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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道德情操论 作者:亚当·斯密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译-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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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作出如此恰当和崇高的善行而心情极度激动。
    2.同样,由于我们对行为不合宜性的感觉起源于缺乏某种同情,或者起源于对行
为者感情和动机的直接反感,所以我们对其缺点的感觉是起源于我也将在此称为对受难
者的愤恨表示间接同情的东西。
    因为我们除非在心里原来就不赞成行为者的动机并拒绝对它们表示任何同情,的确
不可能同情受难者的愤恨,因此,同对优点的感觉一样,对缺点的感觉看来也是一种复
合的感情。它也由两种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感情表示的直接反感;另一种
是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
    这里,我们也能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清楚地区别这两种搀杂和混合在自己对某一特
定品质和行为应得恶报的感觉之中的不同感情。当我们阅读某份有关博尔吉亚或尼禄寡
廉鲜耻和残酷暴虐的史料时,就会在心中产生一种对影响他们行为的可憎感情的反感,
并且带着恐怖和厌恶的心情拒绝对此种恶劣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我们的感情就这样建
立在对行为者感情的直接反感的基础上。同时,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具有更
为明显的感觉。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设想受人侮辱、被人谋杀或被人出卖的那些人的不
幸处境,难道我们对世间如此蛮横和残忍的压迫者不会感到什么义愤吗?我们对无辜的
受害者不可避免的痛苦所给予的同情,同我们对他们正当的和自然的愤恨所给予的同情
一样真诚和强烈。前一种感情只是增强了后一种感情,而想到他们的痛苦,也只是起到
激起和增强我们对那些引起这些痛苦的人的憎恨的作用。如果我们想到受难者的极度痛
苦,就会更加真诚地同他们一起去反对欺压他们的人;就会更加热切地赞同他们的全部
报仇意图,并在想象中感到自己时时刻刻都在惩罚这些违反社会法律的人。富于同情的
愤恨告诉我们,那种惩罚是由他们的罪行引起的。我们对这种骇人听闻暴行的感觉,在
听到它受到应得的惩罚时产生的兴奋心情,当它逃脱这种应得的回报时所感到的义愤,
总之,我们对这种暴行的恶报、对恰当和合适地落在这个犯有上述暴行的人身上的灾难,
以及使他也感到痛苦的全部感觉和感情,都来自旁观者心中自然激起的、富于同情的愤
慨。——无论何时,旁观者对受难者的情况都了如指掌。*
    *对大部分人来说,用这种方式把我们对恶有恶报的自然感觉归于对受难者愤恨的
某种同情,看来可能是对这种情感的贬低。愤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如此可憎的激情,以
致人们往往认为,像恶有恶报的感觉这样如此值得称许的原则不会全部建立在愤恨的基
础上。或许,人们更愿意承认:我们对善有善报的感觉是建立在对那些从善行中得益的
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表示某种同情的基础上的;因为正如所有其他的仁慈激情一样,感
激被认为是一种仁爱的原则,它不可能损害建立在感激基础上的任何感情的精神价值。
然而很清楚,感激和愤恨在各方面都是互相对立的;并且如果我们对优点的感觉来自对
前者的同情,那么我们对缺点的感觉几乎不可能不出自对后者的同情。
    让我们来考虑下列情况,即虽然我们常常见到的不同程度的愤恨是所有激情之中最
可借的一种激情,但是如果它适当地压低和全然降到同旁观者富于同情的愤恨相等的程
度,就不会受到任何非难。如果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感到自己的憎恨同受难者的憎恨全
然一致;如果后者的愤恨在各方面都没有超过我们自己的愤恨;如果他的每一句话和每
一个手势所表示的情绪不比我们所能赞同的情绪更强烈;如果他从不想给予对方任何超
过我们乐于见到的惩罚,或者我们自己甚至为此很想惩罚对方,我们就不可能不完全赞
同他的情感。按照我们的看法,在这种场合我们自己的情绪无疑地证明他的情绪是正确
的。并且,经验告诉我们,很大一部分人是多么不能节制这种情绪,再说为了压抑强烈
的、缺乏修养的、情不自禁的愤恨,使之成为这种合宜的情绪,需要作出多大的努力。
所以,对那个看来能够努力自我控制自己天性中最难驾驭的激情的人,我们不可避免地
会表示相当的尊敬和钦佩。当受难者的憎恨像几乎总会发生的那样确实超过了我们所能
赞同的程度时,由于我们不可能对此表示谅解,我们必然不会对此表示赞同。我们不赞
同这种憎恨的程度,甚至大于我们不赞同其它任何从想象中产生的、几乎同样过分的激
情。我们不仅不赞成这种过分强烈的愤恨,反而把它当作我们愤恨和愤怒的对象。我们
谅解那个作为这种不正当愤恨的对象,并因此受到伤害威胁的人的相反的愤恨。因此,
在所有的激情中,复仇之心、过分的愤恨看来是最可恶的,它是人们嫌恶和愤恨的对象。
当这种激情在人们中间通常以这种方式——过分百次而节制一次——表现出来的时候,
因为它最普通的表现就是如此,所以我们非常容易把它完全看成是可憎和可恶的激情。
然而,甚至拿眼前人们堕落的情况来说,造物主似乎也没有如此无情地对待我们,以致
赋予我们从整体和从各方面来看都是罪恶的天性,或者赋予我们没有一点和没有一个方
面能成为称赞和赞同的合宜对象的天性。在某些场合,我们感到这种通常是过分强烈的
激情可能也是很微弱的。我们有时会抱怨某个人显得勇气不足和过分不在乎自己所受到
的伤害;如同我们由于他的这种激情过分强烈而对他表示嫌恶一样,我们由于他的这种
激情过低也会对他表示轻视。
    假如有灵感的作家们认为,甚至在像人这样软弱和不完善的生灵中间,各种程度的
激情也是邪恶和罪过的话,那么,他们就肯定不会那么经常地或那么激烈地谈论造物主
的愤慨和暴怒了。
