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河调查-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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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也清醒地认识到,要与企业一起生存下去就得拿出资金入股。不投入资金入股就意味着自己要放弃这个企业,而自己在企业获得的单一技能,很难在社会上选择到比较满意的职业。现实的压力使工人极不情愿但还是拿出了他们多年的积累。
有些工人感到疑惑的是,自己为企业干了几十年,不但收入没有保障,还要在企业改制后自己拿出资金投入,难道自己过去给企业干的都是白干?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世纪60年代建成的延安钢厂虽有800名工人,但产量最高时只达到3万吨。陷入亏损被私营企业兼并后,新的资本方只雇用了100名员工就将产量提高到了5万吨。
尽管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但受多方的限制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工人仍把改制的企业当作是原来的国有企业,幻想继续躺在政府的怀抱里拿着铁饭碗,他们希望政府帮企业搞贷款,经济上继续给予补贴。
改制企业的法人大部分仍是原来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他们自我再生能力差,仍用原来计划经济形成的观念来管理已改制的企业。
延安一位参与改制的官员指出,延安国有企业改革缓慢还与政府有些官员的利益有关。改制带来的大量人员分流,安置又需要财政补贴。如果没有资源来支持变革,改革带来的不稳定使官员感到自己的利益要受到影响。
因此,改革的艰难使有些官员只得将国有企业的变革往后推,他们不愿意看到负债累累的企业粘在自己的身上而损害自己的政绩。后来的领导面临的是亏损更为严重的国有企业,有效的资源已经被耗尽,改制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当了10多年国有企业厂长的高占清深有感触地说,中小型国有企业必须改。它们在计划经济时代不但没有进行设备更新,而且产品是由政府包销,其价值没有在市场上得到体现,规模小又不能积累更多的利润。
如20世纪60年代建成的延安东化厂,只是在1982—1992年有过生产。当时农村没有认识到它的作用,对化肥的需求并不强盛。市场有需求时它年产量只有1万多吨,最高时达到了4万吨。
10年以来,东化几乎没有赚到钱,产品是由国有公司销售,它只是负责生产用不着去找市场。工人平均工资每月只有300多元。
市场放开后,各地的化肥厂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东化由计划经济调节每吨120元的原料价格已不复存在。市场供应的原料价格每吨上涨到800元,对此,东化没有任何优势去适应竞争。
背负着沉重债务的东化,1993年被政府勒令关闭,人员无处就业。从1993—1998年由政府发70%的工资。
看守了10年已关闭的东化,高占清感到自己的生命被无奈地浪费了。旧体制使他不知如何为企业寻找到出路。而为东化献出了青春干了几十年的工人仍住在窑洞里,窑洞生活也不知还要过多少年多少月。
工人们对他的抱怨他只能默默地承受着。他认为东化走向没落,不是由于他的无能,而是因为东化不能适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竞争迈进的转变。
高占清现在被政府任命为延安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他将为国有企业产权的退出提出创造性的方案,以结束一个国有企业对资源大肆吞吃而少有回报的时代。
第五章告别国有身份的时代准备忍受冬天的寒冷 我到西安国棉六厂采访时,一位工人对我说,厂内生产不饱和,没有资金买棉花使一部分设备已停了下来。有些人上个月上班可能下个月就回家了,回到家里拿150元的生活费。厂内已换了几任领导可企业仍然是负债累累。国有产权的虚化及领导者对个人利益的索取,使企业即使赚了钱也不可能投入技术改造。
已是70多岁的卢师傅,1981年从六厂退休之前每月只拿60元的工资。现在他的退休费是每月500元,可他还有1万多元的医疗费没有报销,厂里说没有钱。
老伴与他一样在棉纺厂干了30多年,他们一个月看病加生活得700元开销。他住的是18平方米的平房,由于住房太小他又建了30多平方米的平房。现在厂里要将他们的平房拆除建楼房。他自己建的平房厂里只按每块砖赔偿2分钱,建房用的1万砖他得到的赔偿只有200元。
与他住在平房里的工人们对这个赔偿感到很不服气,要求按房价赔偿,可厂领导置之不理。无奈中工人只得集体上访并向法院起诉,可法院说单位建房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拆除平房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工人又与棉纺织厂在集资建房子上发生了矛盾。工人们对厂方制定的房价不能接受,而且房子还是半成品房,有些房子还出现了裂缝。
住在平房里的工人生活环境很差。张长发今年60岁,他向厂方交了2万元的预售款,由于新房子的价格和质量问题他没有搬进去住。他想和其他工人一起起诉厂方。
在2002年他退休之前的10年内他几乎没有涨工资。每月拿600元,他与老伴的收入加起来每月才1200元,三口人每月生活费得800元。80年代的低工资使他没有多少积累,现在孩子上学、买房子都要向别人借钱。
他住的平房外面是一个厕所,周围堆满了垃圾。夏天蚊蝇叮在上面,他总感到一股难闻的味道让他喘不过气。用水是在外面,水管的的破裂使他和邻居只能在限定的时间接水。
干了23年检修工的李师傅,2003年接到棉纺织厂对他精减的通知,他以失业的身份拿140元的生活费回到了家里。他感到自己年纪大了没有什么技能,难以找到职业。厂里曾经需要资金购买原料时,他希望工厂能活下去使自己的工作有保障,这种想法使他拿出了1万元。
可现在他没有想到失业会像巨浪一样扑向自己,集资款也难以要回。他以6万元买的60平方米的房子是大伙集资建成的。为买房子他贷了2万元,现在还欠着别人7000元。搬进新房子时,他发现地上、墙上都有裂缝。
失业后,要还贷款,孩子上高中一年得7000元,一家人的生活每月需要700元,这些支出如同大山一样压在他的身上。
家里的一台电视机已没有图像,家具是他结婚时买的。新房安装的暖气是一个摆设,因为棉纺织厂没有资金建锅炉。冬天已经来临,他房内被一股冷气包围,可他说今年不买炉子取暖了准备忍受这个寒冷的冬天。
面对现实的困难,他有一种巨大的失落感:为什么自己奉献了20多年的工厂带给自己的竟是失业?
