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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查士丁尼张企泰译-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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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监护人和受监护人之间发生诉讼,由于监护人就其本身诉讼事件不能以给予核准者的身分出现,所以应为受监护人指定保佐人,但不是过去那样的大法官的监护人,在保佐人的协助下进行诉讼。一旦诉讼结束,保佐人即终止其职务。

第二十二篇 监护关系终止的方式
  男女受监护人成熟时,即解除受监护的地位。古人判断男性是否成熟,不仅根据年龄,而且根据身体发育状况。但是我们为求得合乎我们时代的纯洁观念认为,古人对检查女性身体发育状况所认为不体面的事,对男性说来也应该是不体面的。因此朕以神圣宪令公布,规定男满14岁为成熟,另一方面保持古人对女性定下的正确规则,即满12岁应认为可以结婚。

  1.同样,如受监护人在未成熟前,通过自权者收养而被人收养,或被流放,由于对保护人忘恩负义而沦为奴隶,或被敌人所俘,监护关系即告终止。

  2.又若以遗嘱指定某人为监护人,遗嘱载明监护职务到一定条件完成时终止,于条件完成时,该人即终止为监护人。

  3.监护关系也由于监护人或受监护人死亡而终止。

  4.又当监护人由于身分减等而丧失其自由或公民资格,监护关系全部终止。但在身分小减等时,例如监护人被人收养,仅法定监护终止,其他各种监护不受影响。不过受监护人的任何一类身分减等,纵然是小减等,也总是使监护关系终止。

  5.此外,以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其职务规定有一定期限的,一旦期限届满,监护人即解除其职务。

  6.监护人因有嫌疑而被解除职务的,或由于正当理由提出辞去其职务,根据下文规定解脱监护职务的,也终止成为监护人。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
  成熟的男性和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在未满25岁前,应有保佐人,因为他们虽已成熟,但是在这种年龄,他们还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1.保佐人由指定监护人的同一长官指定之。不得以遗嘱指定保佐人;但已由遗嘱指定的保佐人,得由大法官或总督以命令批准之。

  2.少年并无义务违背自己的意愿而接受保佐人;但在进行诉讼上除外,因为也可以专为特定目的指定保佐人。

  3.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虽然已超过25岁,根据十二表法,他们仍处于其宗亲的保佐下。但在通常情形下,在罗马城由城市长官或大法官、在外省由总督于进行调查后指定保佐人。

  4.精神不正常的人、聋子、哑吧和患不治之症的人,由于不能管理自己的事务,都必须为他们指定保佐人。

  5.有时也可以为受监护人设置保佐人,例如当法定监护人不称职时;因为有了监护人之后,就不能再为之指定监护人了。同样,如果以遗嘱或由大法官或总督指定的监护人不适宜于管理受监护人的事务,即使在管理中并无任何欺诈情况,通常可指定一名保佐人与监护人共同任职。又监护人暂时而非永久辞去职务的,往往可以指定保佐人代行其职务。

  6.如果监护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受监护人的事务,而受监护人本人又不在场或仅是一个幼儿,在此情形下,大法官或省总督得由监护人提名以命令指定受监护人的代理人,由监护人承担其风险。

第二十四篇 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
  为了避免监护人或保佐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或置于保佐人下的人的财产,大法官应注意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但是并非一律都须提供担保。对于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强制其提供担保,因为这种监护人业经遗嘱人本人认为是正直和勤勉的。经调查后被指定的监护人或保佐人也免于提供担保,因为他们是被认为合适而选定的。

  1.倘若以遗嘱或由长官经调查后指定的监护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中一人为了补偿受监护人或少年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了担保,则应被认为比他的共同监护人或共同保佐人更为合适,从而由他单独行使职务,或者迫使其他共同监护人或共同保佐人为了能成为更加合适成为单独行使职务者,也提供担保。由此可见,他本人不得要求他的共同监护人或共同保佐人提供担保,而必须自己提供担保,借以促使共同监护人或共同保佐人作出选择,或者接受或者他们自己也提供担保。如无人提供担保,而其中一人经遗嘱指定负责管理财产的,即由他管理。如未经这样指定,则根据大法官告示规定,应由监护人中以多数票选出的人实行管理。但若监护人中间对于哪一人应被选实行管理发生意见分歧,大法官应加干预。如经长官调查后指定几个人为监护人,也由被指定人的多数票选出应实行管理的人。

  2.必须指出,不但监护人或保佐人就其管理财产的行为应对受监护人、未成年人和其他人等负责,而且受监护人等得对接受担保的长官提起辅助诉讼,作为他们的最后保障手段。提起辅助诉讼,或者因为长官疏忽,根本未令监护人或保佐人提供担保,或者因为他们接受了不充分的担保。根据法学家的解答和皇帝宪令,这种辅助诉讼也可对长官的继承人提起。

