行后,其积极意义 

在于:两税法规定贫富 (资产)分九等征税,相对说比租庸调以丁身为本的 

办法公平合理。此外,过去由于唐中叶以后人口流动很大,形成负担赋役的 

只有少数人,新法规定不论主客户一律纳税,负担也比较平均;两税法规定 

商人按资产三十税一,商人也成了缴纳两税的对象之一。这样,负担也比较 

平均;行两税法后,加强了中央政府控制财政的权力,整顿了财政制度,大 

体上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局面;两税法免除了徭役,而以赋税代替,有助于 

生产的发展;行两税法后,租庸调和各项杂税都并入两税,人民的财政负担 

虽然没有减轻,但是纳税项目减少,时间集中,人民得到很大便利。以上是 

两税法积极的一面,可以说两税法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是,另一方面也不 

能否定两税法实行以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两税以外,仍有各种加征, 

各地非法苛敛很多;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外,其它征钱。但国家支 

出用布帛处甚多,于是又令人民折合为布帛交纳。由于布帛价不断下跌,完 

税的钱数虽然未变,而人民的实际负担却大为增加;两税法规定以税代役, 

这一决定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生产的发展。但这种办法只维持了十几 

年,后来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两税 

法的实行是符合均田制废除后的社会经济情况的,制度本身有许多优点,但 

因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封建社会不改变,改革不彻底,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 

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 

     自唐代行两税法以后,历五代、宋、元、明(行一条鞭法前)田赋都在 

夏秋两季交纳,仍称为两税。但从内容上考察,宋的两税与唐的两税有所不 

同。第一,唐中叶所定的两税,系以民户的资产总和为征收对象,分等定税, 

可以说是以资产税和田赋为主的一种税收。原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外其它征 

钱,后又折为绢帛交纳。宋的两税以土地为征收对象,不复与资产发生关系。 

同时规定夏税征钱,秋税征粟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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