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下卷〔德〕黑格尔-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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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
来取代这种行动,把亲属嫁给永不消逝的基本的或天然的个体性,安排到大地的怀抱里;家庭就是这样使死了的亲属成为一个共体的一名成员,而这个共体反而把曾想脱离死者和毁灭死者的那些个别的物质力量和低级的生命作用统统掌握和控制起来。
这最后的义务于是就构成完全的神的规律,或者说,构。。
成对于一个个体的肯定的伦理的行为。对于个体的一切其他。。。
关系,凡非局限于爱情而具有伦理性质的,都属于人的规律,都有否定的含义,即是说,它们都是要使个体超越于他作为现实的个体所隶属的那个自然共体的约束之外。
但是现在,虽。。。
然人的权利以现实的、有自我意识的伦理实体亦即整个的民族为其内容与权力,而神的权利和规律以在现实之彼岸的个体为其内容与权力,但这个在现实以外的个体却并不是没有权力的;他的力量在于抽象的纯粹的普遍物,在于自然的或。。。。。。
基本的个体,这种个体把摆脱了自然元素而构成着自觉的民。。。
族现实的个体性夺取回来,并将此个体性送回纯粹的抽象亦即他的本质中,因为他的本质正是个体性的根源。——至于这种权力怎样在民族自己的身上表现出来,则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加以阐发。
〔Ⅱ。
两种规律的运动〕 这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里,现在也都还存在着差别和阶段。因为两种本质既然在它们本身。。。。
都含有意识环节,那么在它们自己的内部就一定要发展出差别;而这正是它们的运动和它们的固有生命之所在。考察这些差别,可以看出伦理世界这两种普遍本质的活动样式与自。。。。。。。
我意识的样式,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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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战争;否定力量〕 共体,亦即公开显示其。。
效力于日光之下的上界的规律,是以政府为它的现实的生命。。
之所在,因为它在政府中是一整个个体。
政府是自身反思的、。。。。。
现实的精神,是全部伦理实体的单一的自我。这个单一的力。。。。。
量诚然也许可〔公共〕本质扩展为它的组成部分,并使每一部分各自独立,成为一个真正的自为存在;因为这样,精神就得到它的实在或特定存在,而家庭就是它赖以成为特定存。。。。。。
在的原素。但是,精神同时又是这样一种整体的力量,它重。。
新把这些部分联结为对它们否定着的统一体,它使它们感觉到它们自己没有独立性,并使它们意识到只在整体中它们才有生命。因此,共体一方面可以把自己组织为有关个人所有权和个人独立性的制度,有关人身法权和物权的制度,另一方面又可以把首先是追求个人目的——获得和享受——的各式劳动划分为各行业自己的组合,使它们各自独立。普遍组合的精神就是这些分离孤立的制度的单一性和它们的否定本。。。。。。
质(否定原理)。
为了不让这些制度根深蒂固地这样孤立下去,。
不让它们因孤立而瓦解整体,涣散精神,政府不得不每隔一定时期利用战争从内部来震动它们,打乱它们已经建立起来的秩序,剥夺他们的独立权利;对于个人也是这样,个人因深深陷于孤立而脱离了整体,追求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自为。。
存在和个人安全,政府就必须让他们在交付给他们的战争任。。
务中体会到他们的主人、死亡。精神就是通过这样打破固定存在形式的办法来保卫伦理的存在使之不致堕落为自然的存在,保持它的意识的自我,并将这个自我提高为自由和它自。。
己的力量。——否定性本质表明自己是共体或社团所固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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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它赖以自我保存的力量;所以,共体或社团是在神的。。。。。。
规律的本质中和阴间的或地下的王国中取得它的真理性,并。。。。。。。
在其中加强它的权力。
〔2。作为兄弟与姐妹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伦理关系〕至于主宰着家庭的神的规律,在它这一方面,本身同样也含有差别,它的现实的活的运动就是由这些差别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但在丈夫与妻子、父母与子女、兄弟与姐妹这三种关系中,首先夫与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承认自己即在另一个意。。。。。。
识之中的直接的自我认识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因为这个自我认识是自然的,不是伦理的,所以它只是精神的意象。。。。。
和表象,不是现实的精神本身。——但意象或表象是在一种。。
不同于它自身的他物中得到它的现实,所以夫妻关系不是在它自身中而是在子女中得到它的现实;子女是一种他物,夫妻关系本身就是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此他物的形成中归于消逝。而且,这种生成消逝世代交替,也并非没有它的持续存在,它的持续存在就是民族。——因此,夫与妻的相互怜爱(PietaAt)混杂着有自然的联系和情感,而且夫妻关系的自我返回并不实现于其自身。第二种关系,父母与子女的相互。。。。。
怜爱,情况也是这样,父母对子女的慈爱,正是从这种情感。。