  3.这些宪令也明文规定,如监护人或保佐人不提供担保,得用强制手段扣押其财产作为担保。

  4.不得对城市长官、大法官、总督和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人提起辅助诉讼,只有其经常职责是要求提供担保的人,才可对其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篇 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根据各种不同理由可以免除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最通常的理由是子女众多,无论是在其权力下的或经解除家长权的。如果在罗马城有活着的子女三人,在意大利有四人,在外省有五人,可以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正如他可以免除担任其他职务一样,因为监护和保佐都被认为是公职。但是养子女不计算在内,被收养者应算在生父方面。儿子所生的孙子,如其取代父亲的位置的,应计算在内;至于女儿所生的则不计算在内。只有活着而不是已死亡的子女才能计算在内而构成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的理由。这里发生一个问题:在战争中死亡的是否应计算在内,经决定只有阵亡的才算,因为他们为国牺牲的光荣使他们永生不灭。

  1.玛尔库帝在元老院会议录上批复宣布,管理国库的人,在其管理期间得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

  2.因国事出差的那些人,亦得免除担任监护和保佐职务。

  凡已经指定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随后因国事出差的,得在其出差期间免除其监护或保佐职务;在这一期间,另指定保佐人代替之。一旦返归,他们必须重新担起监护职务。根据伯比尼安
①《答疑集》第五卷所载,他们不享有在一年期内免于任职的权利,只有在他们被指定担任新监护职务时才能享有这种权利。

  3.担任掌权公职的人得根据玛尔库帝的批复而免除担任监护职务,但是已经承担起的监护人职务,不得加以放弃。

  4.监护人或保佐人不得以同他的受监护人或少年发生诉讼而免除担任职务,除非争端牵涉他的全部财产或有关遗产。

  5.身任三件不是自己要求的监护或保佐职务的人,在他同时执行三件职务期间,亦构成免除再担任同样职务的理由。

  但是对几个受监护人的监护,或对属于几个人的同一份财产所行使的保佐,如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是兄弟时,则作为一件职务计算。

  6.如经证明由于其困致无法胜任加在他身上的负担时,根据兄弟皇帝①的批复和玛尔库帝的单独批复,亦得作为免除担任的充分理由。

  7.因健康关系致不能管理自己事务的,亦构成免除担任的理由。

  8.根据庇乌斯帝的批答,文盲亦构成免除担任的理由,可是文盲往往是有管理事务的能力的。

  9.如父亲怀有敌意而以遗嘱指定某人为监护人,这个情况本身就构成免除担任的理由,另一方面,任何人已向受监护人的父亲承诺担任监护职务的,则不能推辞。

  10.根据兄弟皇帝的批示,仅仅不认识受监护人的父亲,不得据以为免除任职的理由。

  11.如对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父亲有刻骨仇恨,其未消释,这种仇恨通常亦构成免除担任监护人的理由。

  12.如受监护人的父亲对某人的身分曾提出疑问,后者亦得据以免除担任监护人职务。

  13.70岁以上的人得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不满25岁的未成年人在以前是可以免除担任的。既然本皇帝的宪令禁止他们谋求监护或保佐职务,也就不发生免除担任的问题。

  。这一宪令规定无论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都不得担任法定监护人;因为本身尚受他人管理,并被认为需要他人的帮助来管理自己的事务的人,如担任别人的监护人或保佐人,那是不合情理的。

  14.同一规则亦适用于军人。即使他们愿意,也不容许他们担任监护人或保佐人。

  15.罗马城的语法学家、修辞学家和医师,以及在其本地操这种职业而在法定人数以内的人,免除担任监护或保佐职务。

  16.意欲免除担任职务的人如具有多种理由,而其中有若干种是不成立的,仍无碍其在规定期间提出其他理由作为根据。意欲免除担任职务的人不得上诉;但是不论他们属于哪一种类,即无论监护人是怎样被指定的,如果他们距离他们被指定的地点100里以内,则从获悉被指定时期50天内,必须表明免除担任职务的意思。如果居住在距离100里以外的地方,则每20里算一天,外加30天。但是正如斯凯伏拉
①所说的,无论怎样计算,不得少于50天。

  17.被指定的监护人被认为是就全部财产而指定的。

  18.凡对他人已经行使监护职务的人,不得违背他的意愿强使他兼任保佐人;因此,虽然父亲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时并指定其兼为保佐人,如被指定者不愿意即不得强制其兼任保佐职务。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的批复就是这样规定的。

  19.同上皇帝批复决定,丈夫被指定为其妻子的保佐人的,尽管他是干预她的事务的,亦可以辞不接受。

  20.任何人由于虚伪陈述而免除担任监护职务的,其监护义务并不因而解除。

第二十六篇 受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
  必须指出,控诉被怀疑的监护人和保佐人的权利是从十二表法来的。

  1.革除被怀疑的监护人的权利,在罗马城属于大法官,在外省属于总督和副执政官的副官。

  2.朕既已指出有权受理对被怀疑者提起控诉的长官,现在须考察谁可能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一切监护人,无论他们是以遗嘱指定的,或是其他种类的监护人,都可能成为被怀疑者。因此,甚至法定监护人亦得被控诉。至于保护人呢?他也同样可以被控诉;但必须记住,纵使他作为被怀疑者而被革职,他的名誉应予维护。

  3.现在探讨一下谁可以控诉被怀疑者。这种控诉是有某种程度的公开性质,即一切人都可提起。根据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的批复,甚至妇女亦可提起控诉,但以受天性情感驱使而不能自抑者为限,例如母亲、乳母或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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