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农业-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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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布或较便宜丝绸的价格每匹似乎大约是300-400钱。145如果每人需要两匹麻布做衣服,五个人每年在衣物上的发费大约是3000-4000钱。
居延汉简还间或记载了一些戍边士兵之间买卖衣物的价格。一条官绔卖了80钱,一件布袍的价格是1400钱,还有一件布袍卖了1300钱。在这次交易中,买方似乎拿不出现金,于是双方立了一份契约并找了证人,同意日后再付款。另外还有五份契约,或者规定了买方必须遵守的事项,或者约定日后偿还债务。涉及衣物的价格是:一领裘衣1500钱,一领皂布单衣350钱,一领皂复袍1800钱,一领纁长袍2000钱,一两皂绔800钱,一领皂练复袍2500钱。146由于边疆所有物品都必须自内地转运而来,当地衣物的价格无疑会高于原产地的相应价格。即便将上述价格减少一半,似乎仍然相当贵,因为一个人购置足够的衣物必须花费1000钱以上。例如,一套内衣(176钱),一条裤子(400钱),以及一件夹大衣(750钱)。对一个五口之家来说,这意味着每年要花费5000或更多的钱。
据陈直推测,边疆地区一石谷物的价格略高于100钱。147因此,衣物的发费可能相当于大约50石或82。5斛粮食的价格,超过了两个每月吃三斛粮食的人一年所消费粮食的数量。
普通家庭用于宗教活动的花费也难以估算。让我们假设一个人一年至少要参与两次称为“社”的礼仪。《四民月令》提到这一礼仪是祭祀地方的保护神,并在每年春季与秋季各举行一次。冬天的腊祭与春节的祭典同样非常重要,即便是最穷的人也会花点钱来庆贺。(文献三,1:1。1,2。1,8。1及12。1)李悝认为这项开支要300钱,相当于10石谷物的价值。148居延汉简中有支简写道,“入秋社钱千二百,元凤三年九月乙卯(公元前78年)”。149可惜的是,这一简短的记载并没有告诉我们这是每户捐献的钱还是用于这一礼仪的总开支。根据东汉每石粮食价值60-70钱,以及李悝关于用于宗教与社会活动的花费相当于10石粮食价值的估计,每个家庭在这方面的花费应该是600-700钱。150
汉代农户必须缴纳财产税、田租、人口税与更赋。田租征收谷物,但它是依据土地面积,而不是粮食产量来征收。151
汉代田租大概是按照农田产出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汉王朝建立时,田租是十五税一。虽然这一税率有过短期的变化,但在公元前195年又恢复了。文帝在公元前168年将这一税率减少了一半,第二年还全部废除了田租。此后十二年实际上没有田租,直到景帝在公元前156年下诏规定将田租固定在三十税一。东汉初年,田租一度高达10%,但在公元10年又很快恢复了三十税一的旧制。换句话说,官方税率通常是年产量的1/30。152(文献一,17,18)不过,田租在每一特定地区都是按照固定数额征收的。不管年景好坏,政府从农民那里都征收同等数量的田租。于是在歉收的年份,田租就会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而在丰年,农民则会有较高的收入。无论如何,汉代学者在《盐铁论》中哀叹农民遭到了来自天灾与租税的双重打击。(文献三,12)这种对官方税率的背离,似乎是官僚为了避免每年评估实际产量这一艰辛任务的结果。因此,每个土地所有者占有田地面积的记录,对于征税就变得特别重要。早在公元前216年,秦始皇就曾下诏要求百姓报告他们自己的地产。在整个汉代,登记各自土地的行为仍然非常普遍。153政府必须反复对土地进行仔细的丈量。(例见文献一,19)东汉建立后,它最认真的努力之一就是度量所有的土地。公元39年皇帝下诏对全国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丈量。许多郡太守确实由于度田不实而受到了惩罚,或被处死。在一段时间内,人们对度田过程中严格的丈量还非常不满。(《后汉书集解》卷1下第12页;卷76第76页)公元76年至81年间,太守秦彭对辖区内的耕地进行了非常认真的丈量,并根据肥沃程度将土地分为三等。在乡、县官府各保存一份土地文簿。这一情况反映到朝廷后,朝廷曾下令所有州郡采用同样的土地登记制度。
如果田租按照产量征收,就没有必要准确记录每个农民的土地。对土地面积的认真丈量只意味着一件事:对既定面积的土地是按固定数额征税的。问题在于历史记载没有告诉我们这些固定数额到底是多少。154而且这一问题由于公元前87年亩制的改变而更为复杂化了。武帝在其统治的最后一年将原来的100步为亩改为了240步为亩。155(文献三,12)既然这一改变对土地所有者有利,因此合乎逻辑的推断是,虽然土地面积扩大了,但人们仍然只需按照过去依据小亩面积估定的数额纳税。156不过,做出这种改变也可能是由于需要区分新开垦出来的土地,以及适应牛耕这种适合大面积耕作的农业技术普及的需要。从农民的立场看,这两者都是有利的。157
