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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世界当代哲学思想史-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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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子的存在归结为对桌子的知觉,即把存在归结为感知,堕入贝克莱的 

命题之中。上述区分说明,存在除了所显现的存在之外,还有未显现的 

存在。使存在得以显现的条件,是意识;意识所显现的东西,是存在。 

那么,意识是什么? 

     反思意识与前反思意识。萨特认为,这里所说的意识,不是传统理 

性哲学家所说的反思的意识——“我思”,而是前反思意识——反思前 

的我思。反思意识是对意识的意识,即以意识为对象的意识,是第二次 

的。反思前意识则是对对象的意识,直接指向对象的意识,是第一次的、 

原初的。例如关于桌子的意识。意识直接指向桌子时,我所思考的仅仅 

是桌子,桌子的存在与意识的存在融为一体。意识是关于桌子的意识, 

意识与桌子之间没有分离。这是前反思意识。当意识指向关于桌子的意 


… Page 18…

     识时,我所思考的不仅仅是桌子,而且包含意识本身。桌子与意识的意 

     识是分离的,这是反思意识。萨特作这样的区分是为了说明,前反思意 

     识不依赖反思而存在,而所有的反思都以前反思意识为前提。也就是说, 

     先有意识存在而后有反思。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应当颠倒过来:我 

     在故我思。萨特说:“正是非反思的意识使反思成为可能;有一个反思 

                                                   ① 

     前的我思作为笛卡儿的我思的条件。”意识先于反思,我在先于我思, 

     表明了存在具有本体论意义。 

           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意识无论指向桌子还是指向关于桌子的 

     意识,都表明了它具有意向性,即指向意识的对象,“一切意识都是对 

                     ② 

     某物的意识” 。意识由于这意向性而超出意识自身达到意识外的存在。 

     意识外的存在可以呈现在意识中,但不依赖意识而独立自在,它是自在 

     的存在。 

           自在的存在,是尚未显现于意识的、独立于意识的存在。但它既不 

     是唯物主义的也不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它不产生意识也不是由意识所产 

                                                                           ③ 

     生。它仅仅是“存在存在。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即,自在 

     的存在不创造任何东西也不被任何东西创造,而只在那里存在着;自在 

     的存在的出现既无原因也无目的,无可解释,只是偶然地自己存在着; 

     自在的存在没有任何变化和发展,永远不会变成异于自己的他物,只与 

     自身完全同一。作为这样的存在,它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或变化,如果加 

     以描绘,它是一个无可名状的、僵死的、偶然的、荒诞的世界,是一种 

     令人苦闷、烦恼、厌倦、绝望的状态。 

          与自在的存在相反,现象显现于意识的存在是自为的存在。自为的 

     存在有两个特点:一是意识的,因而它总是指向意识之外并超出意识, 

     维持意识与外界的联系;二是自由的,它能够不断地超出自己、否定自 

     己、创造自己,在时间性中显示“是其所不是和不是其所是”的丰富面 

     貌。由于自为的存在与自在的存在相反,因而它是非存在,即对存在的 

     否定。它不是自在的,而是必须超出自身的,它就不是其所是,而是其 

                                                                                     ① 

     所不是。萨特说:“自为不是别的,只不过是自在的纯粹虚无化。”这 

     也就是说,自在的存在本身是无分割、无裂开的,而意识对存在的显现 

     只是有限的显现,因而意识显现的过程是对自在存在的虚无化过程,通 

     过虚无而显现存在的一部分,自为的存在也就只是自在存在的缺乏,就 

     总要趋向自在存在,否定自己和世界。于是人就总处在超出、否定和创 

     造之中,萨特称之为“自为永远是悬而未决的,因为它的存在是一种永 

                  ② 

     恒的延期” 。 

           自在与自为虽然相反,这两种存在却相互分不开。自为存在没有自 

     在存在作为依托,就成了某种抽象的东西,成了绝对的乌有,如同没有 

     色彩和明度的颜色,没有音高和音色的声音。自在存在则不依靠自为存 

     在而是其所是。但是,这样的自在存在没有任何意义,它的意义来自与 



① 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11 页。 

② 同上书,第21 页。 

③ 同上书,第27 页。 

① 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786 页。 

② 同上书,第788 页。 


… Page 19…

     自为存在的区别,来自自为存在的赋予。萨特说:“自为和自在是由一 

                                                                               ③ 

     个综合联系重新统一起来的,这个综合不是别的,就是自为本身。”即, 

     自为存在的超越本性是联系自为与自在的纽带。萨特所说的自为存在也 

     就是人的自我存在、主观意识。他对存在所作的本体论证明,就是要证 

     明人的存在不同于物的存在,人的自我存在先于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仅 

     仅是人对自己的过去所赋予的意义。在此基础上,萨特进而论证了他对 

     人的自由的看法。 

          自由观的存在主义论证。 

          人的存在是自由。萨特说:“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使本质成 

     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于人的自由之中,因此我们称为自由的东 

     西是不可能区别于 ‘人的实在’之存在的。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 

                                                                              ① 

     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 ‘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人区 

