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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16部分

小说: 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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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者的佃农则要定期重新商订租约,条件当然前后不会一样;但是也要向 
  政府交纳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给地主者大概至少要占十分之二。清政府尽 
  管确实采取了某些专门措施,但在1800年之际,东突厥斯坦的土地租佃、纳 
                                                                                      ② 
  税和服役方式基本上是一仍旧贯,同中亚其他穆斯林地区的方式非常相似。 
  还有一种农民叫“烟齐”(ynchi,即家奴),他们不以自己的名义纳税,所 
  以不在普通属民之列。家奴最初是犯人,为伯克干活。后来因为伯克强迫农 
  民当“烟齐”,而有些农民为了逃税和避债也自愿当“烟齐”,所以家奴的 
  数目增长了。 
       宗教组织由三种人组成。在清政府看来,第一种是阿訇。他们凭借其能 
  力和教养行使宗教职能,是唯一拥有官方地位的宗教阶层。他们当中有法官、 
  法学顾问 (穆夫提,旧译木甫提)、清真寺神职人员和经文学校(madrasa) 
  教师。政府从所收人头税中拨出一小部分给经文学校学员、毛拉、法基尔和 
  游方教士。第二种是圣族 (赛伊德与和卓),他们在东突厥斯坦的居民中最 
  受尊敬,其中最重要的是玛赫杜姆家族,他们是十六世纪著名的纳赫什班迪 
  教团的教长 (谢赫),即玛赫杜姆·依·阿扎姆的后代。另一个是库车的纳 
  赫什班迪教团的和卓们的圣族,他们是十五世纪阿勒沙德·阿丁教长的后裔, 
  使莫卧儿人皈依伊斯兰教的就是这位教长。第三种是出身比较卑微的谢赫和 
  苏菲兄弟会的成员,尤其是纳赫什班迪教团的几个分支,也包括乌瓦依什亚、 
  库布拉维亚、哈迪里亚教团等等。苏菲兄弟会在东突厥斯坦也同在准噶尔的 
  东干人当中一样,具有很深的影响。 
       在清朝征服以后,也许除了哈密和吐鲁番当地的统治者有权视需要任命 
  毛拉担任政府职务外,东突厥斯坦的阿訇已经没有其他中亚地区的毛拉所享 
  有的那种政治权力了。这样便没有人沟通土官与被统治的民众之间的鸿沟 
  了。只有阿訇在经文学校学习阿拉伯文、波斯文、可兰经及其各种注释;因 
  此,宗教教育在东突厥斯坦的影响便不如在土耳其…伊朗世界那样大,虽然单 
  是在叶尔羌一地就有十所用捐款建立起来的宗教学校。 
       清政府似乎承认大部分瓦库夫 (waqf,宗教捐赠)的土地、墓地建筑和 
  其他圣地有免税特权,免税甚至包括距离喀什噶尔旧城东北十里左右的牙忽 

② 瓦里哈诺夫:《全集》,卷2 第343 页;但应参照阿赫麦德·沙的《旅行记》(第384 页)他指出只有 

农民才要交纳人头税。 
① 见米尔·伊扎特·阿拉:《中亚游记》,第27 页。 
② 参见杜曼:《清帝国对准噶尔和东突厥斯坦的征服》,载于齐赫文斯基所编《满人在中国的统治》,第 

285—287 页。作者给人以错误的印象,使人们觉得这种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创。 