    让我们再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目前的探究不是一个涉及正确与否的问题——
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而是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我们现在不是考察在什么原则下
一个完美的人会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而是考察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如此软弱
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很清楚,我现在提到的原则对于他的情
感具有很大的影响;并且,“恶劣行为应该得到惩罚”似乎是明智的安排。正是社会的
存在需要用适当的惩罚去限制不应该和不正当的怨恨。所以,对那些怨恨加以惩罚会被
看成是一种合适的和值得赞同的做法。因此,虽然人类天然地被赋予一种追求社会幸福
和保护社会的欲望,但是造物主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
述目的的合适的手段;而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
述目的的最合适方法。造物主在这一方面的精细同她在其它许多情况下的精细确实是一
致的。至于所有那些目的,由于它们的特殊重要性可以认为是造物主所中意的目的——
如果可以允许这样表达的话。造物主不仅这样始终如一地使得人们对于她所确定的目的
具有一种欲望,而且为了人们自己的缘故,同样使他们具有对某种手段的欲望——只有
依靠这种手段才能达到上述目的,而这同人们产生它的倾向是无关的。因而,自卫、种
的繁衍就成为造物主在构造一切动物的过程中似乎已经确定的重要目的。人类被赋予一
种对那两个目的的欲望和一种对同二者相反的东西的厌恶;被赋予一种对生活的热爱和
一种对死亡的害怕;被赋予一种对种的延续和永存的欲望和一种对种的灭绝的想法的厌
恶。但是,虽然造物主这样地赋予我们一种对这些目的的非常强烈的欲望,并没有把发
现达到这些目的的合适手段寄托于我们理性中缓慢而不确定的决断。造物主通过原始和
直接的本能引导我们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绝大部分手段、饥饿、口渴、两性结合的激
情、喜欢快乐、害怕痛苦,都促使我们为了自己去运用这些手段,丝毫不考虑这些手段
是否会导致那些有益的目的,即伟大的造物主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的目的。
    在结束这个注解之前,我必须提到对行为合宜性所表示的赞同和对优点或善行所表
示的赞同之间的一个差异。在我们赞成任何人的、对于被作用对象来说是合宜和适当的
情感之前,不仅一定要像他那样受到感动,而且一定要察觉他和我们之间在情感上融洽
一致。这样,虽然听到落在朋友身上的某个不幸时,我会正确地想象出他那过度的忧虑;
但是在得知他的行为方式之前,在发现他和我在情绪上协调一致之前,我不能说我赞同
那些影响他行为的情感。所以,合适的赞同不仅需要我们对行为者的完全同情,而且需
要我们发现他和我们之间在情感上完全一致。相反,当我们听到另一个人得到某种恩惠,
使得他按照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受到感动时,如果由于我清楚地知道他的情况,感觉到他
的感激发自内心,我就必定会赞同他的恩人所作的行为,并认为他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
也是合宜的报答对象。显然,受惠者是否抱有感激的想法丝毫不会改变我们对施恩者的
优点所持的情感。因此,这里不需要情感上的实际一致。这足以说明:如果他抱有感激
之情的话,那么它们就是一致的;并且我们对优点的感觉通常是建立在那些虚幻的同情
之上的。由此,当我们清楚地知道别人的情况时,就经常会以某种当事人不会感动的方
式受到感动。在我们对缺点所表示的不赞同和对不合宜行为所表示的不赞同之间具有一
种相似的差异。
    
  










道德情操论(2卷…2篇)

第一章 两种美德的比较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或者说仅
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
报答。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或者说
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愤恨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
罚。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逼。仅仅是缺乏仁慈并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
并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示失望,由此
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对;然而,它不可能激起人们会赞同的任何愤恨之情。
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
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从内心拒绝对他的自私动机表示
任何同情,他是最不能令人赞同的恰当对象。但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
害。他只是没有做那个应该的善良行为。他成为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是不合宜的情感
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情;他并不是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恨是除了通过某些行为必
然对特定的人们作出真正而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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