     别于物,在于人的存在先于人的本质。人在存在中选择和造就自己,从 

     而成为自己志愿成为的人。人究竟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取决于人自己的 

     设计、谋划、选择、造就,取决于人的行动。行动决定人的存在 (自为 

     的存在),决定人的本质,而行动的首要条件是自由。因为行动就是不 

     断地选择,在选择的行动中,自由获得意义。 

          人绝对自由。萨特认为,自由不是人争取来的,不是人的本质;作 

     为人的存在,人生来自由,是剥夺不了的。“我命定是自由的,这意味 

     着,除了自由本身以外,人们不可能在我的自由中找到别的限制,或者 

                                                     ② 

     可以说,我们没有停止我们自由的自由。”就是说,人是被无缘无故抛 

     到世界上来的,是空无所有的;人一旦进入这个世界,人就享有绝对自 

     由,人即自由。但这并不是说自由没有限制、人可以为所欲为,而是说 

     自由不会碰到限制,因为遇有限制时人可以选择不受限制。例如,瘸腿 

     的人可以自由选择行走,在行走中他意识到自己瘸腿,他在这一限制面 

     前可以选择不行走,这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每时每刻碰到的唯一限制只 

     是自由加给自己的限制。 

          人在环境中是自由的,环境不能制约自由。环境与自由密切相关, 

     人是在环境中活动的,但环境是人自由创造的。萨特把人的环境概括为 

     五个方面:我的位置、我的过去、我的周围、我的邻人、我的死亡。人 

     被抛入世界而处于某个位置,这确非我自己所能选择,但位置的意义是 

     人赋予的,我可以重组自己的位置。我的过去是我难以选择的,但我可 

     以选择将来和现在而给过去以意义。我的周围可能成为我的障碍,但我 

     可以不作这种选择,例如,监狱的高墙、哨兵,对选择越狱的人来说才 

     是障碍,对不作这种选择的人就不是障碍。我的邻人使我成为人群中的 

     一员,被规定为某一类人,但是这首先是因为我这样规定了他人和自己。 

     死亡是不能选择的,但死亡不在存在之内,而在存在之外,它与人的出 

     生一样,是一种偶然、荒谬、不可理解的东西。在死亡面前,人只有意 

     识到活时才觉得到死的限制。死亡只有碰到自由自己设定的限制时才成 

     为限制。总之,环境的创造是自由的,自由赋予环境以意义。 



③ 同上书,第786 页。 

① 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 年版,第56 页。 

② 同上书,第565 页。 


… Page 20…

          自由是责任。人只要活着,有意识,人就是自由的。自由是难以逃 

    避的,只有人是自由的这件事本身是不自由的,因此自由是人的责任。 

    萨特把自由的责任与个人的烦恼、孤独、绝望等情绪联系起来,认为人 

    之所以烦恼,正意味着人对自己、对他人、对世界的责任感;人之所以 

    孤独,是因为人在选择时只能依靠自己,由自己负责;人之所以绝望, 

     同样因为人只能相信自己,无法信赖他人和社会。因此,人必须自己背 

    负起自由的责任,对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负责,积极进取,没有其他出路。 

         他人是地狱。萨特认为,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个体的,外在的 

    一切都是对象,他人对自己来讲就也是作为对象而存在的。对他人来说, 

    我是他人的对象。这就是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彼此是主体与对象的关系, 

    如同“主奴关系”,每个人都必须维护自己的主体性,把他人当作以自 

     己为转移的对象。无论个人对他人采取何种态度,都改变不了这一点。 

    如果我谦让、忍耐,则是让他人放弃自信、斗争;如果我帮助他人,就 

    是妨碍他人自立;如果我打算尊重他人的自由,实际就是对他人自由的 

    侵犯。在人与人之间,各自的自由决定了彼此“都是刽子手”。萨特对 

    这一观点后来作了修正,认为“……在这样追求自由时,我们发现它完 

    全离不开别人的自由,而别人的自由也离不开我们的自由。”因此,“当 

    我看出人的存在先于本质的说法是完全可靠时,而且人是一个在任何情 

    形下都不能不追求自己自由的自由人时,我就体会到我非同时追求别人 

     的自由不可了。”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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