… Page 49…

  都地方的阿法其墓在内。清政府在牙忽都还派兵保护和卓的陵墓,这可能是 
  别有动机的,因为牙忽都乃是新疆的阿法其·玛赫杜姆家族最神圣的中心, 
  也是此派同情者的集会场所。既然有私人提供新的宗教捐赠,政府显然就毋 
               ① 
  需资助了。如果阿奇木伯克,即当地统治者,把政府官地作宗教捐献,那些 
                 ② 
  土地也免税。瓦库夫财产为照看墓地和寺院的谢赫提供了经济基础,甚至使 
  他们生财有道。其中许多谢赫是苏菲,都出身于圣族。 
       在东突厥斯坦的两大地区中,维吾尔斯坦 (主要是哈密和吐鲁番)与中 
  国交往的历史较长,清朝对那里的控制也有很深的根基。象蒙古的旗王公一 
  样,哈密王和吐鲁番王也属于清皇家贵族之列,是世袭统治者 (扎萨克), 
  而不单纯是清廷官员或代表。因此,哈密和吐鲁番的地位与蒙古诸旗相等, 
  驻乌鲁木齐的都统仅对他们的事务实行单纯的监督作用。清政府直接控制的 
  只有将近两千四百名绿营兵和约二百名汉民流犯 (流犯都在哈密境内),他 
                                              ① 
  们耕种着总数约四万五千二百亩土地。受清政府直接控制的还有汉族移民和 
  来自中国本土的汉商。不过对于维吾尔斯坦当地定居民的治理,哈密和吐鲁 
  番的扎萨克享有完全的自治权。他们自己向清廷进贡,但只有他们才有权向 
  所辖属民征税。不全适合这条规矩的唯一例外就是:耕种清政府官地的当地 
  人 (主要是在辟展),每年得向清政府交纳土地使用税(其总数约为粮食三 
  千五百担)。 
        东突厥斯坦的另一主要地区——六城,在政治设置方面大大有别于维吾 
  尔斯坦,因为塔里木盆地的整个官僚机构是直接受清廷驻喀什噶尔的参赞大 
  臣统辖,参赞大臣则归伊犁将军节制。来自伊犁的旗兵和来自甘肃、陕西、 
  乌鲁木齐的绿营兵组成的主要戍军,指挥部设在乌什吐鲁番,该地是通向连 
  接六城与伊犁的木扎提山口的要冲。在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和叶尔羌,有一 
  支较小的戍军是八旗兵和绿营兵;焉耆、库车、赛里木和阿克苏等地也有绿 
  营兵驻守。主要的军事垦区在焉耆和乌什吐鲁番。和阗也有绿营兵。但是在 
  一般情况下,乌什吐鲁番以西之地不驻汉军,以免引起六城居民——最集中 
  的地方是在塔里木盆地的两端——的反感。 
       清政府担心汉族商人会控制六城的经济 (就象汉人商号和钱庄在满洲和 
  蒙古所作所为那样),从而激起东突厥斯坦人的愤怒和反叛,因此采取一种 
  严禁六城与汉人接触的政策。派到六城的清军也采取换防制,以防他们久留 
  当地;清政府还尽量少用绿营兵,而把六城官地租给当地农民生产粮食以供 
  军政之需。清政府不在六城设立流放地,也不许平民移民和商人进至哈密以 
  西各地。没有恰当的理由和合法的护照,清朝当局不许可汉族平民前往东突 
  厥斯坦的任何地区。 
       清朝政府还竭力把其官吏同六城土著隔开。在塔里木盆地的每一主要城 
  市,清朝都建造了有围墙的要塞,作为衙门所在而与当地土著居民分开,这 

① 波罗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尔所出1812 年的瓦库夫文书》 (载于季赫米洛夫所编《考古地理学1959 年 

年鉴》,第344—349 页)一文所引1812 年的瓦库夫条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关于十九世纪新疆的宗教 
捐赠的文书,现保存在哈佛大学霍顿图书馆 (尚未编目),其中两件的日期是1804 年,一件是1867 年, 
一件是1879 年。1867 年的文书写在羊皮纸上。其他三件是抄本。 
②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4 页。 
① 曾问吾:《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76 页 (据载,1777 年有耕地45,186 亩,绿营兵为2,380 人,流 

