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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书屋2000-02-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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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尖锐矛盾。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任务与农民的利益有直接矛盾,每年收粮派款、计划生育都要引发不少事故;农民的民主权力没有保证,这几年的选举想解决这个问题,但多流于形式,村务公开的只是少数,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有贪污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不少农村基层政权已落入地方恶势力之手,农民饱受乡村流氓的欺压,这种情况已在拙作《现代化的陷阱》一书里有详细分析。
  上述工人阶层、城乡两栖阶层、农民阶层共有四点八亿人,约占从业人口的百分之六十九左右。⑩但是与边缘化群体相比,这批人还算处于就业状态,对于文化素质不高已难以适应社会需要的这一人群来说,能够在社会产生剧烈的结构性磨擦状态中就业,已算是较好处境,因为他们随时可能掉落到一个更为低下的社会群体之中去。
  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
  据估计,中国现有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与农村困难户有一亿左右,占总从业人数的百分之十四左右。(11)也就是说,中国现在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处于社会下层与边缘状态,这种社会结构将是中国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自一九九一年以来发生的一百九十七起待岗(中国不肯承认失业,创造了待岗、下岗这一类颇有“中国特色”的名词)职工犯罪的调查分析表明,下岗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犯罪群体,必须引起社会高度注意。该文作者总结出待岗职工犯罪的五大特点:一、犯罪类型主要侧重于谋财型犯罪,在一百九十七起犯罪案件中,盗窃六十起,抢劫二十四起,诈骗十二起,敲诈勒索九起,贩毒五起,强买强卖的流氓犯罪二十六起,强迫、容留、组织、协助他人卖淫九起,共计一百四十五起,占整个待岗职工犯罪比率的百分之七十点二。这种恶意谋利型犯罪显然与下岗后失去经济来源有直接关系。二、下岗后一至两年内是犯罪高峰期,这一点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业职工中尤其突出。三、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工为主。在此次分析中,三十五岁以下青工犯罪人数一百六十二人,占整个待岗职工犯罪人数的百分之八十点七,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四、下岗前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从文化程度讲,下岗工人的文化程度比农民要高,但仍然无法适应社会要求。5、参与团伙作案比重高。由于以往工作上的协作性与业务上的关联性,下岗工人比农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团伙。在这一百九十七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团伙犯罪,并有十多名为首犯。(12)
  这一分析其实具有普遍意义。因为造成国营企业工人下岗的原因很清楚,一是随着经济结构的进步与调整,设备落后的国营企业将被逐步淘汰;二是新兴企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完全不同,我国现有的劳动力——比如国营企业的下岗工人与农村未经任何职业训练的劳动力——根本无法进入这些技术密集型行业,这种结构性失业将是这一代人(主要是老三届与新三届)必须面临的问题,因为这种状况与中国人口结构及低素质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态密切相关。有人预测,加入WTO以后将给中国增加一千万个就业机会,对中国目前这种痛苦的失业状态有所缓解。这种预测只说对了一半,因为那一千万个就业机会只适用于受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劳动力。对于下岗工人的处境,一些传媒发表看法,认为是下岗工人太娇气(这种情况有,但并非全部工人都如此),对职业挑肥拣瘦。更有个别专家从理论上论证这种说法,社会转型期需要一些群体付出代价,下岗工人应该为国家的改革作出牺牲。这些话并非全无道理,但其实只要对中国的人口与劳动力结构、中国现在正面临的产业结构转型有清楚了解的人都知道,这一痛苦时期只有等到这一代人完全从历史上消退才能结束——这还得有一个前提,就是中国人口进入零增长或负增长。正确认识这一状态,有助于加大社会救助力度,缓解痛苦。而且今后还有一个更可怕的问题将折磨社会:随着教育收费的门坎逐步提高,下层阶级的孩子在支付学费上将感到非常吃力,边缘人群更无法支付,而这两个人群恰好又是多胎率较高的生育群体。从长远着想,为了减轻这些人的后代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还应该采取别的措施,以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
  大量游荡在城市与农村边缘的农民也是中国各种犯罪活动的主体。北京、广州、深圳等几个大城市的犯罪人员主体就是外来的“三无”人员,高达百分之七十五至九十左右。一些有条件的调查者曾对这个犯罪群体做过深入细致的局部调查,提供了难得一见的详细资料。如江苏省句容监狱一位管教干部对他管下的二百零二名犯人进行过调查,在他的一篇调查报告中分析了当前农民犯罪的人员构成特点、犯罪特点、思想特点。文中谈到:在人员构成中,有“三多”现象:一是未婚犯人多,有一百二十九人,占百分之六十四点五;有技术的犯人多,有一百一十八人,占百分之五十九;三是“二进宫”的犯人多,有三十一人,占百分之十六点五(另一份调查报告谈到的比率达15%)。在犯罪特点上则有:由伪装隐蔽向公开转化,由盗向匪转化,由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的趋势,其中以盗窃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的人数为多,这些团伙大多有组织,有活动计划、人员分工、任务指标、销赃地点、分赃标准等。而由特长便利向智能转化,则又成为农民犯罪的一大新特点。他们有的利用开中巴对沿线情况熟悉的便利,多次实施盗窃。有的利用修理摩托车的技术特长,偷窃、倒换他人摩托车的要件。