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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三大条令-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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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除名、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 
实施取消士官资格处分;按照选取士官的审批权限执行。 
对士兵实施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集团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取消军官、文职干部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取消军官军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等级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四十七条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正团职、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级、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集团军的处分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处分权。 
第五十条 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职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五十三条 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二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待错误、提供证据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四十五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 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十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六十一条 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六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十二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十八个月;受撤职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士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六十三条 军官、文职干部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组织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要求的;或者因此擅离部队和逾假不归的;给予降职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文职干部身份(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同时取消其军官军衔);作退出现役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士兵;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各种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六十六条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六十八条 行政看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如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十九条 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团(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集团军军长、政治委员批准; 
(五)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职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地方初中、高中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从地方大专、本科毕业生中招收的尚未定级的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职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入学前所任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旅、师、集团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集团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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