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农业-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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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算缗的实施会促使商人投资于土地,因为“土地不是这一新的财产税的征税对象”。81然而,应当注意在这一法令中(文献二,8),商人是被禁止拥有土地的,违法占有的土地要没收充公。这似乎暗示在公元前120年前商人是占有土地的,而且他们占有土地的数量相当多,以至被认为有害于国家经济。此外,居延汉简的财产登记,除了居民、奴婢、牲畜与车辆外,也包括土地。(文献三,5,6)可见,土地是包括在登记的财产内的,之所以征收算缗也是为了剥夺商人的土地,将之置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文献二,9,10,16)
商人因算缗的征收而大受打击。然而,虽然因此而破产的富人大多是商人,但商人毕竟可能看到其他富人同样难以幸免。倒是政府的另一政策打击的只是商人,这就是政府对贸易的介入。政府不仅专营盐铁,而且通过对其他商品的买卖牟利与一般私营商业展开了竞争。(文献二,11)
整个西汉以及王莽统治时期都存在官营工商业。在公元10年与公元17年颁布的法令中,政府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的控制,包括制订强制性的价格标准。尽管如此,官僚制度的缺陷以及程序上的繁琐,却使得这套制度带给百姓更多的是伤害,而不是帮助。(文献二,11,12,13)相对而言,公元10年的法令中规定的市租是利润的1/11,即9%,这一税率要大大低于强加于商人的财产税。算缗的税率是资金的6%,这也是汉人眼中当时资金的一般利润率。82市租的存在,表明在王莽统治时期财产税可能已不复存在。83东汉时期没有提到财产税,对商业利润可能仍然按1/11征税。这种税收负担比田租要重得多,后者通常是三十税一。我们不知道在公元前120年的禁令之后,商人是否仍然被禁止拥有土地。但是,东汉初年大约公元26年-30年之间的一份奏折中,提到富商占有大片土地并将之出租给佃农耕种。(文献二,14)很可能禁止商人占有土地的法令只是在武帝统治时期得到执行。更可能的情况是,随着告缗令的废除,这一禁令也随之废止了。84换言之,在公元前120年之前商人曾投资于土地,这一事实由公元前120年的法令及公元前117年没收充公的土地可获得证实。而税收负担方面,经营商业十一税一与经营农业三十税一之间的差异,又大得足以在禁止商人占有土地的法令废止后,诱使商人立即将赚得的钱财投资于土地。85
因此,正如司马迁所指出的,最可靠的财富仍然是土地。“以末致财,用本守之;以武一切,用文持之”。86
土地成为最受青睐的财富,可能不仅反映了一般人公认的真理,即土地永不会消失,而且反映了一种实际需求。司马迁详细论述了商业活动的一般理论,他所依据的就主要是粮食的供求关系,粮食在当时是被视为基本商品的。(《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8-9,13-14页)很可能这些商人觉得有必要获取土地以确保自己的粮食供应。司马迁称经商赚得的钱财,可以通过投资于“本业”,即农业,来保存。(《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43页)在汉代成功致富的人中,至少有两个通过经商致富,而后购置了地产。(《史记会注考证》卷129第38、41页,卷117第3页)
因此,对工商业发展的抑制,不仅降低了非农业活动吸收剩余劳力的能力,而且促使更多的资金投入了土地这一农业发展最根本的资源。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国家打击豪强的活动
土地私有权随着封建制的逐渐瓦解而确立起来后,土地立即成为权贵、豪富掠夺与积聚的对象。赵国将军赵括便曾花费时间与钱财寻购良田沃土。他们获得土地的方式可以是通过购买(文献二,15),也可以是其他途径,诸如统治者的赏赐(文献二,16),或者利用其特权给普通百姓提供躲避赋税的机会,从而控制他们的财产(文献二,17)。
秦汉统一后,封国的解体并没有完全消除那些与昔日诸侯联系密切的豪门望族的影响。增渊龙夫指出,在汉朝建立的最初百年间,昔日各国封建贵族的后裔仍有不少是当地豪门。作为富豪,他们过着奢侈的生活,有依附者供其役使,有雇佣来的剑客为之效命。他们互相争斗,甚至胁迫地方官员。例如,昔日秦国贵族后代的权势便仍然非常强大,以至政府不得不任命最强硬的官员去治理那一地区。87
汉朝建立后,新的权贵集团开始利用其政治影响集聚财富。这些人都是汉朝最初几代皇帝的功臣及其后裔。例如,灌夫虽然是一个军功并不显著的武将,却也积累了大量财产和良田。司马迁在他的记载中暗示,灌夫的财富正是通过对其政治影响和社会关系的利用积累起来的。(文献二,18)
在汉朝最初三代人的时间内,文武功臣及其后代控制了国家的政治舞台。例如,丞相只有封侯者才能担任,而汉初的列侯都是因开国有功而受到册封者及其子孙,或者外戚中的近亲。88地位相对较次的朝官的资料不是很完整,却也显示了类似的情况。(《汉书补注》卷19下第1-20页)关于地方行政官员的资料比较缺乏,但郡太守与王国相通常也是由功臣集团委派其成员担任。灌夫的生涯就表明了这一点,他既曾在地方任职,又在朝廷中任过高官。(《史记会注考证》卷107第13-14页)
