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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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时,执法人员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收据,并将款项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第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六、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人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2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人或物,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为。它又可以分为预防性强制措施和制止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作出的行政决定等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中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它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措施和执行罚、代履行等间接强制措施。所谓代履行是行政主体雇人代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而强制义务人缴付劳务费用的行政强制方式。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科处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进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3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①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②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③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④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②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③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④其内容是赋予特定公民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2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①安置;②补助;③抚恤;④优待;⑤救灾扶贫。
八、行政奖励
1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特征主要为:①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②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③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④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⑤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①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②公正、平等原则;③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3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
行政奖励是法定奖励,应符合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就是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①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②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③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和奖励程序。
4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①物质方面的权益;②精神方面的权益;③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①发予奖金或奖品;②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③记功;④授予荣誉称号;⑤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九、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②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③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④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两者又有较大的区别:①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则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②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确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亦有一定的区别:①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争议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②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③两者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裁决有着较大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职能不相同。②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③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④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一般不是终局裁决,对之不服,仍可起诉;而行政审判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一经生效,都是终局判决。
3行政裁决的程序
结合我国目前零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从理论上将行政裁决的程序概括为:①申请;②受理;③调查、审理;④裁决。
第六节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理解行政合同的作用。
2熟悉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指导的作用。
□要点速记
一、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③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2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②从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二、行政指导
1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②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③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④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⑤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⑥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2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现阶段社会和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难免存在“法律空白”,为弥补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机关有必要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2)辅导和促进作用。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其实施行政指导能有效、正确地引导相对方,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健康发展。
(3)协调和疏导作用,为尽量避免和减少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之进行协调,行政指导正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协调手段。
(4)预防和抑制作用。实践证明,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
第七节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