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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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的,而且这种倾向只是一种情感而已。因此,可以这样说,情感不是一个不同于意志的过程,而仅仅是完整的随意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仅仅是因为我们如此经常地体验情感(从这些情感中不会产生任何随意活动),从而使我们能将这两种过程分开。可是,反之却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随意活动始终以先行的随意倾向(也就是情感)为先决条件,这是不可能的。
那么,必须给情感添加些什么东西,以便使意志得以产生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已经在前述的内容里作了回答。包含在情感中的意志倾向转化成同一方向的随意活动。那么,确切地说,我们通过这种活动(这种活动与情感在一起,构成了意志的主要特征)了解到了什么东西?这种活动的概念包含两个因素——首先,在一个客体(an object)的特定条件中,活动意指一种过程或变化,其次,这种变化涉及到作为它的直接原因的某个主体。于是,在物理科学中,我们谈到电流的化学作用,我们还谈到风力和水力的机械作用等等。液体分解成它的组成成分的化学作用,水轮(mill-wheel)的运动等等,在这些例子中,都可以观察到变化。至于电流、流水和空气,则都是这些变化涉及的主体。因此,我们可以就这种随意活动的问题提问,发生的变化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们为了解释这个问题而假设的主体究竟是什么?首先,变化始终是我们意识状态的改变:以前不存在的一个观念可能会产生,或者一个目前存在的观念也许会消失;或者说,变化可能表现为一个模糊的观念变得更清楚,或者较清楚的观念变得更模糊,等等。这些观念的过程总是进一步在意识中与各种情感和情绪相联系。在外部的随意活动中,与人体运动有关系的变化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从能动的主体(active subject)中提取一些东西的话,那便是肌肉感觉(muscle-sensaions),还有运动知觉(perceoptions of movements)以及它们的结果,它们形成了一种外部的随意活动的主要意识成分。而且,它们的全部或一部分不时地被认为是意志的独有特征。但是,十分清楚的是,它们并没有穷尽意志的心理分析,在意志引起的观念内容中的每一种变化可以在某些环境中不受意志的控制而发生。通过有意回忆(voluntary recollection)而带入意识中去的观念也可能通过不随意的联想(involuntary association)而突然出现;肌肉感觉可能由反射而产生,或者,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通过对肌肉的外部刺激和人工刺激而产生。此外,必须对所有这些加以补充的是,它还涉及到能动的主体,内省教导我们应该把主体看作是观念变化的直接原因。但是,这个〃能动的主体〃究竟是什么:呢?最为明显的答复似乎是:有意的主体(willing subject)是我们自己的自我(Self)。可是,那种回答无论如何不会对我们的心理学分析有所帮助。那个被我们视作我们的随意活动的创始人的〃自我〃又是什么呢?当我们对〃自我〃进行密切考察时,我们发现它不过是〃有意的主体〃这个古老词组的另一种表述而已。我们感知到我们意识内容的变化,并把它们归诸于主体。然后,我们继续把这些变化取名为〃随意活动〃,主体进而把它们解释成我们的〃自我〃。为了更加确切地确定〃自我〃的本质,唯一的方法是在每一特定的情形中对我们认为属于我们随意活动的原因的东西进行分解。
现在,有意的自我(willing self)通常被认为是随意活动的直接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意的自我是随意活动的最终的和唯一的条件。我们假定,意志是由动机决定的。当然,我们假定,没有有意的自我,动机也不可能有效。但是,另一方面,根据我们直接的内部经验的事实,如果没有动机的话,有意的自我便无法有所作为,这也是同样清楚明白的事。因此,动机和意志之间的联结正像意志和能动的主体之间的联结一样必要。一种反射,或者说某种外部力量迫使我们作出的一种被动运动,不是由动机来决定的,尽管它们肯定像随意活动那样有其自身的原因。因此,我们说,动机是意志的原因。而且,由于意志始终由内部过程来产生,所以它们一定是内部的心理的原因,这是同样清楚的。
那么,动机究竟是什么东西呢?人们通常在简单的动机和复杂的动机之间进行划分,并且在后者,也即复杂的动机标题下进行理解,在这组复杂的动机里面,其组成成分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向运作。但是,在对决定意志的特定原因提供解释时,我们将只考虑决定性动机(detenminate moives),也就是给意志以明确方向的决定性动机。这种决定性动机像简单的力那样运作,而且不可能进一步分解。在这个意义上说,每种动机均是一个特定的观念,并有一种感情色调依附于这种特定的观念之上。由于情感本身只是一种明确的随意倾向,因此在动机中观念和情感的结合仅仅意味着一旦观念引发了意志,观念便成为动机。由此可以这样说,只有具有强烈感情色调的观念才可以作为动机而运作,因为正是一个观念的感情色调为它提供了作为一种动机而运作的力量。
