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上卷〔德〕黑格尔-第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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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只是完全一般地无规定地是为我的存在;因此,说我占有一个事物,这就与事物的一般事物性发生矛盾。所以私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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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非私有财产,从一切方面看都同样是自相矛盾的,它们在自身中都具有个别性和普遍性这两个互相反对互相矛盾的环节。
但是私有财产和非私有财产,如果简单地予以表象,只。。。
当成两个规定性而不进一步发展,则它们两者同样是简单的。。。
规定性,都不自相矛盾。——因此,理性自身所有的那种用以审核规律的尺度,就同样适合于任何规律,因而事实上等于不是尺度了。——同语反复,矛盾律,对于理论的真理的知识来说,既然已被认为是一种纯粹形式的标准,即是说,一种对真理与非真理完全不相干的东西,那么如果有人说它对于实践的真理的知识还会是比形式标准更多点价值的什么东。。。。。。。。。。。。。
西,那将也是一件希奇的事情。。在上面所讨论的、填充本来空虚的精神本质的那两个环节里,那种想在伦理实体中建立直接规定性的企图,以及想知道究竟这些规定性是不是规律的企图,都已扬弃了自己。
因此,结果似乎是,既不能产生一定的规律或法律,也不能得到关于法律的知识。然而伦理实体是自知其为绝对本质性的。。。
那种自我意识,因而它既不能舍弃本质性里的差别,也不能。。。。
舍弃其对于差别的知识。法律的创立与法律的审核,都已扬。。
弃了自身,这件事实意味着,这两个环节个别地和孤立地说来都仅只是一种捉摸不定的伦理意识,而两者赖以呈现其自。。
身的这个运动过程,则具有形式的意义,因为通过这个运动过程,伦理实体已表明其自身为意识。
如果这两个环节是事情自身的意识的两个比较确切的规。。。。
定性,那我们就可以把它们视为是诚实性的两个形式;诚实。。。
性以前总是悉心从事于它的形式环节,现在,则竭力寻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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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据说是善良而公正的内容环节,并对这样的固定真理进行审核,它以为伦理诫律的力量和效力就在健康的理性和理智的洞见之中。
但没有这种诚实性,法律就不成其为意识的本质,法律。。。。。
的审核也不成其为意识内部的行动;而且毋宁就出现这样的。。。
情况:当这两个环节各自直接地出现而为现实时,其一所表。。
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无效力的存在,其另一所表示的是实际法律的一种同样无效力的自由或解脱。法律,作为一定的法律,总有一个偶然的内容,——这话的意思是说,它总是根据对一个任意的内容所生的一个个别意识而制成的法律。
因此,直接出现的立法,乃是一种武断的胡作非为,它把任意武断当成为规律,把伦理道德说成为对那些仅只是法律而不同时是伦理诫律的规律的一种服从。
同样,第二个环节,亦即法律的审核,如果它孤立地出现,则是好象认为不能动的东西在运动那样的一种武断的认识,这种武断的认识,硬说自己已摆脱了绝对规律,并把绝对规律都当作与它自己毫无关涉的外来的一种任意武断。
在这两种形式下,这两个环节都是对于伦理实体或者说对于真实的精神本质的一种否定关系;换句话说,在这两种形式下,伦理实体还没有取得它的实在性,它还只包含在意识自身的直接性里,它还刚才是这个个体的一种意志和意识,。。。。
或者说,它还刚才是一个不现实的诫命里的应当和对形式的。。
普遍性的一个知道而已。但是,既然现在这些方式都已被扬弃了,那么意识就返归于普遍而那些对立也就消失了。精神本质所以是现实的实体,正是因为这些方式已经不再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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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的个别的方式而只是已被扬弃的方式了,这些方式都只作为环节而属于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是意识的自我:意识的自我于是在精神本质里被建立了起来,使精神本质成为现实的、充实了的、和有自我意识的东西。
这样一来,首先,精神本质对自我意识来说是一种自在。。
地存在着的规律;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那种形式的、并非自在。。。
地存在着的普遍性,已经被扬弃了。其次,精神本质又是一。
个永恒的规律,永恒规律不以某一特定的个体的意志为基础,。。。。。。。。。。
它独立自存,具有直接存在的形式,是一切个体所共有的绝对的纯粹意志。
而这种绝对的纯粹的意志又不是一种诫律,因。。。。
为诫律仅只应当存在,它则实际存在着并且具有实际效力;它。。。。。。。。。。。
