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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合同样品-第2部分

小说: 合同样品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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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类似于版权不一定属于摄影师的情况还有摄影师是受雇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拍摄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摄影师“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这种情况在人体摄影创作中比较少见,但作为摄影师和画册编辑,多一些这方面的知识,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所以,在出版人体摄影画册时,作为编辑,我们一般会要求作者出具一份《出版授权书》,里面明确注明版权归属,同时要求版权所属者签名以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做虽有些琐碎,但却是确保版权归属的有效手段之一,为出版社日后省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模特儿授权

模特儿授权是人体摄影画册出版的重要程序。可以这样说,没有模特儿授权,人体摄影画册很难出版。

这里的授权,主要是指模特儿的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似乎是一种矛盾,即摄影师虽然拥有照片的版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摄影师可以任意使用他所拍摄的所有照片。所以,这里往往是困扰摄影师的地方。“在这一问题上,一般有经验的拍摄者都采取无肖像权争议的方法解决分歧。所谓无肖像权争议,是指拍摄者可通过特殊的表现形式,在拍摄时将模特儿五官隐去,如剪影、背影或通过暗房技法加以处理,使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无法让人分辨……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以后出现肖像权的争议。”(《人体写真亲历》付欣著,安徽美术出版社出版,2003年)

无肖像权争议的拍摄方法虽然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什么是肖像权”目前国内尚有较大的争议——不少法学专家认为:肖像不仅仅是指五官特征,也包括带有明显个人特征的四肢和躯干。所以,在人体摄影作品中,即便是模特儿不露脸,也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其次是不可能将所有照片的模特而五官隐去或裁剪掉,除非是刻意的构图或光影需要。因此,最保险的做法是在拍摄之前,摄影师和模特儿签订一份拍摄合同或“模特授权书”,取得模特的肖像授权,把摄影师的版权和模特的肖像权统一起来。这样,摄影师在使用作品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授权还包括作品使用权。因为作为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人体摄影,虽然近几年来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成为年轻女性的新时尚,但多数人是抱着“青春不留白”的想法来拍摄的。这些二十多岁的女孩子,大多未婚或刚结婚,有着较高的素质和良好的修养,拍照的目的只是为了留下最美好的青春作为纪念,而不是用来出版或发表。所以,如果是在影楼里拍摄的,摄影底片应该全部归还给她们,摄影师不能未经顾客同意,将照片由于其他用途。即便是摄影师出于创作需要,聘请人体摄影模特儿而拍摄得来的作品,她们也常常会有各种各样的顾虑,比如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婚姻、社交等原因,仍有许多来自社会观念、传统习俗方面的阻力与干扰。因此,很多模特儿虽然让摄影师拍摄了人体摄影作品,却不愿意将它们通过出版、发表等途径公之于众,或者在拍摄合同里约定的使用范围非常有限。所以,照片虽然拍出来了,被摄者是否愿意摄影师使用或者在哪里使用这些作品也非常重要,弄得不好,摄影师和出版社都要吃官司。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跟模特儿签订拍摄合同的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签订拍摄合同非常有必要,而且大有学问,但很多摄影师却并不重视。要么是与模特儿的口头协议,要么是合同不规范,用词含糊,作品使用范围不清晰。其实,拍摄合同是对摄影师和模特双方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把它看成是一份模特儿授权书,将来作品要出版或发表,都需要它。作为编辑,我们在出版人体摄影画册时最重视的合同文件就是“拍摄合同”或“模特儿授权书”,往往要求作者(摄影师)在一开始便将其出示,并且仔细查看合同内容,看模特儿是否允许摄影师在出版上使用及使用年限等,同时将它们备份保存起来,一点都不能马虎。没有拍摄合同或者模特授权书,出版社一般是不敢出版其人体摄影作品的。其次,拍摄合同要标准、合法,总的说来要写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作品用途、使用范围、版权归属、模特儿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需要摄影师和模特儿的亲笔签名。如果模特儿未满18周岁,则需要其监护人签名,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很多摄影师就是因为拍摄合同签得不严谨,或者没有签订却使用了照片,结果被告上了法庭,吃了官司。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十年前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国第一本人体摄影画册,虽然作者跟模特儿都签了合同,但其中的一位却将摄影师告上了法庭,原因是签订合同时模特儿未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合同是无效的,摄影师因此输了官司。

综上所述,摄影师版权与模特儿授权是人体摄影画册出版的必须具备的两个重要条件,它们缺一不可。我们在工作中,既要保护摄影师的版权,又要保护模特儿的权益,作为摄影师和出版社,对它们都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来不得一点侥幸心理。尤其是出版社,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出版制度,这样才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保障图书的顺利出版与发行。






























摄像服务合同书
甲方:王老五
地址:
乙方:影像工作室
地址:
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婚礼摄像服务签订以下合同:
一、拍摄所记录的影像的版权属乙方所有。
二、拍摄的影像中的肖像权归肖像人所有。
三、乙方必须按合同中的约定按时按量向甲方提供摄像服务。
四、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提供最终影像制品后立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费用。
五、甲方必须在拍摄前两天向乙方支付定金380元,该款项在甲方支付服务费时作为预付费予以扣除。
六、服务内容与费用
(一)拍摄日期、时间
2006年1月1日 10:0022:00
(二)拍摄地点
(1)新娘家 地址:秀女街52号
(2)新郎家 地址:钻石街33号
(3)黄金大酒店 地址:解放路18号
(三)拍摄内容
(1)迎亲
(2)拜堂
(3)喜筵
(4)闹洞房
(四)最终影像制品(乙方必须在婚礼7天后向甲方提供)
(1)原始素材录像带 1份(1盒120分钟的录像带)
(2)剪辑的影碟 1份(VCD、DVD影碟各1张)
(五)费用
(1)摄像 680元
(2)原始素材录像带 50元
(3)影碟 380元
合计:1110元
(六)补充说明:
(1)除了约定的拍摄内容外,乙方有权决定如何拍摄镜头和场景。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必须与乙方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2)乙方有权决定如何剪辑最终影像制品。
甲方如有特殊要求,必须与乙方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3)甲方对最终影像制品如有不满意之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不得作为拒收的理由;
乙方对甲方的异议必须配合解决,不得拒绝修改或重新制作。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摄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2)甲方变更婚礼日期:定金只退还50%。
(3)甲方变更拍摄时间:服务费按时间的增减的比例来增减。
(4)甲方不肯接收最终影像制品:必须支付100%的摄像费用和50%的最终影像制品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在拍摄前单方面终止合同:定金退还甲方,乙方并向甲方支付100%的定金的赔偿金。
(2)乙方不能提供最终影像制品:定金退还甲方,乙方并向甲方支付100%的条款第六条中合计费
用的赔偿金。
(3)乙方未能完成所有服务内容:服务费应按比例减免。
(三)以下特殊情况,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只退还定金:
(1)不可抗力
(2)在拍摄过程中,摄像机突然损坏。
(3)乙方遭受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等意外,不能履行协议。
(4)由于火灾、盗窃等原因无法提供最终影像制品。
八、合同更改、补充与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以书面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作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消费者协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王老五
签约时间:2005年12月28日
乙方(签章) 影像工作室 代表人:蔡强
签约时间: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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