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李敖:为中国思想趋向求答桉-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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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繁多,甚至有的用五种方法才死成的(如邵长蘅《黄烈妇传》),有的用九种方法才死成的(如朱尔迈《会葬唐烈妇记》),真是条条大路通阴曹,猗钦盛哉!
强迫殉情
自劝殉情是许配或已嫁的女人为她所接受的观念殉身;强迫殉情是女人被迫为别人的观念做实行者。所以她所〃殉〃
的,可以说并不是什么〃情〃,说破了,这实在类似一种〃殉夫习尚〃(sutteeism)。因为是〃习尚〃,所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便不在考虑之列。《新青年》中的一篇《一个贞烈的女孩子》,描写这种强迫殉情的惨状最为刻骨:一个十四岁的望门寡,被她父亲关在房里,强迫自杀,她哭号着喊饿,她父亲说。
阿毛,你怎么这样的糊涂?我自从得了吴家那孩子的死信,就拿定主意叫你殉节。又叫你娘苦口功你走这条路,成就你一生名节,做个百世流芳的贞烈女子。又帮你打算叫你绝粒。我为什么这样办呢?因为上吊服毒跳井那些办法,都非自己动手不可,你是个十四岁的孩子。
如何能够办到的?我因为这件事情,很费了踌躇,后来还是你大舅来,才替我想出这个法子,叫你坐在屋里从从容容的绝粒而死。这样殉节,要算天底下第一种有体面的事,祖宗的面子都添许多的光彩,你老子娘沾你的光,更不用说了。你要明白,这样的做法,不是逼迫你,实在是成全你。你不懂得我成全你的意思,反要怨我,真真是不懂事极了!
饿到第六天,她的母亲不忍心了,劝她父亲干脆送点毒药进去,早早〃成全〃算了,她父亲却说:
……你要晓得我们县里的乡风,凡是绝粒殉节的,都是要先报官。因为绝粒是一件顶难能而又顶可贵的事,到引恰死的时候,县官还要亲自去上香进酒,行三揖的礼节,表示他敬重烈女的意思,好叫一般妇女都拿来做榜样。有这个成例在先,我们也不能不从俗。阿毛绝粒的第二天,我已经托大舅爷禀报县官了。现在又叫她服毒,那服过毒的人,临死的时候,脸上要变青,黑色,有的还要七窍流血。县官将来一定要来上香的,他是常常验尸的人,如何能瞒过他的眼?这岂不是有心欺骗父母官吗?
我如何担得起!
阿毛在第七天饿死了。县官送了一块匾,上题四个大字
〃贞烈可风〃。
未嫁守贞
这一派纯粹是精神上的处女派,是属于望门寡而未殉死的一种。其实望门寡殉死倒也来得痛快,否则像这派一样的矢志不嫁,最后老处女以死,这段漫长的岁月也不是好过的。
举一个例,在吴德功《彰化节孝册》里,曾记〃贞妇吴石氏传〃:
……氏年十六,夫年十九,尚未行合卺之札,不幸夫殇,氏悲伤数日,痛不欲生……然以双亲在堂,不敢过哀。
人咸称其孝。氏母念其青年,值归宁时,欲再卜于飞。氏闻之,大恸,不辞而归。咸丰十一年戴逆之乱,盗贼蜂起。
闯入氏家,有轻薄者挑以戏语,氏峻容拒之。贼中有知其贞节者,喝之退。后轻薄者旋与人交战,甫开阵,即为铳中毙(俗谓之中头门铳),人咸谓侮贞妇所致。自是群贼相戒,不敢人其门,一家免受骚扰。天之相贞妇也,不亦厚哉!光绪二十年,沙连绅士陈上治、陈次仁等保举请奖,蒙准入彰化节孝祠。其后云林县谢寿泉亦表其闾。
已嫁守寡
这是人数最多的一派。一个女人死了丈夫,守寡固然也好,但是改嫁也未尝不好。年纪轻轻的就开始守寡,总未免有点那个!明朝徐文长的那篇《贡氏传》里,描写贡氏的守寡论,很有代表性:
贡氏某处人,嫁郡诸生某,某某地中名士。贡助之方成学,顾婴疾且死,执贡手曰:〃吾不能偕子以室矣!欲待子以穴,得乎?〃贡泣曰:〃幸而更举案以从,妾之愿也,即不讳,妾有把中握帚,为君除棺中埃耳!不待我以穴,将何为?〃某遂瞑。贡则抚其所遗孤女以居,未几,女亦死。
母怜之,则来相规慰曰:〃一婴要不能有,而欲子以终身,可乎?〃贡则复位曰:〃良人谷而不后,天也;若守节则人耳!〃乃剪发以誓。母数迎之,偶为一归……阅四十乃死,盖年六十矣〔注三〕必须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寡妇守寡的多,殉夫的少,这个原因大都是为了要养儿女(甚至遗腹子),或者养舅姑(公公婆婆)〔注四〕,基于这种养老育幼的缘故,故中国的寡妇殉夫数目,赶不上印度。
这一类观念演变到极致,甚至太太在丈夫死前就要有一番决绝的表示;像房玄龄年轻时,有一度病得要死,他向太大说可以另找新欢,他的太太为了表示绝不变心,特地将自己一只眼睛挖出来!后来房玄龄的病好了,可是太太却变成一个独眼龙。
再嫁困难
由于〃处女膜主义〃到〃泛处女主义〃的作祟,一个把〃处女膜〃给了男人的女人,再想凭无膜之身,博有膜之报,自然就难难难了。所以寡妇再嫁也好、离婚改嫁也罢,都得不到正常的待遇,得到的反倒是嘲笑与讥讽。像元朝李有《古杭杂记》中所挖苦的:〃挂起招牌,一声喝采,旧店新开。〃宋人秦观《淮海集》中〃蔡氏夫人行状〃里记蔡氏年十四适同郡环生,生故疾病,成礼十六日而卒,夫人虽幼,居丧事舅姑孝谨如成人。已而其舅又卒,为之斩衰、蔬食、诵佛经,无复更嫁意。于是其母与诸昆弟率亲族数十人即环馆,夺之,曰:〃若十四而适人,十六日而夫死,为夫之丧三年,舅之丧又三年,若为人妇,亦至矣!
又不欲更嫁,无乃过乎?且环父子俱止嗣,若虽欲守志,将谁与居?〃夫人悲哀,迫不得已,遂去环氏。一年而归徐君……俄而〔徐〕君病且殆,夫人曰:〃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蚓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因不食,潜使一媼市砒霜……徐君没二日,而夫人亦卒矣……年三十九。
这个故事,把〃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一观念完完全全显示出来了。
上面五种〃泛处女主义〃的类型和流毒,有的已经消失了(如烈妇烈女的旌表、贞节牌坊的颁赐);有的已经减少了(如自动殉情、未嫁守贞);有的似乎还是遗风犹在(如守寡的重视、不守寡的歧视、离婚的不易、离婚后再嫁的困难、订婚的约束力太大等等)。这些遗风,都是会被洋婆子暗笑的,也都是回光反照的精神国粹。这种国粹在我们这个礼义之邦的社会里,还是经常要间歇性的发作起来。
例如十个月前,招商局海张轮失事,三副殉职了,他的太太却服毒自杀。报上立刻冒出了旧道德的词汇,说是〃痛夫遇难,贞妇殉节〃,接着就来了读者投书,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八日的台北《征信新闻》上,居然发布了这样的〃读者之声〃:
祁夫人贞烈足式·请建碑以宏社教顷读十六日责报惊悉沉没海张轮三副祁英遗嫡祁陈云利女士因痛念亡夫,竟放弃三十余万恤金不领,自杀殉夫,遗书三封充满着爱亡夫、爱国家、爱社会孤儿的情意,表现了崇高的伦理道德,为妇女留下不朽典范,本人与祁君夫妇并无一面之识,但对祁陈云利此种烈女节妇伟大的表现,致无上的敬佩,当此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政府表扬好人好事不遗余力,为转移社会风气发扬国有伦理道德计,谨请贵报转请社会人士及中华民俗改进会,洽请招商局将祁妇应领三十万恤金,在高雄基隆两港口公园内建一烈女节妇纪念碑,表扬祁妇忠贞亮节永垂不朽。