产生出来的:他们意识到他们是以他物〔子女〕为其现实,眼见着他物成长为自为存在而不返回他们〔父母〕这里来;他物反而永远成了一种异己的现实,一种独自的现实。但子女对他们父母的孝敬,则出于相反的情感:他们看到他们自己是在一个他物〔父母〕的消逝中成长起来,并且他们之所以能达到自为存在和他们自己的自我意识,完全由于他们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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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父母〕分离,而根源经此分离就趋于枯萎。
上述两种关系,双方总是互相过渡,总是不相平衡的。——但兄弟与姐妹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彼此毫无混淆。。。。
的关系。他们同出于一个血缘,而这同一血缘在他们双方却达到了安静和平衡。
因此,他们并不象夫妻那样互相欲求,他。。。。
们的这种自为存在既不是由一方给与另一方的,也不是一方得之于另一方的,他们彼此各是一个自由的个体性。
因此,作为姐妹的女性,对伦理本质具有最高度的预感,但并不对它。。
具有意识,并没使它达到现实,因为家庭的规律对她来说是。。
自在存在着的、内含着的本质,它并不公开显现于意识的日。。。。。。。。。。
光之下,而始终只是一种内在的情感和摆脱了现实的神圣事物。女性就是与这些家庭守护神(Pensten)联系着的。女性既把他们视为她的普遍实体,又把他们视为她的个别性,不过她与这种个别性的关系并非同时一定就是自然的关系、快感的关系。——作为女儿,那么女性眼看着父母日渐消逝,在。。
天性上固然不能无所感动,但在伦理上又不能不逆来顺受,处之泰然,因为全靠这种关系的消除她才能达到她所能达到的自为存在;因此,她从她父母身上看出她自己的自为存在,并不是以积极的肯定的眼光看的。——作为母亲和妻子,女性。。。。
的伦理关系一部分是以属于快感的某种自然的东西为其个别性,一部分是以只会在此关系中趋于消逝的某种否定的东西为其个别性,而唯其如此,就另一部分说,其个别性又是可以由别的个别性加以替换的某种偶然的东西。在伦理的家庭里,女性的这两种关系并不是建立在这个〔个别的〕丈夫、这。。。
个〔个别的〕孩子身上,而且是建立在一个一般的丈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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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的孩子们身上,不是建立于情感,而是建立于普遍。女性。。。。。
的伦理跟男性的伦理不同,其差别就在于: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的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相反,在男性那里,这两个方面〔个别与普遍〕是互相分离的,而且,男性,作为公民,既然拥有属于普遍性的那种有自我意。。。。
识的力量,他就以此为资本替自己谋取欲求的权利,而同时。。
对此欲求又保持自己的自由。由于妻子的关系中混杂有个别。。
性,所以它的伦理性质不是纯粹的;但只要它还具有伦理性质则其中的个别性就是漠不相干的东西,而妻子总是缺乏这。。。。
样的认识环节:她不认识自己即是在一个对方之中的这个。。
〔个别的〕自我。——但是弟兄,对姐妹说来,则是一种宁静。。
的等同的一般本质,姐妹对他们的承认是纯粹伦理的,不混杂有自然的〔快感的〕关系;因此,在弟兄与姐妹之间的关系里个别性的漠不相干及其在伦理上的偶然性质是不存在的;相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个别的自我这一环节,在这。。。。。
里倒可以保持住它的〔存在〕权利,因为它是与血缘上的平衡和彼此无所欲求相联结着的。所以弟兄的丧亡,对于姐妹来说是无可弥补的损失,而姐妹对弟兄的义务乃是最高的义务。
①
〔3。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双方互相过渡〕 这种关系同
①参看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第910行。
“一个丈夫死了,可以另嫁一个,一个儿子死了,别人能让我再生第二个,但我不能希望再有一个弟兄降生人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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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又是一条界限,越过这条界限,自身封闭着的家庭就归于瓦解,不成其为家庭了。在家庭里,弟兄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方面,家庭精神通过这个方面实现为一种个体性,这种个体性朝向着另外一个领域发展,过渡成为对普遍性的意识。弟兄抛弃了家庭的这种直接的、原始的因而真正说来是否定的。。。。。。。。。
伦理,以便取得和创造有自我意识的的、现实的伦理。
弟兄是从他本来生活于其中的神的规律向着人的规律过渡。而姐妹则将象妻子本来一直就是的那样也变成家庭的主宰和神圣规律的维护人。这样,男女两性就克服了他们自然的本质而按照伦理实体具有的不同形式表现出两性的两种不同的伦理性质来。伦理世界的这两种普遍的本质于是就以自。。。。
然不同的〔两种〕自我意识当作他们各自特定的个体性,因。。。。
为伦理精神是〔伦理〕实体与自我意识直接的统一体,而这。。。
统一是这样的直接,以至从实在上和差异上同时看来统一体。。
都显得它是一种自然差别物的客观存在。——这就是前面讨论自身实在的个体性那一形态时①在精神本质的概念中把自己呈现为原始地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