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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犹太商人羊皮卷-第31部分

小说: 犹太商人羊皮卷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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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孚石油公司的人知道后,只说了一句:“按期交货,很好!”至于那昂贵的飞机租金,他们连问也没有问。    
    他的同行大为惊讶:“你疯了吗,乔费尔,多花6万美元就为了3万把破刀叉?”乔费尔严肃地回答:“犹太人就是这样:作为生意人,不管你有任何的理由,你必须按照合同及时地按期交货。哪怕是由于别人的原因而给你造成了损失,你也没有理由不按期交货。这就是规则,必须这样做啊。”    
    不过,此后,商界都知道了这个做生意注重合同的犹太人,全世界的许多商人都来和乔费尔做生意了,于是大量的订单雪片般地飞到了乔费尔的办公桌上。    
    当年的这点小损失让他心疼不已,现在乔费尔却得好好感谢那次意外给他带来了这么大的利润了。


第三部分 缔约立富与上帝缔约(1)

    “遵守契约,尊重契约,你获得的将不只是尊重。”    
    ——《羊皮卷》    
    犹太教有“契约的宗教”的美誉。《羊皮卷》被当做“上帝与犹太人的签约”。《羊皮卷》上说:“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与上帝签订了存在的契约之故。”犹太人远在神话时代,就已经是重视契约的理性主义者了。在犹太人的信仰中,违反契约必遭上帝的严厉惩罚,相反,若信守约定,上帝则会给予幸福的保证。    
    犹太人从小就接受《羊皮卷》的教育,深切地了解恪守契约的重要性;和犹太人订约,可以得到毋庸置疑的执行保证。    
    犹太人不仅自己恪守契约,也要求对方严格遵守,经验告诉他们:“给对方以仁慈让步,就是对自己的残忍”。    
    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是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从落后走向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构成了现代商业经济和市场经济运作不可缺少的制约机制和精神动力。然而,它的形成与发展和在现代经济中的合理运用以及对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催生,却经历了200多年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犹太民族这个早熟商业民族所作出的卓越贡献。同时,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正是构成“世界第一商人”的深厚社会文化的土壤。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开天辟地的故事,而这一故事的主角无一例外都是全知全能、威力无比的。不过,犹太人的神是上帝,那些开天辟地的神祇或英雄在上帝面前似乎都不值一提,因为他们只是将世界从混沌中解救出来,让无序的世界变得有序。    
    这种通过上帝确定秩序、获得行为结果可预见性的过程和实例,在早期犹太人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突出的地位。    
    古希伯来民族本身是由许多游牧部落拼凑而成的混杂部族,他们最初属于诸王雇佣和组织的作战人员或者干脆是流寇,而不是某一地方的定居者。所以,他们一般处于依附地位,同“地的主人”一般都有一种主仆关系。据考古发现,在早期的私人信件中就载着HABIRU(希伯来人属于其中的一部分)与主人立约自愿为仆、主人在世期间这契约始终有效的事例,从而使犹太人的祖先在其他民族尚茹毛饮血的时代便产生了对人类社会——尤其是经济社会具有深远影响的契约意识。    
    在希伯来人定居迦南之前,这个地方已经是往来辐辏之地,商人和商队川流不息地从这里经过,这里也是各类商品的大集散地。在约瑟时代,即希伯来人去埃及之前,活动于沙漠与迦南之间的希伯来部落已进入了国际贸易的行列,参加从基列贩运香料、乳香的商队,在这段时间里,商业“合同”这种形式的“契约”,同样在希伯来人的观念中刻下了深深的烙印。    
    从定居迦南之后一直到犹太王国灭亡,犹太人又始终处于异族不断冲突、不断结盟的动态过程之中。这种重要性甚于商业合约,而稳定性次于商业合约的政治盟约,又一再加深了犹太人对“契约”的情感(积极的和消极的皆有之)和认识。    
    不管这形形色色的“契约”在性质、内容或形式上有何不同,只要是“契约”,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使杂乱无序、变化莫测的世界(无论是个体交往的世界,还是民族交往的世界)得以有序化,使人们可以根据所订立的契约有计划地行动,也就是在预见到自己行为结果(包括其直接结果和它所引发的他人或他族的行为)的基础上,来做出行为。而所有这些计划性或可预见性的前提,恰恰就是那个以语言并且是文字形式签订的“契约”。换言之,世界的秩序、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是因为语言表述清楚并且书写成文之后,才得以实现的。    
    “契约”对世界的性质、人的活动的性质具有如此重大的“决定”作用,这在犹太人的头脑中一方面反映为“上帝之道即为世界之源”、“上帝之道即为秩序之源”;另一方面,犹太人对上帝的信奉表现为犹太人与上帝的关系不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以色列人遵守上帝的律法,上帝则保护以色列人并允许他们超然于各民族。    
    然而,任何一项契约最后能否得到履行,行为可预见性最后能否实现,并不单纯取决于缔约的某一方的愿望,毁约所带来的损失和灾难性结果,始终像一个巨大的阴影笼罩在这些早期的立约者头上,尤其是那些常常居于被动地位的犹太人头上,恰如今日许多开办大公司的人对信誓旦旦的合同也心存疑虑、随时准备接受被骗上当的现实一样。    
    这种超个体的力量在犹太人身上引发出一种半含企盼半含恐惧的心理,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转化为类似图腾的神圣之物。与其说上帝是与犹太人立约的神,不如说犹太人的神就是“约定”本身不具形态的人格化。之所以会是一种“不具形态的人格化”,就在于把一张“合同书”视为图腾的民族毕竟是没有的。不过,要是承认圣殿和契约也是一种“图腾”性质的东西的话,那么珍藏于其中的上帝授予摩西的那张“合同书”即两块法牌就真成了犹太人的图腾了。    
    这种对“契约”的崇拜在犹太人亡国流散之后,反而更加强烈了,因为历史遭遇和新的社会环境,对契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丧失了王权和神权这两种最结构化的组织体制后,犹太人只能靠某种对双方都留下相当自由度的立约形式来维系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何况耶和华本身又是一个“约定”的上帝,而不是动不动就把异端送上火刑柱的天主。但一个犹太人一旦被共同体驱逐,就有可能孤立无援地遭受“上帝的鞭子”,从而有性命之虞。这就使得形式上不具有强制性的犹太人与上帝之约,亦即犹太人个体与民族共同体之约——信守犹太律法——具有了实际上的强制性。而这种契约意识则作为一种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渗透于这个后来成为世界商业民族的子嗣的灵魂深处,不仅成了他们进行商业经营的价值尺度,而且也通过对契约的恪守而在自己的商业文化上打上了律法民族的深刻文化烙印。    
    犹太商人极少毁约,甚至在同有毁约习惯的民族做生意时,也很少毁约。反过来,对方即使尽了非同寻常的努力方得以履约,也得不到他们的特别称赞。因为履约本身始终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既然犹太人一直履约,对方的履约又有什么特别之处呢?至于所付出的特别努力,那属于签约之前就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第三部分 缔约立富与上帝缔约(2)