妻子还在棉花厂上班,靠她的收入维持着一家人的生活。她抱怨说,厂里什么劳保品也没有发,工作环境比过去更加恶化。没有吸尘器,她感到身体受到了伤害,拖着有病的身体在轰鸣的机器旁边干活,她希望能早点退休。
与在家里忍受着寒冷的失业工人相比,即使在开封化工厂已退休的米师傅,由于每月300元的内退费不够老伴、女儿和自己三个人生活,又回到服务公司干起钳工每天赚20元。他说,要维持一家人的生活每月得600元开支,如果他不出来找活干,家里的生活就会陷入困境。
他在开化已干了34年,最高时每月拿到900元。1958年进厂时每月拿16元,一个月生活费10元,思想上没有什么压力。领导与员工同吃同住,现在领导不仅与员工离得越来越远,而且他们的收入与占用的房子都远远超过了工人。
他说原来开化经济效益比较好,工人的工资能按时发放,逢年过节还能发一些食品等补贴。随着新的领导来了以后,政府要开化兼并一些与公司毫无关联的企业,而这些企业的产品几乎没有市场,有的陷入巨额亏损。
开化兼并这些企业后,不得不将自己的资源用在这些亏损的企业上,结果开化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原来厂里有7000多人,企业效率下滑后人员减少到3000多人,上班的员工拿到300元,回家的工人拿150元的最低生活费。
与那些事业单位退休的人拿1000多元的退休费相比,米师傅感到有一种巨大的失落感。他愤愤不平地说,为什么他们能拿那么多的退休费,为什么干了大半辈子的工人只能拿少得可怜的钱?
现实的差距使他不禁发出了感叹:自己的出路在哪里?一家人的生活靠什么维持?他的大半辈子是在厂内度过的,他从来没有抱怨工资微薄。他坚信厂子会给他的生活带来一片光明并给他的退休有一个满意的交待,可如今这300元内退费怎么也不够一家人生活。过去天真的幻想破灭了,自己竟然还要出来找活干。
与他一样发出这种疑问的还有几个退休的师傅,他们都是在退休费不够维持生活又回到厂里干活的。1958年他们从农村招工到开化。由于他们的妻子是农村户口,为了孩子进城接班,他们在退休后曾经将自己的城市户口迁到农村,再把孩子的户口迁到城市。
几年以后,他们再花去一笔钱将自己的户口从农村迁到开封。忍受了几十年低工资和这种制度带给他们的不公平,只盼着退休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可突然发现,现实与他们的设想还有很大的差距。过去看上去是很自豪的工人阶层,现在却沦落到每天要为退休费、医疗费、取暖费和住房费发愁的地步。
第五章告别国有身份的时代破产资产被谁侵吞(1) 对开封内燃机电器厂退休、失业的工人来说,2003年他们又将在一个寒冷的冬天里,为要回自己的医疗保险、最低生活费和集资款来回奔波。一位退休的李师傅对我说,自从1996年11月1日起,开封内燃机电器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他们就陷入了一场为要回破产资产、维护自己权益的斗争与忧虑中。
经过资产审计,破产资产额为99475362元,其中优先支付工人安置费60955000元,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36520362元,其他银行债务被免除。
按这样的判决,破产资产已属于全厂工人。他们能从破产资产中得到清偿,可行政力量的介入打破了工人们的幻想。李师傅说,1997年7月,开封市政府以一方民事主体与海南置地集团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破产后的内电厂全部资产以7383万元卖给对方。
开封的一家媒体登出的消息说,破产的内电厂是以7383万元卖给了海南置地。听到这个消息的工人找到报社核实情况,但报社不愿透露详细情况。工人找到开封市政府一位秘书长时,他说这个消息是记者的误报。
有些工人对政府采取的单方面行动表示不满意,他们认为既然法院裁定破产资产优先用于安置工人、支付拖欠的工资等,那么破产的资产就属于工人所有。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是:财产所有人的资产具有排他性、充分性和绝对性。
工人还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与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破产资产经法院裁定用于优先安置工人后,内电厂的资产已从国有性质转为全体职工所有。政府已经失去对内电厂资产的处置权与所有权,决定资产以何种方式出售、经营,应由工人来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