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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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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物品。凡使土地生产物增加到其本来可能增加到的原因,无论是什么,它使人民收
入因而减少的程度,总大于它使地主收入减少的程度。英国土地地租,即生产物中属于
地主的部分,差不多没有一个地方达全生产物三分之一以上。假使在某种耕作状态下,
一年只提供一千万镑地租的土地,如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提供二千万镑地租,
又假使在这两种场合,地租都是相当于生产物的三分之一,那末,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
滞在前一耕作状态下所受的损失,只不过一千万镑,而人民收入因此所受的损失要达三
千万镑;未计入的,不过播种的种子罢了。一国土地生产物既减少三千万镑,其人口就
也要按照这三千万镑减去种子价值后的余额,按照所养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方式和费用方
式所能维持的人数减少下来。
    在欧洲现代文明国家中,以国有土地地租为公家大部分收入的,已不复存在;但君
主拥有广大领地的情况,仍是一切大君主国共有的现象。王室领地大抵都是林固,可是
有时你行经这林囿三数英里,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树木。这种土地的保留,既使国家产
物减少,又使国家人口减少。假使各国君主尽发卖其私有领地,则所入货币,必很可观;
着更以之清偿国债,收回担保品,那由此所得的收入,较之该地在任何时候给君主提供
的收入,恐怕都要多得多。在土地改良得极好耕种得极好,当其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
的国家,土地的售价,例以三十倍年租为准。王室领地,既未经改良耕植,地租轻微,
其售价当可望相当于四十倍年租、五十倍年租或者六十倍年租。君主以此大价格,赎回
国债担保品,就立即可以享受此担保品所提供的收入。而在数年之内,还会享有其他收
入。因为,王室领地一变为个人财产,不到几年,即会好好地改良,好好地耕植。生产
物由此增加了,人口亦必随着增加,因为人民的收入和消费必因此增大。人民收入和消
费增大,君主从关税及国产税得到的收入势必随着增加。
    文明国君主,由其领地获取的收入,看来似对人民个人无损,但其实,这所损于全
社会的,比君主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来得多。所以,为社会全体利益计,莫若拍
卖王室领地,从而分配给人民,而君主一向由其领地享有的收入,则由人民提供其他同
等收入来代替。
    土地用作公园、林囿及散步场所,其目的在供游乐与观赏,不仅非收入源泉,而且
须时常出费葺治。我看,在大的文明君主国,只有这种土地可属于君主。
    因此,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二项大收入泉源,既不宜用以支付
也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末,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给于
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
公共收入。
  
    第二节 论赋税
    本书第一篇说过,个人的私收入,最终总是出于三个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润与
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收入源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或无区别地由
这三种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将竭尽所能,论述以下各点:第一,打算加于地
租的税;第二,打算加于利润的税;第三,打算加于工资的税;第四,打算不分彼此地
加于这三项收入源泉的税。由于分别考究此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要分为四项,其中有
三项还得细分为若干小目。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许多这些赋税,开始虽是打算加于某
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但结果却不是由那项基金或收入源泉中支付,所以非详细讨论不可。
    在讨论各特殊赋税之前,须列举关于一股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
如下。
    一、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
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
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
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干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必须注意,任何赋
税,如果结果仅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负担,其他二者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
等的。关于这种不平等,我就这样提一次,不拟多讲,以后,我只讨论由于某特种赋税
不平等地落在它所影响的特定私人收入上而引起的那种不平等。
    二、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
方法,完纳的额数,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
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借端加重赋税,或者利用加重赋
税的恐吓,勒索赠物或贿赂。赋税如不确定,那怕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
成专横与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据一切国家的经验,我相信,赋
税虽再不平等,其害民尚小,赋税稍不确定,其害民实大。确定人民应纳的税额,是非
常重要的事情。
    三、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税和地租税,
应在普通缴纳房租、地租的同一个时期征收,因为这时期对纳税者最为便利,或者说,
他在这时期最容易拿出钱来。至于对奢侈品一类的消费物品的赋税,最终是要出在消费