是范畴的普遍的自我,普遍的自我直接就是一个现实,并且世界也仅只就是这个现实。但既然这种存在着的规律是绝对。。。。。。
有效的,那么自我意识对此规律的遵从也就算不得是对于一个主人的服役,——因为如果是服从主人的命令,则在主人任意武断的命令中自我意识就认识不出自己来。
恰恰相反,这些规律乃是自我意识自己的绝对意识本身所直接具有的一些。。
思想。
自我意识并不相信它们,因为信仰不免也要直观本质,。。
但被直观的总是一种外来的本质。伦理的自我意识,由于它。。
的自我的普遍性的缘故,是直接与本质合而为一的;而信仰。。。。。。。
则从个别的意识开始,它是个别意识永远趋赴于这个统一而。。。
又永远达不到它自己的本质的那个运动过程。——但这样的个别意识,已经由它自己扬弃掉了,这种合而为一的中介已经完成了,而且只因为已经完成了这种中介,个别意识才成为伦理实体的直接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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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因此,自我意识与本质之间的差别是一种完全透明的差别。而这样一来,本质自身中的差别也就不是些偶然的规定。。。。
性,相反,由于本质与自我意识(这里是唯一也许有可能发生不同一性的地方)的统一,它们就都是从那个被它们自己。。
的生命渗透了的统一体中划分出来的集团(Masen)
,都是些自身清彻的未曾破裂的精灵,都是些毫无瑕疵的天上的形象,这些形象在它们的差别中包含着它们的本质的纯洁无辜与和谐一致。——不仅本质如此,自我意识也同样是对这些差别〔不同的法律〕的一种简单的清彻透明的关系。它们存在着,就只是存在着,——这就是自我意识就它自己与它们的关系。。。
所具有的意识。
所以索夫克勒①所写的《安提贡》把它们当作神立的、虽不成文而明确可靠的法律。。。。。。。。。
可以说,它不是今天和昨天,而是从来和永远生活在那里,没有人知道,它是从何时开始出现。
它们存在着。如果我追问它们的发生并把它们限制于它们的。。。
起源上,那么我自己,则已经在那里超越了它们,因为此时我是普遍的,而它们则是被制约的和有限制的东西。如果说它们应该得到我的意见的赞同,这就等于说我已经动摇了它们的坚定不移的自在存在,并把它们视为一种对于我也许真也许不真的东西。而伦理的思想,正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于正确的对的东西,而避免对合法的对的东西作任何变动、动摇和变更。——让我们假定,由我代人保管一项存款。这项存款是别人的所有物,〔或者说,它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存在。。。
①索夫克勒(Sophokles)的悲剧《安提贡》(Antigone)中第456,457两句。——黑格尔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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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而我所以承认它是别人的所有物,因为它是如此存在着,。。。。。。。
并且我毫不动摇地保持着我与存款的这种关系。可是如果我把这代人保存的款项据为己有,那么按照我的审核原则、同语反复来说,我也丝毫不发生什么矛盾;因为到这时候我已经不再把它视为一个别人的所有物了;把我并不视之为别人的所有物的东西据为己有,是完全说得通的。看法上的改变。。
并不是矛盾;因为这里所说的不应该自相矛盾,只是指对象和内容而不是指看法。正如我在赠送东西给别人时能把我的观点从这是我的所有物改变成这是别人的所有物,而并不因。
此自陷于矛盾那样,我也能反过来把我的观点从这是别人的所有物改变为这是我的所有物。——所以,某种事物是对的,并不是由于我发现它有什么不自相矛盾的东西,它所以是对的,就因为它是对的。某种东西是别人的所有物,或它作为别人的所有物存在着,这个是或存在,乃是一切的基础;对。。。。。。。。
于它,我既不必去进行讨论,也不必去寻找各种各样的思想关联;我固然不必去考虑法律的制定,同样,我也不必去考虑它们的审核;通过我的这样一些思维活动,我曾颠倒过那种关系,因为事实上我曾完全可以随意使关系的反面同样良好地适合于我那无规定的同语反复的知识并从而将其建立为法律。但这个规定和与它相反的规定究竟哪一个是对的,这是自在而自为地规定了的;就我来说,我完全可以把我所愿。。。。。。
意的一切东西都立为法律,同样我也可以说不能把任何东西立为法律,而且,当我开始审核的时候,我已经是走上不合伦理的道路。我所以居于伦理的实体之中,是因为对的事情对我来说是自在而自为存在着的;所以,伦理的实体是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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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的本质;而自我意识则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和实际存在,是。。。。。。。。。。
它的自我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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