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5-12-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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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重行结婚。罗马法规定的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为协议离婚,一为片意离婚。前者指只要夫妻双方同意离异即可解除婚姻关系,后者指由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罗马帝国时期,因离婚频繁,公元331年,康士坦丁颁布法律,对离婚加以限制,规定夫离妻的理由为:妻与人通奸,以毒谋杀其夫,堕胎。非此,夫若无故离异,妻可取回嫁资。夫若再娶,妻并可取得后妻的嫁资。妻离夫的理由为:夫犯谋杀罪,以毒谋杀其妻,毁坏坟墓。除此,妻若无故离异,没收其嫁资,处以徒刑。公元449年,法律又规定夫离妻的理由为:妻犯叛逆罪,通奸,逆其夫意夜间外出,不听夫劝出入剧院、舞厅,与其他男子共浴,堕胎。妻离夫的理由为:夫犯叛逆、奸非、杀人、毒害、诈欺、侵犯神殿、强盗及盗窃罪,谋杀其妻,招引不良妇女至家,殴打其妻。总之,在罗马法中,夫妻双方都有离婚的主动权,决没有像印度、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只有男方主动、女子只能被动接受的片面与不公。按照罗马法,凡父母死亡未立遗嘱者,每一子女可获得遗产的四分之一。女子出嫁,不仅有权从家父获得嫁资,而且家父死后,已出嫁的女子仍有权继承家父的遗产。这意味着她实际上比其兄弟继承的还要多。再者,罗马的家长权意味着在父亲死亡前,儿子所有的劳动所得都属于家长的财产,出嫁的女子再来继承其父亲及兄弟的财产,显然有失公允。为了保护其兄弟的正当财产权利,罗马法中又规定了“财产合算制”,即出嫁的女子主张遗产占有时,要将她从父亲处得到的嫁资提交出来,同家父的遗产一并分割继承。
早期日耳曼法律规定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实际由丈夫管理和处理,但也承认已婚妇女可有自己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丈夫支付的身价,嫁妆,新婚之晨丈夫对妻子的财产赠与(—般是较贵重的物品,也可能是不动产),从娘家继承来的财产。对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丈夫不得处分。在继承制度上,六世纪后半期以后,子女对父母的不动产都有权继承。在没有男性子嗣的情况下,女子有权继承采地。而对动产,则所有的亲属都有权继承,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死者的嫁妆,只能由女儿继承,其他人无继承权。例如,《萨利克法典》规定:“如果有人死去而无嗣子者,如果他的母亲还在,她应接受遗产。”“如果母亲已不在,又如果他有弟兄或姊妹,他们应接受遗产。如果没有他们,母亲的姊妹应接受遗产。如果没有母亲的姊妹,父亲的姊妹应接受遗产。”〔7〕早期日耳曼法律规定,杀死人可以用赎罪金抵罪,根据死者不同身份支付数额不一的赎罪金。如杀死一个普通自由人付二百金币,杀死一个贵族付六百金币。它还有一独一无二的规定:杀害一个妇女的赎罪金是杀害一个男子的三倍,这是日耳曼社会妇女确有较高社会地位的明证。
中世纪调整西方家庭、婚姻关系的主要是教会法。从一开始,教会法就倡导由男女双方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只要男女当事人同意,即可构成一件合法婚姻。当然,在特定条件下,婚姻也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废除。不过一般来说,婚姻是神圣不可离异的,对男女双方都一样,男子决没有单方面离弃妻子的权利。十六世纪英王亨利八世提出离婚,即被教皇所否决。普通民众的离婚更是难于上青天。教会法这种一般不准离婚的规定,在中世纪自然有利于保护妇女。教会法坚持在上帝面前男女双方平等的原则,规定了婚姻义务、忠诚义务的相互性,比同时期东方国家片面要求女子对丈夫忠诚来得合理和公平。为了保护妇女的应有权利,使其在丈夫死后不至出现生活的困难,教会法规定男女结合前必须划出一笔抚养寡妇的财产。这笔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克减,否则,任何婚姻契约均不得缔结。在继承问题上,教会法保护妻子和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以使她们免于被遗嘱剥夺继承权利。如果死者只有妻子或只有子女,则她或他们就可以取得遗产的一半。十四世纪德意志皇帝查理四世的《黄金诏书》规定,任何臣民如图谋弑君,或图谋杀害公侯,本人处死,罪犯财产充公,罪犯之子不得继承任何亲属的遗产,但得保全性命而已,而对罪犯之女,则恩出格外,可以获得父母遗产的四分之一,使彼等能享受适当的生活。“因女性较为柔弱,不能以身试法,故量刑应较轻。”〔8〕似这样法律上特地照顾女子的内容,在古代东方是难以想象的。
更重要的是,中世纪的欧洲不仅承认女子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而且规定女子有权继承父母的身份与地位,包括王位。所以我们在西方历史上见到不少女王。除了法国剥夺了女子对王位的继承权外,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有合法继承的女王。如西班牙的伊莎贝拉女王,英国的玛丽女王、伊丽莎白女王、安妮女王等。更令东方人难以置信的是,不仅公主有王位继承权,而且连公主的丈夫、子孙也因此享有王位继承权,哪怕他们有一半外国血统。由于欧洲王室之间通婚频繁,如果没有直系男性女性继承人,则由已嫁到外国的公主的丈夫或儿子继承王位,这在欧洲既合法又合理。如160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继承英格兰王位,1688年荷兰执政者威廉出任英王,1714年德国汉诺威选侯乔治一世继任英王。他们之所以以一个外国人的身份得以继承英国王位,是因为法律承认公主对王位的合法继承权。他们或是英国公主的丈夫,或是公主的子孙。而在东方,几乎不见依法继承的女王或女皇,更不用提公主的丈夫、儿子依法继承岳父、外公或舅父的王位。
