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条令-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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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后在其右后侧(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政治委员在团长右侧)跟随陪阅。
2.阅兵首长向军旗敬礼
阅兵首长行至距军旗适当位置时,应立正面向军旗敬礼。
3.阅兵首长检阅部队
当阅兵首长(军政首长共同检阅时,应并列行进)行至团机关,各营部、各连及后勤分队队列右前方时,团机关由副团长或参谋长、各营部由营长、各连由连长、后勤分队由团指定的指挥员下达“敬礼”的口令。听到口令后,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其余人员行注目礼,目迎目送首长(左、右转头不超过45度)。当首长问(军政首长共同检阅时,由1人问候):“同志们好!”或“同志们辛苦了!”队列人员应齐声洪亮地答“首--长--好!”或“为--人民--服务!”当首长通过后,指挥员下达“礼毕”的口令,队列人员礼毕。
4.阅兵首长上阅兵台
阅兵首长检阅完毕后上阅兵台,阅兵指挥跑步到队列中央前,下达“稍息”口令,队列人员稍息。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团政治委员陪同阅兵首长上阅兵台,然后,跑到自己的列队位置。
(三)分列式
团分列式队形由团阅兵式队形调整变换,或由团首长临时规定。
团分列式,应设四个标兵。一、二标兵之间和三、四标兵之间的间隔各为15米,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为40米。标兵应携带半自动步枪,并在枪上插标兵旗。
班用机枪手、步枪手托枪,40火箭筒手托筒,冲锋枪手挂枪,重机枪手、12.7高射机枪手扛枪,82迫击炮手、82无座力炮手扛炮(通常成结合状态)。
分列式程序:
1.标兵就位
分列式开始前,阅兵指挥在队列中央前,下达“立正”、“标兵就位”的口令。标兵听到口令,成一路纵队持(托)枪跑步到规定的位置,面向部队成持枪立正姿势。
2.调整部(分)队为分列式队形
标兵就位后,阅兵指挥下达“分列式,开始”的口令,尔后,跑步到自己的列队位置。听到口令后,各分队按规定的方法携带武器(掌旗员扛旗),团、营指挥员分别进到团机关和营部的预定队列中央前,各分队指挥员进到本分队预定队列中央前,下达“右转弯,齐步--走”的口令,指挥分队变换成分列式队形。
3.开始行进
变换成规定的分列式队形后,团机关由副团长或参谋长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听到口令后,团指挥员、团机关人员齐步前进,其余分队依次待前一分队离开约15米时,分别由营、连长及后勤分队指挥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指挥本分队人员前进。
4.接受首长检阅
各分队行至第一标兵处,将队列调整好;进到第二标兵处,掌旗员下达“正步--走”的口令,并和护旗兵由齐步换正步,同时换端旗(掌旗员和护旗兵不转头。此时,阅兵首长和陪阅人员应向军旗敬礼。副团长或参谋长和各分队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右--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可喊“一、二”),按规定换正步(步枪手换端枪)行进,位于指挥位置的军官行举手礼,其余人员向右转头(各列右翼第一名不转头)不超过45度注视阅兵首长,此时,阅兵首长答礼,其他陪阅人员可不答礼;进到第三标兵处,掌旗员下达“齐步--走”的口令,并与护旗兵由正步换齐步,同时换扛旗;其他分队由上述指挥员分别下达“向前--看”的口令,队列人员听到口令后,在礼毕的同时换齐步(步枪手换托枪)行进。当上级首长检阅时,团长和团政治委员通过第三标兵后,到阅兵首长右侧陪阅。各分队通过第四标兵,换跑步带到指定的位置。待最后一个分队通过第四标兵,阅兵指挥下达“标兵,撤回”的口令,标兵按相反顺序跑步撤至预定位置。
(四)阅兵首长讲话
分列式结束后,阅兵指挥调整好队形,请阅兵首长讲话。讲话完结,阅兵指挥下达“立正”口令,向阅兵首长报告阅兵结束。当上级首长检阅时,由团政治委员陪同阅兵首长离场。
(五)送军旗
送军旗,在阅兵首长讲话后或分列式结束后进行,具体实施按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师以上部队阅兵
(一)师以上部队组织阅兵,应建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设阅兵指挥和副指挥,负责阅兵的组织指挥。成建制阅兵时,由受阅部队最高首长担任指挥,不同(军)兵种和不同建制部队联合阅兵时,由合成军队的最高首长或由上级指定的首长担任指挥。阅兵指挥陪阅时,由阅兵副指挥接替其指挥。
(二)阅兵式
受阅部队可根据阅兵的目的、场地条件和部队的数量、装备等情况确定阅兵队形。一般分为徒步方队(按陆军、海军、空军序列排列)和乘车方队(按机械化步兵、摩托化步兵、装甲兵、炮兵等序列排列,乘车方队的车辆通常成3-4路、4-6列;车与车的间隔为2-3米,距离:坦克为5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和汽车均为2-3米。人员一般在本方队车辆前成数列横队列队(力求与车辆排面宽度一致),后列人员与车辆相距3-5米。
阅兵首长乘车阅兵时,阅兵指挥乘车到达阅兵首长车的右前方(两车头相距约5米)停车向首长报告。之后,在首长车的后右侧(指挥车前轮与首长车后轮在一线上,两车间隔2米)陪阅。首长车距受阅队列10-20米,以每小时15-20公里的速度从队列前通过,反回阅兵台时,以每小时约40公里的速度行驶。
(三)分列式
分例式开始前,应设好标兵。标兵的间隔可适当调整;也可增设若干个辅助标兵(枪上不插标兵旗)。
分列式行进时,按徒步方队、乘车方队的顺序行进。乘车方队之间的距离为20米。乘车方队长径大于二、三标兵之间的间隔时,可分别下达“向右--看”和“向前--看”的口令。车与车的距离:坦克为13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和汽车均为10米;车与车的距离:坦克为2-3米,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和汽车均为4米;时速:从第一标兵线起为10公里,通过第四标兵后为10-15公里。各乘车方队的指挥员应立于指挥车上,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的乘员(除一炮手、驾驶人员外)和载员应在自己的座位上。汽车打开驾驶室右门玻璃窗,坦克、步兵战车(装甲输送车)开窗驾驶。
标兵就位和撤收的时机、方法和阅兵指挥确定。
(四)师以上部队组织阅兵时,持受阅部队最高单位的军旗,不同军种团以上部队联合阅兵时,分别持各军种团以上建制部队最高单位的军旗;均不统一组织迎送军旗。乘车受阅时,将军旗插在指挥车上(坦克、步兵战车或装甲输送车的指挥塔门右侧,汽车前车厢板的中央)。
(五)阅兵首长通常在阅兵式结束后进话。
(六)武器携带方式由阅兵首长规定。其它动作,参照步兵团阅兵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一条 军(兵)种部队和院校阅兵
(一)军(兵)种团一级部队和各级各类院校的阅兵,应根据具体情况,编组受阅分队(相当于连队规模),参照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实施。
(二)海上、空中阅兵的组织与实施,按海军、空军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令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令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5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