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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西方哲学史上卷〔英〕罗素-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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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形也出现在某些野蛮人中间,而常常使得传教士们感到惶惑不解)。

    “父亲”和“女儿”之间,或“母亲”和“儿子”之间是不得有“婚姻”的;一般说来(但不是绝对的)

    ,“兄弟”和“姊妹”也是禁止结婚的。

    (我以为柏拉图如果把这一点仔细想通了的话,他就会发见除了他所视为极端例外的“兄妹”结婚之外,他已经禁绝了一切。。

    的婚姻了。)

    可以设想:现在和“父亲”

    、“母亲”

    、“儿子”与“女儿”这些字样相联系的情操,就在柏拉图的新安排之下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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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和这些字样相联系着的;例如一个青年不能打一个老人,因为他可能是在打他的父亲。

    柏拉图所追求的好处当然就是要减少私有的感情,从而消除掉妨碍公共精神占统治地位以及反对取消私有财产的各种障碍。僧侣们之所以要独身,大体上也是出于类似的动机①。

    我最后要谈到这一体系的神学方面。我不想谈它所接受的希腊神祇,我只想谈政府所谆谆教诲的某些神话。柏拉图明确地说过,撒谎是政府的特权,犹如开药方是医生的特权。

    我们已经谈过,政府之假装用抽签来安排婚姻就是欺骗人民的。但这还不是宗教的事情。

    有“一种高贵的谎话”

    ,柏拉图希望这种谎话可能欺骗统治者,而且无论如何是一定会欺骗整个城邦的人民的。这个“谎话”

    编造得相当详细。

    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创造了三种人的这一教条:最好的一种是用金子作成的,次好的是用银子作成的,而普通群众则是用铜和铁作成的。用金子作成的人适于作卫国者;用银子作成的人应该是兵士,而其余的人则从事体力劳动。孩子们通常(但不是永远)都属于他们父母的那一等级;如果他们不属于那一等级的话,那末他们就必须相应地升级或者降级了。他认为使目前这一代人相信这种神话是不大可能的,但是下一代的人以及以后的一切世代,却都可以教育得使他们并不怀疑这种神话。

    柏拉图认为对这种神话的信仰可以在两个世代之内培养

    ①见亨利。李(HenryC。

    Lea)

    ,《僧侣独身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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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371

    起来,这一点是很正确的。日本人被教导说,天皇是由日神诞生的,并且日本的建国要比全世界的一切国家都更早。任何一个大学教授,哪怕是在一部学术著作里,如果怀疑了这些教条,就会因反日活动的罪名而被开除的。但柏拉图所似乎未能认识到的则是,强迫别人接受这种神话却是与哲学不相容的,并且它包含着一种足以损害人类理智的教育。

    “正义”

    的定义乃是全部讨论在名义上的目标,在第四卷中便达到了这个定义。他告诉我们说,正义就在于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个多管闲事的人: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

    人人都关心自己的业务,这无疑是一条值得称道的教诫,但是它却很难与近代人很自然地所称之为“正义”的那种东西相符合。我们所这样翻译出来的那个希腊字是与希腊思想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观念相符合的,但是我们却缺乏一个能与之恰好相当的对应字。我们很值得回想一下阿那克西曼德说的话:万物所由之而产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运命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规定的时间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偿补。

    在哲学开始以前,希腊人早就对于宇宙有了一种理论,或者说感情,这种理论或感情可以称之为宗教的或伦理的。按照这种理论,每个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规定地位与规定职务。但这并不取决于宙斯的谕令,因为宙斯本人也要服从这种统御着万物的法令。这种理论是和运命或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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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它特别被人强调地应用于天体。但是凡有生气的地方,便有一种趋势要突破正义的界限;因此就产生了斗争。有一种非人世的、超奥林匹克的法则在惩罚着放。

    肆,并且不断在恢复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坏的那种永恒秩序。

    整。

    个这种观点,(最初或许几乎是不知不觉地)

    便过渡到哲学里面来;这一点也表现在斗争的宇宙论中,例如在赫拉克利特与恩培多克勒的宇宙论中,以及表现在一元论的学说之中,例如在巴门尼德的学说中。这便是希腊人对于自然规律与人世规律信仰的根源,这显然也就是柏拉图正义观念的基础。

    “正义”这个名词在法律上所仍然被人使用着的那种意义,比起它在政治思想上所被人使用的那种意义来,是更有似于柏拉图的观念的。我们受了民主理论的影响,已经习惯于把正义和平等结合在一起了;然而在柏拉图却并没有这种涵义。

    “正义”——在它差不多是“法律”的同义语的那种意义上(例如我们说的“法院”

    ①)

    ,——主要地是指财产权,而那与平等是毫无关系的。

    《国家篇》一开头第一次提到的“正义”定义就是:正义就在于偿还债务。这个定义立刻就被认为是不恰当的而加以放弃了,但是其中的某些成份却一直贯穿到这篇对话的结尾。

    柏拉图的定义中有几点是值得注意的。首先,它使得权力和特权的不平等但不是不正义,成为可能。卫国者须有一切的权力,因为他们是全社会中最有智慧的成员;在柏拉图的定义里,惟有当别的阶级里面有人比某些卫国者更有智慧

