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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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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常备军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拉巴指挥下,不到几年,就把罗马的民兵,通通逐出
西班牙了。
    汉尼巴没有从本国得到充分的供给。同时,久役战场的罗马民兵,又渐渐在战争过
程中,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在对比上,汉尼巴所固有的优越日益低降。小
哈斯德拉巴后来认为有必要领他在西班牙所统率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常备军,往意大利
支援他的兄长。在进军中,据说被向导者指错了路。他踬躅在生疏的国土里面,猝不及
防地受到另一支同样精练或更精练的常备军的袭击,结果全军覆没。
    当哈斯德拉巴由西班牙退去后,罗马大将西皮阿所遭遇的抵抗,不过是一些劣于自
己军队的民兵。他一气把那些民兵打败了、克服了,而他自己的民兵,在战争过程中,
自然而然地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后来,这种军队,派往非洲,非洲抵抗它
的,不过是一些民兵。这时,为防御迦太基计,汉尼巴的常备军,有被召回的必要。那
些屡战屡败的垂头丧气的非洲民兵,也加入该常备军。在查马会战中,这些民兵构成汉
尼巴的军队的大部分。而这相互敌对的两大共和国的命运,就由那一次战斗的结局决定
了。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告终,直到罗马共和国没落,罗马的军队可以说是十足的常备
军。当时马其顿的常备军,对它抵抗。在战争声威达于顶点的时候,罗马军队尚须经过
两次大战争及三次大会战,才能征服这小小王国。假使马其顿的最后国王不肯示弱,恐
怕征服这小国还更要困难呢。上古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民兵,如希腊的民兵,叙利亚的
民兵,埃及的民兵,对于罗马的常备军,都只作微弱的抵抗。其他野蛮国家的民兵,则
抵抗比较激烈。米斯里德斯由黑海、里海以北各国率领来的塞西亚或鞑靼民兵,是罗马
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后碰到的最可怕的劲敌。帕斯阿及日耳曼的民兵,亦很可钦佩。他
们曾有几次把罗马军队打得落花流水。可是就大体说,罗马军队如果好好指挥,这般民
兵究竟不是它的敌手。罗马人对征服帕斯阿、日耳曼不肯彻底做下去的,那恐怕是因为
他们认为帝国已经够大了,无须乎再加上两个野蛮国家。古代帕斯阿人,似乎为塞西亚
或鞑靼系属的民族,始终保持着很多的祖先风习。和塞西亚人或鞑靼人一样,古代日耳
曼人也是一种流浪的游牧民族。他们平时由酋长率领着在各地迁流;战时依旧由同一酋
长率领着进行争斗。他们的民兵,正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同其种类。说不定,他们还
是前两者的后裔。
    罗马军队纪律松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纪律过于严峻,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在他
们非常强盛时,既已打得天下无敌,那坚重的盔甲,就当作不必要的重荷而抛开了,那
烦难的教练,就视为不必要的劳作而疏忽了。加之,罗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备军,特
别是成守边疆防备日耳曼人及班诺尼亚人的常备军,他们简直是各皇帝的危害势力;它
们屡屡反对皇帝,拥立自己的将军。为要减弱这些常备军的危害程度,据某些作家说,
是德奥克里希恩大帝,又据其他作家说,是康士但丁大帝,首先把总是由两三军团合成
的大部队的屯驻边境的常备军,召回内地,然后再化分为小部队,散驻各省的都市,非
有用武逐敌必要,即不许其移动。军队常川驻在商业及制造业都市,兵士们自身就渐渐
变成了商人、技工或制造业者。市民的性质,于是渐渐超过军士的性质而占优势。这一
来,罗马的常备军,就逐渐颓废了,成为腐败、疏忽、无训练的民兵,后来日耳曼和塞
西亚民兵入侵,西罗马帝国就抵挡不住了。那时,各皇帝没有办法,就开始雇佣那些国
家中的某些国家的民兵,抵抗另一些国家的民兵,这样才多维持了一些时候。西罗马帝
国的没落,是古代史中比较保有明确详细记录的人类事务上的第三次大革命。这革命的
原因,就是野蛮国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无比的优越,也就是游收者国家的民兵对于由
农夫、技工及制造业者组成的国家的民兵的无比的优越。这里,民兵所战败的,大都不
是常备军,只是在训练与纪律方面不及他们的民兵。希腊民兵战败波斯民兵是如此,后
来瑞士民兵战败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亦是如此。
    西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它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的国家。这
些民族移迁新土后,他们的兵力依然在若干时期内保持原来的性质,它是由牧人及农夫
组成的民兵,在战时即由平时所惯于服从的酋长带往战场作战。所以,他们是经过了相
当训练,具有相当纪律的。但是,随着技术及产业的进步,酋长的权威逐渐衰微了,大
多数人民能匀出来受训练的时间也比较减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训练逐渐荒废,纪律亦日
趋松弛。为纠正这缺陷,就逐渐着手建立起了常备军。并且,编制常备军的方策,一经
为某文明国所采用,其他文明国就有立即仿行的必要。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民兵,
非这样编成的常备军的敌手,要想国防安固,只有采用这种方策。
    常备军的士兵,纵使从未上过阵,从未经过炮火,也往往显得有老兵那样的勇气,
而且,一开始上阵作战就配得上和最顽强最有经验的老兵见个高低。1756年,俄罗斯军
队攻打波兰,俄罗斯军队所表现的武勇,简直可以与欧洲当时最顽强最老练的普鲁士兵
士相颉颃。然而俄罗斯帝国前此二十年是国泰民安的;它那时军队中曾上过阵的兵士,
决不很多。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当时英国享受了二十八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常
备兵士并不为这长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时,他们所表现的武勇尤为特出。这
一战役,是他们在这次不幸战争中第一次的不幸冒举。和平日子过久了,将官们说不定
有时会忘却他们的技能,但管理得法的常备军,如果不忘训练,似乎决不会忘却其武勇
的。
    一个文明国的国防,如果仰仗民兵守卫,它将随时有被邻近野蛮民族征服的危险。
亚洲各文明国往往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野蛮国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自然