古代东西方法律对妇女权利保护之巨大反差,可从下面一事上看得最清楚。《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倘自由民之妻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捕,则应捆缚此二人而投之于河。”〔9〕甚或仅仅怀疑妻子行为不端,并没找到真凭实据,也可以投之于河。古印度、中国的法律都有大致同样的规定,可以当场将奸夫奸妇杀死而不负法律责任。而古雅典立法规定,如男子发现妻子、姐妹与人通奸,他仅有权当场将那个男子杀死,却无权杀死自己的妻子和姐妹。
当然,不管古代史上东西方妇女的权利地位有多大的差异,总体上看,不分东方或西方,妇女的权利地位不及男子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欧洲,男女之间毕竟存在着相对的不平等,男子于女性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妇女从来都不是任由男子支配的家庭奴隶。确如孟德斯鸠所说:在西方,“丈夫之于妻子,只有微小的权力;父之于子女,主人之于奴婢,也都一样。他们一切纠纷,都可以诉诸法庭”。〔10〕而法庭的判决往往对丈夫不利。而在东方,与政治上的专制主义相伴而行的,是男子对妇女的全面奴役。“在亚洲,无论什么时代,我们都看到家庭的奴役和专制的统治总是相辅而行的。”〔11〕在东方专制主义最典型的中国与印度,专制统治表现得最残酷、暴虐,男子对妇女的奴役凌虐也最残酷。
还是孟德斯鸠就这一问题说得好:“欧洲人认为,使心爱的女人不幸,不算厚道;亚洲人则认为,制裁女子,乃自然给予男人的特权,如若放弃,那才有点卑贱。”〔12〕因此,那种尊重女子、甘为心爱的女子做一切事情,乃至献身的骑士精神,只能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不可能产生于极度贬低奴役女子的东方专制国家。在这些国家,男子平等对待女子,甚至照顾女子,不仅不会被视为美德,反会被看作异类,遭到大众的嘲笑挖苦与卫道士们的口诛笔伐,更不必说要男人为女子作牺牲了。那会被看作阴阳颠倒,天地易位,是决不会允许的。因此,骑士精神和东方是没有缘的。自古以来,东方的法律与道德在对待女子方面何尝有什么厚道可言?其实,扩而论之,古代东方的法律与道德在对待一切社会弱势群体方面又何尝表现出真正的厚道?如果说到近现代情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那还不是受欧风美雨浸润的结果?近现代东方人难道不正是从西方的法律与文明中学会了尊重妇女、善待妇女吗?
注释:
〔1〕〔2〕〔7〕〔8〕〔9〕《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3、58、183、283、33页。
〔3〕〔4〕〔5〕《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30、210、218页。
〔6〕 《唐六典》。
〔10〕〔12〕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149、141页。
〔1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5页。
淫恶与淫美
? 唐思源
书此一题,我不堪其忧,像火中取栗,诱惑与风险并存。韩少功先生曾说:“有些事情如俗话说的:你越把它当回事它就越是回事。所谓‘性’就是这样”;“人在上帝的安排下,获得了性的快感,获得了对生命的鼓励和乐观启示,获得了两性之间甜蜜的整合”;“禁限是一种很有意味的东西。礼教从不禁限人们大汗淋漓地为公众干活和为政权牺牲,可见禁限之物,总是人们私心向往之物——否则就没必要禁限。而禁限的心理效应往往强化了这种向往,使突破禁限的冒险变得更加刺激,更加稀罕,更加激动人心”;“避孕术造成了性与生殖分离的可能,使苯乙胺呼啸着从生殖义务中突围而去。其实,突围一直在进行,通奸与婚姻伴生,淫乱与贞节影随,而下流话历来是各民族语言中生气勃勃的野生物,通常在人们最高兴或最痛苦、最愤怒的时候脱口而出,泄漏出情感和思想中性的基因。”〔1〕
韩氏不避不讳,单刀直入,直捣人们讳莫如深的敏感区域——性。我再趋之一步而谈——淫。且与淫恶对立而辟出一题——淫美。
性与淫在人类生活中的善恶界定是十分暧昧的。我们任何人去谈性论淫通常是虚伪地开始,困惑地结束。少年看见接吻镜头后立即偏开头,有人碰着男欢女爱时回头说什么都没看见,有个一丝不挂的神经病男人走在街上,女人都以掌障目而掌指的缝隙却不一定密封。说什么都没看见的,可能是看得最清楚的。这就是禁限刺激产生的人格暧昧。假如我们把猩猩、母猪、公牛也穿上裤子,戴上乳罩,它同样能刺激人们的好奇。农村的妇女喂奶,把衣襟一捞开,嫩白乳头探在光天化日之下,会有人去贪婪几眼却并不觉得占了很大便宜。而一旦孩子戒了奶,女人把乳房缩回内里,重系胸罩,那就金贵了。你从开领处去窥视,就有非礼之嫌。我见过一张报纸,上有一新华社女记者在非洲的土著人区采访的合影,土著女只穿一条短裤,两乳头掉下尺长,男人的生殖器赫然户外,但从女记者坦然地笑中一点也不觉出男女间有性骚扰和淫秽的恐惧。当然,那也就没有味道了。所以,禁限和开放,是一场永远没有完结的斗争。人类在这种禁限的突围中获得各种启迪,在开放的鼓励中得到发展。
说到淫恶,我想起一首歌:“小和尚下山去化斋,老和尚有交待:山下的女人是老虎,遇见了千万要躲开。”师父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