固定税额可能是官僚政治的结果,因为官僚政治有将特定行为程式化、标准化的倾向。因此,汉代依据产量征税的制度,可能逐渐演变为了按照土地面积征收,并且最后采用了固定税额。整个过程用了不止一代人的时间,而且在演变的内容和速度上,不同地区间也可能存在差异。这种现象在汉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下是很平常的,因为地方官员对自己辖区有很大的管辖权。秦彭的事例说明了存在由地方创立新制度的独特现象,而他创立的制度只能视为东汉时期税收活动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西汉则可能有它自己的税收演变过程。居延汉简有一支简记载,“……垦田簿署岁上中下度得谷口率其有菑害者署”,与这支简一起出土的另一支简上有日期“建始二年”,即公元前31年,因此前一支简可能也是同一时期的。158这是将土地分为三等进行登记的现存最早记载。不过,这一记载过于简单,并没有指出这里的等级是根据农田的肥沃程度,还是收获量的多少确定的。它只能用以表明税额是分为不同等级的。159
这里不打算讨论汉代农业的生产力。不过,当时每亩土地的平均产量是我们所关心的。仲长统在批评汉代的赋税制度时给出过一个数值。他认为即便按产量的十分之一征税,对于能够平均亩产3斛的农民也不会是一个太沉重的负担。过轻的田租,如当时的三十税一,反而使国家缺乏足够的储备来应付饥荒或战争。1603斛的三十分之一是1斛的十分之一,即1斗,这就是每亩土地的田租,而按照仲长统建议的税率,每亩则应征收3斗。(文献三,13)公元前32年,有位侯爵从其4万亩领地上征收了1000多石谷物,或者说1650多斛粟。161因而这里每亩土地的田租应该是四分之一斗(或4升)谷物。
在公元前87年的另一事例中,政府通过向2万顷新开垦的耕地征税,得到了10万多斛谷物的额外收入。162于是,这里的田租应该是大约每亩半斗(或者5升)。
农民的生计 农户的支出(2)
如果上述虚构家庭按每亩5升的税率缴纳田租,这一数字处于税率变化的合理范围内,那么他们耕种的70亩土地的总田租,应该缴纳3。5斛谷物。163
除了缴纳谷物外,还有所谓的刍稿税,尽管数量可能相对较少,但也是政府的常规岁入。164(文献一,8)由于除了名称之外,我们不知道任何有关这项税收的情况,因此也不可能去估算农户在这上面的实际开支。
财产税称为“算赋”,最早见于公元前142年,当年皇帝下诏将入仕者的最低财产限制规定为四算,而不再是原来的十算。注释家服虔解释说,每价值一万钱的财产称为一“算”,对它要征127钱。165公元前119年武帝颁发了那道关于新税制的著名诏令,将财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包括商业交易的所有财产及收入。诏书明确列出了需要征税的项目与税率(即每算财产征127钱),以及对官员、地方三老与屯边士兵的优惠税率。买卖的物品(或者更可能是通过买卖物品获得的利润),每2000钱计为1算,手工制造品,每4000钱计为1算,每辆车与每艘船也计为1算。166(文献二,8)
将这些数字应用到前述礼忠与徐宗财产清册中提到的项目(文献三,5,6),我们可以估算财产税的数额。(表5略)
每年的訾算,按价值1万钱征收120钱的比率,应该是240钱。假定每石谷物价值60钱,这相当于4石谷物。167
人口税分为两部分:对未成年人征收的口钱与对成年人征收的算赋。秦代也有用谷物缴纳的人口税,尽管当时没有称为算赋。168人口税很明显是政府的常规税收之一,因此仲长统将人口税与田租并列。169公元前203年汉朝的建立者高祖下诏征收算赋,每人120钱。理论上,每个臣民都必须缴纳算赋。170(文献三,14)征收额偶尔会有起伏。文帝统治时期(公元前179年-前157年)曾经三次将算赋下调到40钱。不过,我们并不清楚每次下调持续时间的长短。公元52年算赋再次减轻到90钱。公元前41年的算赋是80钱。有些特殊的社会成员,如上了岁数的老人与政府试图招徕其定居的流民,还能经常免除算赋。171总之,如果不考虑短期的减轻赋钱与特别的豁免,汉代每个成年男女的人口税通常是120钱。
口钱是对七至十四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关于这一税收项目的起源,目前尚不清楚,有人怀疑是武帝统治时期由于开支庞大而创设了这一税收项目。172不过,武帝更可能只是将口钱的征收额从每人20钱提高到了23钱,同时将起征的最低年限改为3岁,当然后来又恢复到了7岁。(文献三,15)但从武帝时期开始,每人23钱的征收额在整个汉代似乎都没有变化。173
人口税必须缴纳现金,只是在谷物价格很低时才可能用谷物缴纳。174(文献三,16)在这个虚构的家庭中,五个成年人每年总共要缴纳600钱,如果我们假设一石谷物值60钱,这相当于十石谷物的价值。
最后一项开支是免服兵役与徭役的代役金。董仲舒曾经在他的上奏中提到过这两种役:男子每年要在当地服一个月徭役,一生中要服两年兵役(文献一,4)。此外,每年还有戍边三日的义务。地方徭役与戍边三日的义务可以用交钱替代,所以也转变成了被视为政府正常收入的另一项税收(文献三,17)。
与此相关的重要问题是:一个人服役的总天数,服役的年龄范围以及代役金的数量。第一个问题由于董仲舒的上书中提到“三十倍于古”而复杂化了(文献一,4;文献三,17)。有学者试图证明服役的天数是整整60日。175必须注意的是,不管如何理解董仲舒的上书原文,如淳的注释却只是提到了两年兵役(文献三,17特别是注119)。两年的役期在《汉仪》中也能得到证实(如淳也引证了这部书),《汉仪》作者说,年满二十三岁的年轻人应该充当正卒,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文献三,18)。
一般认为,在汉代23岁与56岁之间的33年是服兵役期间。不过,居延汉简却有记载反映人们低于23岁就开始应征了,可能早到20岁。17656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