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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中外经典辩论蚜-第33部分

小说: 中外经典辩论蚜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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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岁?”
  “我是共产党,共产党万万岁。”
  “籍贯”
  “革命者四海为家,我们的籍贯是全世界。”
  “宗教信仰?”
  “我们共产党人不信神不信鬼。”
  “那么你没有信仰?”
  “有信仰,我信仰马克思主义!”
  “你究竟知不知道你们的人?”
  “知道。”
  “在哪里?”
  “都在我心里。”
  神通律师的辩论
  青年农民张某外出旅游时,偶遇中学同学苏某——某大学校办工厂厂长,并被邀请到苏家作客。苏某忙于做饭,张某则兴致勃勃地逗着苏家刚满周的小男孩玩,玩得正高兴,张把小孩高高举起,就在这一刹那,飞速疾转的吊扇削去了小孩头顶,因而导致小孩残废并痴呆。苏妻向法院告状,老实忠厚的张某满怀内疚,一言不发,自愿到监狱去服刑受罚。审判时,公诉方指控张某犯有过失伤害罪。对此,被誉为“神通律师”的辩护人持不同意见,他辩驳说: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是意外事件,不应该以过失伤害定罪。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恶果的犯罪。按刑法,只有具备上述两个特征,才构成过失犯罪,但张某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些特征。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应当预见”。理解“应当预见”,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虑到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又要考虑行为人伤害他人时具体环境和条件。从主观方面看,张某一直被公认老实忠厚,并且与苏某关系好,被邀到苏家后心情愉快,根本没有伤害小孩的心理。从客观上看,张某在高兴之时总有高举小孩的习惯。据了解,张所在的村民组13名两岁以下的小孩,他都这样高举逗玩过。张举苏的小孩纯属习惯动作。并且张某出生在偏僻山村,据核实,在削切小孩之前,他根本没见过什么吊扇。既然如此,在他举小孩的一瞬间就不可能预见会有什么悲惨之事发生。
  其次,张某的行为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自信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已经预见”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从张某的情况看,他根本就没有吊扇的观念,那就不存在什么预见吊扇带来的后果问题,更谈不上轻信能够避免。按照刑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与苏某小孩致伤,虽然在客观上有因果联系,但就生长在穷乡僻壤的张某这一特定的对象来说,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意想不到的意外事伯,所以不构成过夫伤害罪。“神通律师”就这样扣住了“过失犯罪”的两大因素,逐一击破,获得了胜辩,终于把被告从牢门口招了回来。
  贺绿汀的辩驳
  1968年批斗著名音乐家圆绿汀。在审判席上“造反派”们指着贺说:“你反对毛主席!”
  贺绿汀直言相驳,说:“我歌颂毛主席,在延安我把《东方红》改编成合唱曲。解放后我写过《人民领袖万万岁》《毛主席来到天安门》。”“造反派”责问:“你交待,1955年毛主席接见音乐工作者,你是怎样当面猖狂反对毛主席的?”
  “我在检查中已经写了,毛主席讲到传统问题时,我插了话。”“造反派”自以为得计,继续问道:“你狗胆包天!你回上海作报告,是怎么搬山满清王朝公开影射攻击毛主席的?”贺绿汀愤怒地说:“你造谣!我的报告是根据毛主席对音乐工作者的讲话内容讲的。毛主席说,不要学慈禧太后盲目排外,盲目排外与盲目崇拜都是错误的。”
  于会咏声嘶力竭地说:“你翻案!”
  贺绿汀反驳道:“我翻什么案?你们把一个反对阶级敌人的人打成阶级敌人,你们才是翻案!”
  贺绿汀义正辞严,驳得“造反派”们无言以对。
  皮箱与金表
  30年代中期,香港有一起诉讼案子:英国商人威尔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订购了3000只皮箱。到取货时,威尔斯里敲敲,外看看,却说:“皮箱内层有木板,不可算是皮箱。我要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赔偿百分之十五的损失。”在法庭上,威尔斯执理强言,而法官也一味偏袒威尔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罗文锦出庭为被告辩护:他站在律师席上,取出一只金怀表问法官:“法官先生,这是什么表?”
  法官说:“这是伦敦名牌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罗文锦继续问:“这是金表。你已承认了,不再怀疑它吧?”“不怀疑。”法官肯定地答道。
  “请问,内部机件都是金制的吗?”
  法官这才感到中了律师的埋伏。罗文锦又进一步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内部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行的皮箱案,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
  林肯为儿辩护
  林肯做律师时,为自己之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做辩护律师,被告是以谋财害命罪被判定有罪的,林肯向法院查阅了全部案卷。原告方面的一位证人福尔逊发誓地提出证据说:“10月18日晚上11点钟,在月光下清楚地目击小阿姆斯特朗击毙了死者。按美国法律,律师要和证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质。
  “林肯,你发誓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福尔逊:“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二、三十米能认清吗?”
  福尔逊:“看得很清楚,因为月亮很亮。”
  林肯:“你肯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不是的,我肯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脸上。”林肯:“你能肯定时间是11点吗?”
  福尔逊:“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表,那是11点1刻。”林肯:“法官先生,福尔逊的证词是编造的,因为10月18日晚是弦月,到了晚11点,月亮就下山了,所以不可能有月光照着小阿姆斯特朗。所以,我认为小阿姆斯特朗无罪。”
  法官:“经过多方调查,被告我罪。”
  男女权力之争
  长期以来,美国的法律一直规定:妇女无选举权。
  1872年,美国反对黑奴制、争取妇女权的著名人士苏珊·宝莱·安东尼以实际行动抗议美国法律的不人道行为,毅然参加总统选举的投票。案发被捕,法庭指控她犯了无投票权而参加投票的罪。安东尼在法庭斥责这一罪证的非法性,她首先声明:“我投票选举,不但无罪,相反,我只是行使了我的公民权。这项权利是国家宪法确保我和一切美国公民所有的。无论哪一州政府都无权剥夺。”接着,她作出如下的辩护:“投票权是这个民主共和政府保障公民自由的唯一手段,要是妇女不能运用投票权,那么,向妇女侈谈自由的赐福就是莫大的讽刺。“任何州政府,如果以性别为参加选举的条件,必然会剥夺整整半数人民的选举权。对于女性来说,这个政府并未具有来自人民赞同正当权力。对于她们来说,这个政府不是民主政体,也不是共和政体,它是可憎的专制,是可恨的性别独裁,是地球上所有专制中最可恨的专制制度。”“相形之下,有钱人统治穷人的富人独裁,受教育者统治未受教育者的劳心者独裁,甚至撒克逊人统治非洲人的种族独裁,人们或许还稍能忍受。但是这种性别独裁却使每家人的父亲、兄弟、丈夫、儿子得以统治者,一切妇女成为奴婢。这种独裁给全国的每一个家庭带来不和、纷争和反叛。”
  “著名律师韦伯斯特、公理会教派牧师伍斯特和法学家保维尔者认为,公民的定义是有权投票和有权在政府供职的美国人。那么。现在我要问:妇女是不是人?我很难相信,反对我们的人中有谁敢说她们不是。妇女既然是人,也就是公民。无论哪一个州都无权制定新法或重新执行旧法以剥夺妇女的权利或特权。”
  “因此,现在,无论哪一州的宪法或法律,凡一切歧视妇女的法律,正如以往一切歧视黑人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非法的。”安东尼的法庭辩护,无情地揭露了剥夺妇女选举权的非法性、荒谬性,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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