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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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自己的贫乏会贻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
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世业世祿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
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也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
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
在这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兼并,而且永无再分散的可能。事实
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混乱时节,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
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支配权。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土
地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
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必要的才力。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费用,超过了或恰好
相等于他的收入(这是极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用途上。如果他是
一个经济家,那末,他又通常感觉,与其用一年的节省未改良旧的地产,不如用来购买
新的地产比较合算。改良土地,象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利润,不斤斤注意小节省小
赢利是绝对不行的。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亦不大能够做到这一
点。这种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注意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
利润。他自幼就养成了饰衣裳、盛车马、崇居室、丽陈设的嗜好。他已经养成了这种习
惯。即在想改良土地时,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仍会支配着他。他也许会把住宅附近的
四五百亩土地大大装饰起来,花费比该地改良后所值大十倍的费用,终而发觉如果对他
所有全部地产都照样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无其他嗜好,恐怕也会在没改良十分之一以
前,就耗尽他所有的财产。现在,英格兰和苏格兰自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有些大地
产,继续在少数人手里,至今没有改动。把这些大地产与邻近的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就
不需其他论证而相信大地产是怎样不利于改良。
如果从这样的大地主还不能希望得到一些对土地的改良,那末从那些占有的土地比
他们少的人那里,就更无这种希望了。在欧洲旧状态下,耕者全是可任意退租的佃农。
他们全是或几乎全是奴隶,不过他们的隶役,比古希腊罗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隶役
和缓一些。他们与其说隶属于主人,无宁说是隶属于土地。因此,他们可以和土地一同
出卖,但不能单独出卖。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们还可以结婚。而且,主人没有权利把
他们夫妇,卖给不同的人,从而拆散他们的姻缘。主人残害或杀害了奴隶,还要受处分,
不过一般是小惩罚罢了。但是,奴隶不得蓄积财产。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是主人的,
主人可以随时取去。所以,奴隶所能进行的垦核和改良,实际上都是由主人进行,由主
人负担费用的。种子、牲畜、农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盆,亦是主人的。这种奴隶,
除了日常维持生活的东西,什么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场合,正当地说,土地仍是由
地主占有、由农奴耕作的。这种奴隶制度,在俄罗斯,在波兰,在匈牙利,在波希米亚,
在摩拉维亚,在德意志其他部分,现在还存在。这种制度逐渐全然废除了的地方,不过
欧洲西部及西南部而已。
如果希望大地主进行大改良,已是很难,那末,当他们使用奴隶耕作的时候,要他
们进行大改良就更是无望了。我相信,一切时代、一切国民的经验,都证明了一件事,
即:奴隶劳动虽表面上看来只需维持他们生活的费用,但彻底通盘计算起来,其代价是
任何劳动中最高的。一个不能获得一点财产的人,食必求其最多,作必望其最少,除此
之外,什么也不关心。他的工作,够他维持生活就行了,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
那只有出于强迫,他自己决不会愿意的。普林尼和科拉麦拉的著作都说,古意大利的谷
物耕种事业,在奴隶制度下非常衰微,对主人非常不利。耕种事业在亚里斯多德时代的
古希腊并没有多大进步。所以,当论及柏拉图理想国时他说:要有一片象巴比伦平原那
样极大极丰沃的土地,才可以养活五千懒惰人(当时认为卫护那理想国所必要的战士)
及其妻仆。
人类好胜的心理,多以统治下等人为荣,而以俯就下等人为耻。所以,如果法律允
许,工作的性质也允许,那在奴隶与自由人之间,他一定愿意选用奴隶。蔗糖与烟草的
栽种,能够提供使用奴隶耕作的费用;谷物的耕种,现在似乎还不能够办到这一点。主
要产物为谷物的英国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来操作。本雪文尼亚人最近议决释
放黑奴。那种事实,使我们相信他们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隶是他们财产的大部
分,他们决不会赞成释放。但以蔗糖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隶担任;
以烟草为主要产物的英国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隶担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种甘蔗
的利润特别大,在欧美两洲,简直没有什么耕种事业比得上。栽种烟草的利润,虽比不
上栽种甘蔗,但与栽种谷物比较,却仍然较大。这两种耕种事业都能提供奴隶耕作的费
用,但栽种甘蔗,比栽种烟草更能提供这种费用。所以,与白种人数相比,黑奴的数目,
