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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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率。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其中,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税率的高低直接体现国家的政策要求,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税率有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的比例;实际税率是实际缴纳税额与实际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的比例。在实际征税时.由于计税依据等要素的变动和减免税等原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可能不一致。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有: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税率本身是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这里所说的比例税率是相对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而言的。在比例税率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又可划分为不同的征税比例,如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分档比例税率和幅度比例税率等。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埘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四种:
全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的金额达到哪一个等级,则全额按相应的税率征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已不采用这种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不同的部分,按不同的部分规定不同的税率,对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将工资、薪金所得划分为九个等级,并规定了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数额的某种比例来划分不同的部分,按不同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按土地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的不同,规定了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超倍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照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无铅汽油每升的税额为0。2元,柴油每升的税额为0。1元。
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7.纳税环节。商品流转过程中,包括工业生产、农业生产、货物进出口、农产品采购或发运、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在内的各个环节,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如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从商品生产环节到商业零售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就其增值额部分纳税。
8.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规定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实现.也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的体现。我国税法对不同税种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了各自的纳税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9.减免税。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减税和免税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制定这种特殊规定,是对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补充措施,同时体现国家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发展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情况免征营业税。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是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税法规定,营业税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剥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剩余数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相应缩小了计税依据。
(2)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等。
10.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这里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国现行税制
1994年我国通过进行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已形成了工商税制的整体格局。
同时.各地陆续取消了牧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农业税条例。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如下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等。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主要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
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税收制度自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曾作过多次调整和改革。从总体上看,我网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主要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至201韭纪70年代的税收体制初创时期;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的重建与改革||寸期:第三个时期是从1994年至今的完善与发展时期。
1992年年底,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求逐步建立起一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按照经济规律要求运行的市场,与此相适应的是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法制的税收体系。1993年下半年,国家着手对我国税制进行改革,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
这次改革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借鉴国际惯例,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税制进行的全面改革。其主要内容是,重点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重大调整,对其他一些税种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同时还改革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流转税制改革。按照充分体现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在保持总体税负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改革流转税制。取消产品税,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产品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征收增值税;开征消费税,选择烟、酒等11种商品。在征收增值税后,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以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同家财政收入;调整了营业税的适用范围和征收范围,简并了税目、税率;规定了新的流转税制度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了工商统一税;开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交易中的过高利润进行调节。
2.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33%的所得税比例税率;调整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工资凋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原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三税合并.扩大了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都执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
3.农业税的改革。将农业税中的原农林特产农业税、原产品税和原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扩大了征收范围,适当降低了部分产品的税率,明确了减免税有关政策,规定了扣缴义务人。
4.资源税的改革。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所有矿产资源都纳入征税范围,适当凋整税负,并将盐税并入资源税。
5.其他工商税的改革。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将特别消费税并人消费税;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等。
6.征收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普遍纳税申报制度;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加强税收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机制。
1994年税制改革