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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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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应税九百利弗,其二,应税一千利弗。而按旧的估定税额,两者通税一千利弗。
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的税额,都定为一千一百利弗。但要纳附加税的,只限于前此负
担过少的地区;前此负担过多的地区,则由此附加税额给予救济。所以后者所输纳的,
不过九百利弗。附加税既完全用以救济旧估定税额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对政府毫无
得失可言。不过,这种救济方法的运用,大抵是凭税区行政长官的裁夺,所以,在很大
程度上是独断独行的。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实际就是课于土地地租的赋税。这赋税,起先虽由农民垫
支,结果仍由地主付出。当生产物的一定部分,作为赋税付出时,农民必尽其所能计算
这一部分逐年的大体价值,究竟有多少,于是从他既经同意付给地主的租额中,扣除相
当的数目。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一类赋税。农民交出这年产物,而不预先估算
其逐年大抵价值,那是没有的事。
    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平。在不同情况
下,一定部分的生产物,实等于极不相同部分的地租。极肥沃的土地,往往产有极丰盈
的生产物;那生产物有一半,就够偿还农耕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
半的价值,在无什一税的场合,那是足够提供地主的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把生产物
之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必须要求减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则,他的资本及利润,就
有一部分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会是全生产物的一半或十分之五,
而只有十分之四了。至于贫瘠土地,其产量有时是那么少,而费用又那么大,以致农家
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偿还,须用去全生产物的五分之四。在此情况下,即无什一税,地
主所得地租,亦不能超过全生产物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二。如果农民又把生产物的十分
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要从地租减除相等的数额,这样,地主所得,就要减到只相当于
全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税往往不过等于每镑四分之一或每镑四先
令的税,而在较贫瘠土地上,什一税有时要等于每镑二分之一或每镑十先令的税。
    什一税既常为加在地祖上的极不公平的赋税,因此对于地主改良土地及农夫耕种土
地,常为一大妨碍。教会不支出任何费用,而分享这么大的利润;这样在地主,就不肯
进行那最重要、也往往就是需要最多费用的各种改良;在农夫,亦不肯种植那最有价值、
大抵也就是最多费用的谷物。欧洲自什一税实施以来,栽培茜草,并独占此有用染料的,
只有荷兰联邦,因为那里是长老教会国家,没有这种恶税。最近英格兰亦开始栽培茜草
了,这就因为议会制有法令,规定种茜草地,每亩只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税。
    亚洲有许多国家,正如欧洲大部分地方的教会一样,其主要收入,都仰给干征收不
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中国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国一切
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不过,这所谓十分之一,从宽估计,以致许多地方据说还
没有超过普通生产物的三十分之一。印度未经东印度公司统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
征土地税,据说约为土地生产物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为五分之一。
    亚洲这种土地税,使亚洲的君主们,都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据说中国的君主、
回教治下的孟加拉君主、古代埃及君主为求尽量增加其国内一切土地生产物的分量和价
值,都曾竭尽心力,从事公路及运河的创建与维持,使得每一部分生产物,都能畅销于
国内。欧洲享有什一税的教会则不同。各教会所分得的什一税,数量细微,因此没有一
个会象亚洲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一个教区的牧师,决不能发现有什么利益,
向国内僻远地方修建运河或公路,以拓展本教区产物的市场。因此,这种税,如用以维
持国家,其所带来的若干利益,尚可在某种限度抵消其不便;若用以维持教会,那就除
不便外,再也无利益可言了。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有的是征收实物,有的是依某种评价征收货币。
    教区牧师和住在自己田庄内的小乡绅,有时觉得以实物收取什一税或地租,也许有
若干利益。因为,他征集的分量既少,所从征集的区域又小,所以对每一部分应收实物
的收集和处理,自己通能亲自监视。可是,一个住在大都市而有大资产的绅士,如对于
其散在各地的田庄的地租,亦征收实物,那就不免要蒙受其承办人及代理人怠慢的危险,
尤其是这般人舞弊的危硷。至于税吏由滥权溺职所加于君主的损失,那无疑还要大得多。
一个普通人,那怕凡事极其粗心大意,但与小心谨慎的君主比较,对干督视使用人那一
点,恐怕要强得多。公家收入,如以实物征收,由于税吏胡乱处理所遭的损失,实际纳
到国库的,往往不过人民所出之一小部分。然而中国公家收入的若干部分,据说就是这
样征收的。中国大官及其税吏们,无疑的都乐得保持这种征税惯例,因为征收实物,是
远较征收货币容易舞弊多了。
    土地生产物税征收货币,有的是按照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评价;有的则是按照