优越性。有纪律有训练的常备军,较任何民兵为优。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好好维
持这种军队;亦只有这种军队,才能保卫这种国家不受贫困野蛮邻国的侵掠。所以,一
国要永久保存其文明,甚或要相当长久保存其文明,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编制常备军。
    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才能抵御外侮;同样,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
个野蛮国才能突然地而且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凭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
一个帝国的最僻远地方,可以使在没有常备军威力的情况下即无政治可言的国家,维持
相当程度的正规统治。凡小心考察过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图强的各种设施的人,他一定
会发觉那各种设施的枢纽,就是正规常备军的建设。这常备军,是大帝执行和维持其他
一切规章的工具。俄罗斯帝国此后得以享有相当的秩序与和平,不能不说是这种常备军
之赐。
    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往往耽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当拥兵大员的利益与国家宪法
的维持不一定有何等关联时,这危险性的确存在。例如,凯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
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不过,一国的军权,如握在君主手
里,各军队的主要将官,如是这国的贵介与华族,换言之,全国兵力,如果都是由那些
由于自己享有民政权力的最大部分,所以本身的最大利益在于支持民政权力的这种人指
挥,则常备军对于自由决无危险。反之,在某种场合,它说不定还有利于自由。君主有
了常备军护持,他就自以为安全了,无须乎要象近代一些共和国所行的那样,监视各市
民的细微行动,时时疑忌市民扰乱和平。如果一国行政长官.尽管国内的主要人民愿意
予以支持,但群众的每一不满,都会使其安全感到威胁;或如果那怕是一个小小的纷扰,
也有可能不到几小时就掀起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起见,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权力,
来镇压一切对自己表示的不平不满。反之,一国君主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
的贵族,且有精练的常备军,那么,就是最粗暴、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至引起
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这抗议,或竟置之不问。并且,他既意识到了他自己
地位的稳固,他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样做。所以,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有
精练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见到;亦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须为公共安全而付与君
主以压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绝对权力。
    总之,君主的第一义务,就是策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横暴与
侵悔。这种义务的实行,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需要越来越大的费用。原来在
平时在战时都无须君主支出何等费用的社会的兵力,随着社会进步的过程,初则在战时
要君主出钱维持,后则在平时亦非君主出钱维持不可。
    火器发明后,战争技术起了大变化。于是,平时训练一定兵额,战时使用一定兵额,
所需的费用,都进一步增加。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矛及弓箭比
较,短枪是更贵的武器,与弩炮或石炮比较,大炮或臼炮也是更贵的武器。近代阅兵所
消费的火药,放射出去,就不复返,这更非巨额的费用不可。至于往时,阅兵所投的矛,
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并且其价值极微。与努炮石炮比较,大炮臼炮不仅为高价的
机械,且为非常笨重的机械。这笨重机械,制造起来,要较大的费用,制成后运往战场,
也要较大的费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非往昔石弩可比,所以要给一个都市设
防来抵御这大炮的攻击,那怕只是几个星期也困难得多,因而,其所需费用也浩大得多。
近代,有种种原因使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
又被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促进不少,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发事件,
即火药的发明。
    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给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利益,而
使文明国家对野蛮国家立于优胜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
的侵略;在近代,贫穷野蛮国家却很难防御富裕文明国家的宰割。火器的发明,乍看起
来,似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害。但实际上,乃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利。
  
    第二节 论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
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这种义务的实行,因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大
小的差异。
    在狩猎民族的社会,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财产,即使有,也不过值两三日劳动价值的
财产罢了。那种社会,当然用不着何等固定的审判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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