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条令-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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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公勤人员
(一)必须按照编制配备公勤人员;不得超编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员的选用由使用单位考察推荐;首长批准;军务部门办理调入手续。重要岗位的公勤人员应当由政治机关审查后方可以调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员及时调换。
(三)公勤人员应当统一编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单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课目训练、政治思想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由首长指定的职能部门或者专人负责。
(四)公勤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并经主管首长批准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操课等集体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一)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单独执行任务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二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十人以上;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三)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 探亲休假人员
(一)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二)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任务时能及时召回。
(三)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处理家庭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伤病员
(一)军人住医院(卫生队)前;士兵由连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到医院。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二)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队)时;医院(卫生队)应当对其住院(队)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队)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不得给出院(队)伤病员批探亲假。
(三)伤病员住医院(卫生队)期间;必须遵守院(队)规;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队)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四)出院(队)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绕道他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令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出探亲休假和单独执行任务的人员;通常携带军人通行证。
第十三章 日常战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日常战备
第二百一十四条 部队(分队)必须高度重视战备工作;紧密结合形势和任务;经常进行战备教育;增强战备观念;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二百一十五条 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 部队(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备物资应当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战备物资应当定期更换;保质保量。上级配发的战备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条 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 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以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机具、仪表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七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机械场日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车、炮、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车辆。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二十九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