还有的利用走村串户修旧配钥匙的特长便利,多次巧妙地开锁入室偷东西。这篇调查报告最重要的是分析了农民犯罪已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前些年众多心理失衡的农村犯人,以发泄为主的代偿行为一般都控制在法律的限度之内,而自一九九六年以后入狱的农村犯人,其种种代偿行为,已冲破了道德和法律的零界限,多数人是故意为之。有的犯人说,别人活得潇洒有意思,潦倒寂寞的我就要找一些有刺激的东西玩玩,即使犯罪了,还好换一种形式体验人生。有长期管教工作经验的作者认为:“众多深受贫穷之苦、渴望发财的农村青年,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追求曲解并定位于金钱和享受方面。一旦价值观错位,就极易形成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低级下流的寻乐观。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支配着犯罪行为。”另一篇由河南省监狱局研究人员张南燕写的调查报告用的语言虽然不同,但对农村罪犯的表达的意思却很相似。(13)
  我国的流动人口中,已形成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其中最主要的是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我国的地缘系统是按国家——省——市——县(或大区与小城镇)——乡——村(或居民区)——邻里七级划分,据此,当今中国大陆地区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以省或市或县或乡或村组成。比较有名且被取缔的就有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与“白鲨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性质的基本成分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基本关系是朋友关系,有部分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仿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并常以虚构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此外还有血缘型(基于成员间的血统关系或生理联系而形成的)黑社会组织,业缘型(基于成员间的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而形成的)黑社会组织。(14)
  我国日益增多的无业人员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庞大的后备队伍,可以预见,将来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增大。据世界各国经验及我国以往的历史经验:对一般公民来说,最专制的政府也比最开明的黑社会组织的统治要仁慈。
  中介组织的初步发育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各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特别是社会中间层,由于它处于社会中间,易于协调上下之间的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而中间层的参与则主要依赖于各种社会中介组织。中国中间层的薄弱决定了中介组织的薄弱,而且必须指出的是这样一点:我国现有的社团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大多数并非在中上层及中等收入阶层自发要求下产生的。
  改革开放以前,社团组织处于政府严格控制之下。“文革”前的一百多个全国性社团与六千多个地方性社团组织,至“文革”期间也全面陷入瘫痪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各类社团组织开始復活。截止一九九六年六月,全国登记在册的社团组织已有一千八百多个,地方性的接近二十万个。15从其起源来说,分为几类:一是由党政机构发起创办的一些社团组织,如各地的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等,就是政府为了对这些行业加强管理而产生的社团组织;二是由企业、事业单位发起创办的社团组织,比如一些行业协会,如服装行业协会、装饰行业协会等等;三是一些联谊性质的协会,如校友会等等。在这些社团组织中,比较活跃的是各种名目的研究会、校友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众多社会团体中,除了校友会联谊的民间色彩较强,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其余各种协会均在政府严格控制下以“半官半民”的身份进行活动。许多本该由行业协会干的事情,却都由政府干了。这些中间组织(包括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内)的主要领导均由政府委派,享受公务员待遇。它们大多具有两张面孔:对政府,它代表企业;对民间,则代表政府,其身份颇有“一身而二任焉”的味道。对社会团体的管理,政府也经由了一个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一九七六至一九八八年间是混乱的多头管理,没有统一的社团登记管理。一九八八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以后,社团管理工作归口于民政部门。一九八九年春天以后,政府认识到社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了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特点是所有的社团组织接受双重领导,一个是登记管理机关,二是业务主管单位。一九九八年颁布新的条例(名字相同),强化了以前的薄弱环节。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组织是所谓“三师”: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由于会计师的职能与审计师的职能有许多重叠之处,这两大协会于一九九七年合并。会计师协会代表公信,而律师的天职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不应该与法院合流。但这两大中间组织在中国与政府的关系,很能说明现在中间组织在中国的状况。律师在中国社会的信誉极差,涉讼双方的官司输赢,并不完全取决于事实是否违法,而是看谁的律师手腕高明,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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