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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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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须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亦
被没收。
    为着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第一种,据我所知,虽至今
尚未明令撤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
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
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羊一头,科罚金二十先令,并
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
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
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
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法令撤除的刑
罚,都还是十分严酷。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羊毛一磅,须科罚金三
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
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不问其能否交付这样重的
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蒙法律制定人那样,所
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交付罚款,
即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
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
又改定为六个月的徒刑。
    为要防止输出,境内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极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
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
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
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
物及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邑,得于一年内,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或输出羊毛的人,
提出控诉,如羊毛价不及十镑,则科以罚金二十镑,如在十镑以上,则科以三倍原价及
三倍诉讼费的罚金。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裁判所得向其他居民课税来偿还,象
在盗窃的场合一样。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则处以徒刑五年;任何人都
可告发。这种法规,全国通行。
    肯特及萨塞克斯二郡,限制尤为烦琐。距海岸十哩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
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在其中任何部分迁移以前,
又须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在这二郡内,
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不以这样购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给距
海十五哩内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即以羊毛
向这二郡的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这
样的报告,即以羊毛存放于距海十五哩内者,查封没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
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在境内贸易受这样的限制时,我相信,沿海贸易决不会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输
运或企图输运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从那边由海道运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那末在他输运
羊毛路出口港五哩以内的地方以前,须先到出口港报告羊毛包数、重量及记号,否则没
收羊毛,并没收马、马车或其他车辆;其他各种禁止羊毛输出迄今还有效的法律,当然
也定有各种罚则。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却又是那么宽大,它宣称:“若
于剪毛十日后,将羊毛真实捆数及存地,亲自向最近的海关提出证明,并在羊毛迁运前
三日,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其意图,就可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尽管剪毛地点,
是在距海五哩以内的地方。”向沿海输运的羊毛,必须保证在登记的某港口起运上陆,
倘若没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货,则没收其羊毛,并科以每磅三先令的通常罚金。
    我国呢绒制造者,为要证明他们对国会要求施行这样异常的限制,是完全正当,竟
然说英国羊毛具有特殊品质,比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都好;说他国的羊毛,不搀入若干
英国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当质量的制造品;说精良呢绒,非由英国羊毛,不能织成;
说英国若能完全防止本国羊毛输出,就能独占几乎全世界呢绒业,没有谁能和他竞争,
他就可随意抬高价格,售卖呢绒,并在短期间内,依最有利的贸易差额,取得非常大的
财富。这种学说,象大多数其他为许多人民所确信的学说一样,过去为多数人民所盲目
信从,而且至今仍为他们所信从。至于一般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呢绒业的人,却是
几乎全体相信。其实,英国羊毛,不但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而且全不适合于制造
精良呢绒。精良呢绒,全由西班牙羊毛织成。并且,把英国羊毛搀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
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低呢绒的质量。
    本书曾经说明,此等法规,不仅使羊毛价格,减低到现时应有价格以下,而且使其
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价格。英格兰苏格兰合并,此法规即通行于苏格兰。据
说,苏格兰羊毛价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约翰·斯密,是一位极精
明、极聪明的作者。他说,最好的英国羊毛在英国的价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劣
羊毛通常售卖的价格低。这些法规公开提出的目的,是把这商品的价格,减至自然应有
的价格之下;毫无疑问,它们曾产生预期的效果。
    也许有人认为,价格这样的降低,由于阻害羊毛的生产,必然大大减低这商品的年
产额,虽不比从前低,但比现令状态下市场要是公开自由任其价格上升到自然应有水平
时所会有的产额低。但我总相信,其年产额虽多少会受这种法规的影响,但不可能大受
影响。羊毛的生产,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及资本的主要目标。说他从羊毛希图利润,
不如说他从羊肉希图利润。在多数场合,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可以补偿羊毛平均或
普通价格的不足。本书曾经说过(第一篇第十一章 ):“不论何种规定,如果能降低
羊毛及羊皮价格,使低于自然应有的程度,那末在进步和耕作发达的国家,就必然稍能
提高羊肉的价格。无论是大牲畜或小牲畜,只要是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其价格必须足
够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和农民的合理利润。所谓合理的利润,即有理由可希望从改良的
耕地上取得的利润。如果不够,其饲养不久就会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够支付这种价格,
那就必须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愈少,后者所付必愈多。这种价格,究竟是怎样由羊的
各部分分担,地主与农民是不关心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付足了价格没有。所以,在
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他们作为消费者,虽因这种规定可提高食品价格,不免受若干
影响,但作为地主与农民,他们的利益,却不大受这种规定的影响。”所以,照这样推
论下去,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羊毛价格这样的降低,不致引起这商品年产额的减
少。不过,由于它使羊肉价格升涨,所以可能稍稍减低这种家畜肉的需要,从而稍稍减
低此种家畜肉的生产。但即是这样,其影响似乎亦不很大。
    不过,对干年产量,其影响虽不很大,但对于品质,其影响却也许有人认为是非常
的大。英国羊毛的品质,虽不比从前低,但比现今农耕状态下所应有的程度低,也许有
人认为,品质的低,几乎与价格的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质,既取决于羊种、牧草及羊毛
生产全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而牧羊者对于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价格对
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能提供怎样的赔偿,这是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的。但羊毛的优劣,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与体躯;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几点说,
亦就很够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国羊毛价格虽低,但其品质,据说,即在现世纪中,亦
有相当的改良。价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许会大些;价格的低贱,虽然阻碍了这种改良,
但却没有完全阻止这种改良。
    所以,此等规定的粗暴,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没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那
么大(但我认为它对质的影响可能大于对量的影响);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在一定程
度上受伤害,但总的说来,其伤害并不象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大。但是,这种考究,决不
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正当的,只不过充分证明,对羊毛输出课以重税,不会是
不正当的。
    一国君主,对其所属各阶级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级
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级的利益,显然是违反这个原则的。这种禁令,正是仅仅为了促
进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各阶级人民,都有纳税以支持君主或国家的义务。每输出羊毛一托德即三十八磅,
课税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这种课税,也许不象禁止输出有那
么大的减低羊毛价格的作用,所以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少一些。对于制造
业者,它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因为他虽然必须以比禁止输出的场合高的价格购买羊毛,
但与外国制造业者比较,他至少能够少付五先令或十先令的价格,而且还可省免外国制
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要想出对君主能提供很大收入,同时又对任何人都
不会引起困难的赋税,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种禁令虽附有防止输出的各种罚则,并没有防止羊毛的输出。大家都知道,每年
输出仍是很大的。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很大的差额,对于秘密输出是那么大
的引诱,以致严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防止。这种不合法的秘密输出,除了秘密输出者外,
对任何人都无利。但是,课有赋税的合法的输出,既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
苛重、更难堪的赋说的征收,对国内各阶级人民都可有利。
    漂白土,由于被认为是呢绒制造及漂白所必需,故其输出所受的处罚,几乎和羊毛
的输出相同。烟管土,虽公认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于很类似,而且因为漂白土有时可
作为烟管土输出,亦受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靴、鞋或拖鞋除外,一切生皮鞣皮都
禁止输出;这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一种妨害牧畜业和鞣皮业的独占。此后,法律又
规定,鞣皮业对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纳轻微的税一先令,即可摆脱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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