    另一方面,亡国之后的犹太人又是散居在世界各地的,相对于所在国的民族来说,他们始终是一个少数民族。而且,这个少数民族以其特别的文化特征和不屈不挠争取到的经济成就,往往成为一种文化异端(包括狭义的宗教异端)和经济异端。    
    敏感地意识到自己这种双重异端身份的犹太人,愿意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避免同主要民族发生抵触甚或冲突。所以,他们希望主要民族也给他们一个有规可循的生活范围。习惯于遵守自己律法的犹太人,能够同样严格地遵守主要民族,甚至是征服者民族的法律,只要这种法律不同犹太人民族的“根本大法”相抵触就行。    
    因此,犹太人愿意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常常甚于其本国人。想当年,连毫不讲理的“犹太人人头税”或“犹太人赎身税”,犹太人都交了,其他生意中应交的税款岂有偷漏的必要?犹太人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堂堂正正地赚钱,不必靠偷税漏税发财;犹太人有较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层次更高的宗教、道德价值观念,不屑于凭借偷税漏税发财。可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由文化起源和历史遭遇培育成的守法的价值观念、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使得犹太人在今日的法制世界中,又一次占据了优势。    
    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叫合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履行的责任书,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我们和上帝签订了契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灾难,因为上帝会惩罚他们。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我们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在犹太人经商活动中,根本就不存在“可履行债务”这一说,如果某人不慎违约,犹太人对之将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出犹太商界。    
    犹太人在经商中最注重“契约”。在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是有口皆碑的。犹太人一经签订契约,不论发生什么问题,决不毁约。    
    犹太人认为“契约”是上帝的约定,他们说:“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也和神所定的契约相同,绝不可以毁约。”既然“契约”是和上帝的约定,那么每一次订立契约就意味着指天发誓、绝不反悔。若毁约,就是亵渎了上帝的神圣。    
    犹太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之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    
    犹太人信守合约几乎可以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从来都是丝毫不让,分厘必赚,但若是在契约面前,他们纵使吃大亏也要绝对遵守。这对他们而言,是非常自然、毫不怀疑的事。    
    有一个犹太商人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商人工作,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雇工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领取的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和犹太商人结账。    
    过了一周,雇工气呼呼地跑到商人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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