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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三大条令-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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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两次;其中一次必须在午夜进行。担负作战任务和守卫边防、海防的部队以及有特殊必要时;应当增加查铺查哨的次数。舰(船)艇部队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营首长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两次;团(旅)首长和机关每周查铺查哨不少于一次;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查铺查哨;并不定期地检查连队执行查铺查哨制度的情况;适时进行讲评。  
 集中居住的营;必要时也可以统一组织全营军官连续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查铺查哨的内容  
 (一)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二)武器、服装、装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战备要求。  
 (三)取暖设备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气中毒的要求。  
 (四)卫兵(哨兵)履行职责情况;使用口令是否正确。  
 (五)重要部位(目标)的安全情况。  
 第一百五十八条 查铺时;动作要轻;注意不影响士兵睡眠。查哨时;应当及时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询问;严禁采取隐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铺查哨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每次查铺查哨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节 军官留营住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连队在位的军官;应当在连队住宿。排长应当与士兵同住;不得单人居住。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营区附近者;在保证连队军官按编制数有百分之五十并有一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星期六、星期日可以轮流回家住宿(星期五晚饭后离队;星期日晚饭前归队)。轮流回家住宿的军官应当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假销假。担负特殊任务的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条 飞行员和舰(船)艇上的军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军、海军和军区首长规定。  

  第八节 点验  


 第一百六十一条 点验是对部队编制、实力、战备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团(旅)每年应当进行一至二次点验;师以上单位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点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四)装备、物资“三分四定”落实情况和携行能力。  
 (五)个人物品。  
 第一百六十三条 点验的组织和程序  
 (一)点验通常由部队首长领导实施;或者由上级首长与机关领导组织实施。团(旅)进行点验时;通常在团(旅)首长领导下;由团(旅)机关统一组成若干点验小组到各营(连)直接实施;或者在点验小组监督下由营、连组织实施。  
 (二)点验前;应当进行动员;宣布点验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和纪律。  
 (三)分队接到点验号令(信号);按照规定携带个人的携行装备、物品到指定地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召开军官会议或者全体军人会议进行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以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九节 交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军人在调动工作或者退出现役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弹药、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长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第一百六十六条 部队(分队)调离原建制、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军人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员进行交代。  

  第十节 接待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来队人员的接待  
 (一)对来队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二)操课(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因私事会客;特殊情况需会客时由直接首长批准。  
 (三)军人会客时;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留客人在营区内住宿。  
 (四)军人会见国外、境外人员;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临时来队军人亲属的接待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内;应当劝说亲属不要来队。
 (二)士兵亲属来队;连队首长应当安排士兵与亲属团聚;并介绍士兵在部队服役的情况。亲属离队时;可以允许士兵送到临近的车站、港口。  
 (三)军人亲属来队的留住时间: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其直系亲属不超过七天;士官和军官;其配偶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他直系亲属一般不超过十天。士官和军官配偶来队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留住时间;应当经团以上首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四)非直系亲属一般不得留营住宿;因特殊情况需留营住宿时;士兵的经营首长批准;军官的经直接首长批准。  
 (五)对在部队驻地附近从事经商和劳务活动的亲友;不得留营住宿;不得为其经商和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节 证件和印章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和外出证等证件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人通行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军人使用公民身份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军人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军人在职务、军衔、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时;必须及时上交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军人被开除军籍、除名;必须收缴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以及其他有效证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填发机关。需补发时;军官、文职干部;经团以上部队的政治部(处)审查批准后补发;士兵由连以上单位首长出具证明;经团以上部队司令部审查批准后补发。  
 第一百七十四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第十二节 保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军队的保密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等场所;在设有有线通信工具的场所工作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谈论、传送涉密信息。军队开设的寻呼台不得发送涉密信息。  
 军事秘密载体应当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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