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近代中期经济史-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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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租形成可分为粮庄和银庄两种。清初皇庄的经营普遍采用庄头监督下的
农奴劳动,这类农奴称作“壮丁”,壮丁来源是随军迁入的旧有奴隶和新投
充的汉族农民。皇庄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由官家提供,庄头负责监督生产和向
壮丁征收地租。顺治初,盛京皇庄每庄耕地120晌,纳粮360仓石,计每亩
纳粮为5斗,此外,还要上贡猪、禽、蛋、草。货币地租,顺治年间每亩缴
租银3—5分不等。此外,壮丁还须负担内务府指派的繁重徭役。
③ 《清圣祖实录》卷二○。
④ 李久治;《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历史研究》1963 年第5 期。
① 清杜臻: 《粤闽巡视纪略》。
② 清陈鸿: 《清初蒲变小乘》。
③ 清屈大均: 《广东新语》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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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庄,是宗室勋戚的庄田。由于庄田面积随所赐庄丁配给,故又称壮丁
地。王庄包括旧有封地和入关后所圈占的土地,主要分布在畿辅和奉天两省。
在畿辅,总田地面积约130余万亩,建庄2200余所。王庄的经营和皇庄相似。
八旗庄田,又称官员庄田,是八旗官员和部分上层“旗兵”所占有的土
地。它包括按品级爵秩授予的土地和入关后按“计丁授田”制(每名壮丁授
田30亩)分给的圈地。官员庄田上的壮丁来源,除旧有奴仆和投充者外,还
有皇帝赐给的战俘。壮丁须自备工具,耕种收获,几乎全归主人所有。
以上三种庄田为世袭田产,各级封建主享有免税特权。
屯田中的军屯,是一种以屯粮代饷,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措施,故被
视为“养兵裕国之本”。清初的军屯大致有三种情况:八旗兵和绿营兵军屯;
明降军军屯;漕运军军屯。顺治元年,对山东绿营兵屯田规定,每兵给田50
亩,轮班屯种,以达到逐步减饷目的。顺治二年,顺天府实行“计兵授田法”,
八旗守兵每兵给予可耕田10亩,牛具和种籽由官府提供,免征粮税。绿营兵
和八旗屯田不久即推行到云南、直隶、山东、江南、山西等省。明降军军屯
的做法是,顺治三年投降的明卫所军经改编后改称屯丁,全部拨往屯田。顺
治六年 (1649年),制定卫所屯田租例,水田苇地、果树菜畦,每亩概科1
斗,麦地6升,杂粮地4升5合。但从顺治七年起,又开始裁汰卫军,屯田
改归州县管辖,屯粮照民田起科。漕运军军屯相当于明代的“屯田济运”法。
一种是屯田由运丁自己耕种(或出佃收租),另一种是由不出运的屯丁耕种,
每亩出银5分给运丁。除以上三种军屯之外,属军屯范围的还有八旗子弟成
丁者的屯田,以及充军罪囚屯田等。
清代民屯,是指由政府直接派员主持的国家屯垦事业,它不同于一般农
民垦荒。顺治元年,各省设立了专理屯政的兴屯道厅,组织流民屯垦。屯民
一般由政府贷给屯本,也可自备屯本。据当时陕西西安和凤翔府规定,民屯
“每顷给牛具银五两,每亩谷种七合,计银一分四厘,每顷人工四名,给银
①
八钱八分”。民屯租税采取分成制或定额制。顺治初年,直省屯田规定,“官
助牛、种者,所收籽粒三分取一;民自备者,当年十分取一,二、三年三分
②
取一” 。采取定额制的,如山东规定:上地征谷1斗,中地谷7升,下地谷
5升。由于有些地区租税比民赋田高出一倍以上,顺治十年后,出现了屯户
逃亡,熟地又复抛荒现象。顺治末至康熙初,清政府撤销了兴屯道厅建置,
改由地方管理。从此,民屯田与民赋田的区别逐渐消失。
关于官田地中的旗地,是八旗兵丁按计丁授田制所分得的圈地,故亦称
份地。旗地和八旗庄田在圈地中所占比重最大,它们的总面积约为1400余万
亩。旗地虽然在经营上基本自由,但由于八旗军的兵马器械皆从份地摊派,
加之战事连绵和灾害,大部分人生活艰难,在顺治年间已开始出现了旗地抛
荒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清政府采取了退地办法,对退出份地的贫困户酌
量给予钱粮月米补贴。
其他的牧地、学田、籍田数量不大。顺治六年(1649年)养马的马场地
有顺义、清河、漷县及沙河、芦沟桥5处,占荒地1468顷40亩。学田是历
朝都有的为供学内贫生学米而置备的田地。籍田即历史上所谓天子亲耕之
地,实际上是周围坛户耕种的田亩。这两项土地不过是历来统治者的点缀品。
① 《清史稿》卷一二○。
② 《清史稿》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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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民田大部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明末在经过大规模农民起义后,地主
阶级,特别是缙绅地主,在经济和政治上都遭到严重打击。但满清入主中原
后,封建的经济关系基本上仍保持下来。清政府对逃亡归来的地主实行保护