一定不变的评价,例如,市场状态无论如何变动,一蒲式耳小麦总是评作同一货币价格。
以前法征收的税的税额,不过随耕作勤惰对实际生产物所生的变动而变动,以后法征收
的税的税额,就不但随土地生产物上的变动而变动,而且会随贵金属价值的变动,乃至
随各时代同名铸币所含的贵金属分量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就前法言,税额对于土地实
际生产物的价值,总是保持同一的比例;就后法言,税额对干那个价值,在不同时期会
保持大不相同的比例。
    不征收土地生产物的一定部分或一定部分的价格,而收取一定额货币来完全代替所
有赋税或什一税,这种税,就恰与英格兰土地税为同一性质。这种税,既不会随土地地
租而腾落,也不会妨碍或促进土地的改良。有许多教区,不以实物征收什一税,而以货
币代替实物的税。那种税法,亦与英格兰土地税相类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时代,其所
属大部分地区,对于征收生产物五分之一的实物,亦据说是以相当少的货币代替。此后,
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因借口把公家收入恢复到其应有的价值,在若干州区,也把货
币代税改为实物付税。可是,在他们管理之下,这一改变,一方面因阻碍耕作,同时又
造成征收上营私舞弊的新机会,所以与他们开始管理那种税收时比较,公家收入曾大大
减少。公司人员大抵曾从这个改变得了好处,但恐怕是以他们的主人及国家为牺牲的。
    房租税
    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或可称为建筑物租;其二,通常称为地皮租。
    建筑物租,是建筑房屋所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立于同一水
准,这种建筑物租,就须第一足够支给建筑业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对确实抵押
品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够他不断修理房屋,换句话说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内能收
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就常受货
币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筑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后,
尚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那建筑主的利润,就
算是足够了。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许要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
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建筑主利润,才算是足够的。利润既与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筑业的
利润,在任何时候超过上述比率过多,则其他行业上的资本,将会有很多移用到建筑业
上来,直至这方面的利润,降到它正当的水平为止。反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
时候低于该比率过多,则这方面的资本立即会移用到其他行业上,直至建筑业利润,再
抬高到原来的水平为止。
    全部房租中,凡超过提供合理利润的部分,自然归作地皮租。在地皮主与建筑主为
各别个人的场合,这部分,大抵要全数付与前者。此种剩余租金,是住户为报酬屋址所
提供的某种真实或想象的利益而付给的代价。在离大都市辽远、可供选择建筑房屋的空
他很多的地方,那里的地皮租,就几乎等于零,或比那地皮用于农业的场合所得不会更
多。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别墅,其地皮租就有时昂贵得多。至于具有特别便利,或周围风
景佳美的位置,不待说,那是更其昂贵。在一国首都,尤其是在对房屋有最大需要的特
别地段内(不问这需要是为了营业,为了游乐,或只为虚荣和时尚),地皮租大都是最
高的。
    对房租所课的税,如由住户付出,且与各房屋的全租成比例,那就至少在相当长期
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建筑业者如得不到合理利润,他就会不得已抛弃这行业,这一来,
不要多久,建筑物的需要提高,他的利润便会恢复原状,而与其他行业的利润,保持同
一水准。这种税,也不会全然落在地皮租上。它往往会这样自行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
由住户担当,一部分由地皮主支出。
    比方,假定有一个人,断定他每年能出六十镑的房租,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户
支出的房租税,为每磅四先令,或全租金的五分之一,那末,在这场合,六十镑租金的
住宅,就要费他七十二镑;其中有十二镑,超过了他认为能担负的额数。这一来,他将
愿意住坏点的,或租金五十镑一年的房屋,这五十镑,再加上必须支付的房租税十镑,
恰恰为他断定每年所能负担的六十镑的数额。为要付房租税,他得放弃房租贵十镑的房
屋所能提供的另外便利的一部分。我说他得放弃这另外便利的一部分,因为他很少得放
弃其全部。有了房租税,他会以五十磅租得无税时五十磅所格不到的较好的房屋。因为,
这种税,既把他这个竞争者排除去,对于年租六十镑的房屋,竞争自必减少,对于年租
五十镑的房屋,竞争亦必同样减少,以此类推,除了租金最低无可再减,而且会在一定
时间因此增加其竞争的房屋外,对于其他一切房屋,竞争都会同样减少;其结果,一切
竞争减少的房屋的租金都必多少下落。可是,因为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当长期内,
不会影响建筑物租,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上。因此,房租税最后的支付,
一部分落在那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户头上,另一部分落在那因
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头上。至于他们两者间,究以何等
比例分担这最后支付,那也许是不容易断定的。大约在不同情况下,这种分配会极不一
样;而且,随着这些不同情况,住户及地皮所有者,会因此税而受到极不相同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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