这个集团中的功臣在高祖时封侯的有143个,吕后当政时封了12个,文帝统治时又封了10个,总共有165人封侯。(《汉书补注》卷16第1-69页)这些家庭及其先前的家臣与亲属(例如,灌夫的父亲与灌家的关系),构成了国家最有影响力的家族。地方首领在地方这一层面上势力仍然十分强大,而功臣集团则垄断了朝中的官职。他们都有能力为自己掠取大量土地。89
虽然史学家没有太多确凿的证据来证实上述推论,但的确有汉人记载说,穷人失去了他们耕种的农田,而富人拥有广阔的土地。尽管董仲舒没有明确指出哪些社会集团掠取了农民的土地,但他们极可能是功臣及其后代。(文献一,4)
霍斯利兹(BertF。Hoselitz)发展了阿尔蒙德(G。A。Almod)提出的模式,利用其来解释经济效益与机关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指出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维持国家团结统一;然后是系统地实现自身所定目标的阶段;最后要面对如何适应的问题。90
公元前2世纪的汉代中国,不仅面临着国家的重新整合,而且要处理确定其目标这一重大问题。在汉王朝最初半个世纪中至少发生了五次内乱,直到武帝统治时期国家才停止内战。在汉代最初五位皇帝统治时期,最具野心的皇位争夺者,不论是实权在握的军阀,还是被授予了大量领地的皇室子侄,他们在与皇帝的军事对抗中纷纷失败。但在武帝以前,皇权的影响并没有有效地延伸到地方一级。武帝统治时期将富人、高官及其他“地方精英”强制性地从其家乡迁出,其主要目的就在于将战国时期的残余势力连根拔除。91(文献二,19)
而且,地方郡守利用极端残酷的惩治手段来剪除地方豪强的首个事例,同样出现在武帝时期。92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地方首领与精英往往是些“侵夺细民”者或“恶霸”。93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地方的豪门望族可以既包括作为汉政权支柱的功臣集团,也包括皇帝所猜忌的旧的地方首领。事实上,功臣集团的后代虽然曾经与皇帝共同分享政治权力,但到武帝统治时期,距离王朝的建立至少已有了两代人的时间,他们掌权的时代已经结束。皇帝与开国功臣之间,以及皇帝与其远房兄弟之间最初的密切联系已经大大削弱。由于先前由非正式关系形成的结构已经不起作用,新承大统的武帝不得不建立一种有正式程序的新结构以确保政府职能的顺利实现。正是在这个时候,汉政府不得不从其他社会集团吸收成员充任各级官员,而旧时代的当权者则不可避免地衰落了。94
西嵨定生指出,汉代的皇帝制度要求确保皇帝对臣民的直接控制,政府不能容忍别的社会力量处在介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地位。95因此,到武帝统治的最后两年(公元前88年-前87年),几乎所有因功封侯者的领地和封号都被剥夺了。对他们的裁决往往只是基于一些几乎微不足道的指控。旧集团的衰落非常彻底,以至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发现那些功勋卓著的将军的后代,当时竟成了雇工或其他仆役。(《汉书补注》卷16第2-3页)
所以,在地方上很有势力的两类豪族,即昔日地方首领与汉朝前几代皇帝功臣的后代,如果有自己的土地,很可能也是眼看着它们被汉武帝这位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拿走了。
土地成为被追逐的财富 皇帝的宠臣与权贵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出于猜疑与嫉恨,武帝时强大的汉王朝遏制了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富豪与权贵势力的发展,但同时却培育出了它自己的权贵集团,他们同样会强取豪夺普通百姓的土地。首当其冲的是朝廷重臣,那些能直接行使或利用皇帝权威的政治人物,诸如外戚、宦官、宠臣、朝廷高官、皇室子女,以及他们的亲属与后代。这个集团的兴盛依赖于皇帝个人的宠爱或由此派生的权力,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汉朝皇帝的化身。
外戚和宦官尤其重要,因为他们经常是内朝的主要成员,而内朝实际上相当于皇帝的私人秘书。以丞相为首的政府称外朝。由于内朝以皇帝的名义发言,所以其权势更大一些。96事实上,在西汉时期,不论外戚集团的首脑拥有何种头衔,都通常可以操纵皇帝,或者至少也是皇帝的重臣。汉朝建立初年,由于吕后在其子惠帝去世后篡取了皇位,吕氏一度掌握了朝政。此后,前朝皇帝的外戚家族从权力顶峰跌落下来后,就会有一个新的外戚家族,因女儿嫁给了当朝皇帝而开始掌权。西汉时期这样的家族不少于十个(吕氏、窦氏、田氏、侯氏、卫氏、许氏、石氏、傅氏、丁氏与王氏),东汉时期则不下八个(郭氏、马氏、阴氏、邓氏、窦氏、阎氏、梁氏与何氏)。这些家族中有一些,像王氏与梁氏,由于控制了内朝,通过左右皇帝的婚姻来加强与皇室的联系,而得以一再返回权力中心。97
权贵们通常可以获得大片土地,或者来自皇帝赏赐的公田,或者是从其他所有者那里掠取来的私田。(文献二,20)外戚在这方面声名狼藉。很可能向他们赏赐公田的情况过于普遍,以至史书中很少予以记载,但关于他们强行霸占他人农田的情况却被经常提及。一个比较早的例子是窦婴与田汀涞某逋弧U饬礁鋈硕际峭馄荩嫉H喂蠼胴┫唷5笔碧锿‘正处于权势显赫之时,而窦婴已过着半隐居的生活。田汀蝰加に饕淮ν寥婪饰值厍募缚榕┨铮獾今加ぞ芫@闲叱膳奶锿‘以莫须有的罪名指控窦婴,窦婴最终被处决。(文献二,21)在另一事例中,王氏家族的一个成员冒称一块已被租出并且已由别人开垦出来了的公田是自己的,接着又将它高价卖给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