在甘蔗区域,比在烟草区域大得多。
继古代奴隶耕作者之后,逐渐出现了法兰西今日称作对分佃农的一种农民。这种农
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分益隶农),在英格兰,这制度早已废止,所
以,在英文中,我现在不知道他们叫作什么。在这制度下,种子、牲畜、农具,总之,
耕作所需的全部资本,都由地主供给。农民离去或被逐去时,这种资本就须归还地主。
出产物在留出被认为保持原资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后,其余就由地主与农人均分。
在对分佃耕制下,耕作土地的费用,严格地说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隶耕作制下没
有差别。但其中,有一个根本不同之点。对分佃耕制下的佣农,是自由人,他们能够占
得财产,可以享有土地生产物的一定比例。生产总额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所
以,他们的利益,显然在于能够生产多少,就生产多少。反之,一个没有占得财产希望
只能维持自己生活的奴隶,就会图自己舒服,比量着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产物多
于自身所需。也许就是部分因为对分佃耕制对地主有利,部分因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
励农效反抗他们的权力,终而使大家都觉得奴隶耕作制不利,于是大部分欧洲的奴隶耕
作制度逐渐消灭。这样一次大的变革,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是怎样发生的,在近代历史
中,是最难稽考的事件之一。罗马教会,常自夸其废除奴隶的功绩。当然,我们也知道,
早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时代,罗马教皇就发出了普通释放奴隶的训谕。但这训谕,
似乎不过是个谆谆的劝谕,不遵守训谕的人,并不受处罚。奴隶制度依然保持了数百年。
最后,因为上述那两种利害关系(他主的利害与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来,才逐渐把
它废除。一个已被释放,又许继续保用土地,但自己没有资本的贱奴,只有向地主借用
资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为法兰西今日所称的对分佃农不可。
不过,在对分佃耕制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费分文,而享受土
地生产物的一半,留归对分佃农享有的自属不多。在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节省的更是
有限。对分佃农决不愿用这有限的节余来改良土地。教会什一税,不过抽去生产物十分
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极大的障碍。抽去生产物的半数,一定会切实阻止土地的改良。用
地主供给的资本,从土地尽量取得最大量的生产物,固然是对分佃农所愿望,但若以自
有资本与地主资本混合,却决非对分佃农所愿的。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
仍由对分佃农耕作。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
车的利润,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在苏格兰的某些地方也残留
着这种佃农,叫作由地主借给种子农具的佃户。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说,
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户,无宁称为地主的属役。这种佃农,大概与此属于同
一种类。
慢慢地继对分佃农而起的农民,可以说是真正的农民。他们耕田的资本是自己的,
但要对地主缴纳一定数额的地租。这种农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们有时觉得,
投下一部分资本改良土地,对自己有利益。他们希望,在租期未满以前,投下的资本可
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不过,就连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有一个长时期是极不可
靠的。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可把农人
逐去,不算非法。在英格兰,甚至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祖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违法
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取获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
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决不能等于所损。
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
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此种要求,不
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
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
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
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
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
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彛В慌挛
主所夺的。这种十分有利于农民的法律风俗,所起的促进现代英格兰伟大光荣的作用,
也许比为商业而定立的所有各种夸大条例所起的作用还要大得多。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
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的承继人,
往往不许从一年以上的期间出租田地,所以,这法律的泽润未能尽量广布。最近,国会
虽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太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
所以不象英格兰加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
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
但二十七年为期的嫌太短,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