犯为18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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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满人或汉人的县治,称为焉吉沙尔(新城),或哈拉伊沙尔(城堡),在 
  喀什噶尔和叶尔羌则称为古勒巴格(意为“玫瑰园”):清守军、官署和非 
  本地官员即居住于此。这些满人城堡位于旧城之外。在某些小居民点,它们 
  仅是一些位于旧城镇旁其围墙仅及肩高的土围子。到十九世纪中期,穆斯林 
  与非穆斯林在库车就已经混杂而居。新城与旧城之间的交通限制是严格的。 
  只有在白天清朝人员才可与当地人接触。入夜则将城堡大门上锁。未经邀请 
  和批准,东突厥斯坦的男女人等不许进入满人城堡。同样,清朝官员也不能 
  随意前往土著村镇。唯一的例外是得到当局许可(但却未必合法)的少数清 
  朝官员在那里开设酒店、客栈和酒厂。政府是限制放债、雇佣当地劳力和订 
  立其他商业合同的。 
       清政府对于伊斯兰和当地习惯持不干涉政策:允许东突厥斯坦人使用回 
  历,穿着传统服装,除伯克外可不留辫子。不过,比这些象征性姿态更重要 
  的是,清朝尽量保持了许多是在莫卧儿人、准噶尔人和玛赫杜姆家系和卓们 
  统治之下就已存在的当地的统治形式。尽管清王朝象先前加封哈密和吐鲁番 
  的统治者为贵族那样,也把库车、拜城、阿克苏、乌什吐鲁番与和阗的几位 
  东突厥斯坦支持者封为贵族,但在六城却没有设立有统治权的扎萨克,而是 
  建立了一个东突厥斯坦人的官僚阶层。由伯克和阿訇组成的这个官僚阶层住 
  在土著城镇和乡村,直接治理当地居民,并按照流行的哈乃菲学派的法律成 
  例审理案件。使外国人印象很深的事实是:穆斯林与“中国人”(指满人、 
  绿营兵和六城地区其他非土著属民)之间的纠纷也用穆斯林法律解决。一位 
  旅行家就曾经指出:“法律执行得很严,即使对贵族也一样;如果某王公杀 
  死一个穷人,凶手也没有指望可免死刑”。不过,在司法方面,清政府至少 
  从中国本土带来了一个新花样:外国的穆斯林曾因看到罪犯戴枷而表示吃 
  惊。① 
       在清朝统治下,土著官吏一经任命便都拥有伯克头衔,即使那些官职是 
  非世袭的也如此;即使任职的官员也不必选自清代以前就有世袭伯克头衔的 
  贵族之家。换句话说,“伯克”过去是贵族的称号,这时已经变成“官员” 
  的同义词。虽然有些伯克因世代为伯克而出于礼貌之故被继续称为伯克,但 
  是清朝采用这一头衔的实际作用在于侵夺塔里木盆地土著传统贵族的领导, 
  并使满人的王朝成为一切世俗权威的来源。 
       最高级的伯克(清制三、四品)要著汉装和蓄辫。政府对于他们的任命 
  遵循“回避法”,就东突厥斯坦的情况来说,这意味着土著不得担任当地的 
  主要伯克。在理论上,回避法旨在防止贪赃枉法,但是清政府在六城推行回 
  避法的主要理由,还在于它在政治上驾驭哈密和吐鲁番的统治者家族以及库 
  车和拜城的新贵族(因为他们的地位完全是受清朝之赐)比驾驭东突厥斯坦 
  其他地方的上层贵族更有把握。这类伯克的官职不是世袭的,但是除非渎职, 
  都能继续留任,不象清朝驻军员司那样定期更换。换句话说,六城的最高级 
  伯克们都是行政首脑和官员,而且一般都是贵族,但他们与哈密和吐鲁番的 
  统治者不同之处是不能世袭。他们 最后要受理藩院管辖。最高层伯克享有每 
  年进京朝贡皇帝的特权,从而使他们得到相当可观的回赏和许多好处;直到 
  1859年,这种作法才被废除。 
       统率土著官员的是几位阿奇木伯克,即几位地方的总管,其中最重要的 

① 阿赫麦德·沙:《从克什米尔经拉达克到叶尔羌的行程》,第3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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