政策,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在地主的反攻倒算下,广大农民所瓜
占的土地,重又回到地主手中。这一时期,民间土地关系,除个别经营地主
外,大多数仍采取封建租佃制,以实物分成制为主。各地农民交纳的地租,
大致占农产收获的一半。定额制因土地肥瘠而有所不同,大致每亩1石较为
普遍。
民田的一小部分属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清初自耕农的数量,由于垦
荒政策的推行而有所上升,其中也有一部分因地主死绝而自动转化为自耕
农。
顺治时期,清政府为了恢复农业生产,扭转田赋收入锐减的局面,曾大
力鼓励垦荒。顺治六年的命令规定,“地方无主荒地,州县官给予印信执照,
① ②
开垦耕种,永准为业” 。对于有主荒地,“令原主开垦,官给牛、种”。
顺治八年(1651年)福临亲政后,对有主荒地又作了新的规定,如果原主不
开垦,地方官可另行招人耕种,给予印照,“永远承业”。顺治十四年,为
解除垦荒者后顾之忧,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将“永远承业”改为“永为己业”
①。此外,为保证招民劝耕政策的推行,还实行了以垦荒多寡考核官员的制度。
由于措施得力,自顺治十年(1653年)至顺治十八年(1661年),各地垦田
累计面积达14880769亩。其中尤以河南省垦田最多,顺治十五年河南“开垦
②
荒地共九万余顷,每岁约增赋银四十万八十余两”。与确认土地所有权相结
合的招民劝耕政策调动了农民垦种的积极性,自耕农数量相对增加,政府增
加田赋收入的目的也初步达到。
关于顺治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满清进入北京时,明代的赋役册籍大多
已经散失,只有万历年间的旧册还存在,于是就“稽核钱粮原额”并采用万
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来征收赋役,也就是把府州县一年中“夏税秋粮存留、起
③
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通为一条,总征而均支之” 。
这种方法,在清初也是可行的,但按照万历年间的旧额(钱粮原额)来征收,
则是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为明末清初田地抛荒、人丁逃亡的现象相当严重,
按旧额征收的结果,势必使现有农民分担“荒地之粮和亡丁之银”。所以在
顺治十一年后,重新编制了鱼鳞册 (丈量册)和黄册(户口簿),作为征收
田赋的根据。
在征收手续上,在每年开征的一个月之前,先发给纳粮民户“易知由单”,
即征收田赋的通知单。“由单”内列有该户丁、地等则和应纳税项等名目。
开征时,再发“二联印单”,作为缴纳钱粮的凭证。完粮后,将票截开,一
给民户,一存有司。顺治时期的田赋,除缴纳漕粮等粮食外,大部分征收银
钱。丁赋又称“丁徭银”,是实行一条鞭法后,由均徭和杂泛折色发展而来。
清初,人丁数定为5年一查,丁增,赋也随之增加。各地在征收丁徭银上科
① 《清世祖实录》卷四三。
② 《清朝通典》卷一。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②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③ 《清史稿》卷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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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差距很大,从每丁科1分5厘到1两不等。但总的来说,顺治八年后,由
于采取“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政策,所征田赋较明代天启、崇祯两朝
要轻。
③康熙时期的土地和田赋制度。康熙是中国封建社会一位杰出的地主阶
级政治家。康熙亲政后,对前朝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与土地及田赋
有关的措施,大致可归纳为:废除圈地令;实行“更名田”;完善垦荒政策;
废除迁海令,恢复迁海田界;蠲免田赋和改革赋役制等六项。
清初的圈地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后果。顺治时期为了遏止投充者的逃
亡,“逃人法”(“逃人定例”)规定,投充旗下人民初逃者鞭一百,刺字,
①
三逃者处死;窝逃者正法(后改为流徒),家产入官。这充分反映了在残酷
的剥削下农民逃亡现象愈来愈严重,法令愈来愈严酷的对抗局面。到顺治十
一年(1654年),“逃人多至数万”。直隶“每月所获不下百余起,应处死
流徒者约数百人”。而其经济后果必然是,“去一丁则荒一丁之地,遗一丁
②
之差”,国库益亏,民生益蹙 。
康熙亲政后,首先翦除鳌拜贵族集团势力,扫除了政府施政的障碍。顺
治时,在圈地达到预定目的后,清政府曾下令停止圈地,由于内部贵族势力
的阻挠,命令贯彻不下去。康熙八年(1669年),清政府再次颁布废除圈地
①
令,“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 。同时要求该年新圈占的土地,一律
发还。在康熙的压力下,延续数十年之久的圈地暴行终于结束。
清代土地制度中的“更名田”,是康熙亲政初期的一项大胆举措,它涉
及千万亩“藩产”土地的占有权问题。康熙初年,清政府对前明藩王遗留下
来的大批土地,包括已为农民瓜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