者身上的;征取的方法,一般都对他极其便利。当他购物时,缴纳少许。每购一次,缴
纳一次。购与不购,是他的自由;如他因这种税的征收而感到何等大的困难,那只有责
备自己。
    四、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干国家所收入的。如人民
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那是由于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
批官吏,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正说以外,苛索人民,增
加人民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
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
至于消灭。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会倾其家
产,因而社会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不适当的赋税,实为逃税的大
诱因。但逃税的惩罚,又势必随这诱因的加强而相应地加重。这样的法律,始则造成逃
税的诱因,继复用严刑以征逃税,并常常按照诱惑的大小,而定刑罚的轻重,设阱陷民,
完全违反普通正义原则。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
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这种烦扰严格地讲,虽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无异是一种
损失,因为人人都愿设法来避脱这种烦扰。总之,赋税之所以往往徒困人民而无补于国
家收入,总不外由于这四种原因。
    上述四原则,道理显明,效用昭著,一切国家在制定税法时,都多少留意到了。它
们都曾尽其所知,设法使赋税尽可能地保持公平。纳税日期,输纳方法,务求其确定和
便利于纳税者。此外它们并曾竭力使人民于输纳正税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对于
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短短评述,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得到同样的成
功。
    第一项 地租税即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
    加在土地地租土的赋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一
定额地租,估计既定以后,不复变更;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
况的改善或恶化而增减。
    象英国,就是采用前一方法。英国各地区的土地税,是根据一个一定不变的标准评
定的。这种固定的税,在设立之初,虽说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齐的缘故,久
而久之,必然会流于不平等。英格兰由威廉及玛利第四年法令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
地税,甚至在设定之初,就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赋税,就违反上述四原则的第一
原则了,所幸它对于其他三原则,却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确的。征税与纳税为同一时
期,它的完纳时期与纳租的时期相同,所以对纳税者是很便利的。虽然在一切场合,地
主都是真正纳税者。但税款通常是由佃农垫付的,不过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必把它扣还
佃农。此外,与其他收入相等的税收比较,这种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是很少很少的。各
地区的税额,既不随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润,君主并不分享。
固然,这些改良有时会成为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的破产的原因,但这有时会加重某特定
地产租税负担的程度,极其有限,不足阻碍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产。减少土地产量
的倾向既没有了,抬高生产物价格的倾向自亦没有,从而对于人民的勤劳,是决不会有
何等妨害的。他主除了要纳赋税,不会有其他不便,但纳税乃是一种无可避免的不便。
    英国地主,无疑是由这土地税不变的恒久性,得到了利益的,但这利益的发生,和
赋税本身性质无关,而主要是由于若干外部的情况。
    英国目评定土地说以来,各地繁荣大增,一切土地地租,无不继续增加,而鲜有跌
落,因此,按现时地租计算应付的税额,和按旧时评定实付的税额之间,就生出了一个
差额,所有的地主,几乎都按这差额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与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
而逐渐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几乎都得不到这差额了。按英国革命以后的情势,土地税的
恒久性,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君主;设若情势与此相反,说不定就有利于君主,而不利
于地主了。
    国税既以货币征收,土地的评价,自以货币表现。自作了此评价以来,银价十分固
定;在重量上和品质上,铸币的法定标准都没有变更。假若银价显著腾贵,象在美矿发
现之前两世纪那样,则此评价的恒久性,将使地主大吃其亏。假如银价显著跌落,象在
美矿发现之后一世纪那样,则君主的收入,会因此评价的恒久性而大大减少。此外,如
货币法定标准变动,同一银量,或被抑低为较小的名义价格,或被提高为较大的名义价
格,例如,银一盎斯,原可铸五先令二便士,现在不照这办法,而用以铸二先令七便士
或十先令四便士,那末,在后一场合吃亏的是收税的君主,在前一场合,吃亏的是纳税
的地主。
    因此,在与当时实际情况多少相异的情形下,这种评价的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纳税
者或国家感到极大的不便。然而,只要经过长久时间,那种情况就必有发生的一天。各
帝国虽与一切其他人为的事物相同,其命运有时而尽,但它们却总图谋永远存在。所以
帝国的任何制度,被认为应与帝国本身同样永久的,都不但求其便利于某些情形,而且
当求其便利于一切情形。换言之,制度不应求其适合于过渡的、一时的或偶然的情况,
而应求其适合于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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