    ①“正义”

    (justice)

    ,“法院”

    (courtofjustice)。——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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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571

    的时候,才会出现不正义。这就是柏拉图何以要提出公民的升级和降级的原因,尽管他认为出生和教育的双重便利在大多数的情况之下已经能使卫国者的子孙优越于其他人的子孙了。假如能有一种更为精确的政治学而且人们又能更确切地遵循它的教诫的话,那末关于柏拉图的体系就有很多值得称道的地方了。没有人会认为把最优秀的足球员放到足球队里去是不公道的,尽管他们可以因此获得很大的优越地位。如果足球队管理得也象雅典的政府那么样地民主,那末代表学校去踢球的学生也就要以抽签的方式而当选了。可是,关于政治事务是很难知道谁是最有技术的;并且也很难有把握说,一个政治家一定能把他的技术用之于公共的利益,而不用之于他个人的利益、或他的阶级的或党派的或宗派的利益。

    其次是柏拉图关于“正义”的定义预先假设要有一个“国家”

    ,无论它是按照传统的路线而组织起来的,还是按照柏拉图自己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而使其全体得以实现某种伦理的理想。他告诉我们说,正义就在于每个人都做他自己的工作。但一个人的工作又是什么呢?在一个象是古代埃及或印加人的王国那样世世代代毫无改变的国家里,一个人的工作就是他父亲的工作,这样便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是在柏拉图的国家里,没有人有法律上的父亲。因此,他的工作要末是由他自己的兴趣所决定的,要末就是由国家来判断他的才能而加以决定的。

    后者显然就是柏拉图所愿望的。

    然而,有些工作,尽管有高度的技术性,却可以认为是有害的;柏拉图认为诗歌就是有害的,而我则认为拿破仑的工作是有害的。因此,在决定一个人的工作是什么的时候,政府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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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成为最主要的了。虽说所有的统治者都得是哲学家,可是并不会有任何的革新:一个哲学家永远都得是一个理解并同意柏拉图的人。

    若是我们问:柏拉图的“国家”能够成就什么呢?答案就颇为无趣了。它在对人口大致相等的国家作战时能取得胜利,它能保证某些少数人的生活。由于它的僵硬,它差不多绝不会产生艺术或科学;在这方面正如在许多别的方面,它是象斯巴达一样的。尽管有着一切动听的说法,但其所成就的全部不过是作战的技巧和足够的粮食而已。柏拉图曾经经受过雅典的饥馑和败绩;也许他下意识地认为,避免这些灾难就是一个政治家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

    如果认真的话,一个乌托邦显然必须能体现它的创造者的理想。让我们先来考虑一下,我们所谓的“理想”意味着什么。首先,它是信仰它的人所愿望的,但是它之被愿望却与一个人之愿望个人的享受(例如,吃和住)并不完全相同。

    构成一种“理想”与一件日常愿望的对象两者之不同的就在于,前者乃是非个人的;它是某种(至少在表面上)与感到这种愿望的人的个人自身没有任何特殊关系的东西,因此在理论上就可能被人人所愿望。因而我们就可以把“理想”定义为某种并非以自我为中心而被愿望着的东西,从而愿望着它的人也希望所有别的人都能愿望它。我可以希望人人都有足够的食物,人人都能对别人友善,等等;并且如果我希望任何这类的事物,我还希望别人也希望它。用这种方式我就可以建立起一套看来好象是非个人的伦理,尽管事实上它所根据的仍是我自己的以个人为基础的愿望;——因为愿望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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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771

    终是我的,纵使被愿望的东西和我个人没有关系。例如,一个人可以愿望人人都能理解科学;另一个人愿望人人都能欣赏艺术;但是造成这两个人愿望之间的这种不同的,则是他们个人之间的差异。

    只要一牵涉到争论,个人的因素就立刻显而易见了。例如有人说:“你希望人人都幸福是错了,你应该希望德国人幸福而其他一切人都不幸”。这里的“应该”可以认为是指说话的人所希望我能愿望的东西而言的。我可以反驳道,我不是一个德国人,我在心理上不可能愿望一切的非德国人不幸;但是这一答案看来是并不合适的。

    此外,也可能有一种纯粹非个人的理想的冲突。尼采的英雄不同于基督教的圣人,然而两者都是以非个人而受人崇拜的,前一种是被尼采的信徒,后一种则是被基督教徒。除非是以我们自己的愿望,否则我们又怎能在这两者之间做出取舍呢?然而,如果再没有别的东西的话,那末一种伦理上的意见分歧就只好由感情上的好恶或者是由强力——最后是诉之于战争——来加以决定了。对于事实的问题,我们可以诉之于科学和科学方法;但是对于伦理学上的根本问题却似乎并没有这样的东西。然而,如果情形确乎是如此,那末伦理争论的本身也就还原为力量之争了,包括宣传力量在内。

    这种观点在《国家篇》的第一卷中,已经由特拉西马库斯粗略地提了出来;特拉西马库斯,正如差不多柏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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