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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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
,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
;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
“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
①如果发问“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
这等于询问这事物何以为一事物?
这只能如此作答:“这个就是它自己,”因为这真是“它自己”。正确的发问,应是“这人何以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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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①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
(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
,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
,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凭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
①指式因〈本因〉,参看卷,1014b36,原始组成方式比照1014b2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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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原理。
①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①此章论意式学派之错误:(1)不明本体为物质在形式中的实现,不明本体与潜在之分,(2)不明“实是”与“元一”非本体。参看卷B,章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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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H)八
章 一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①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
②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
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
③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
又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
④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
⑤我们
①参看卷Z,章一。
②参看卷Z,章二。
③参看卷Z,章三,1028b3—36。
④参看卷Z,章四至六,章十二、十五。
⑤参看卷Z,章十、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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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
①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
,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③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
,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
,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
;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偏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
①参看卷Z,章十三、十四、十六。
1040b16—1041a5。
②参看卷M,N。
③参考卷A,章七,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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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①
章 二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
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
②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
,例如事物
①参看卷A,985b13—19。
②参看卷Z,章三,1028b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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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
;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
;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①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
①πρδθ不可解,拟为πρια,解作“建议”
(依罗斯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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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
;亚尔巨太①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
“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
,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
,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 三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
(实现或形式)
;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
;动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
(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
“动物”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
“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②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