而且,内省可以表明有些观念成为动机,而另一些观念则不能成为动机的条件。这些条件有两种类型——它们部分地存在于感官印象(sense-impressions)的直接属性之中,部分地存在于我们先前的意识经验的性质之中。所有这些感觉属性赋予它一种鲜明的感情色调,也使得印象作为一种意志的动机而变得有效。在这一情形里,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具有强烈感情色调的印象是意识中存在的唯一动机。随意活动是一种简单的活动,或者像通常表述的那样,是一种冲动的活动。无可怀疑的是,动物的大多数行为是具有这种特性的行为。但是,冲动也构成了大多数人类的行为,尤其在人类行为发展的早期阶段是这样。一切感官冲动(sense-impulses)都是与明确的感觉联系着的意志倾向,也就是说,它们都是一些情感,这些情感有着转化成实际意志的强烈倾向。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大脑获得了更新先前观念的各种倾向,这些先前的观念自身是与明确的随意倾向联结着的。一个外部刺激不再会简单地激起与它相对应的冲动,但是,这种冲动将不断倾向于影响已经存在于大脑中的倾向,并被这些倾向所影响。这些东西通过外部的印象或次级的影响(secondary influences)又会转化成对意志而言的有意识动机。因此,实际意志的主要动机从此以后不是某种恰巧存在于那里的特定的感官印象,而是由它的先前经验决定的整个意识倾向。当然,这种趋向或倾向并不直接进入意识之中。我们只能描述一下进入动机冲突中去的那些倾向,它们的知觉带有强烈的感情色调。这些东西一直十分模糊,尽管它们可能是组合的整体情感(resultant total feeing)中的一些因素,而且在最终产生的意志活动中,就我们自己而言,仍然未能清楚地感知到它们的独立存在。另一方面,我们仍然对以下的情况一无所知,即由观念中从未实现过的倾向来施加的无论什么影响,对我们观念内容的变化所施加的影响,从而对最终的意志活动施加的影响,我们均一无所知。把当前的实际过程与过去的意识历史联系起来仅仅起了这样的作用,它以正确无误的清晰度挑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活动的决定性基础不是任何一种单一的印象,也不是任何一种特定的动机(不论是由联想引起的还是由〃自身〃引起的),而是大脑的整个趋向或倾向,它扎根于意识的原始性质之中,扎根于累积的心理生活的经验之中。具有或多或少强度的情感是与这种一般的观念相联结的,而且成为共同情感中的一个基本要素。从这些冲突的动机中产生出来的活动,我们称之为复杂的随意活动或意志活动(volitional action)。它在意识中有两个明显区分的标志:首先是决定感(the feeling of a decision),它出现在活动之前,并以现在的印象与先前的经验的联结为基础;其次是随意活动的观念,它由不同的和冲突的动机之间的选择所决定。这些特征中的任何一种特征或多或少有点独特。对其中一种特征的感知的清晰度是与对另一种特征的感知的清晰度成反比的。在随意活动立即发生和以完全确定的方式发生的地方,决定感占据支配地位。但是,在动机存在着长期冲突的地方,选择感(the feeling of choice)便占据支配地位。
这些事实使我们清楚地了解,简单的随意活动是更为复杂的随意活动的必要前提。甚至在简单的随意活动的情形中,印象并不引起活动本身,它的效果取决于当时的意识状态。但是,由于这种效果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因此直接提供的刺激成为决定中的主要动机,其他动机与其相比没有明显的意义。
四
如果我们再次把随意活动的一切基本要素聚集起来,那么我们便可以看到:首先,它由情感组成,在情感中意志的倾向得以表现;其次,它存在于观念内容的变化之中,还可能伴随着由运动器官作为中介的外部效果;再次,它存在于下列一般的观念之中,即这种变化有赖于意识的整个倾向。最后,像所有次级观念(secondary ideas)一样,在情感中找到它的主要表述形式,这种情感部分地先于意志的决定(用上述情感指示意志倾向的形式),部分地伴随着意志的决定。对这三种组成成分而言,还必须补充情感,情感作为活动的内部结果和外部结果而随后产生,但是情感对活动的进行却无影响。
意志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属性(它对我们这里引用的随意活动的一切要素均产生影响)便是它的统一性(unity)。尽管存在着动机的冲突和由动机冲突引起的情感波动,但是,在任何特定的时刻,随意活动本身肯定是单一的和统一的。这一事实也是自我统一性的基础。根据心理学中经常发生的〃倒逆论法〃(hysteron proteron),我们倾向于把后者作为意志统一性的原因,但是,事实上,我们所谓的〃自我〃,简而言之,就是意志的统一性加上使之成为可能的我们心理生活的单义控制(univocal conted)。此外,这种意志的统二性还使我们能够直接解释另一个事实,这个事实我们已经提到过,即每一瞬间的情感均联合成单一的整体情感,不论在它们中间可能存在什么对立的东西。这种整体的情感便是组合的意志倾向(resultant volitional tendency)。而且,对它来说,不可能分解成若干独立的共存的情感,正如对我们来说无法有意地同时完成若干不同的事情一样。
根据这几讲中评述的属性,情感和意志对我们心理生活的观念方面发生作用,并且有助于确定我们所谓的意识(consciousness)的全部内容(尽管采用一种武断的划分,但却有助于事实的分析)。既然我们业已描述了构成心理生活的各种组成成分,我们将暂时转向讨论这些现象,也就是由所有这些组成成分结合起来所产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