这就是我所谓的〃精神国粹〃的〃间歇性发作〃。因为祁太太的自杀,是基于她的感情和信念,她为这种感情和信念轻生,不管有无必要,对她个人总归还是一种解脱方式。但是这时候出来几个腐儒,认为〃贞烈足式〃、〃不朽典范〃、〃忠贞亮节〃,而要〃建碑以宏社教〃、〃发扬固有伦理道德〃、表扬〃烈女节妇〃,这就是胡闹了!因为现代化〃伦理道德〃、〃好人好事〃的典范,已不是〃自杀殉夫〃时代的标准了,一个不肯〃自杀殉夫〃的女人,既不碍其〃伦理道德〃,也不伤其〃好人好事〃,换句话说,〃伦理道德〃与〃好人好事〃并不以〃自杀殉夫〃为要件,而一个现代化政府,正应当〃转移社会风气〃,要使它〃人心不古〃。
〃人心不古〃才能〃世风日'上'〃,才能没有无谓的愚忠愚孝愚贞愚节,才能走向理智的爱国主义、合理的男女平权思想,以及人道而不野蛮的性观念。只有那样,我们的五千年礼义之邦才不会再有〃桀犬吠尧〃的现象、不会再有讨姨大大的现象。
不会再有新时代的〃阿毛〃和新时代的〃王三姑娘〃!论〃泛处女主义〃与强奸〃处女膜主义〃的抽象扩大与建构化,变成了〃泛处女主义〃,〃泛处女主义〃的最大流毒,是它导引出一个错误的思想被强奸后的错误思想。
按照中外的传统,一个女人不论未婚已婚,如果不幸被人强奸,她最后该走的一条路,就是所谓〃羞忿自杀〃。
在第二卷第三期(五十九号)《文星》里,有十三幅〃路克丽斯之被辱〃(The Rapeof Lucrece)的画页,介绍莎士比亚那首一千八百五十五行的叙事诗,讲到路克丽斯被强奸后,她在丈夫面前用刀自杀:
She utters this:〃He;he;fair lords;〃'tis he;That guides this handto givethis wound to me。
〃左手的缪思〃余光中先生的传神译诗是:
她只说:〃他,他,好爵爷,是他指使这只手给我这伤疤。〃
于是她死了,她用死的壮烈来抗议这种羞辱(shame),用死的代价来表明自己是个道道地地的节妇(true wife)。
这种中古的思想模式,这种中古的漂白贞节的方式,在我们中国的民间里,也是多得随手可举,试翻翻〃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壬午:
旌表江宁烈妇,戴有功妻薛氏,拒奸殒命;烈女,孟行可女闺姐,拒奸自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二月乙未:
旌表陕西烈妇吴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四月庚午:
旌表河南烈女,郑维德义女喜孜,拒奸殒命;湖广烈妇,任邦畿妻何氏,拒奸自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五月王子:
旌表直隶烈女,张耿女张氏,拒奸自尽;陕西烈妇王氏,拒奸殒命,各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一月乙卯:
旌表河南烈妇孙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康熙五十四年(一七一五)十二月己已:
旌表河南烈妇,张玉生妻程氏,拒奸殒命,给银建坊如例。
十一个月间,高高在上的皇帝就褒扬了九个〃拒奸殒命〃、〃拒奸自尽〃的不幸女人,这是何等〃鼓励〃!〃给银建坊〃(贞节牌坊),这又是何等〃诱惑〃!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苏州府采访总局知照单》里,就有申请旌表的条例:
烈女凡未经适人,遇暴身殉者,例得具请。
烈妇凡夫故哀毁,或因亲属强逼改嫁,及遇强暴、遭寇难而自尽者,不论年岁,均得具请。
这种可叹的条例,在中国历史里,只不过是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